商標權保全裁定書(通用3篇)
商標權保全裁定書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受理事件原因。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凍結被告張志豪的銀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商標權保全裁定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聯繫地址:________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聯繫地址:________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爲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國法律、法規,本着遵守法律法規、公正合作、平等、自願、互利、互信的原則,就______訴訟保全責任險產品的推廣、服務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以上單指其一時稱爲“一方”,合稱爲“雙方”。
第一條 合作主體
甲、乙雙方爲本合作協議主體,約定在產品推廣領域建立合作關係。 合作關係:乙方爲甲方優先選擇的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重要合作單位。 第二條 合作方式及範圍
本合作協議確定了雙方合作的基本權利、義務和經過雙方初步探討後達成的合作意向。
(一)乙方將根據甲方的需求,爲甲方及會員單位提供專屬的訴訟保全服務方案; (二)乙方將同時提供相應的產品知識培訓、投保操作流程培訓及其他甲方需要的服務;
(三)甲方通過自身宣傳渠道向其合作單位或客戶進行本產品推廣;
(四)甲乙雙方還將探討通過模式創新、新產品開發等方式進行加強合作,實現強強聯合。
第三條 推進體制的建立
甲乙雙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負責項目的推廣、服務、協調和改進。
第四條 知識產權
雙方同意,在制定和實施保險推廣計劃過程中,雙方是其各自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商號、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的所有人,但甲乙雙方均有權將保險計劃的約定名稱用於營銷和培訓資料。 第五條 保密
本條的規定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繼續有效。 第六條 違約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違反本協議的一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和損害。如果雙方均違反本協議,雙方的違約責任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 第七條 期限和終止
1、 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有效期爲五年,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並書面確定,合同可繼續履行。 2、 解除與終止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可以終止合同,否則屬於違反本協議的行爲。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可通過向另一方發送書面通知而立即終止本協議:
2.1 另一方變得無力償債、進入(無論強制性或自願)破產或解散和/或清算程
序。 3、 終止後果
本協議終止或到期不影響任何一方在終止或到期前(包括終止日或到期日)已產生的權利或責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後繼續有效的任何條款。
第八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釋。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對於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糾紛或異議,如果無法在一方就此書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內由各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而得到解決,則就此等爭議、糾紛或異議任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規定
1、 通知
對本協議進行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以簽字蓋章的書面協議作出時纔有效。
此等修改和補充應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並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禁止轉讓
未經對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機構不被視爲本條第三方。 4、 不可抗力
因 不可抗力而影響任何一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時,在不可抗力影響的範圍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及時有效地以書面形式將 詳細情況通知對方,並應在不可抗力結束後7日內向對方提交由公證機關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雙方應就是否繼續 履行本協議儘快協商確定,但在未發生重大情勢變更的情況下,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一條 文本
本協議一式四(4)份,各執兩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商標權保全裁定書 篇3
解除保全申請人:______________,……。
……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
……
(以上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寫明已經採取的保全措施)。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爲,……(寫明解除保全的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_____項規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對_______________(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稱)的……(寫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請費……元,由……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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