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精選31篇)

集體合同 篇1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 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紀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並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 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爲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杜會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爲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

  工會認爲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九條 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繫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爲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爲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爲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後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 :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席: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2

  爲深化企業和工會的改革,適應新形勢,進一步支持和確立廠長在企業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更好地調動廣大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活力,全面完成今年的生產經營承包目標,廠工會與廠長共同簽訂此兩保一超合同書,以相互支持,共同遵守。

  一、“兩保”

  (一)工會方面

  1.保證支持廠長在企業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保證廠長對企業生產、技術、經營、財務開拓全面負責、統一指揮的順利進行。

  2.保證廠長交給各部門的生產經營分解目標的順利實現,開展以“五個一”爲主要內容的立功競賽活動,組織四次大賽,進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

  3.積極開展技術協作活動,承接廠內外技術攻關項目,提高職工技術業務素質,保證完成技協任務_________萬產值。

  4.協助行政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安全方面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定期組織檢查,加強安全教育,預防各類事故,保證職工安全。

  5.定期組織職工就生產、勞動、生活、福利等職工具體利益同廠行政領導進行民主協商對話,共同學習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增強職工對宏觀經濟及工廠有關措施的理解,增強廠行政對職工實際困難的理解,維護職工各種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積極性。

  6.保證開好全年兩次的職代會,組織職工積極參政、議政,說主人話、爲主人事、當主人家,討論決定職工福利方面的重要問題,定期組織評議幹部,組織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監督和檢查職代會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7.保證圍繞生產經營目標和每季度的中心工作,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如黑板報、快訊、廣播、一句話新聞等,表彰先進,鞭策後進,促進生產。

  8.協助行政動員職工顧全大局,服從調動,遵紀守法,增產節約,革新挖潛,出滿勤,幹滿點,爭創高指標,開創新紀錄,提高經濟效益。

  9.圍繞生產經營,參加生產經營大調度會,協調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關係,協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矛盾,努力爲行政排憂解難。

  10.圍繞兩個文明建設,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辦好職工之家,把職工的熱情投入到生產經營工作之中,爲完成工廠_________項奮鬥目標而努力工作。

  (二)廠長方面

  1.保證今年實現產值_________元,上交利潤_________元,增收節支_________元,爭創省級先進企業,完成企業_________項奮鬥目標,保證給全廠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職工晉升一級效益工資。

  2.面對市場需求,搞好商品經濟,增產節約,開發新產品,依託優勢,在國內各地開拓經營新局面,發展外向型經濟,完成______年承包目標任務,保證全廠職工年收入平均不少於_________元。

  3.保證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大力支持工會開展職工技協活動,_____職工勤勞致富,努力創造良好條件,爲職工多辦好事。

  4.保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_____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和條件,定期檢查,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改善職工生產條件,保證職工身體健康。

  5.要愛護關心職工,保證鑄件、露天場地、鑄造和大車件車間改造、基建器材庫房、漆工改造以及一、二、三、工裝、大件、漆工的環境改造工程進度,重建招待所和職工食堂,改造部分職工宿舍,改善單身宿舍,按計劃進行生活區道路的修理和綠化工作,改善用水條件。

  6.認真貫徹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按照《規範》要求,開好職工代表大會,保證職工代錶行使條例規定的各項職權。

  7.關心工會建設,支持工會_____自主地開展各項工作,爲開創工會工作的新局面創造各種有利條件。

  8.對在兩個文明建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標兵和生產經營中提前完成雙過半任務以及提前跨入_____9年的職工給予重獎。

  9.接受羣衆監督,建立羣衆來訪室,熱情接待職工,爲職工解除後顧之憂,爲基層熱情服務。

  10.搞好廠區綠化和大樓花園化,完成職工之家的建設,增加文體設施,改善供暖條件,爲職工創造優良的生產工作環境。

  二、“一超”

  合同書所定生產經營目標和職工福利目標實施超額完成後,有如下獎勵:

  1.給生產經營工作中出色的職工多晉半級效益工資。

  2.給在生產工作中提前跨入_____9年的職工,每超一箇月獎勵_________元,以此類推。

  3.給出色完成全年分解任務的中層幹部多晉半級效益工資。

  4.給每季度超額完成任務的中層幹部一次性獎勵_________~_________元,車間、科室_________~_________元。

  5.給廠長和工會_____各多晉半級效益工資,並增給廠級幹部晉升半級效益工資名額三名。工會系統名額三名,以獎勵在完成目標任務中的有功人員。

  6.獎勵廠長的生產經營團體_________元,獎勵工會_____的職工羣衆團體_________元,獎金由成本列支。

  三、本合同從廠長和工會_____雙方簽訂之日生效,合同既保證廠長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又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使廠長承包的生產經營目標同職工的具體利益更加緊密地結合超過,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如廠長一方違反合同書內容,應向職代會作檢查並扣發年度獎金50%,如工會_____違反合同內容,應向職代會作檢查,並扣發年度獎金50%。

  四、此合同由黨委監督實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廠長(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工會_____(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集體合同 篇3

  爲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與__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單位和全體職工雙方共同努力的目標是建立健全企業誠信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實現“共謀企業發展、共享發展成果、共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第二條本合同對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涉及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標準不能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三條本合同的主體是單位和職工。單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職工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四條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持單位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工會應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正確行使民主權利,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科學文化素質,努力完成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六條單位按照按勞分配原則,建立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協商機制。

  單位應通過對各工種和崗位的勞動條件,實際勞動消耗量以及對職工的技術業務等諸因素進行勞動評價,分別確定單位的工資標準和職工的工資報酬。職工個人工資的確定,以職工本人勞動數量和質量爲主要依據。

  對於計件工資報酬,企業根據工作物等級、勞動定額等因素,合理地確定計件單價和分配辦法,並定期根據生產經營變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七條單位實行_________工資制(週薪、月薪、年薪)。

  第八條單位以___幣形式每月___日前向職工支付工資,不得無故剋扣和拖欠。公司隨工資發放各類津貼、補貼。公司發放獎金(發放時間、發放標準、人員範圍)按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分配方案執行。

  第九條單位和工會在每年___月份,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大連市年度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區、本行業的經濟增長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情況,經充分徵求職工意見後,開展本年度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並於___月___日前完成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並向全體職工公示協商結果。

  第十條單位可根據大連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協商,確定本年度單位實際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應當符合《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部分工種因生產和工作特點,不能適應以上工時制度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工會)意見的基礎上,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報新區勞動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___工時制度,並將具體工種崗位及工時制度張榜公佈。

  第十三條單位應按《勞動法》規定嚴格控制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或進行補休。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第十四條對於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職工予以抵制。

  第十五條單位依法保障職工的各類休息和休假。職工病假工資爲正常工資的___%。職工的婚喪假、產假等休假制度,嚴格按國家和大連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勞動安全衛士

  第十七條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制度,努力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做好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對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按國家規定發放特殊勞保用品及每月___元___費,並於每年___月組織次體檢。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單位按規定分別對在崗職工、新進職工、轉崗職工進行勞動安全方面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

  第十九條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及實施技改工程時,應該同時建設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單位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單位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力設備、危險物品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第二十條工會應協助做好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和安全技術培訓的管理工作,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每年組織___次勞動變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問題時,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通知工會、並在規定時間向安全監察部門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工會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單位應依法對因工傷亡人員申請工傷等級鑑定,公司工會應依法監督公司落實對工傷人員的賠償和補助。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禁止從事的作業。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五章勞動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爲在冊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出現因工造成職業病、負傷、傷殘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者退職退休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單位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並按規定爲該職工提供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發展並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宿等條件。

  第二十六條單位可委託工會制訂和實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制度。補助的條件、標準、程序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單位制定或修改有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規定,應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___%的標準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制定和實施年度職工教育計劃,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及教育計劃制訂實施應聽取工會意見並提交職代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單位可採取內外結合的方式,對職工進行崗位、技能等培訓,也可與大專院校簽訂培訓協議,選送符合條件的職工進行學習深造,具體人選由單位與工會協商並形成專項制度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學習文化和專業技能,對通過自學考試取得相關學歷證書或通過培訓取得技能等級證書的職工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辦法由單位與工會協商並形成專項制度後公佈執行。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招聘職工時,應本着全面考覈、擇優錄取的原則,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簽訂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箇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單位自行制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備案。單位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到期,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

  1、在任職期間個人無嚴重過失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以新區總工會批覆爲準)勞動合同自動延長期限爲任職期限;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勞動合同自動延長期限至任期屆滿。

  2、參與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個人無嚴重過失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協商代表職責完成之時。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單位不得以孕期、產期、哺乳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哺乳期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單位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時,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職工裁員方案、程序、辦法、經濟補償標準等須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方可實施。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單位應對遵守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職工予以獎勵;對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職工予以懲處。

  第三十六條對職工的獎勵包括晉級、獎金和授予先進生產者榮譽稱號等,由單位負責制訂評選和獎勵方案,並會同工會研究確定獎勵名單。評選和獎勵工作一般在每年___-月進行。

