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職工合同(精選3篇)
企業集體職工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爲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爲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癒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爲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爲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爲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卹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箇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爲: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實得工資一箇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於應予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份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於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爲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爲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爲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職工時,以及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臨時調動,期限爲_________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當地沒有調解組織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集體職工合同 篇2
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書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企業集體職工合同 篇3
閩人大常〔1996〕20號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____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已經____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____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牴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十
一)違約責任;(十
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____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並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託本方一名代表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錶有其他報復性行爲。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後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後,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簽字後,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____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並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後,企業應於____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爲一至________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併、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____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____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於____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____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託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註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____日內處理完畢。爭議複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____日。
第三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爲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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