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精選8篇)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1
甲: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
甲方爲處理與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人)合同債務糾紛事宜,委託乙方進行相關工作。現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爲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項包括:通過發律師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與債務人談判和解、申請並參加調解、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代理法院民事一審階段訴訟、代理法院二審階段訴訟、代理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和解、代理執行調解、代爲簽收相關款項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應款項的事項。
三、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詳見雙方簽署的委託書。
四、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應遵守律師道德規範和執業標準,勤勉盡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併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五、乙方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責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辦律師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機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該損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經明確乙方全權代理且不須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應於事前或事後徵得甲方同意。
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或者是律師助理處理文件送達、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徵得甲方同意,也無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況緊急,爲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後需及時通知甲方。
這裏的緊急情況,是指因爲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訊中斷客觀原因等導致乙方無法處理相關業務,而不處理該相關業務會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最後結果的情形。
緊急情況消除的,乙方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指定原來的承辦律師恢復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辦律師繼續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其他律師爲新承辦律師。乙方應及時將新承辦律師聯繫方式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承辦案件,不影響約定的律師費。
十二、爲維護甲方利益,在徵得甲方同意以後,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可以將案件轉委託爲他人辦理。除甲方同意以外,轉委託不得加重甲方的負擔。
十三、因情況緊急,爲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律師將案件轉委託爲他人辦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後需及時通知甲方。這裏的緊急情況,同第九條約定含義一致。緊急情況解除的,乙方應該及時解除轉委託,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後繼續轉委託。
十四、因緊急情況轉委託則由甲方承擔費用。
甲方承擔費用過於不合理的,則乙方也可以承擔部分費用,但是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總轉委託費用的30%,也不得高於乙方最後律師費的總額。
十五、甲方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對於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線索而導致延誤或其他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如果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在本案件代理期內變更聯繫方式,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時辦理或者是轉交款項的的,乙方不能擔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十六、乙方接受委託後,若發現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僞證,則有權解除本合同終止代理,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如果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僞證,導致案件敗訴的,則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十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確提醒:乙方不能保證談判後債務人付款、到法院起訴可能敗訴、即使勝訴也可能執行階段不能令甲方滿意。
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意見,均不代表承辦律師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勝訴的保證。
十八、乙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按照案的實際情況建議甲方採取適當的措施,建議甲方及時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證債權的實現。
如果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甲方拒絕採用起訴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權利的實現,則視爲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須得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甲方未及時繳納訴訟費等有關費用爲拒絕採用合理的方式實現權利的表現之一。
十九、非歸於甲方或者乙方主觀原因導致債權無法最後實現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喪失債權,乙方喪失律師費。
非歸於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觀原因導致的債權無法最後實現,包括但是不限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債務人破產且無剩餘財產、法院的判決、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無法找到債務人、債務人被註銷、債務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爲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觀原因導致上述結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處理。
二十、經向甲方介紹上海市有關律師服務收費的規定後,甲方選擇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按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具體收費比例、繳費時間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簽約當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幣叄仟元整,作爲乙方承辦律師來往的交通、差旅費用包乾。
二十二、如果甲方收到債務人的相應款項,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30%給乙方作爲律師服務費。
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的,則每日按照未付律師費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三、如果乙方代爲收取相應款項,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在扣除30%作爲律師費以後,將剩餘款項及時轉交甲方。
乙方未按照約定及時轉交的,則每日按照未付款項的0.5%支付違約金。
乙方也可根據客觀需要,可以直接將全部款項轉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項的規定支付律師費。
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乙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乙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十四、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和其他專業機構收取的訴訟費(包括但是不限於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保證金、執行費)、申請費、查詢費、資料複印費、材料打印費、鑑定費、公證費等辦案費用,由甲方負擔。
若乙方墊付的,由乙方憑票據向甲方據實結算。甲方拒絕結算的,自拒絕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結算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結算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果乙方代爲收取相應款項的,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扣除相應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轉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項規定的費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過程中,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解決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師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作和勞動,都不再增加或者是減少收費。
二十六、因客觀或者主觀原因導致以非貨幣財物抵債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爲甲方取得財物所有權之日。
上述財物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爲財物變現之日。
二十七、如甲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返還;如乙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服務費全部退還甲方。
二十八、鑑於甲乙雙方之間採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該案件,因此,乙方也承擔了更大的風險。爲了公平起見,在整個案件辦理結束之前,甲方不能變更代理人。
如果甲方變更代理人,則推定爲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須按請求的標的額和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
