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派遣租賃協議(精選3篇)
人員派遣租賃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派遣人員事宜達成協議書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議所稱“派遣人員”,係指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簽定的協議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租賃費”,係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員每月應支付給甲方的各種費用的總和,其中包括
1.管理費
2.派遣人員工資
3.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企業承擔部分)
4.本協議《租賃約定》(附件)中規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用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第三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根據乙方要求推薦用工人選;
2.教育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3.教育派遣人員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祕密,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4.按照《租賃約定》中的標準,根據有關法律及政府規定,爲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福利待遇費用;
5.在派遣人員人事代理期內甲方爲派遣人員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包括人事檔案保管、檔案工資調整、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和申報、轉正定級、出國政審、黨組織關係接轉、出具以人事檔案爲依據的各種證明等人事代理服務項目(因個人原因人事不能調入者,部分人事代理服務無法提供的除外)。
6.業務需要搬遷新辦公地址或變更開戶銀行,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如更改聯繫電話、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乙方;
7.提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勞動、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規諮詢。
第四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依法進行交涉,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否則可立即終止此協議。
2.當派遣人員應徵入伍或考入各類全日製院校學習時,甲方有權終止此協議。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五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對派遣人員的崗位職責、勞動紀律與本單位人員一體管理;
2.爲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工作場所及條件;
3.以貨幣形式按月將派遣人員的工資、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和福利費用按時支付給甲方;
4.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機構規定覈定派遣人員每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5.租賃期間確保派遣人員享有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各項權益,並承擔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責任。
6.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暫時墊付。醫療終結後,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處理,由乙方負責賠償。如因工死亡的,按規定乙方發放一次性撫卹金。甲方儘可能配合乙方做好家屬安撫工作。
7.不得中止或終止租賃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派遣人員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派遣人員,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並被確認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人員;
8.督促派遣人員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教育派遣人員遵紀守法;
9.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應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如更改聯繫電話或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六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對甲方推薦的派遣人員進行選擇;
2.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自行選定派遣人員,經甲方辦理租賃手續;
3.乙方對於首次租賃的甲方派遣人員,可約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所派遣人員自動轉爲正式租賃,其租賃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在試用期內,如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乙方可以解除租賃,但應支付試用期的租賃費、管理費;
4.有解除租賃和中止與甲方合作的權利,同時應按下列標準向派遣人員支付離職費;
1)已過試用期且租賃不超過一年的派遣人員,離職費相當於一箇月的工資;
2)租賃超過一年不超過兩年的派遣人員,離職費相當於兩個月的工資;
3)以後每增加一年租賃期,即遞增相當於一箇月工資的離職費,離職費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
乙方解除租賃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員,否則除離職費外,還應分別向甲方支付一箇月的租賃費和向派遣人員支付一箇月的工資。以上工資以解除派遣人員的上月工資爲準。
派遣人員屬於第三章第五條第六款、第七款情形的,不得依據上述條款解除本協議;
5.如果派遣人員因違法法律、法規被乙方解除租賃或派遣人員提出解除租賃,乙方可不支付本章第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離職費;
6.派遣人員嚴重違反乙方的合法規章制度(此規定對派遣人員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有確鑿證據的,乙方可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確認後乙方可中止租賃且可不支付本章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離職費;
7.可與派遣人員另籤協議,但該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協議條款,且應向甲方公開該協議;
8.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結算
第七條 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相關機構頒佈新規定需調整住房公積金比例和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險種或基數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按其規定進行調整,租賃費第二條中第3、4項金額自調整之月起按新繳費金額計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自甲方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後的金額付費。