  第三十七條單位對職工違紀違規進行處分時,應查清事實、取得證據;對職工嚴重違紀違規作出解除勞動會同等懲處時,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單位應認真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九章合同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八條本集體合同有___項附件,分別爲___集體合同和___集體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本集體合同及附件經單位___屆___次職代會審議通過,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由單位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後生效,並於___天內採取___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合同有效期___年,從___年月日至___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滿前___天,雙方應就訂立新的或續訂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

  第四十條本合同有效期內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條款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

  2、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條款不能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公司因改制、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權提出臨時召開協商會,就集體合同及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協商和修改,並按原程序通過和備案。修改條款與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變更。

  第十章合同監督檢查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爲保證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單位與工會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___名職工代表和___名行政代表組成,召集人由雙方輪流擔任。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簽約雙方,集體合同及附件的履行情況每年應向職代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協調處理,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雙方不能激化矛盾,應遵守《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義務,以有利於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所稱的職代會和職工大會,代表產生及履行職責應符合《遼寧省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和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單位、工會、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總工會各執一份。

集體合同 篇4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__]2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公司和公司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公司在發展生產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公司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工資調整方案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七條 公司每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並提供工資清單,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條 公司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徵得工會同意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九條 公司若發生生產經營困難,暫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經與工會協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職工工資,並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職工,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高於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第十一條 職工試用期工資支付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超過醫療期的,由於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請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公司依法執行《勞動法》及國務院頒佈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六條 公司實行每日 時至 時(包括午間 小時休息)工作制;每週 和周 爲週休息日。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八條 公司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工會同意,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九條 公司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公司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爲標準計發。

  第四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一條 公司必須爲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 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職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二十七條 公司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鑑定後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及時爲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各項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職工親屬福利待遇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爲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公司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協助公司定期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六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三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公司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公司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 職業培訓和教育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實際,有計劃地、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衛生培訓。

  第四十條 公司對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必須在上崗前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 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 公司鼓勵職工參加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對於在自學中有突出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工會應會同公司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財產,組織職工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嚴格執行《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 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經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第四十九條 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滿10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十一條 公司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爲公司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章 獎 懲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考覈獎懲制度。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職工,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五十四條 工會應根據政府的委託,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公司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一定會議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職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 經濟性裁員

  第五十六條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 公司裁減人員應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後,將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公司正式公佈裁員方案時,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終止和續訂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本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公司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處理及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 依法簽訂的本合同生效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條 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應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或變更後,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公司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七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內,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方: (蓋章) 職工方: (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 首席代表(簽字):

  二〇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企業內部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企業與職工行爲,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業凝聚力,共同促進我廠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規,由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廠)與__________廠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則,平等的原則,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 本合同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工時、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職工培訓、職工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條 款,應不低於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爲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 廠、工會及全體職工應共同實現_______年各項目標:

  一、完成工業總產值______萬元。

  二、實現銷售收入______萬元。

  三、實現綜合經濟效益______萬元。

  四、產品出廠合格率達到______%。

  五、在崗職工收入比上年增長______%。

  六、完成固定資產增值______%。

  七、消滅人身重傷以上事故,消滅責任火災重大事故和設備事故,實現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綜合治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維護大局穩定,確保工廠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六條 廠根據生產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崗的職工需要培訓,使其儘快達到上崗條 件。

  第七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八條 本廠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每週不超過______小時工作制度。

  第九條 廠、分廠原則應不提倡加班,確實因滿負荷生產工作狀態下仍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而需要加班,應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向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認可後方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原則加班每次不得超過______小時。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如出現天災人禍,組織搶救工作等《勞動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況)不在本規定範圍之內。其中實行換班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節日工作視爲正常工作,其中法定節日按照加班處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條 國家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按國家法規執行。年休假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條 廠制定關於職工病事假的有關規定時,必須依據《勞動法》及鐵道部、路局、分局的相關規定,應與同級工會協商,同級職代會共同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廠及分廠對生產崗位上的分廠兼職工會主席應提供每年不少於______天的工會工作日,工資及其它待遇不受影響。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職工收入的增長原則不低於分局公佈的平均職工工資指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廠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累計時間滿______小時爲一箇工作日,依次類推,原則安排調休。在本年度內不能安排調休者按工資______%支付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______%的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調休兩天,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______%的工資報酬。

  4.廠支付職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爲職工個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五條 廠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參加養老、待業等社會保險。廠行政應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組織提供資助,金額視經濟效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對因工負傷、殘、死亡的,應按有關勞動保險政策規定,爲其支付費用並給其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廠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條 件,特殊工種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發生,預防並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十八條 廠根據工種崗位需要,按期給職工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冬夏季節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九條 廠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通過工會備案,工會應參加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工會支持並監督廠行政加強勞動保護管理。當發生嚴(更多精彩文章 來自“祕書不求人”)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採取措施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二十一條 廠負責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搞好職業培訓工作,並納入廠發展規劃中,同時佈置,同時實施,同時檢查評比。教育發展規劃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職工必須參加廠安排的各類教育培訓,遵守廠制定的各項教育制度。廠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合格證制度,凡考試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試崗、待崗。

  第二十三條 廠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爲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要加強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水平,按規定每年提取離退休人員專項管理費,幫助離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廠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安排、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廠______年爲職工辦兩件實事:

  1、返還______%職工個人風險抵押金。

  2、美化廠區,逐步建成花園式工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廠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 例》等有關文件和分局有關獎懲規定,制定本廠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爲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廠獎懲制度的制定有工會參加並經廠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企業規章 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廠可分別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同級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人申辯,然後由行政作出決定,工會認爲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與行政協商解決。

  第十章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廠行政

  1.深化改革,強化企業管理,堅持科學管理,民主管理,正確行使生產指揮權。建立自負盈虧機制。降低成本、挖潛提效,提高經濟效益。

  2.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備原則,聘用幹部,德能勤績考覈幹部,強化幹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幹部的政治、業務技術素質。

  3.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質保量地負責完成全年安全生產經營銷售任務。

  4.堅持“科技興廠、教育爲本”的方針,大力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搞好職工教育和職工崗位培訓,提高教育質量,爲我廠發展提供合格人才。

  5.關心職工生活,爲職工多辦實事、好事,逐步爲職工提供良好生產和生活環境。

  6.根據廠生產任務情況,確定職工息工、待崗、下崗有關辦法規定,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通過實施。

  職工

  1.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觀念,積極支持、參與各項改革,參加民主管理工作,參政議政,當好企業主人。

  2.參加羣衆性合理化建議、發明創造,小改小革及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鑽研業務,提高職業技能。

  3.堅持安全生產,認真執行規章 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保證人身安全。

  4.在廠、分廠領導下,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發生人爲責任問題,自覺接受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無理取鬧。

  5.貫徹《勞動法》,維護和服從行政領導對廠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統一指揮權,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事。

  第三十條 廠在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 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問題,應與廠工會組織及時溝通、磋商,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一年。合同期滿前一箇月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條 款。修改後的條 款爲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

  1.廠與工會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況出現,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和重大變化。

  解除合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在五日內向原合同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三十五條 在次年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由廠行政報告上年廠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評議,並由幹部評議組根據評議的實際數據做出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大會審查並做出決議。

  第十二章 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條 款,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法律法規以外的損失,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報告,請求上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會不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不承擔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物資責任。工會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職工違反本合同應承擔一定範圍內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廠九屆四次職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後,雙方各持一份,並於七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上報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分局工會的十五天內如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生效後雙方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並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保證合同的權威性、法規性、嚴肅性。

  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

  工會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6

  日*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爲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爲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爲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工會活動

  第五條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爲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爲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爲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工會及其支部爲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佈告欄。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條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第十六條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繫,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博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爲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爲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

  ││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 │├───┬─────────┬─────

  的連續工齡 │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高血壓、癌、神經系│

  │││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其他疾病

  ││ 疾病 │博│

  ──────┼─────────┼───┼─────────┼─────

  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14個月│12個月

  ──────┼─────────┼───┼─────────┼─────

  1年至3年│缺勤已達4個月 │20個月│14個月│12個月

  ──────┼─────────┼───┼─────────┼─────

  3年至5年│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14個月│12個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16個月│14個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24個月│18個月

  ──────┼─────────┼───┼─────────┼─────

  20年以上│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30個月│24個月

  ──────┴─────────┴───┴─────────┴─────

  第十九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爲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勳。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爲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爲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爲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會員工齡滿15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爲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爲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箇月的總額爲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爲。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僞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爲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爲。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爲。

  職工對上述行爲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設備、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文件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權限以外的行爲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爲有罪。

  9.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的重大祕密。

  10.僞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爲。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爲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爲,公司認爲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爲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退休年齡爲60歲。

  第四章勤務

  第一節勤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爲8小時45分。分爲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爲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博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爲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爲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爲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暢