但是乙方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律師職業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權更換代理人並不支付費用;乙方已收的代理費必須予以返還。
二十九、鑑於甲乙雙方之間採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該案件,因此,雙方也承擔了更大的風險。爲了維護雙方的利益,甲乙雙方必須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原則處理該案件。
甲方未經過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標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債權的。應該按照請求的標的額及合同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費用。
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標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債權的。應該按照請求的標的額及合同約定的比例,向乙方賠償損失。
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乙方與對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爲雙方一致同意;甲乙雙方在調解協議或者是和解協議上共同簽字的,爲雙方一致同意;在律師的書面建議書建議的範圍內,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的,爲雙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過電話、手機短信息、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與對方協商並得到同意以後,爲雙方一致同意;甲乙雙方通過會談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並簽署的,爲爲雙方一致同意;其他能證明雙方意思一致的,爲一致同意。
三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相應款項執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一、本合同作爲甲乙雙方之間正式合同,取代之前雙方之間作出的口頭或者書面的約定。
三十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約定,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三十三、雙方因委託代理或相關事宜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2
甲:
乙:
甲方爲處理與 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人)合同債務糾紛事宜,委託乙方進行相關工作。現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爲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項包括:通過發律師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與債務人談判和解、申請並參加調解、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代理法院民事一審階段訴訟、代理法院二審階段訴訟、代理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和解、代理執行調解、代爲簽收相關款項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應款項的事項。
三、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詳見雙方簽署的委託書。
四、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應遵守律師道德規範和執業標準,勤勉盡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併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五、乙方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責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辦律師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機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該損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經明確乙方全權代理且不須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應於事前或事後徵得甲方同意。
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或者是律師助理處理文件送達、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徵得甲方同意,也無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況緊急,爲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後需及時通知甲方。
這裏的緊急情況,是指因爲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訊中斷客觀原因等導致乙方無法處理相關業務,而不處理該相關業務會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最後結果的情形。
緊急情況消除的,乙方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指定原來的承辦律師恢復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辦律師繼續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其他律師爲新承辦律師。乙方應及時將新承辦律師聯繫方式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承辦案件,不影響約定的律師費。
十二、爲維護甲方利益,在徵得甲方同意以後,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可以將案件轉委託爲他人辦理。除甲方同意以外,轉委託不得加重甲方的負擔。
十三、因情況緊急,爲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律師將案件轉委託爲他人辦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後需及時通知甲方。這裏的緊急情況,同第九條約定含義一致。緊急情況解除的,乙方應該及時解除轉委託,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後繼續轉委託。
十四、因緊急情況轉委託則由甲方承擔費用。
甲方承擔費用過於不合理的,則乙方也可以承擔部分費用,但是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總轉委託費用的30%,也不得高於乙方最後律師費的總額。
十五、甲方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對於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線索而導致延誤或其他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如果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在本案件代理期內變更聯繫方式,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時辦理或者是轉交款項的的,乙方不能擔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十六、乙方接受委託後,若發現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僞證,則有權解除本合同終止代理,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如果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僞證,導致案件敗訴的,則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十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確提醒:乙方不能保證談判後債務人付款、到法院起訴可能敗訴、即使勝訴也可能執行階段不能令甲方滿意。
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意見,均不代表承辦律師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勝訴的保證。
十八、乙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按照案的實際情況建議甲方採取適當的措施,建議甲方及時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證債權的實現。
如果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甲方拒絕採用起訴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權利的實現,則視爲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須得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甲方未及時繳納訴訟費等有關費用爲拒絕採用合理的方式實現權利的表現之一。
十九、非歸於甲方或者乙方主觀原因導致債權無法最後實現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喪失債權,乙方喪失律師費。
非歸於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觀原因導致的債權無法最後實現,包括但是不限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債務人破產且無剩餘財產、法院的判決、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無法找到債務人、債務人被註銷、債務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爲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觀原因導致上述結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處理。
二十、經向甲方介紹上海市有關律師服務收費的規定後,甲方選擇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按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具體收費比例、繳費時間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簽約當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幣叄仟元整,作爲乙方承辦律師來往的交通、差旅費用包乾。
二十二、如果甲方收到債務人的相應款項,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30%給乙方作爲律師服務費。
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的,則每日按照未付律師費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三、如果乙方代爲收取相應款項,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在扣除30%作爲律師費以後,將剩餘款項及時轉交甲方。
乙方未按照約定及時轉交的,則每日按照未付款項的0。5%支付違約金。
乙方也可根據客觀需要,可以直接將全部款項轉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項的規定支付律師費。
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乙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乙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十四、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和其他專業機構收取的訴訟費(包括但是不限於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保證金、執行費)、申請費、查詢費、資料複印費、材料打印費、鑑定費、公證費等辦案費用,由甲方負擔。
