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精選5篇)
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 篇1
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
爲了切實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外出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制止計劃外生育,根據《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施辦法》和_________市的管理要求,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外出人員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一、乙方計劃生育責任:
1.認真執行《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遵守戶籍地和流入地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2.外出時應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到流入地_________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交驗手續。
3.未婚青年要積極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實行_____,晚育。
4.已婚育齡人員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5.外出後要定期接受居住地對乙方的生育,節育措施情況檢查與服務,每年進行二次(四月,十月各一次)環,孕情檢查,並將居住地(縣以上計生指導站)出具的《流動人口環孕情監測證明》寄回戶籍地。如違反合同,願意按《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處罰。
二、甲方計劃生育責任:
1.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辦法和規定,按規定爲乙方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督促乙方按照規定落實節育措施。
3.按《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_________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根據乙方_____,婚育,計劃生育執行情況進行獎懲。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_________(鎮)街道計生辦鑑證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_________(鎮)街道計生辦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 篇2
爲了切實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外出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制止計劃外生育,根據《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施辦法》和_______市的管理要求,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外出人員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一、乙方計劃生育責任
1.認真執行《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遵守戶籍地和流入地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2.外出時應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到流入地_________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交驗手續。
3.未婚青年要積極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4.已婚育齡人員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5.外出後要定期接受居住地對乙方的生育,節育措施情況檢查與服務,每年進行二次(四月,十月各一次)環,孕情檢查,並將居住地(縣以上計生指導站)出具的《流動人口環孕情監測證明》寄回戶籍地。如違反合同,願意按《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處罰。
二、甲方計劃生育責任
1.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辦法和規定,按規定爲乙方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督促乙方按照規定落實節育措施。
3.按《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_________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根據乙方晚婚,婚育,計劃生育執行情況進行獎懲。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_________(鎮)街道計生辦鑑證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_________(鎮)街道計生辦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方(蓋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 篇3
甲方:塘坪鎮 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乙方:育齡婦女夫妻:
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法定的義務,爲共同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村《計劃生育村民公約》,確保村委會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村民實施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供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實施和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村民公約》。通過民
主決策,民主管理,對婚煙、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爲開展 教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
(二) 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宜傳活動,普及“五期教育”知識,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三) 對村民結婚、生育、節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等情況每月上牆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四) 對純一女、二女結紮對象按有關規定辦理計劃生育優惠卡,並落實有關獎勵優惠措施。
(五) 爲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務。包括免費查環、查孕、查病。
(六) 已生育一箇子女的非農業戶口夫婦和生育第一個孩子是男孩的農村夫婦要領取獨生子女證。
(七) 指導幫助村計生協會開展工作,負責搞好計劃生育“三結合”、“婚育新風進萬家”和優質服務等活動,爲計生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務。
(八) 按照規定爲乙方外出人員的戶口遷出遷入時,爲其辦理有關計劃生育交接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遵守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計劃生育村民公約》,依法實行計劃生育,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二) 提倡晚婚晚育,實行依法生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在90天內首選上環,是男孩的應自覺申辦
《獨生子女光榮證》。符合法定條件,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期應滿4週年以上,並在生育後90天內夫妻一方首選落實結紮。
(三) 身體原因暫不宜上環、結紮,應持的鎮以上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證明。計劃外懷孕自覺落實補救措施。
(四) 三天內向村包戶幹部或計生部門如實申報結婚、生育、節育情況,並提供有關證件(如戶口薄、
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節育證明等)複印備案。
(五) 經批准生育,有特殊情況要求終止妊娠的要申領計局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應在一箇月內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應3天內報告。
(六) 自覺參加村組織的委度查環查孕查病活動。 (七) 外出務工時,應自覺申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三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 違反一條第(一)、(二)、(三)項的,乙方有權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追究 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 違反第一條(四)、(五)、(六)、(七)、(八)項的,乙方有權向鎮人民政府及有半部門投訴,維護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乙方違約責任
(一)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外,屬非婚生育或末滿28週歲不夠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嬰兒出生之日起4年內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補貼、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屬超生、重婚生育、違法收養的,從嬰兒出生或違法收養之日起到小孩14週歲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費補貼、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 違反第二條(二)項的,自計劃外懷孕之日起至終止妊娠之日止每月處罰違約金400元,終止妊娠後退回違約金的80%。
(四) 違反第二條第(六)項的每缺一次處違約多300元,連續缺四次以上者,要主動配合村對在未查環查孕期間的生育情況調查,在未查實是否隱瞞生育前必頂自願放棄村生活補貼,並向村委會交違約金1000元。
(五) 違反第二條第(七)項的,從外出之日起至補助之日止不得享受村有關福利待遇。
本全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計生辦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夫妻簽名)
年 月 日
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 篇4
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誠信協議書
甲 方 :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
村(居)民委員會
乙 方:
誠信計生小組組長
:
小組成員
爲進一步推進計劃生育基層羣衆自治,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規定,推動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實現羣衆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
1.依法兌現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國家、省、市、縣制定的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和優先優惠政策。
2. 積極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和宣傳品發放。
3. 免費爲新婚夫婦提供婚前醫學檢查,爲待孕婦女提供一次優生檢測。
4. 免費爲乙方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 免費爲已婚育齡羣衆提供計生技術服務(放環、人流、結紮、取環), "三查"(查環、查孕、查病)服務,以及產、術後回訪服務。
6. 提供優生優育諮詢、培訓和生殖保健諮詢服務;
7. 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避孕知識、避孕藥具的使用指導;
8. 免費組織羣衆開展實用技術、技能的學習培訓,免費提供致富信息,組織協會會員羣衆開展活動。
甲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乙方可提出質詢和批評。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計劃生育合同書(共2篇)]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紀律處理。
(二)乙方承諾。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居民公約和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主動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自覺參加一年兩次"三查"服務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務。
2.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10日內向甲方申報有關情況。
3. 已生育一箇孩子或二個孩子的,依照《甘肅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合同 篇5
甲方:村(居)民委員會:
乙方:已婚育齡夫婦:
爲紮實搞好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實行政務公開。
2、保證計劃生育經費投入,按時落實獎勵優待政策。
3、村委員會執行公務行爲受法律保護。
4、向乙方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知識,並經常組織乙方學習避孕節育知識、生殖保健知識、農業科技知識。
5、組織乙方參加三查一檢活動,爲乙方提供免費優質的避孕節育、跟蹤隨訪服務和避孕藥具服務。
6、爲外出務工、經商的乙方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其它證件。
7、爲羣衆開展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務,落實幫扶對象、項目、資金,提供科技服務,幫助計劃生育戶儘快實現“少生快富”。
8、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向羣衆公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公佈本村的各種規章制度;公開本村計劃生育執行情況。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生育的權利。符合生育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依法生育。
2、有獲得(章程)規定的獎勵優待、福利、資助的權利。
3、有獲得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4、積極協助甲方開展人口計生工作,主動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和人口計生宣傳教育服務。
5、自覺接受生殖健康檢查服務,及時參加甲方組織的三查一檢服務,特殊情況要及時向甲方說明原因。
6、外出務工、經商的已婚育齡人員,按程序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接受當地和本村計生管理服務。
8、子女出生五天內如實向村民小組或村計生服務員報告,及時採取長效節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對象,發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時向甲方報告。
10 、當乙方出現政策外懷孕、生育等情況時,自願接受規定的限制政策處罰。
11 、有監督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承諾執行情況的權利,乙方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上級行政或司法部門申訴。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居)民委員會(蓋章)
乙方: 已婚育齡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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