  第二節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會員的休假日爲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爲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裏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裏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爲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10年以內每年18天

  連續工齡10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爲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5天

  (2)妻子生育2天

  (3)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爲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

  │單身赴任│攜家屬赴任│家屬阻撓

  ──────┼─────────┼─────────┼─────────

  外地│3天 │6天 │4天

  ──────┼─────────┼─────────┼─────────

  附近地│2天 │4天 │3天

  ──────┼─────────┼─────────┼─────────

  市內│1天 │2天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爲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爲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爲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爲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爲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爲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爲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連續工齡以月爲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爲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報酬

  第一節總則

  第五十九條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公司不以女子爲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報酬分爲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基本工資作爲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爲定額部分和考覈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覈部分經考覈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覈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覈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爲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覈部分

  基本工資×考覈率

  第七十條上條的定額及考覈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爲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覈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覈項目爲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覈項目爲技能、勤懶。

  第四節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集體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爲了明確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鞏固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方代表和職工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____公司(作爲企業方和職工方的利益共同體,以下簡稱公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貫徹執行“強化內部管理,適應‘兩個轉變’,增強企業素質,提高經濟效益”的總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同步前進。實現“施工產值和經濟效益同步增長,企業能級和職工素質雙提高,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形象”的目標。

  第二條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質爲根本,以提高經濟效益爲目標。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經營機制,增強職工是企業主人的責任感,增強職工在市場競爭中的危機感,進一步提高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第三條 公司是雙方利益的共同體。企業的生存發展關係到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體職工必須以主人翁的精神,與企業同心同德,積極拓展市場,在各自崗位上承擔起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提高勞動技能,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完成各項生產經營任務。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公司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考覈發放的工資政策。同時,隨着公司內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進工資制度改革。

  第五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公司按不低於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月薪(_______市政府滬勞保綜發[20__]36號文公佈最低工資標準爲535元人民幣)。隨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___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將逐年增長,公司確保按不低於_______市政府最低工資支付月薪(最低工資的組成,按___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爲了進一步深化企業工資制度改革,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生產經營和職工勞動特點,將職工的勞動報酬與其勞動責任、勞動技能、勞動條件以及勞動實績緊密聯繫起來,使勞動報酬充分反映勞動數量上和勞動質量上的差別,使企業職工工資同企業的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根據企業的效益好壞上下浮動。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並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

  第七條 公司對參加各類技術比賽獲得_________電力建設系統及以上級別名次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八條 公司對被評爲_______市、部及以上級別的勞模,包括市、部單項先進工作者(生產者)、“三八紅旗手”等,給予獎勵

  第三章 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九條 公司實行每週_______小時,每日_______小時工作制。

  第十條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電力企業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規定,公司制定並執行《關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暫行辦法》。企業按施工實際情況需要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其具體實施辦法須徵求工會意見。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二)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三)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及以上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享受探親假的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司應不斷改善生產和經營管理,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按規定控制加班。對因工作任務確需加班的職工,可採用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節假日加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婚、喪、產、探親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對職工家庭遷居者,給予一天遷居假。凡涉及動遷的職工,其遷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因災害性天氣致房屋損壞或進水等特殊情況時,可酌情給予半天至一天的臨時休假。

  第十六條 盛夏高溫季節,氣溫在35℃以上,處在高溫下作業的職工,由企業安排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第四章 勞動安全和衛生

  第十七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和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防護條件。特別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墜跌”和觸電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護措施,以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八條 公司積極推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細則》及補充管理辦法,以保證安全責任到人。

  第十九條 職工必須參加公司舉辦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企業按不少於年產值3‰的資金,作爲勞動保護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設施的規範化和勞動保護制度化。在新開工工程(項目)實施前,企業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規劃,向公司工會報備。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企業必須落實勞動保護“三同時”,工會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督促和配合企業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公司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實行“四期”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接觸有害物質的職工和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女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專項檢查。體檢後對不適應原崗位工作的職工應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別是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電焊手套等,應由公司統一組織採購,由質檢、安監部門負責驗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向實際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發放營養補貼費。

  第二十六條 夏、冬兩季,企業要採取有效的防暑降溫和防寒防凍措施。高溫飲料費按規定發放。

  第二十七條 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或其它危及職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時,工會應參與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爲切實加強飲食衛生和生活衛生的管理,工會配合企業不定期對職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九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爲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交納保險費。職工按規定有享受上述各項保險的權利。

  第三十條 企業和工會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實際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補充保險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本合同期內每年確保不少於_______萬元用於解困和改善職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貨幣分房政策出臺,按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向公司職代會彙報。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期內每年從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於_______萬元的資金,用於組織開展對實際從事有職業危害的職工定期脫產休養和組織先進職工休養,以調動職工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爲豐富職工業餘文體生活,企業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爲所屬各施工點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場所和設施。

  第六章 勞動關係協調

  第三十五條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凡在本公司就業的人員必須與公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並且適用本集體合同的所有條款。

  第三十六條 企業爲適應經營機制轉換,可以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對企業中的富餘人員可以作轉崗、待崗等分流處理。工會應積極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富餘人員的轉崗、待崗等分流辦法及實施細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保險福利等與企業發生爭議時,可在_______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在企業內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訴:

  (一)申訴職工可以在事發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直接領導(工地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該工地或部門領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二)申訴職工對直接領導的答覆不滿意,可以向有關職能部室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由該部室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訴後的___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申訴職工對職能部室的答覆仍不滿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經理提出書面申訴,公司經理或委託代理人應在接到此申訴後的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四)如自願接受在企業內作勞動爭議調解的職工對上述答覆仍不滿意,可以將書面申訴提交公司工會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企業協商解決。內部調解一般應在_______天內結束。申訴職工對調解結果仍不滿意者,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發生違約,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上級有關部門調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訴仲裁。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對改革中公司發生的一些新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全員已實行的《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如與本合同相牴觸的,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應以本合同爲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經公司第七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按有關規定報送_________市勞動局審查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前_______天內,雙方應進行新一輪集體協商,並依法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份,上級工會一份,歸檔一份。

  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經理)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工會:(蓋章)_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主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爲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爲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爲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爲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爲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爲20__,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爲3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

  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爲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爲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爲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爲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爲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箇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箇季度爲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爲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爲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爲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甲 方(蓋章):_____        乙 方(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集體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爲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爲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爲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爲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爲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爲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月____日起,可以根據3

  8.5小時降爲3

  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

  8.5與3

  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

  第一個月內任何____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爲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爲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爲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爲3

  8.5小時,____月____日起爲3

  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

  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月____日後3

  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箇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

  8.5小時,____月____日起降到3

  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箇季度爲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月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

  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爲

  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月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爲3

  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

  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爲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9.僱員不能在連續兩個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後的班。有適當理由時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後的班。其中要扣除4個星期四。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僱員同意時可以在單個情況下作出偏離於第1、2句的規定,並應通知企業委員會。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僱員,當日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個半小時,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業通常工作時間也同樣超過8個半小時。    1

  1.星期四晚上18:30以後仍然工作的僱員獲55%的補貼。這種晚班開業補貼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時間補償。根據可能和僱員的要求,結合企業慣常的休息時間制度應給予這種休息時間(參見2款)。這點上可以與確定的企業工作時間規定有所偏離。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採用另外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 加班時間    

  1.加班時間是指

  第七條第1、2款規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勞動時間。    

  2.加班應儘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允許加班。如加班非個別特殊情況,則須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時應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月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補貼(這種補貼從當週工作時間的第41小時後纔開始計算,____月以後則爲3

  7.5小時)。也可以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進行補償。    

  4.其工作時間依

  第七條第3款調整的僱員,在周工作時間的第47小時後方可領取加班補貼。

  第九條 夜班、星期日及節日班    

  1.如企業經營活動需要,法律允許,可以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節日班。此類加班報酬每小時應爲月報酬的1167,____月____日以後爲月報酬的1163以及有關補貼。也可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補償。如對同一工作時間有多種補貼供選擇,則應支付最高的一項補貼。      夜班    自20點至6點   50% 星期日班  自0點至24點   50% 節日班   自0點至24點   100%       如節日覆蓋某一工作日,則另外支付其法定報酬。     

  2.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看守工作。    

  3.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4條,星期日開業工作的僱員除了領取第1款規定的報酬外,也應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7條第3款給予其休息時間。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偏離本條款規定。對於每一箇這樣的星期日,可給予僱員此星期日後下一個星期內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個工作日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 工資級別、報酬計算、報酬支付    

  1.有關薪金、工資級別以及報酬數額由特別的集體合同予以規定。    

  2.根據僱員實際從事的工種將其列入相應工資級別。如一僱員長期同時從事多種工資級別不同的工種,則依據工作時間上居多的工種確定工資級別;如不能確定工作時間居多的工種,則將其工資列爲較高的工資級別。    

