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礎土方供貨合同(精選3篇)
公司基礎土方供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乙方願意將 基礎土方 供應給甲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共同協商,特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點:
第三條:工程內容:
第四條:總貨量及計量
1、工程供貨量:每天供應基礎土方總量 。
2、貨物計量:
第五條:合作方式:
1、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土方,1類土以大樣爲準,2-3類土(無石塊黑泥粘土)。
2、單價:1類土單價 元/立方, 類土 元/立方到碼頭價(不含稅收,碼頭費、勾機費)。
3、付款方式:每星期兩結,逢星期 交單,星期四付款,第二次,星期日交單,星期一付款或轉悵。
4、當乙方收到甲方開工通知的當天,甲方按雙方約定先支付貨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給乙方。
第六條:施工期限:本工程自乙方收到甲方開工通知之日起開始供貨,供貨期爲壹年。
如因工程項目內容修改、颱風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工期需相應順延。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1、在裝貨區域,乙方所提供的船舶證照必須合法,必須購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船舶保險,如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由船方自負。
2、負責船舶按合同計劃全面落定運輸工程量,因由甲方統一正確指揮。
3、因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工,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負責購買陸上的作業人員及車輛等保險。
2、碼頭車輛、勾機由甲方提供,應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並配備好足夠的駕駛員。
3、提供足夠運輸車輛確保每天完成 立方任務,配合好乙方的工作。
4、完善海事局及政府有關單位,周邊羣衆關係,協助船隻報港手續。
5、在施工過程中,如政府部門干涉扣留船隻處罰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
6、按約定時間預付及結算貨款。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適用法律:本合同上的含義以及各方的權利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法律解析,並接受其約束。
2、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期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機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3、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基礎土方供貨合同 篇2
甲方(託運方):連雲港市天緣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過協商,訂立生豬運輸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合作期限:從年月日到年月日。
二、合作方式:鬆散型。
三、生豬收購地點由甲方指定,運送的到達地點是連雲港市天緣食品有限公司院內,運輸方式爲貨車運輸。
四、運輸費用結算方式爲:單車結算。每車按距離遠近,分別給予150-600元/車,乙方將生豬運到院內後,經甲方驗收檢查無誤後,甲方應及時支付乙方運輸費用。
五、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生豬,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生豬擁擠等危害生豬健康的行爲。運輸過程中如發生生豬應急處置不當、生豬數量缺少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並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額賠償。
六、乙方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各類有效證件和保險。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事故和意外傷害均與甲方無關。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公司基礎土方供貨合同 篇3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車(牌號)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一、出租方車輛基本情況:
車型:
車況:(經雙方簽定)
二、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延長租用期限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三、租車用途:
四、租車形式:
以月份爲單位租賃,出租方負責提供合法的營運車輛及駕駛員,承租方負責提供燃油及駕駛員食宿。
五、租金及結算方式:
月租金元(×30天),修車時間的租金按天計算扣除。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一)出租方駕駛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及技術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運營。
(二)租賃期間,車輛所發生的交通、機械、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丟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均由出租方承擔,與承租方無關。
(三)出租方需保證車輛正常運營,儘量減少修理時間,不得耽誤承租方使用。如車輛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權辭退車輛,從停止工作之日起終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權對車輛進行合理調配,出租方在租賃期間需無條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聽從承租方調配或消極怠工,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出租方對車輛行駛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提出,並有權拒絕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違約責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車輛,每遲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車輛的質量、型號不符合合同要求,應負責因此給承租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出租方應遵守承租方施工規定,如發生損壞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應對承租方的損失予以賠償。
(四)承租方無故辭退車輛,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另籤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單位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以下車輛租憑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車 輛
車輛所有人:
車 型:
車 號:
價 格: 元/天(含司機工資)
租賃期限:
租用日期: 年 月 日,歸還日期 年 月 日
租金合計:
備 注:
二,雙方責任及義務:
甲 方:
1,甲方提供租賃的車輛完好無損,各機械性能良好及提供專業司機駕駛。
2,甲方提供租賃的車輛必須手續齊全,(行車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三證),有關車輛所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其他如油料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邊防簽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內,甲方無權以不正當理由收回車輛。
4,甲方嚴格要求司機做到安全平穩行駛,嚴格要求司機不帶客人前往行程單以外景點,不推銷,推薦產品,不索要小費,文明駕駛,不隨客人遊玩(以便良好休息),並請乙方監督,如有違反,乙方有權投訴及要求賠償。
乙 方:
1,乙方所租賃車輛應嚴格按本合同簽訂歸還日期歸還車輛,(也可提前與甲方聯繫續約)
2,乙方如在車租出後縮短行程,影響甲方的行程及其他租車計劃,剩餘天數租金將不予退還。
3,乙方保證按雙方商定的線路行程行駛,(詳見行程單)如一方須變更線路,須經對方同意,方可變更。
4,承租方若無專業駕駛員,可以由出租方推薦特約駕駛員,承租方須交付駕駛員勞務費,本市:50元/天(8小時),長途:100元/天(10小時),此種情況承租方不需要提供擔保。注:本項8—10小時不論市內,長途均以承租方上車發車始計至承租方下車收車止,期間不論用餐,休停候車等均計時。超出上述時間加付司機勞務每小時20元。
5,乙方應體諒甲方司機辛苦,允許甲方司機在路途中短時休息,及爲避免發生安全隱患,允許司機在午飯後,黃昏前休息半小時左右,允許司機在到達目的地後前往就近修理地點保養車輛。
6,爲確保行車安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司機疲勞駕駛,嚴禁夜間行車,每天行駛不得超過10小時,每日三餐按時進行,確保駕駛員精力充沛,安全行車,否則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司機走公路以外的危險路線。
8,在租賃期內,若因車輛自身隱患而導致乙方延誤或無法前行,甲方將迅速安排替補車輛並現場租車完成原定行程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計,收費規則:
1,日租期限以當天租出時間至第二天的相同時間爲一箇租期,時間爲24小時,乙方如交車時間超時(4小時內按每小時30元計算,超過4小時按全天計算)。
2,途中司機喫住以及景點門票均由乙方承擔。
3,付款方式:預付定金租車款的20%,使用車前支付租車款全款。
四,其他條款
1,客人到達烏魯木齊後根據合同要求進行驗車,不滿意可調換車輛或退還定金。
2,在行駛中,車輛出現故障無法前進,乙方容許甲方司機在4小時內進行修理,4小時內無法完成修理工作的,甲方將爲乙方另行租車完成當日遊覽,費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車輛在當日修復並追上客人,則繼續使用原車輛完成剩餘行程,如果車輛無法修復,甲方將用相同價位的車型替換,替換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行駛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由甲方代爲購買,費用由乙方自理。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蓋章簽字起即刻生效,如有異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附加協議(與車輛租用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單位名稱(章)(個人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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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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