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進口合同格式(精選3篇)

代理進口合同格式 篇1

  委託代理進口協議書

  協議編號:

  日期:

  委託方: 代理方: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委託方與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委託代理進口商品訂立如下協議:

  一. 委託進口貨物內容

  二.委託方對代理方的授權範圍:

  1. 授權代理方根據雙方確定的進口合同主要條款與外商簽約;

  2. 授權代理方在委託方違約時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貨物(詳細內容見本合同第五條);

  3. 授權代理方特別權限,包括履行、變更、中止、解除進口合同及其他相關事項;

  4. 委託方怠於行使索賠、起訴或提交仲裁權利侵犯代理方利益時,代理方有權代爲行使。

  三.雙方責任

  (一)委託方責任

  1.確保委託事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合同履行義務;

  2.不得利用代理方享有的條件和政策進行不正當違法活動,並對代理方在授權範圍內依

  本協議規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 外商由委託方指定(或提供),委託方應自行對該外商資信和產品質量負責,無條件

  接受代理方根據代理協議進口的貨物,並保證貨單相符、單單相符、單證齊備;

  4. 自行承擔進口關稅、產品增值稅和進口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

  5. 委託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和/或本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

  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條件的,委託方無權要求代理方退還已經支付的開證保證金。與此同時,委託方還應償付代理方爲其墊付的所有費用(含以月息%的標準計算的利息等),支付違約金等,並承擔代理方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6. 委託方除按銀行要求支付%開證保證金外,還應爲代理方開證信用額度的%部

  份提供擔保。

  7.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協議的,可以免除相互間的全部或部分責

  任,但雙方應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委託方應該和代理方一起與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代理方對外商的責任。如因此造成代理方損失,委託方應承擔代理方的相關費用以及其它損失。

  8. 當外商違約時,如委託方提出索賠的,應在索賠期內向代理方提供必要的索賠證件,

  預支付相應的仲裁、訴訟及其他費用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委託方不承擔索賠費用或不提供必要協助的,均視爲委託方放棄索賠。

  (二)代理方責任

  1. 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與外商洽談、簽訂、履行合同;

  2. 在收到委託方%保證金後開出即期信用證(或者其它方式的付款);

  3. 若因外商或承運人原因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或無法全面履行的,代理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委託方採取補救措施,或按本協議規定代表委託方對外索賠,並實時向委託方通報相關情況。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1. 委託方須在信用證付款日到期日前五日內將其餘%貨款以付匯當日銀行外匯牌價計算將貨款轉入代理方指定賬戶,在此之前物權屬於代理方;

  2. 在貨物進口報關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報關費、批文費、報檢費、倉儲費、銀行費用等均由委託方自行承擔並即時支付。如實際由代理方代墊的,委託方須在報關完畢後立即付還代理方;

  3. 代理費按海關認可總金額的 %計算,委託方應在報關完畢立即支付。

  五.違約責任

  若委託方無法及時付款或不付款(含關稅、增值稅)而發生糾紛,或貨物滯留碼頭(倉

  庫)產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委託方必須承擔一切責任(支付一切費用及賠償一切損失)。

  六.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籤

  訂之日起生效。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七.因執行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雙方均可以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方:代理方:

  時間: 時間:

代理進口合同格式 篇2

  委託方: 代理方: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就委託方委託代理方進口所列商品的有關事項,簽訂本協議:

  (一) 進口商品

  品 名: 單 價:

  數 量: 總 值:

  (二) 裝運期限:

  (三) 運輸方式: 目 的 港:

  (四) 運輸/保險費用負擔:

  (五) 交貨地點:

  (六) 驗貨期限/方式和機構:

  (七)合同的履行

  委託方須按照本合同及進口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向代理方支付貨款和關稅、增值稅、運雜費,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手續費和銀行財務費,償付代理方爲其代墊的貨款、稅金、費用和利息,承擔違約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代理方有義務辦理履行進口合同所需的各種手續,並及時向委託方通報對外業務進展及合同履行情況,承擔約定條件的責任和義務,代理方不承擔因委託方指定外商,因外商信譽而造成的`貨物質量和品質與合同不符;

  因履行進口合同與外商發生爭議需要訴訟或仲裁的,由委託方決定並書面通知代理方,同時承擔一切費用。

  (八) 貨款支付方法:

  (九) 手續費和其他費用支付方法:

  代理手續費:

  進口增值稅、關稅:

  其它費用:

  (十) 違約條款:

  本合同簽訂後,委託方單方取消委託的,應向代理方支付有關費用並承擔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如代理方爲委託方墊付資金,委託方應全部償還;

  代理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責任,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 如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外匯匯率發生變化由委託方承擔。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二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委託方 代理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代理進口合同格式 篇3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稱“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本合同項下貨物一事達成一致,茲同意按照下述條款簽訂本合同。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下述貨物(以下稱“貨物”):

  貨物名稱:

  規格:

  數量:

  品牌/商標其它:

  二、委託項目:

  1、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名義與(以下稱“外商”)簽訂進口合同(以下稱“進口合同”),向其購買上述貨物。

  2、乙方向外商購買上述全部貨物的總價爲(不含稅款及代理費)。

  3、進口合同中對貨物的質量要求應爲:

  技術標準(標準制訂人、標準名稱、標準代號/編號等):

  特別約定:

  三、乙方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

  2、按照進口合同的規定,辦理貨物在中國境外的運輸、保險事宜。

  3、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對外付匯手續。

  4、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甲方交付貨物。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甲方義務:

  1、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將購買貨物所需全部資金、相關稅費及代理費付至甲方帳戶。

  2、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

  3、應乙方要求,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有關貨物技術標準、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對外談判及有關活動;必要時,負責編制合同附件。

  4、檢驗貨物並及時對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5、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付款條件:

  1、甲方應於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將進口合同所規定的全部貨款匯入乙方帳戶;甲方支付人民幣的,折算匯率爲: 。

  2、甲方應於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及海關出具的有關單據,將因進口貨物而應向海關繳納的稅款匯入乙方帳戶。

  3、甲方應於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代理費金額爲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進口合同總價的%。

  六、貨物交付:

  1、貨物進口批文由方負責辦理。

  2、乙方應於貨物預計到達中國口岸前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有關情況;並於貨物到達中國口岸後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應在乙方發出到貨通知後日內赴交貨地點收貨。

  4、貨物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商檢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5、乙方應在將貨物交給甲方,貨物自進關口岸至的運輸及保險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七、對外索賠:

  如外商在履行進口合同時有υ約行爲,甲方決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擔或享有。如甲方δ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乙方無義務對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訴訟。

  八、υ約責任:

  1、如甲方δ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支付有關款項,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金額爲逾期支付部分的萬分之五/?天;逾期超過十五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支付全部款項前,乙方有權留置全部貨物。

  2、如甲方δ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應承擔延遲提貨期間發生的貨物倉儲費及其它費用;逾期超過十五天不提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處置δ提取貨物。

  九、爭議處理:

  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δ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於對外ó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外經濟ó易部1991年8月29日發佈)的規定執行。

  十一、特約條款(如本合同其它條款與本款的規定發生衝突,以本條的規定爲準):

  委託人: 受託人: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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