  3.如某一僱員替代別人從事4個星期以上,且工資級別較高的工作,則應支付其替代期間的協調報酬,數額爲兩工資級別之差。    

  4.曾受過商業的或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培訓的職員計算職業工齡時,不受其以前從事工種所在的經濟部分的限制。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提出

  第一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提出

  第二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至結業考試通過期間支付薪金級別ⅰ或工資級別ⅱ的報酬。    

  6.沒有通過職業培訓結業考試的職員的薪金,依據有關薪金集體合同而定。    

  7.計算職業工齡時,勞動關係中斷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不予以考慮。如能證明因轉業培訓而中斷了工作,則這一期間也應計算在職業工齡之內。    

  8.職業培訓結束後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時間也應計入職業工齡。如女職員因分娩中斷其工作則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9.根據集體合同產生應予提高報酬的情況時,在產生該情況的當月第____日開始提高報酬。    

  10.僱員收入改變時,須交付僱員一份有關薪金或工資級別、收入構成及應扣除的各類款項的書面證明。    1

  1.計算每小時勞動報酬時以月報酬的1167,____月____日起,以1163爲基礎。    1

  2.年滿55週歲且在企業連續工齡爲以上的僱員,由於年齡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過更正性解僱(注:僱主與僱員約定先解除,然後以一待遇較差的前提重新僱傭)被列入集體合同規定的較低的工資級別時,可在24個月內領取相當於原來工種和現在工種的薪金或工資級別差的協調數額作爲報酬保險金。      集體合同規定以外的補貼不屬此協調報酬額。如僱員能申請法定養老保險規定的年老金或預支年老金,或因爲喪失就業或職業能力可申請養老金,或能對造成損害(指就業或職業能力的喪失)的

  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請、要求已被滿足,上述規定則不適用。如僱員因爲就業能力的降低從其它地方可以領取補償,則他有義務向僱主報告這一補償及其變動情況。這些補償應計入協調報酬額之中,在此種情況下僱員應首先申請其他地方的補償。    1

  3.如僱員領取不同形式的報酬(固定工資、回扣、計件或類似獎金除外),則每月固定工資應至少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月薪金或工資相適應。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資。其細則由企業協議,在無企業委員會的企業由單個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工齡    

  1.所有在同一企業從事職業和工作的年份均計爲企業工齡,但工作中斷以前的就業時間不算在內。由於僱員的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不適用以上規定。    

  2.因爲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監禁、拘留而中斷工作,則此期間也算爲企業工齡。女僱員因分娩而須中斷工作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爲15個月。

  第十二條 

  第二職業  僱員從事其他的持續性工作須徵得僱主的同意,如從事這一

  第二職業不影響原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支付,原僱主應予以同意。

  第十三條 休假    

  1.休假在日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於維持和補充僱員的勞動力。休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與休假目的相違背的工作,否則將失去休假的權利。如因勞動關係結束不再享有休息時間,則可以對休假進行補償。    

  3.18週歲以下僱員休假期的長短依法律規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數如下:滿18週歲者   30個工作日(有可能還是節假日)滿22週歲者   32個工作日滿26週歲者   34個工作日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____月____日起:滿18週歲者   31個工作日或26個勞動日滿20週歲者   32個工作日或27個勞動日滿25週歲者   34個工作日或29個勞動日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或30個勞動日 臨時工的休假依據法律規定而定。    

  5.決定休假長短的是日曆年開始時僱員的年齡。    

  6.勞動關係開始或結束的享有休假的日曆年中,每滿____月工作時間,僱員享有其年休假天數112的休假。如計算時休假天數不爲整數,則分數部分算爲一整天。    

  7.如在____日曆年中僱員已享受另一僱主給予的休假,則新僱主當年沒有給予該僱員休假的義務。    

  8.休假應儘量在____月____日至____月3____日間以連續時間給出。    

  9.企業委員會參與制定休假計劃。如不與企業利益發生衝突,則在時間確定上應儘量考慮僱員的要求。    

  10.由於企業或僱員個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當年休假,或根據第6款僱員所應享受的休假天數較少,應與下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將當年的休假天數轉加到第休假中去。    1

  1.休假期間生病時,如能提供充分證明(如醫生出具的病假單),則此是不算爲休假時間。    1

  2.如休假期間適逢發薪之日,則此報酬及有關報酬部分可根據僱員要求在休假前發放。休假期間發放的應發票項視同僱員沒有休假。如僱員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變動的獎金或回扣構成,則休假期間應發放休假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的獎金或回扣數額。      在享有休假的日曆年開始前可通過企業協議,如沒有企業委員會,通過單個勞動合同確定不超過3個月的較短的計量時間段。獎賞金、慶典金、年利潤分紅及其它特殊補助不算爲勞動報酬。    1

  3.如僱員自己出於重要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或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則他只享有法律規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條 父母假  僱員人數超過100名以上的企業,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後,根據以下條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業工齡已達僱員,有權申請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來最長不得超過。    

  3.申請父母假須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結束之前3個月提出。申請中應說明父母假長短,並保證第8款的有關規定。    

  4.父母假期間勞動關係中止。這一期間不存在根據勞動合同產生的僱主和僱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假期間計算職業工齡,但不能算爲企業工齡。集體合同或企業的有關支付規定對享受父母假的僱員無效。    

  5.如父母雙方均在同一企業工作,則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間僱員不得在其它企業工作。但這一期間應優先考慮該僱員在本企業做臨時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間僱員可以參加企業舉辦的進修、繼續培訓班。    

  8.僱員應在6個月的期限內,預先告知僱主在父母假結束後,是否重新恢復與之的勞動關係。如僱員欲提前結束其父母假,則適用以上同樣的有關期限規定。    

  9.父母假結束以後,僱員應儘量申請企業內與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僱員違反第6款第1句,則僱主可不再履行其與僱員協議產生的義務。

  第十五條 特殊事假    

  1.與如下情況有直接聯繫時,僱員可申請事假,此事假不計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結婚              3個勞動日      b.妻子生產、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個勞動日      c.自己慶祝銀婚                   1個勞動日      d.自己的子女受聖餐或堅信禮(新教)         1個勞動日      e.子女、兄弟、姐妹結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死亡  1個勞動日      f.家居的搬遷                    2個勞動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個勞動日    

  2.如一箇日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來不超過6個勞動日,則第1款a到g項所列的事假期間報酬照付。超過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簽訂合同的工會的聯邦、州、地區理事會或集體合同談判委員會任職的僱員,應在工資照付的前提下,由僱主保證其參與會議的自由。

  第十六條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僱員應立即通知僱主並說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應在____日內予以證明;同時也須說明不能上班的預計時間。如僱員在這以後另外3天內仍未證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則此延誤期限之舉原則上可構成無解僱期限解除勞動關係的重要理由。僱主對其費用可以要求僱員出示官方醫生證明。    

  2.無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發6個星期的報酬,但不得超過勞動關係結束期限。如果一官方醫生同意治療,法定養老保險機構准許治療,某一疾病保險機構或康復機構提供治療,或由照顧局提供重殘者的治療時,同樣適用第1句規定。    

  3.企業工齡滿僱員可以領取3個月的疾病金(指六週後疾病保險機構付給病人的代工資)與淨工資的差額,滿以上者可以領取6個月。

  第十七條 死亡情況下的報酬支付  如僱員死亡留下需贍養的配偶或還有23歲以下未完成職業培訓而仍需撫養的子女,則在死亡當月,且還根據非中斷的企業工齡發放若干月的報酬。    連續企業工齡滿   1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2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3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4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5個月

  第十八條 失效條款    

  1.所有基本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要求最遲須在其到期後6個月內提出。本失效條款不適用於基本應受到懲罰或不允許的行爲而產生的權利要求,此類權利要求適用於有關法律規定。    

  2.上款所述6個月期限爲最後期限。如僱主未考慮到第2條第1款的情況,則上句不適用。

  第十九條 解僱    

  1.任何解僱須有書面形式。    

  2.如無其他規定,職員的解僱期限爲6周並至季度末。如已協商一箇較短或較長的解僱期限,則其長短對雙方應相同且解僱期限至少爲1個月並至月底。工商業僱員的解僱期限如無其他規定則爲2周並至月底。僱員企業工齡滿,解僱期限爲1個月至月底,滿爲2個月至月底,滿爲3個月至季度底。    

  3.解僱期限期間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結束前,應根據僱員要求給予其適當尋找工作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扣除報酬。    

  4.勞動關係結束時,僱員可申請取得一份工作證明。該份證明應說明僱員從事工作的性質和期限,並可根據僱員要求說明其工作表現和成績。    

  5.僱員可申請要求一與第4款所述事項相適應的中途工作證明。

  第二十條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擬定。任何一方可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最後條款    

  1.此集體合同____月____日生效。    

  2.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同時失效。    

  3.此集體合同可以於____月____日在遵守3個月的解僱期限的條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時仍未解除,則以後的解僱期限爲3個月並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現有的對僱員有利的、超出本集體合同範圍之外的協議不受本集體合同的影響。    

