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合同(通用3篇)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結合具體情況,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檢測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檢測項目:乙方負責下列建築消防設施中的第_______項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測技術服務。

  1.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

  2.消火栓給水系統;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泡沫滅火系統;

  5.氣體滅火系統;

  6.防排煙系統;

  7.防火分隔設施;

  8.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

  9.其他建築消防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檢測依據:《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DB32/186)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覈查乙方現場檢測人員出示的執業資格證書。

  2.向乙方提供下列資料:消防系統安裝竣工圖、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自檢自測記錄、系統運行(值班)記錄、通過消防設計審覈或備案的證明文件和消防設計圖紙。

  3.乙方到場檢測時,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應具備消防設施檢測的相應資質、資格,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活動,對檢測質量負責,

  2.應當根據檢測對象的具體情況,擬定具體的檢測方案,明確項目負責人,至少指定兩名以上執業人員負責實施。執業人員檢測時應當認真如實填寫檢測記錄。

  3.通過建築消防設施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真實、規範的檢測報告,並由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機構印章。

  4.及時向甲方出具檢測報告或問題反饋意見書。

  5.不得轉包、分包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項目。

  六、檢測費用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對乙方不按規定履行職責,在檢測中弄虛作假或嚴重不負責任的,或轉包、分包消防設施檢測技術服務項目的,甲方有權解除檢測合同。

  2.乙方未能依照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導致檢測質量問題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負責。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採用下列方式中的_________解決。

  1.由__________仲裁機關仲裁;

  2.向__________法院起訴。

  九、雙方協商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合同 篇2

  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範完善、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由建設單位制定,作爲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規約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規約內容認可。本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其效力及於以後的物業買受人。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相鄰關係)

  各業主同意,按照有利於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覈准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時,除遵守本物業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外,並共同承擔電梯運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規定和約定:

  (一)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二)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三)機動車輛按規定的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四)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五)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六)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七)     。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還遵守以下規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爲)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樓梯、扶欄、走廊、大堂、地下室、平臺、天台、外牆、屋面、道路、綠地、停車場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

  (三)擅自拆除、移裝、佔用或損壞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排水、消防、體育、建築小品等物業共用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晾曬衣物(預留的固定晾曬處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六)在本物業區域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七)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隨意懸掛、張貼、塗鴉或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高空拋灑物品(對高空懸掛、擱置的物品應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二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阻撓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sp;   。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存、使用、續籌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範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並經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利用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於廣告、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所得利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每半年向業主公示使用情況。

  第三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定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業主應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超標噪聲的施工。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有部分。

  (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四)業主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

  (五)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需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六)爲保持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建設原貌和整體美觀。同意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曬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的,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

  (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徵得相關業主同意並符合相關安裝規範,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十六條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並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有償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佈。

  第五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八條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並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後,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九條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

  (一)向物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規約作爲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各持一份。

  購房人(業主)簽字:開發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3、基本情況

  4、承諾書

  附件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附件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附件3:基本情況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繫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繫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物業買受人的基本情況

  (五)座落位置:  幢      [座][單元)聯繫電話:

  (七)通訊地址:

  附件4:承諾書

  承  諾  書

  本人(單位)已詳細閱讀並理解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本《臨時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規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願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簽署本承諾書。

  姓  名:

  年  月  日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行紀人: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買入(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

  第二條 委託人將委託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行紀人將買入的貨物交付給委託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委託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期限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委託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監製部門:______________ 印製單位: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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