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通用6篇)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 篇1
爲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健全計劃生育法制,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實行優質服務,需求選擇、宣傳教育中,以實現育齡羣衆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爲目的,與育齡婦女達成如下協議:
一、對育齡婦女進行宣傳教育,指導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提供避孕藥具、節育知識。
二、建立帳卡,納入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定期進行孕、環情檢測,婦女隊長按月訪視,落實節育措施。
三、育齡婦女辦理一孩光榮證的,享受義務工待遇。
四、育齡婦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允許辦理二胎指標,發放指標後方可懷孕。
五、爲育齡婦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務,每年在參加孕情檢測的育齡婦女,享受“四術”報銷待遇。
六、育齡婦女積極參於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和政策法規學習、宣傳活動,使廣大育齡羣衆知法、懂法,嚴格按照“七個不準”的要求,規範執行行爲,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
七、育齡羣衆對流動人口有宣傳、服務和監督的義務,如發現計劃外現象,及時反饋給村計劃協會。
八、本協議書一式兩份,計生協會和育齡婦女各持一份。
九、本協議自簽字日期起生效。
村計生協會(蓋章):_________育齡婦女(簽字):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 篇2
計劃生育合同書
甲方:
社區居委會(單位)
乙方:姓名:
(女) 年齡 民族:
職業:
住址:
乙方:姓名:
(男) 年齡 民族:
職業:
住址: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依據《合同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自願訂立本合同。
一、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制定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組織實施本村(居)民自治。
2、負責具體落實《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地方法規及上級部門規定的,乙方應該享有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其他優惠、扶助政策。
3、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宣傳、學習、和培訓,及時向乙方介紹有關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講清各級政府部門關於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內容、要求和程序。
4、按時爲乙方上報新婚情況,指導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爲符合條件申請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時申請辦理《生育證》。
5、定期爲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務;及時爲乙方提供產後、術後、藥具隨訪服務。
6、每年爲乙方提供(城區兩次、農村三次)免費環、孕情檢測,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7、乙方申請辦理“四證”時,不得向乙方違規收費。
8、當發現乙方違法懷孕時,及時督促其終止妊娠;當發現乙方違法生育,協助主管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9、在村(居)務、政務公開中向村(居)民公開上級部門規定應該公開的計劃生育各種事項。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培訓、孕情保健等服務活動。
2、有權向甲方提出有關申領計劃生育各種證件的申請,對甲方無故拖延辦理有關證件、證明的`,有權向上一級計生部門申訴。
3、乙方登記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七日內向甲方報告情況。
4、有權對甲方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獎勵、優惠、扶助政策;有權享受避孕節育等免費技術服務。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後,應及時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確需要流引產的,應向甲方報告,須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批准後方可施行手術。如自然流產、死胎或出生後死亡的,應在三日內報告甲方。
7、乙方因務工、經商、探親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請出具婚育情況證明信,並與甲方簽訂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合同,履行應盡義務。
二、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由街道辦事處對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關規定進行處分,責令限期改正。
2、乙方違法生育(收養)子女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計劃內懷孕私自鑑定胎兒性別、流引產的,由甲方和上級部門根據情況依法給予嚴肅處理。乙方收留、包庇、窩藏違反計劃生育對象,造成計劃外生育或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的,除按省《條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外,交納違約金1000—20__元。
三、爭議處理辦法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由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按照訴訟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乙方超出育齡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遷移離開甲方管轄地,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3、簽訂合同地點:
乙方:女方 (簽字)
甲方 :
(蓋章) 男方 (簽字)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 篇3
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誠信協議書
甲 方 :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
村(居)民委員會
乙 方:
誠信計生小組組長
:
小組成員
爲進一步推進計劃生育基層羣衆自治,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規定,推動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實現羣衆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
1.依法兌現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國家、省、市、縣制定的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和優先優惠政策。
2. 積極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和宣傳品發放。
3. 免費爲新婚夫婦提供婚前醫學檢查,爲待孕婦女提供一次優生檢測。
4. 免費爲乙方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 免費爲已婚育齡羣衆提供計生技術服務(放環、人流、結紮、取環), "三查"(查環、查孕、查病)服務,以及產、術後回訪服務。
6. 提供優生優育諮詢、培訓和生殖保健諮詢服務;
7. 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避孕知識、避孕藥具的使用指導;
8. 免費組織羣衆開展實用技術、技能的學習培訓,免費提供致富信息,組織協會會員羣衆開展活動。
甲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乙方可提出質詢和批評。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計劃生育合同書(共2篇)]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紀律處理。
(二)乙方承諾。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居民公約和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主動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自覺參加一年兩次"三查"服務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務。
2.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10日內向甲方申報有關情況。
3. 已生育一箇孩子或二個孩子的,依照《甘肅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 篇4
甲方:村(居)民委員會:
乙方:已婚育齡夫婦:
爲紮實搞好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實行政務公開。
2、保證計劃生育經費投入,按時落實獎勵優待政策。
3、村委員會執行公務行爲受法律保護。
4、向乙方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知識,並經常組織乙方學習避孕節育知識、生殖保健知識、農業科技知識。
5、組織乙方參加三查一檢活動,爲乙方提供免費優質的避孕節育、跟蹤隨訪服務和避孕藥具服務。
6、爲外出務工、經商的乙方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其它證件。
7、爲羣衆開展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務,落實幫扶對象、項目、資金,提供科技服務,幫助計劃生育戶儘快實現“少生快富”。
8、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向羣衆公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公佈本村的各種規章制度;公開本村計劃生育執行情況。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生育的權利。符合生育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依法生育。
2、有獲得(章程)規定的獎勵優待、福利、資助的權利。
3、有獲得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4、積極協助甲方開展人口計生工作,主動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和人口計生宣傳教育服務。
5、自覺接受生殖健康檢查服務,及時參加甲方組織的三查一檢服務,特殊情況要及時向甲方說明原因。
6、外出務工、經商的已婚育齡人員,按程序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接受當地和本村計生管理服務。