  5.每名僱員應獲得一份本集體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張X)使其瞭解本集體合同。    

  6.本集體合同在解除後至新的合同簽訂前仍然有效。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月____日        ____月____日附件補充條款  對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第7條:    

  1. 確定有關工作時間的企業協議時,售貨僱員每天的通常工作時間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遲至18:30,星期六最遲至14:00。每月的

  第一個星期六,如該星期六適逢節日,則該月的

  第二個星期六以及聖誕節的延長開業的星期六,工作時間最遲至18:00。在____月至____月期間的延長開業的星期六,工作時間最遲爲16:00。前面2句不適用於採用與《商品打烊法》相偏離的特別工作時間的企業。    

  2. 晚上營業及其他根據《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開業的商店競爭產生不利因素時,僱主可以和企業委員會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時間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協議。

  返

集體合同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爲,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箇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箇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覈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於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爲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爲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 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覈。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爲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箇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嬰兒一週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後,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製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爲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並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後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佈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佈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爲,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 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範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企業 (蓋章) 企業工會(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 篇11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調整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爲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爲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

  工會認爲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九條 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對方遵守聯繫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公司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爲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爲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集體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需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_________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_________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簽訂。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持工會的工作,jxy.com.tw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徵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五條 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爲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製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 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社部發[20xx]8號文件《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爲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 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 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必須徵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後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製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 企業應爲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 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爲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爲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後顧之憂。並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 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爲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加強女職工四期保護和特殊保護工作,確保女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對女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等損壞職工身體健康的崗位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體檢的費用由企業支付,體檢由企業行政組織實施或委託工會進行 。

  第二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教育職工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配合企業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第七章 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堅持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制定職業培訓計劃。企業負責職工上崗和轉崗的技術培訓,在崗期間定期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企業必須向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專門培訓,使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培訓期間的工資、工時、獎金、福利等待遇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會應開展對職工的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要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科學文化、業務技術的培訓,開展技術練兵活動和競賽活動,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

  第八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條 企業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徵求工會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一條 對於模範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針目標生產和工作任務、產品開展、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等方面作出貢獻的職工,企業應給予榮譽獎勵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議並會同企業研究決定;

  擬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議並與企業協商後,向上級工會推薦。

  評定職工獎勵的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如實際情況需要,亦可及時評定。配發獎金每年宜進行一次,個別確有突出貢獻而需作特殊處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視情況輕重,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由企業行政會議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辨後決定。

  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開除決定時,應符合下列程序:

  1、企業行政提出處理意見;

  2、徵求工會意見;

  3、須由企業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4、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5、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九章 監督檢查及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三條 爲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執行,企業和工會職工代表應按人數對等的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執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檢查,及時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接受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合同期限屆滿,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報告合同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總結;由工會組織職工代表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考覈。

  第三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當中如發生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問題,一方提議,並徵得對方同意,可隨時召開會議進行協商談判,達成一致協議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議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變更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正式訂立之日起,履行期爲3年。時間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變更。

  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經雙方協商談判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繼續順延二個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條款要求的權利。

  修改合同的過程應按平等協商的程序進行,修改後的條款,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條 雙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條款,按國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簽字後應於7日內分別報送地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_________電力工會。合同自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留存備案;一份報地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合同生效後,企業和工會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分別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佈。

集體合同 篇13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並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並隨着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於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後,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_____、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爲標準計發。

  第五章?_____與福利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_____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_____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_____、失業_____、醫療_____、工傷_____和生育_____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爲職工提供集體福利,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_____、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_____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爲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_____政策。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覈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爲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後,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後,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集體合同 篇14

  本協議由_________機械製造公司在_________州_________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並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_________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_________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於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並不意味着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第一條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製和正規非全日製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僱員、製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衛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爲每週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爲每週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箇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後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僱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後,如果該僱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僱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僱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A)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B)有必要替換已獲准請假的工人時;

  (C)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D)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於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並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週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週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製工和臨時工

  不得僱傭非全日製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製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僱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僱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爲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僱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_________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

  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裏,或他不在廠裏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於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並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爲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並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後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後的48小時內,僱員關係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說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集體合同 篇15

  甲 方: 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企業工會主席: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 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第一條 爲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爲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爲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爲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爲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爲_____年,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 方: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16

  集體合同(第一部分)是關於合同範本 – 勞動合同方面的資料,

  日立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立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爲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爲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爲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五條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爲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爲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爲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工會及其支部爲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佈告欄。

  第十一條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第十六條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繫,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博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爲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爲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

  ││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 │├───┬─────────┬─────

  的連續工齡 │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高血壓、癌、神經系│

  │││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其他疾病

  ││ 疾病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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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以上│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30個月│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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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爲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勳。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爲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爲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爲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會員工齡滿15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2.獎品;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爲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爲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箇月的總額爲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爲。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僞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爲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爲。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爲。

  職工對上述行爲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設備、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文件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權限以外的行爲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爲有罪。

  9.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的重大祕密。

  10.僞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爲。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爲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爲,公司認爲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爲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退休年齡爲60歲。

  第一節勤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爲8小時45分。分爲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爲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博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爲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爲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爲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暢

  第二節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會員的休假日爲下列各款: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爲星期一。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裏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裏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爲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連續工齡1年內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10年以內每年18天

  連續工齡10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爲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1)婚姻(包括結婚日)5天

  (2)妻子生育2天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爲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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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身赴任│攜家屬赴任│家屬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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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3天 │6天 │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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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近地│2天 │4天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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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爲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爲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爲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爲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爲必要的歇工時間。

  預產期8周(多胎爲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爲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五十六條連續工齡以月爲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爲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十九條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公司不以女子爲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報酬分爲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六十六條基本工資作爲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八條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爲定額部分和考覈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覈部分經考覈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覈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覈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爲準)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基本工資×考覈率

  第七十條上條的定額及考覈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爲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覈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覈項目爲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覈項目爲技能、勤懶。

  第七十一條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實際工作時間

  2.技能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集體合同 篇17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_____、_____、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_____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_____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並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爲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杜會_____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社會_____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_____制度,支付職工社會_____費用,並努力擴大_____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_____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_____工作。

  第七章?_____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_____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_____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_____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_____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爲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

  工會認爲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九條?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_____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繫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_____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_____

  第四十二條?爲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_____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爲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爲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後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副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18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的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的:集體合同標準樣本3篇,歡迎參考閱讀!

  集體合同標準樣本一

  爲明確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協調兩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充分調動兩者的積極性,促進和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督促經營者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努力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經商定,簽訂_________年度集體合同。

  第一條 承包指標

  一、經濟技術指標

  1.全年實現利潤總額_________元,比_________年經理任期目標_________元增長_________%。

  2.完成施工產值_________元。

  3.實現竣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4.全員勞動生產率_________元。

  5.工程質量要達到合格品率_________%,優質工程率_________%。

  6.安全生產,事故頻率控制在7以下,杜絕重大傷亡、火災、交通事故。

  7.職工年人均收入實現_________元。

  二、爲職工辦好以下福利事業

  1.完成_________號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保證_________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開工_________平方米。

  2.陸續爲市內居住的_________年底以前入廠,確實無罐的離退休職工發放液化氣罐。

  3.召開第_________屆職工運動會。

  4.在職工集中住宅區設液化氣服務點,方便職工。

  5.生產大忙季節,通過輪換休息讓職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內_________號、_________號、_________號樓煤氣管道開栓,讓_________戶職工燒上煤氣。

  7.改善施工現場職工生活條件,_________%的現場按標準分別達到_________有和_________有。

  8.在十個大型現場設立臨時淋浴間。

  9.成立五個工區級兼職職工生活服務隊,工會負責組織工作,行政負責提供必要的服務條件,爲一線生產工人解決實際需求和生活困難。

  第二條 責任

  一、經理責任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生產力標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領導責任。

  2.深化企業改革,完善經營機制,推進技術進步和現代化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推進企業升級。

  3.認真貫徹三個條例,增強民主意識,支持工會組織和職工代錶行使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實現經理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建立多層次、多渠道民主協商對話制度,公司、工會每季度由經理、主任與職工代表對話一次,包工隊每月對話一次。對職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見、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做到提出建議有着落,採納與否有答覆,實施見效有獎勵。

  4.採取有效措施,層層落實合同指標,確保合同實現。

  二、工會責任

  1.圍繞實現合同指標和企業生產經營中心,積極參與協商對話、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協調企業內部各種利益關係,在維護企業總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職工羣衆的具體利益和民主權利。吸引動員和組織職工實現集體合同。

  2.組織開展三優三創建三廠競賽,搶關鍵立功競賽、三長競賽、班組升級賽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競賽活動,配合行政搞好班組建設,促進經理目標的實現。

  3.開展工人企業家、合理化建議等活動,集中羣衆智慧,爲經理獻計獻策。

  4.開展四有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職工主人翁責任感,與經理同舟共濟,共擔風險。

