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勞務合同(精選3篇)
人事代理勞務合同 篇1
甲方:(僱用單位)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受僱人)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茲因甲方工作需要,決定採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乙方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僱用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月,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月。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
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職責及要求: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勞動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待遇
1、甲方以現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採取(月,周,日,定額)工資制,工資標準爲人民幣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按照市人才交流中心規定。
3、甲方支付乙方必需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聘期管理
1、甲、乙雙方執行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合同_____號》。
2、聘用期間,乙方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由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
3、聘用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聘,續聘合同另行簽訂。
4、在聘期內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關係,須提前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在徵得對方同意後,方可根據規定解除聘用關係。
五、雙方責任
甲方:
1、甲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2、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乙方:
1、乙方應嚴格遵守與甲方簽訂的各項協議及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勞務相關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罰,對於產生的經濟損失或處罰金由乙方勞務報酬中進行扣除。
2、乙方應接受甲方的對乙方勞務成果的考覈,考覈不達標者,在支付勞務費時將扣減相應的勞務費。
3、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應與甲方簽訂《保密承諾書》,保守甲方和服務單位的商業祕密。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蓄意損壞商品,串通詐騙或泄露商業祕密,對甲方、服務單位所在零售網點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爲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消崗位,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5、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
6、按照國家及甲方有關規定可以解除聘用關係的。
七、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爲乙方辦理意外保險,同時甲乙雙方均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意外保險費。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產生的爭議,由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中心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請____________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十、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事代理勞務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委託個人):____________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合同如下。(其中,因自動離職、除名等失去就業身份的,未經身份認定或未輸就業手續前,本合同中與就業身份有關的管理內容無效。)
一、乙方自願委託甲方代辦人事代理有關服務。
二、本合同有效期爲年,自生效之日起到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合同到期後,如雙方未明確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辦理檔案轉出手續的,視爲乙方繼續接受甲方代辦的人事代理服務。
三、甲方接受乙方委託,爲乙方提供辦理人事關係掛靠等人事代理服務,有關職責和服務內容如下:
1、發函調檔案,接轉人事關係、工資關係。
2、保存乙方的檔案材料,負責其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鑑別、歸檔。
3、保留乙方的人事關係和原有就業身份,負責其幹部統計,按有關規定計算工齡。
4、保留乙方的工資關係,按國家調資規定辦理工資調整登記(檔案工資),存入乙方檔案。
5、按規定爲乙方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甲方每年進行一至二次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包括高、中、初級),乙方須主動於每年5月底或10月底前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到甲方。其他系列的申報材料應根據相關部門每年具體要求上報,由甲方分批送相應的評委會評審。
四、乙方的責任義務:
1、按時按規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用。其中人事關係掛靠,每人每月元,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支付辦法:存檔時一次交清不少
於12個月的管理費,以後在到期之月的次月內乙方主動到甲方交清不少於12個月的管理費,以此類推。如推遲交費,每推遲一月,乙方增交滯納金10元。第一年內終止本合同的,所交一年的人事代理費不退(如今後上級有新收費標準,按新標準執行)。未交足管理費的,甲方不提供有關服務。
2、職稱評審、年度工作考覈及其它需裝入檔案的’材料乙方應主動按時申報和歸檔;管理費乙方應主動按時交付,甲方均不另行通知。
3、在人事代理期間,乙方應認真發行本合同約定,遵守國家和我市的人事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乙方應按人事管理規定出具所需證明。如因乙方手續不全而導致部分或全部人事代理服務無法提供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4、乙方代理期間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病、殘、傷亡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負。
5、乙方的人事、工資關係和檔案轉出時,必須交回本合同,遺失者由本人寫遺失證明聲明作廢。
五、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可以終止:
1、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
2、一方有違約行爲,給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對方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轉出人事檔案及人事關係;
4、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委託他人代簽,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他說明: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代簽人姓名: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與乙方關係: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訂
人事代理勞務合同 篇3
甲方: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根據《浙江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託(被代理人員爲 等共 人,人員名冊附後。),爲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中止合同的一方,需補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期限屆滿,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應在合同期滿前一箇月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則視爲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爲依據,可爲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務:1、人員人事關係接轉;2、代辦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職稱申報審批;3、代繳養老保險;4、代繳失業保險;5、代繳醫療保險;6、代繳生育保險;7、代繳公積金;8、出具代理人員工齡證明;9、代辦勞動手冊、視作繳費工齡年限覈定;10、辦理外地人才引進;11、辦理應屆畢業生集體戶口掛靠;12、人事檔案管理;13、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人事代理;14、首次就業成人教育畢業生人事代理;
15、代辦各類考試報名;16、有關人事政策諮詢;17、有關單位人員檔案工資審覈報批。
(二)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務費(與檔案管理費語義完全相同) 元/年/人,乙方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付清當年費用。
(三)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時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將按當年的平均基數報社保部門。基數一經報出,乙方不得修改。如乙方委託代辦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未按時向甲方繳納,甲方有權爲其辦理終止手續。
(四)合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爲乙方人員辦理轉檔或個人人事代理等服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許任何單位(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除外)或個人(包括甲方與乙方員工在內)借閱或查閱乙方人員檔案。
(五)合同期間,因甲方原因導致的檔案材料缺損或遺失,由甲方按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認定,甲方爲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款第一條中所列第□□□□□□□□□□□□□□□□□□等項人事代理服務。
(二)乙方在移交委託代理人員檔案時應按甲方要求補全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因乙方原因導致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不全,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期間,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期繳納代理服務費。每遲延一日,甲方有權按照遲延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的萬分之五/日收取滯納金。
(四)乙方委託代理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變化,應在變化發生當月以書面通知告知甲方。
(五)乙方委託甲方的各種單項人事代理服務,除代理服務費外,具體協作事項甲方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及與乙方簽訂的單項人事代理服務合同要求辦理。
(六)乙方如須增減人事代理服務項目,應與甲方協商並簽訂有關補充條款。
(七)合同期間,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爲乙方提供服務,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補償或賠償要求。
(八)根據寧波市人事局甬人[1999]27號文件規定,已在各人才中心落戶的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戶口必須遷出:1、與人才服務中心終止人事代理關係的;2、工作單位已建立了集體戶口的;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4、已辦理結婚手續的
五、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地址:寧波市中山西路298號海光大廈3樓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真:87258826 傳真:
郵編:315016 郵編:
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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