第八條 在租賃期內,派遣人員的租賃費以及因乙方解除租賃而需支付的離職費等,乙方須當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對於經甲方認可的具有正當理由的延遲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延遲一日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第九條 租賃協議終止,乙方即不再向甲方支付租賃費。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條 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乙方與派遣人員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甲方調解解決。
第十二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凡因派遣人員與乙方爭議事宜引起的人事或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的,並使甲方成爲爭議或訴訟當事人的,甲方可指定乙方作爲甲方的代理人之一與甲方共同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人員派遣租賃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派遣人員事宜達成協議書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議所稱“派遣人員”,係指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簽定的協議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本協議所稱“租賃費”,係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員每月應支付給甲方的各種費用的總和,其中包括:
1.管理費
2.派遣人員工資
3.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
4.本協議《租賃約定》中規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用
第二章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第三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根據乙方要求推薦用工人選;
2.教育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3.教育派遣人員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祕密,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4.按照《租賃約定》中的標準,根據有關法律及政府規定,爲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福利待遇費用;
5.在派遣人員人事代理期內甲方爲派遣人員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包括人事檔案保管、檔案工資調整、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和申報、轉正定級、出國政審、黨組織關係接轉、出具以人事檔案爲依據的各種證明等人事代理服務項目。
6.業務需要搬遷新辦公地址或變更開戶銀行,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如更改聯繫電話、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乙方;
7.提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勞動、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規諮詢。
第四條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依法進行交涉,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否則可立即終止此協議。
2.當派遣人員應徵入伍或考入各類全日製院校學習時,甲方有權終止此協議。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五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對派遣人員的崗位職責、勞動紀律與本單位人員一體管理;
2.爲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工作場所及條件;
3.以貨幣形式按月將派遣人員的工資、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和福利費用按時支付給甲方;
4.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機構規定覈定派遣人員每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5.租賃期間確保派遣人員享有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各項權益,並承擔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責任。
6.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暫時墊付。醫療終結後,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處理,由乙方負責賠償。如因工死亡的,按規定乙方發放一次性撫卹金。甲方儘可能配合乙方做好家屬安撫工作。
7.不得中止或終止租賃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派遣人員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派遣人員,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並被確認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人員;
8.督促派遣人員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教育派遣人員遵紀守法;
9.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應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如更改聯繫電話或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六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對甲方推薦的派遣人員進行選擇;
2.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自行選定派遣人員,經甲方辦理租賃手續;
3.乙方對於首次租賃的甲方派遣人員,可約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所派遣人員自動轉爲正式租賃,其租賃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在試用期內,如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乙方可以解除租賃,但應支付試用期的租賃費、管理費;
4.有解除租賃和中止與甲方合作的權利,同時應按下列標準向派遣人員支付離職費;
1)已過試用期且租賃不超過一年的派遣人員,離職費相當於一箇月的工資;
2)租賃超過一年不超過兩年的派遣人員,離職費相當於兩個月的工資;
3)以後每增加一年租賃期,即遞增相當於一箇月工資的離職費,離職費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
乙方解除租賃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員,否則除離職費外,還應分別向甲方支付一箇月的租賃費和向派遣人員支付一箇月的工資。以上工資以解除派遣人員的上月工資爲準。
派遣人員屬於第三章第五條第六款、第七款情形的,不得依據上述條款解除本協議;
5.如果派遣人員因違法法律、法規被乙方解除租賃或派遣人員提出解除租賃,乙方可不支付本章第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離職費;
6.派遣人員嚴重違反乙方的合法規章制度有確鑿證據的,乙方可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確認後乙方可中止租賃且可不支付本章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離職費;
7.可與派遣人員另籤協議,但該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協議條款,且應向甲方公開該協議;
8.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第四章費用及結算
第七條在租賃期間,如遇國家相關機構頒佈新規定需調整住房公積金比例和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險種或基數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按其規定進行調整,租賃費第二條中第