  5.檢查合同實施情況,及時溝通信息,提出意見、建議,以解決合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條 獎罰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標,獎勵經理_________元。

  二、超額完成利潤指標,按超額值_________%提取超額獎金,減少對等扣發。

  三、竣工面積,每增加_________%,獎勵_________元,減少對等扣發。

  四、全員勞動生產率,每增加_________%,獎勵_________元,減少對等扣發。

  五、工程質量優質工程率每提高_________%,獎勵_________元,減少對等扣發。

  六、安全生產,每出現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扣發_________元,火災、交通事故,扣發_________元。

  七、職工收入,每增加_________%獎勵_________元,減少對等扣發。

  八、職工生活,每減少一項,扣減_________元。

  九、在經理領導下,職工支持經理行使經營權,並努力工作(勞動),全面完成合同經濟指標,並完成本單位承包合同指標時,經理獎勵職工每人_________元。

  十、對工會主席,視其合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任實現情況,與經理同獎罰。

  第四條 考覈辦法

  一、由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工會生產經營、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會同與本合同有關科室、部門負責考覈。

  二、合同期滿,由經理向工會委員會聯席會議彙報合同完成情況,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認定獎罰。

  三、合同實行季度考覈,年終兌現。

  第五條 獎金來源,經營集團獎金由職工競賽獎支付;職工獎金由工資基金中支付。

  第六條 本合同實行資金抵押,經理及其副職交抵押金_________元。

  第七條 合同執行中,如遇重大爭議問題,由黨政工協商解決,或由上級主管機關、工會裁決。

  第八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簽字後生效,年底兌現後失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經理、工會出席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黨委書記一份,報行政主管機關、上級工會和市總工會法律顧問處備案各一份,存檔一份。

  行政代表(經理)(簽字):_____________

  職工代表(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合同標準樣本二

  爲深化企業和工會的改革,適應新形勢,進一步支持和確立廠長在企業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更好地調動廣大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活力,全面完成今年的生產經營承包目標,廠工會與廠長共同簽訂此兩保一超合同書,以相互支持,共同遵守。

  一、兩保

  (一)工會方面

  1.保證支持廠長在企業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保證廠長對企業生產、技術、經營、財務開拓全面負責、統一指揮的順利進行。

  2.保證廠長交給各部門的生產經營分解目標的順利實現,開展以五個一爲主要內容的立功競賽活動,組織四次大賽,進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

  3.積極開展技術協作活動,承接廠內外技術攻關項目,提高職工技術業務素質,保證完成技協任務_________萬產值。

  4.協助行政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安全方面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定期組織檢查,加強安全教育,預防各類事故,保證職工安全。

  5.定期組織職工就生產、勞動、生活、福利等職工具體利益同廠行政領導進行民主協商對話,共同學習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增強職工對宏觀經濟及工廠有關措施的理解,增強廠行政對職工實際困難的理解,維護職工各種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積極性。

  6.保證開好全年兩次的職代會,組織職工積極參政、議政,說主人話、爲主人事、當主人家,討論決定職工福利方面的重要問題,定期組織評議幹部,組織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監督和檢查職代會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7.保證圍繞生產經營目標和每季度的中心工作,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如黑板報、快訊、廣播、一句話新聞等,表彰先進,鞭策後進,促進生產。

  8.協助行政動員職工顧全大局,服從調動,遵紀守法,增產節約,革新挖潛,出滿勤,幹滿點,爭創高指標,開創新紀錄,提高經濟效益。

  9.圍繞生產經營,參加生產經營大調度會,協調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關係,協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矛盾,努力爲行政排憂解難。

  10.圍繞兩個文明建設,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辦好職工之家,把職工的熱情投入到生產經營工作之中,爲完成工廠_________項奮鬥目標而努力工作。

  (二)廠長方面

  1.保證今年實現產值_________元,上交利潤_________元,增收節支_________元,爭創省級先進企業,完成企業_________項奮鬥目標,保證給全廠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職工晉升一級效益工資。

  2.面對市場需求,搞好商品經濟,增產節約,開發新產品,依託優勢,在國內各地開拓經營新局面,發展外向型經濟,完成______年承包目標任務,保證全廠職工年收入平均不少於_________元。

  3.保證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大力支持工會開展職工技協活動,鼓勵職工勤勞致富,努力創造良好條件,爲職工多辦好事。

  4.保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和條件,定期檢查,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改善職工生產條件,保證職工身體健康。

  5.要愛護關心職工,保證鑄件、露天場地、鑄造和大車件車間改造、基建器材庫房、漆工改造以及一、二、三、工裝、大件、漆工的環境改造工程進度,重建招待所和職工食堂,改造部分職工宿舍,改善單身宿舍,按計劃進行生活區道路的修理和綠化工作,改善用水條件。

  6.認真貫徹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按照《規範》要求,開好職工代表大會,保證職工代錶行使條例規定的各項職權。

  7.關心工會建設,支持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工作,爲開創工會工作的新局面創造各種有利條件。

  8.對在兩個文明建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標兵和生產經營中提前完成雙過半任務以及提前跨入1989年的職工給予重獎。

  9.接受羣衆監督,建立羣衆來訪室,熱情接待職工,爲職工解除後顧之憂,爲基層熱情服務。

  10.搞好廠區綠化和大樓花園化,完成職工之家的建設,增加文體設施,改善供暖條件,爲職工創造優良的生產工作環境。

  二、一超

  合同書所定生產經營目標和職工福利目標實施超額完成後,有如下獎勵:

  1.給生產經營工作中出色的職工多晉半級效益工資。

  2.給在生產工作中提前跨入1989年的職工,每超一箇月獎勵_________元,以此類推。

  3.給出色完成全年分解任務的中層幹部多晉半級效益工資。

  4.給每季度超額完成任務的中層幹部一次性獎勵_________~_________元,車間、科室_________~_________元。

  5.給廠長和工會主席各多晉半級效益工資,並增給廠級幹部晉升半級效益工資名額三名。工會系統名額三名,以獎勵在完成目標任務中的有功人員。

  6.獎勵廠長的生產經營團體_________元,獎勵工會主席的職工羣衆團體_________元,獎金由成本列支。

  三、本合同從廠長和工會主席雙方簽訂之日生效,合同既保證廠長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又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使廠長承包的生產經營目標同職工的具體利益更加緊密地結合超過,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如廠長一方違反合同書內容,應向職代會作檢查並扣發年度獎金50%,如工會主席違反合同內容,應向職代會作檢查,並扣發年度獎金50%。

  四、此合同由黨委監督實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廠長(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工會主席(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集體合同標準樣本三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爲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 企業實行集中管理,凡企業範圍內的各——科室、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 合同雙方都有義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通過共同努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和職工待遇。

  第五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

  企業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企業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企業的行爲和活動。

  第六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之標準。

  第七條 工會作爲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政確處理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工會應動員職工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兩個文明建設,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生產,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教育職工與企業建成命運共同體。

  第八條 企業應尊重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時向工會撥繳經費,在研究,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措施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支持。

  企業制定的措施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 勞動關係的建立和終止

  第一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有權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招工工作堅持男女平等、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有權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並就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向企業提出書面答覆,並委託工會在適當範圍內公佈。

  第三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但事先應當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建議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企業處理違紀職工和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決定和文件,實行工會會簽制度。

  第四條 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條 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解結果應出具書面結論。

  第六條 在勞動合同期間,如發生企業被兼併、合併、破產、拍賣或職工離退體、退職、死亡,勞動關係自然解除。

  第三章 勞 動 報 酬

  第一條 企業堅持按勞分配,堅持個人收益向個人勞動成果及所在單位經濟效益相結合,通過嚴格考覈適當拉開收入擋次。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爲主的多種工資分配形式。

  第三條 對於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報酬,企業依合法規章制度扣罰金額時,以保障職工最低生活爲前提。

  違反前款規定,企業須退還扣濫罰部分,並按扣濫罰部分%的金額向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工資以——形式支付給職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時,可由其授權的人代領,代領者必須在工資發放明細表簽名欄簽章方可領取。

  第五條 工資必須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必須向工會說明情況。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第一條 企業實行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企業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基礎上,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說明情況,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小時。

  第三條 在法定節假日和公體日工作不能間斷的需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工作需要及用戶急等交貨趕製急件的,通過與同級工會和職工協調方可加班。

  第四條 下述情況,職工必須服從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五條 企業實行的節假日及公體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節{農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叄天;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貳天;以上7天法定節假日如蓬公休日,應予順延。婦女節{限於婦女。三月八日}—-;少數民族節假日根據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一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各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條 企業應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主產。認真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引進設備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條 企業必須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防護及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發放保健津貼。

  第四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五條 企業必須按時發放勞保用品。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對不安規定穿,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企業有權拒絕其上崗或責令其下崗。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企業有權查處。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一條 企業應充分考慮自身特點,視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職工。