8、子女出生五天內如實向村民小組或村計生服務員報告,及時採取長效節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對象,發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時向甲方報告。
10 、當乙方出現政策外懷孕、生育等情況時,自願接受規定的限制政策處罰。
11 、有監督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承諾執行情況的權利,乙方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上級行政或司法部門申訴。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居)民委員會(蓋章)
乙方: 已婚育齡夫婦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 篇5
甲方: 企業
乙方: 職工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每個公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根據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河口區委辦公室、河口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督促乙方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維護乙方計劃生育合法權益。
2、爲乙方提供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諮詢,提供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識,按規定供應避孕藥具。
3、按有關規定,及時爲乙方出具計劃生育方面的證明,依法落實各項計劃生育優先、優惠、獎勵政策。
4、指導乙方或乙方的配偶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和必要的補救措施。分期分類組織乙方或乙方配偶進行孕環情檢測等生殖健康檢查。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響應國家號召,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務企業計劃生育管理。
2、有依法結婚生育的權利,依法登記結婚後持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育情況證明信、三張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戶籍地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3、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首選長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主動終止妊娠。
4、持證在孕的已婚育齡婦女無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非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現象。
5、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按時參加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組織的孕環情檢測或生殖健康檢查。
6、自覺遵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有關規定,進廠務工一箇月以上的,必須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併到計生辦審驗登記。
7、進廠務工時,必須如實申報本人的婚育情況。
三、違約責任
1、甲方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在規定時間內繼續履行職責。
①對乙方符合一胎生育條件,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 ②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規定時間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造成非意願懷孕的。
③由於甲方原因,未能向乙方通報,導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孕環情檢測等生殖健康檢查的。
④不及時爲乙方審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出具證明的。
2、乙方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企業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①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孕環情檢測和生殖健康檢查的,或因外出未在規定期限內寄回有效的檢查證明和網上通報的。
②不符合再生育條件懷孕,又不在規定時間內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而出現違法生育的。
③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
④不按規定時間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
3、對乙方違反上述規定之一者,視情況可作如下處理:①扣發個月的工資②年內不得評爲先進工人③不得在企業公寓居住④不享受企業的任何福利待遇⑤開除。
四、附則
1、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到乙方(女方)年滿49週歲或自動離職的終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鎮(街道)計生辦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甲 方企業(蓋章)
乙方(簽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書 篇6
甲方:塘坪鎮 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乙方:育齡婦女夫妻:
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法定的義務,爲共同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村《計劃生育村民公約》,確保村委會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村民實施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供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實施和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村民公約》。通過民
主決策,民主管理,對婚煙、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爲開展 教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
(二) 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宜傳活動,普及“五期教育”知識,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三) 對村民結婚、生育、節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等情況每月上牆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四) 對純一女、二女結紮對象按有關規定辦理計劃生育優惠卡,並落實有關獎勵優惠措施。
(五) 爲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務。包括免費查環、查孕、查病。
(六) 已生育一箇子女的非農業戶口夫婦和生育第一個孩子是男孩的農村夫婦要領取獨生子女證。
(七) 指導幫助村計生協會開展工作,負責搞好計劃生育“三結合”、“婚育新風進萬家”和優質服務等活動,爲計生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務。
(八) 按照規定爲乙方外出人員的戶口遷出遷入時,爲其辦理有關計劃生育交接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遵守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計劃生育村民公約》,依法實行計劃生育,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二) 提倡晚婚晚育,實行依法生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在90天內首選上環,是男孩的應自覺申辦
《獨生子女光榮證》。符合法定條件,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期應滿4週年以上,並在生育後90天內夫妻一方首選落實結紮。
(三) 身體原因暫不宜上環、結紮,應持的鎮以上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證明。計劃外懷孕自覺落實補救措施。
(四) 三天內向村包戶幹部或計生部門如實申報結婚、生育、節育情況,並提供有關證件(如戶口薄、
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節育證明等)複印備案。
(五) 經批准生育,有特殊情況要求終止妊娠的要申領計局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應在一箇月內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應3天內報告。
(六) 自覺參加村組織的委度查環查孕查病活動。 (七) 外出務工時,應自覺申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三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 違反一條第(一)、(二)、(三)項的,乙方有權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追究 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 違反第一條(四)、(五)、(六)、(七)、(八)項的,乙方有權向鎮人民政府及有半部門投訴,維護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乙方違約責任
(一)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外,屬非婚生育或末滿28週歲不夠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嬰兒出生之日起4年內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補貼、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屬超生、重婚生育、違法收養的,從嬰兒出生或違法收養之日起到小孩14週歲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費補貼、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 違反第二條(二)項的,自計劃外懷孕之日起至終止妊娠之日止每月處罰違約金400元,終止妊娠後退回違約金的80%。
(四) 違反第二條第(六)項的每缺一次處違約多300元,連續缺四次以上者,要主動配合村對在未查環查孕期間的生育情況調查,在未查實是否隱瞞生育前必頂自願放棄村生活補貼,並向村委會交違約金1000元。
(五) 違反第二條第(七)項的,從外出之日起至補助之日止不得享受村有關福利待遇。
本全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計生辦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夫妻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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