3、4項金額自調整之月起按新繳費金額計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自甲方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後的金額付費。
第八條在租賃期內,派遣人員的租賃費以及因乙方解除租賃而需支付的離職費等,乙方須當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對於經甲方認可的具有正當理由的延遲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延遲一日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第九條租賃協議終止,乙方即不再向甲方支付租賃費。
第五章爭議與仲裁
第十條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乙方與派遣人員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甲方調解解決。
第十二條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凡因派遣人員與乙方爭議事宜引起的人事或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的,並使甲方成爲爭議或訴訟當事人的,甲方可指定乙方作爲甲方的代理人之一與甲方共同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三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行制定補充協議約定。
第十四條本協議條款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或政策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政策的變更而不一致時,應以法律或政策規定爲準。
第十五條本協議所涉及的派遣人員姓名、崗位、租賃期、租賃費等均在雙方簽訂的《租賃約定》中體現,上述附件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租賃截止期。
第十七條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簽訂,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合法註冊地點:_______________合法註冊地點: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人員派遣租賃協議 篇3
租賃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根據甲方的實際需要,甲方租用乙方塔式起重機兩臺,用海南__異地改造工程工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的則,就本租賃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第一條塔式起重機基本情況
型號,生產廠家:公司,出廠時間:________年,安裝高度按工地高度約40,臂長57.5米,臂端起重量1噸,獨立高度37.5米。
第二條租期
1、起租日:從塔式起重機安裝調試完畢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或應甲方要求實際使用之日起計算。
2、停租日:甲方前7天書面通知乙方停機時間作爲停租日。
3、租期暫定爲4個月,不足4個月按4個月收取租金超過4個月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滿一箇月按一箇月計算,不足一箇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春節停工期間不收取租金,停工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爲準。
4、租期結束日起計,15天后如果因甲方工程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拆機的,拖延期間租期照計如塔吊無障礙物能正常拆機,乙方在接到甲方停機書面通知後須7天內將塔吊拆除運走。若不拆,則每超一天,罰款1000元天。
第三條租金及進退場費
1、月租金:
注:月租金包含塔機使用消費、司機工資及相關保險費、維修保養費、裝拆運營和加班補助費用等。
2、進退場費:一次性15000元整臺。按照正常塔吊裝拆工藝,在__和場地平整的條件下,乙方負責汽車吊拆的費用。
注:進退場費包含了運輸、進場、安裝、驗收、拆卸、退場、基礎、附牆預埋件費等費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聘請有資質的塔吊單位對塔吊進行安裝、拆卸、維修、保養,乙方安裝、拆除、維修、保養委託合同副本交甲方一份,甲方和乙方視安裝、拆除、維修、保養人員爲乙方人員。
第四條付款方式
1、租金:塔機使用至工程框架封頂後,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塔機,甲方扣下一個月的租金其餘全部支付乙方,餘下一箇月的塔機租金待乙方拆除塔吊後15天內一次性付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一次租金,乙方根據項目部規定上報付款申請表,甲方審覈後____日內支付)以此類推,直至租期結束。
2、進退場費:塔機進場安裝試吊後支付。
3、以上所費用爲不含稅租憑費。
第五條雙方責任
雙方共同遵守國家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使用說明書雙方認可接受。
甲方責任:
1、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機基礎受力數據來製作基礎,並提供施工方案及基礎驗收報告給乙方辦理報裝手續。
2、提前7天通知乙方整機進場安裝、拆機的具體時間。
3、負責塔式起重機進場前按排專用動力線路電源,並設立塔機外專用配電箱等協助工作。
4、乙方進行塔吊安裝、頂升和拆卸及該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提供安裝、頂升、拆卸過程中的’電源。
5、負責塔式起重機進退場安裝、拆卸所需的場地清理。塔吊拆除時甲方須保證現場道路暢通、地基堅實,以便汽車吊及運輸車輛進場對塔吊進行拆除,如需對現場道路平整、回填或加固等,此項工作由甲方負責。
6、負責提供使用單位應提供的相應資料,配合乙方塔吊在使用地方主管部門的驗收申報手續。
7、保證按照合同按期付款,如果甲方拖欠租金超過5萬元,則乙方有權停機,以示提醒,停機期間租金照合同規定計算,由此產生的工程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8、提供塔機使用所需的專線電源及進電配電箱,送電至塔機基礎20米範圍內。
9、負責提供持證的合格地面指揮,維修時甲方安排必要的配合。
10、甲方負責提供租期內乙方作業人員在工地期間工作和生活所需的食宿生活用電用水乙方負責提供每臺塔吊2名司機。
11、保證塔吊的安全供電特別是在塔吊頂升程中如需停電須提前告知乙方,如在頂升過程甲方擅自停電導致塔吊安全事故,所有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其它原因導致塔吊安全事故,均由甲方承擔安全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電業局斷電等。雙方安全責任界安如有爭議,以使用地建委安監站責任鑑定報告爲準。
12、協助辦理司機工作卡,費用由乙方負責。
13、甲方指派
爲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驗收隱蔽工程,辦理中間工程簽證手續。
乙方責任:
1、保證向甲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機安全完整、合格,裝機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塔吊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等相關資料。
2、負責提供地腳螺栓及固定附牆預埋件並負責安裝。
3、負責向省市有關部門申報驗收,領取塔吊使用證並14天內交付甲方項目部
4、負責因乙方產品質量、操作保養、維修不符合標準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直接經濟損失
5、應加強對設備時行維修和保養,保證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滿足工程使用要求,塔吊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乙方應速派人到達現場並在2小時內進行故障排除,設備計劃維修保養要先徵求甲方項目部意見,協商安排計劃維修保養時間,每月累計故障排除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6、提供機械操作司機每臺2人,並負責司機的工資及相關保險費用,必須持證上崗,且能滿足甲方24小時內不定時的施工需要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評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