  第二條 企業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育等爲由辭退女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在普級、普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景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21

  第七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八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哺育時間視爲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按——-工資加補貼執行。計劃生育假期間待遇按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衝突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合同

  {1}合同期滿;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恢復正常經營生產,合同難以履行時

  第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合同;

  企業發生關、停、並、轉、抵、租、破、賣,原合同內容不適應時。

  第四條 合同期滿—月前,合同雙方應協商擬訂新的集體合同或協商集體合同的續訂。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均需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並履行手續後方能生效。

  第八章 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對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項條款。

  第二條 企業要求全體職工努力完成企業經營針、生產、效益目標。企業履行合同中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及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款的義務。

  第三條 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 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勞動人事、勞動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全員勞動合同制方案及企業經營方針、奮鬥目標等,作爲本合同的附件,企業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努力實現。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應提前30天向工會的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六條 工會應教育職工努力完成勞動生產任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開展勞動競,提高文化素質、職企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的職企業道德,推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條 工會應努力動員職工完成工廠制定的目標任務。

  第八條 工會對企業違反本合同的行爲應予制止的糾正。

  第九條 工會對違章指揮,有損職工安全的行爲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和認真處理。

  第十條 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爲,工會有權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糾正和認真處理。企業應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爲工會開展各種活動提供物質和經濟保障。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會議達成的協議,應記錄在案,並向職工公佈,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及上級工會認可後,產生法律效力,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備查。

  第二條 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的監督檢查由雙方瓦派代表,會同有關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促進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爲——-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12份,雙方各持3份,分別———勞動人事局——-總工會3份備案。

  第六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能過,雙方簽字,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按昭法律、法規規定生效。

  雙 方 代 表

  職工方 企業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 篇19

  目  錄

  第一章 承認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四章 請假

  第五章 安全衛生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八章 年資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十四章 工資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協議的終止

  說明文件a

  說明文件b 獎金

  說明文件c

  說明文件d 按小時計算的計件工資標準方案指數

  說明文件e 同意從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授權書

  說明文件f 依阿華州達文波特某機械製造公司與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

  器械以及農具工會修改退休保險金計劃的協議

  說明文件g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

  說明文件h 牙齒保險計劃

  說明文件i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優先服務計劃

  說明

  本協議由某機械製造公司在依阿華州達文波特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並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器械以及農具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1896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並於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於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並不意味着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製和正規非全日製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僱員、製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衛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爲每週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爲每週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箇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後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僱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後,如果該僱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僱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僱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i.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ii.有必要替換已獲准請假的工人時;

  iii.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iv.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於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並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週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週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製工和臨時工

  不得僱傭非全日製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製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僱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僱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爲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僱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裏,或他不在廠裏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於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並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爲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並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後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後的48小時內,僱員關係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說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 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麼,應按意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如果是對解僱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步驟進行。如果最後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麼,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後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爲,則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 試用工

  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不適用於試用工。

  第四章 請假

  第一條 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的年資應予以保留並累計計算,並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麼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並經僱員關係部經理同意的適當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 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准許下列工人脫產請假:當選爲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當選爲地方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准許脫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公司對應徵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優惠條件並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僱。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徵入伍。

  第四條 因爲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爲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爲大陪審團服務),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麼,他爲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以每週40小時爲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爲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i.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ii.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成當天其餘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限於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後結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後的那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爲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 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後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時不在,事後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後可選擇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後的第二天計爲休假的第一天。

  b.在爲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後,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 因批准的假期

  工人將批准的假期用於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後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爲自動辭職,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 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滿後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資應予保留並累計計算。

  第八條 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勵工時。

  i.即使工人在一箇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爲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ii.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並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僱員關係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並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臺之後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而不予安排休假:

  i.解僱

  ii.辭職

  iii.退休

  iv.裁員

  v.死亡

  vi.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 安全衛生

  第一條 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於衛生、安全設施和衛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 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爲其認爲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補償。公司將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並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 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製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箇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論工廠的安全和衛生事宜並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並向僱員關係部經理提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蔘考。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 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的代表。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爲試用期期滿的工人。

  第二條 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採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工會,其權限限於根據被其確認爲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箇部門工人代表,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i.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爲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脫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在應申訴工人或僱員關係部經理的要求,並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准後纔可離開崗位。

  ii.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週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爲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爲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於在他被認可作爲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爲主席,3人從工廠不同的地域範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i.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爲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准許其脫產履行其職責。

  ii.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週應允許他有12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需要,每週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爲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爲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爲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爲一箇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會,並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爲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以及爲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係。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併爲此達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並不是要企圖迴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 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限工作。

  第七條 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僱員關係部經理。名單中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試用期的代表。

  b.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代監察人。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 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爲時不超過4周的培訓。該僱員培訓結束後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時才能履行其義務。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入聯合研究的範圍。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爲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採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週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週研究時間超過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所花費時間的報酬。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僱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爲有能力完成這項任務的候選人,然後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訓。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 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某僱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 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僱員提出要求,那麼適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後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在受害僱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僱員的班組長之間進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麼,申訴可寫成文字材料並由受害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後遞交班組長。所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後5天內呈交班組長,並須說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辦法。

  b.班組長應會同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後仍未能解決,並在班組長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麼應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麼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並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僱員關係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衛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範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採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步驟–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後,申訴仍未解決,那麼應在工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於第二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說明。

  b.同關係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後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覆送達工廠工會委員會及其受害僱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於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麼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覆的基礎上進行處理,並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並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如果工會決定採用這種辦法,那麼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會取消的話,那麼這步程序應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國際代表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後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麼,該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於僱員關係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說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之內,向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書面答覆。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覆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述答覆的基礎上予以處理,並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涉及到說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並通過本申訴程序進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纔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麼它就必須在公司於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如果有的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僱員關係部經理。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後7天內由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箇由5名同組成的專家組。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組名單中劃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後由另一方劃去1人;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後,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能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的相互關聯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員陳述所要求的觀點。仲裁員的裁決應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並應制成書面形式。應向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送達經過簽名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員無權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替換、變更、刪節或增加內容,但有權引用和解釋本協議條款,以便了結據此處理的申訴案件。各方負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員處理申訴的費用應由公司和工會對等負擔。

  第三條 協議的約束力

  工會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訴程序中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對有關的僱員都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第四條 時限

  雙方同意並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訴程序中所確定的時間限制,都可在雙方相互理解的情況下予以延長。

  第五條 國際代表的調查

  國際聯合工會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僱員關係部經理發出書面通知後,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工廠調查已上訴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沒有取消的話)申訴程序的申訴案件。條件是這種調查不應妨礙和干擾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條 獎勵工資標準引起的申訴

  涉及到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的申訴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i、j、k款的規定,從第三步驟(在進行並完成檢查和聯合研究程序之後)開始予以處理。

  第八章 年資

  第一條 年資的確定

  工人年資確定的範圍應適用於因缺乏工作而被暫時解僱、解僱後雙被重新召回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另有具體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定義

  a.年資一詞是指工人根據連續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資和部門年資的有關等級。

  b.本章在涉及工人時使用的“有資格”和“有資格的”一詞是指據認爲工人在正常監督條件下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第三條 試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連續工作的頭3個月被視爲試用期。在此期間,公司方面不負繼續僱傭他的責任,解僱試用工人也不應成爲僱員提出申訴的理由。試用期滿,工齡應當從僱傭期開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僱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條 建立年資名錄

  a.工廠年資

  根據已經建立起來的現有的工廠年資名錄,工廠年資名錄應包括除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門年資

  i.所有工人都應根據部門年資來確定工廠年資。

  ii.如同本章第六條規定的臨時解僱也算作工齡的那樣,一箇工人如從一箇根據其部門年資已經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崗位上調到一箇新崗位上時,應按其調入的部門年資來臨時確定其工廠年資。調動後的工人仍將保留原部門年資並予以累計計算,如原部門需要,他必須返回原部門工作。

  iii.因除缺乏工作被臨時解僱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門年資已永久性的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部門調入另一新部門的僱員,應根據他調入新部門的日期算起的部門年資來確定全部的長期的工廠年資。

  iv.按本章第三條的規定,新僱員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後,其姓名和年資計算日期應記入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名錄,在後一箇名錄中,其受僱日期自其3個月試用期期滿時算起。

  v.所有具有年資的僱員都享有兩種年資,即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然而,這兩種年資都將受本章條款的約束。

  第五條 年資的中斷

  a.在僱員被臨時解僱和被召回重新恢復工作時,公司將首先考慮其年資問題。

  b.在僱員被臨時解僱或在解僱之後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時,公司可根據當時的特殊環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務的僱員留下。這些僱員,不管其年資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實上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會影響其正常年資的確定,而且還可迅速恢復其因某些特殊原因被中斷了的年資。

  c.本章條款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在編制年冊清單和進行年休假期間,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和大修、缺乏原料、顧客取消或改變訂單、水災、火災以及其他惡劣氣候的出現等原因,必須臨時解僱職工3個工作日或不到3個工作日期間。