若乙方墊付的,由乙方憑票據向甲方據實結算。甲方拒絕結算的,自拒絕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結算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結算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果乙方代爲收取相應款項的,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扣除相應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轉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項規定的費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過程中,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解決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師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作和勞動,都不再增加或者是減少收費。
二十六、因客觀或者主觀原因導致以非貨幣財物抵債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爲甲方取得財物所有權之日。
上述財物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爲財物變現之日。
二十七、如甲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返還;如乙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服務費全部退還甲方。
二十八、鑑於甲乙雙方之間採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該案件,因此,乙方也承擔了更大的風險。爲了公平起見,在整個案件辦理結束之前,甲方不能變更代理人。
如果甲方變更代理人,則推定爲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須按請求的標的’額和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
但是乙方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律師職業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權更換代理人並不支付費用;乙方已收的代理費必須予以返還。
二十九、鑑於甲乙雙方之間採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該案件,因此,雙方也承擔了更大的風險。爲了維護雙方的利益,甲乙雙方必須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原則處理該案件。
甲方未經過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標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債權的。應該按照請求的標的額及合同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費用。
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標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債權的。應該按照請求的標的額及合同約定的比例,向乙方賠償損失。
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乙方與對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爲雙方一致同意;甲乙雙方在調解協議或者是和解協議上共同簽字的,爲雙方一致同意;在律師的書面建議書建議的範圍內,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的,爲雙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過電話、手機短信息、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與對方協商並得到同意以後,爲雙方一致同意;甲乙雙方通過會談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並簽署的,爲爲雙方一致同意;其他能證明雙方意思一致的,爲一致同意。
三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相應款項執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一、本合同作爲甲乙雙方之間正式合同,取代之前雙方之間作出的口頭或者書面的約定。
三十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約定,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三十三、雙方因委託代理或相關事宜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3
甲方:河南綠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豫銀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與被告河南惠普置業有限公司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之律師作爲其本案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王鵬東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委託事項如下:
1、代理甲方參與 一審訴訟活動 ;
2、根據案情需要開展與本案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3、向甲方解答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4、爲甲方草擬、審查與本案訴訟代理有關的法律文書;
5、接受甲方委託,處理與本案訴訟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爲本條所列第 1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 □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請求,代爲調解、和解。□代爲交納、領取款物)。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委派 王鵬東 律師作爲甲方委託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選擇特別授權的,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代爲交納的款物;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擅自對已經授權給乙方的事項行使權利和領取款物。
5、甲方指定 爲其本案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費及辦案費;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約定:
1、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律師費,並由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 3 日內支付。
2、辦案費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先由甲方向乙方預先支付辦案費按實際發生的數額支付,待乙方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由雙方憑票據案結算: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翻譯費、複印費、調查費、長途通訊費、交通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3、出現下列情形,甲、乙雙方按照如下方式結算律師費: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訴訟之前或之後即以和解方式解決或甲方決定以其它方式解決,則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再退還。
4、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支付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律師不參加庭審,即視爲乙方盡到了通知解除合同義務的充分必要條件):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及工作費用的;
(4)擅自對已經授權給乙方的事項行使權利和領取款物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己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2、乙方律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律師個人直接支付任何費用,否則後果自負;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應當出具收條。
3、甲方指定郵件收取地址爲甲方身份證地址。
第十一條 甲方承諾:我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 (簽字或蓋章) 乙方:河南豫銀律師事務所 (蓋章)
日 期:20xx年1月 日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4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一、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爲甲方與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甲方委託乙方後不得另行委託其他人代理此糾紛。
二、代理權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爲以下第(2)種: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代辦仲裁或訴訟(起訴、上訴)立案手續、代爲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代爲參加調解、和解,簽署相關協議,代爲提起訴訟(起訴、上訴、反訴)、代爲強制申請執行、代領執行標的、代爲申請財產保全、代爲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代爲出庭陳辯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止。
四、聯繫人:
甲方指定爲其聯繫人,授權其負責與乙方聯絡,提供案件所需的證據材料,轉達雙方的意見與要求。甲方更換聯繫人須及時通知乙方,聯繫人戶籍地址即爲甲方有關文件的送達地址,乙方一經郵寄即視爲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代理權限內,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勤勉履行代理義務。
(2)乙方對甲方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六、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陳述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其他費用。
七、變更承辦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儘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履行職責。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代理費:
根據《_________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雙方約定,甲方按以下第1及第3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1)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元。
(2)以計時方式計取律師代理費,計費標準爲每小時_____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爲一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費。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緩收律師費______元(______元整),該費用在甲方與爭議方解決爭議當日一次性支付,無論甲方通過與爭議方調解、和解、判決、裁決、裁定、強制執行、撤訴、爭議方主動支付等任何方式解決爭議,甲方均需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該律師費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直至付清之日。
九、代理費的支付方式:
甲方須於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足額支付全部代理費。
十、其它費用:
(1)因案件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交通費、財產保全費、擔保費、訴訟費、執行費、各種申請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異地辦案所需差旅費、通訊費等由甲方預付,按實際支出多退少補。
十一、代理費的特殊處理:
(一)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決定不起訴或撤訴、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或撤訴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二)其他甲方已解決爭議獲得爭議方支付款項的情形,甲方仍需依約付費:
十二、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若甲方未於約定時間足額支付律師代理費,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務或單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費用不予退還,且有權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律師費。
(2)本合同生效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尚未收取代理費的,甲方應足額支付;
(3)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
十三、特別約定:
(1)對於甲方委託事項,若因甲方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提供僞證或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委託事項所需證據材料,乙方只留存複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該證據材料,由甲方或其聯繫人親自向其提供。
(3)甲方堅持不正當甚至違法的要求,乙方可單方終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時反訴、上訴、申訴、執行、財產保全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和損失,與乙方無關;
十四、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選擇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因與被告河南惠普置業有限公司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之律師作爲其本案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王鵬東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委託事項如下:
1、代理甲方參與一審訴訟活動;
2、根據案情需要開展與本案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3、向甲方解答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4、爲甲方草擬、審查與本案訴訟代理有關的法律文書;
5、接受甲方委託,處理與本案訴訟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委託代理權限爲本條所列第1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請求,代爲調解、和解。□代爲交納、領取款物)。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委派王鵬東律師作爲甲方委託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選擇特別授權的,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代爲交納的款物;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擅自對已經授權給乙方的事項行使權利和領取款物。
5、甲方指定爲其本案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費及辦案費;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約定:
1、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律師費,並由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支付。
2、辦案費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先由甲方向乙方預先支付辦案費按實際發生的.數額支付,待乙方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由雙方憑票據案結算: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翻譯費、複印費、調查費、長途通訊費、交通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3、出現下列情形,甲、乙雙方按照如下方式結算律師費: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訴訟之前或之後即以和解方式解決或甲方決定以其它方式解決,則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再退還。
4、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支付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律師不參加庭審,即視爲乙方盡到了通知解除合同義務的充分必要條件):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及工作費用的;
(4)擅自對已經授權給乙方的事項行使權利和領取款物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己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2、乙方律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其他
1、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律師個人直接支付任何費用,否則後果自負;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應當出具收條。
3、甲方指定郵件收取地址爲甲方身份證地址。
第十一條甲方承諾:我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_____(簽字或蓋章)乙方:河南豫銀律師事務所(蓋章)
日期:20__年1月日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6
委託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委託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擔任委託人一案第審(訴訟/仲裁)的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參加訴訟(仲裁)。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利益,對甲方的生活隱私必須保守祕密。並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參與訴訟。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如實提供本案的證據。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時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要求撤銷委託,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代理權限:陳述案情、進行辯論、撤回起訴、放棄部分請求、作出和解承諾、代收法律文書以及(不委託代理的項目應予劃除)。
六、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並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繳納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元。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須再行協議。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至本案本審終結(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銷訴訟)時止。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乙方: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7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_____糾紛一案中,作爲甲方_____階段的代理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其與_____糾紛一案_____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律師作爲甲方該案_____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權限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爲準。
第四條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爲:乙方指派的律師代理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託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代理委託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託事務轉委託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於履行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履行完畢爲止。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糾紛一案中,作爲甲方階段的代理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其與糾紛一案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作爲甲方該案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權限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爲準。
第四條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
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爲:乙方指派的律師代理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託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代理委託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託事務轉委託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於履行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履行完畢爲止。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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