  第六條 暫時解僱

  當必須裁減某一崗位上的僱員人數時(上述第五條提出的情況發生時除外),其裁減的程序如下:

  在某一部門內裁減勞動力時,具有年資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權利:

  a.應首先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試用人員,之後再從部門年資最低者開始裁減具有年資的僱員。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留在部門的工人都必須是能夠勝任工作要求的人員。

  b.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把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下來的工人安排到其他部門:

  i.首先,要滿足公司用人的需求,如果有這種需求的話,應在該僱員工作的原有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該部門沒有空缺位置,那麼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廠的其他部門予以安排。

  ii.其次,如果按第一步驟不能安排的話,那麼該僱員只要能工作,可讓其替換該部門的試用人員。如果該部門沒有他能勝任的由試用人員從事的工作,那麼可讓他替換在其他部門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試用人員。

  iii.再次,如果按上述兩個步驟還不能安排,那麼可讓他取代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具有最低工廠年資的僱員。

  注:雙方同意,根據上述規定,不論是採取安置還是替換措施,該工人都必須具備公司認可的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七條 召回崗位

  a.一旦出現某些工人回崗的機會(本章第五條規定的情況除外),被工廠解僱的工人將根據其自身的工廠年資情況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b.根據第六條的規定,被裁減的僱員或本條a款所提及的僱員此後將被召回該崗位重新工作,在此崗位上他們的工廠年資根據他們原先的部門年資將被確定爲部門年資,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八條 解僱和召回僱員名單的寄送

  應向僱員關係部寄送和提供將被解僱或召回的僱員名單,並應在工人被解僱或召回之前將名單複印件提供給工會主席。如果某僱員年資被中斷的話,應在名單中作出說明。

  應在預定解僱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有關情況通知將被解僱的僱員。

  涉及到有關解僱或召回崗位問題的申訴程序不得改變,除非在自解僱和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公司提出申訴。

  第九條 年資的終止

  已獲得年資的任何工人都可因下面原因中的任何一箇原因失去年資和工作:

  a.如果他辭職的話–不管是(1)通知公司,還是(2)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b.如果他被解僱的話。

  c.如果他在被工廠臨時解僱(也就是從工資名單上被暫時除名)之後,接到公司按他最新地址發出的召其回崗的書面通知10天以內不到崗報到的話,除非確實生病或有其他適當的理由。已被解僱並希望仍保留其年資權利的工人須將其住址通知公司。

  d.除因正式請假、工廠造成的工傷或服兵役以外而造成的缺勤時間同其缺勤前的年資相等者。

  第十條 從年資名錄中調出

  a.任何在此之前已被提升或調入薪給階層工作崗位和/或調到本協議不包括的任何工作崗位上去的工人和後來又回到本協議所履蓋的工人羣體或單位的工人,其部門年資和工廠年資應予累計計算並予以重新確立。

  b.任何在本協議生效之後被提升和調動,並在此後4年內又回到了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享有上述a款所規定的工人的權利。

  c.當根據上述a款或b款調出,而後又不是按照自己或公司的請求調回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回到他調離以前的工作崗位上去。如果那一崗位已不復存在或者他的年資又不足以使他回到那一崗位上去的話,那麼應根據本章的規定對其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職位空缺消息的公佈

  a.當有的部門必須增員時,公司將根據本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公佈有關職位空缺的消息。

  b.例外情況: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將不得公佈職位空缺的消息:

  i.如果存在任何通過本章第六條的實施從現有空缺的職位上解僱,而按本章第七條規定又有資格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的工人的話,這一職位空缺的消息將不得公佈。

  ii.根據公司的準確判斷屬於臨時性的,也就是不滿60天的職位空缺,不應被列入職位空缺的範圍,公司也不得予以公佈。

  c.公司應將職位空缺在適當的佈告欄公佈。公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職位空缺的職業分類、勞動等級,以及工人申請職位空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雙方一致同意,公司有權爲已公佈的每一箇職位空缺制定出必要的資格條件。

  d.除在現有職位空缺的部門供職的工人外,任何有資格或自認爲有資格,並具有年資的工人都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填寫好的“職位空缺申請書”,申請這一職位。

  e.任何在現有職位空缺的同一部門工作的工人,都可請求其工段長將其派往空缺的職位工作。如果請求派往空缺職位的工人超過1人以上,工段長可參照上述c款的規定,指派部門年資最長的工人遞補空缺,條件是,此人須具有完成該項工作的能力並在佈告規定的有效申請期以內提出此項請求。

  f.在職位空缺的消息公佈滿2個工作日(48小時)時,公司應從佈告欄將佈告撤走,並不再接受職位空缺申請。公司應從申請檔案中挑選合格者,如果合格者超過1人,將按下列程序從中挑選:

  i.根據申請人的工廠年資從工廠各部門挑選資深的合格工人。

  ii.如果公司認爲,申請者均不合格,公司可調動或僱傭工人填補空缺。但是,如果空缺仍然存在,且在2個月以後仍未能填補,將須重新張榜公佈此職位空缺消息。

  iii.公司將通知所有的申請者有關職位空缺公佈的結果。

  g.決定通過這種程序填補空缺的工人,將在選定新的工作崗位之後的第一個整付薪期結束和下個付薪期開始時,被正式調入空缺的新崗位。在此期間,他將被作爲新工作崗位上臨時受命接受任務的人,並將得到相應的報酬。

  h.任何通過這種規定的程序填補空缺,且在從接受任務之日起2個月(60個工作日)內沒有圓滿完成任務者,將被退回其按照規定的程序調出的部門,如果其年資允許將其退回原部門的話。

  i.任何由這種程序造成或引起的職位空缺,可由公司通過調動或僱傭工人的方式予以補充。

  j.根據本條規定按照本程序調動的工人在6個月期間不得申請職位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官員的年資

  國際聯合會地方工會主席、副主席、工廠工會委員會委員、車間工會代表、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和工會安全委員會代表在任職期間和在所代表的領域,在涉及到解僱、召回、裁判或復職的問題時,將把年資名錄提高到實用法所能允許的程度。

  第十三條 殘疾僱員

  成爲終身殘疾不能再在原崗位工作的工人,或由軍隊退役、體力上和心理上不再適合於原崗位工作的僱員,都應由公司按下列程序把他調到他所能從事的其他工作崗位上去:

  a.應以分配職位空缺的方式安置殘疾僱員,如果有這種分配機會且該殘疾人又具有從事這種工作的能力的話。

  b.如果沒有上面提到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也沒有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由試用人員佔據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的話,那麼就去查閱工廠年資名錄,從年資最低的工人查起,直到找到一箇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工作崗位爲止。

  c.雙方同意,對於任何具有年資的工人都不應棄之不用,因爲他們在年資方面享有的權利高於殘疾僱員。那些沒被安置的僱員將按照本章的有關條款予以重新分配。

  d.爲實施本條的規定,對於妨礙該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身體健康情況,必須由一名醫生予以書面鑑定。根據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書面鑑定進行重新鑑定。

  第十四條 年資名錄

  公司將編纂載有每位工人姓名、所在部門名稱和年資起始日期的年資名錄。若在年資名錄中發現差錯,必須隨時予以糾正。年資名錄將每兩個月向工會提供一次。

  第十五條 班次挑選優先權

  在部門年資的基礎上進行的班次挑選應有利於年資僱員,並須按下列條件辦理:

  a.在新工人受僱的頭3個月期間將不實行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就是說,工人在受僱的頭3個月內既可不行使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可不使這一辦法對自己不利。

  b.根據這一規定,僱員在任何一箇6個月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班次優先挑選權。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一條 資格

  a.按下面的規定,工人在享受年假的當年,必須工作一段時間纔有資格休假或享受帶薪休假。

  b.工作在500小時以下者,可享受按以下第二、三、四和五條規定的休假帶薪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但是,如果不休年假,他可有權得到報酬。

  c.在年休假當年工作在500小時以上者,將有資格享受下麪條款確定的按適當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

  第二條 一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年但不到2年者,將享受1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2%計算。

  第三條 二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2年但不到10年者,將享受2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4%計算。

  第四條 三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將享受3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6%計算。

  第五條 四周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20年或連續工作20年以上者,將享受4周的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8%計算。

  第六條 計算方法

  a.年休假,自其受僱之日起滿52周後,立即開始執行。

  b.根據收入百分比確立的休假帶薪標準是在僱員總收入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

  總收入包括:

  i.任何獎金或在這期間因加班而獲得的加班費。

  ii.不休年假所獲得的收入。

  iii.不休法定節假日所獲得的收入。

  iv.不休喪事假所獲得的收入。

  v.按本章第十三條規定在聖誕節閉廠期間所獲得的收入。

  vi.根據本協議第四章第四條規定因向陪審團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補償金。

  vii.根據第四章第八條規定,因享受獎勵工時所獲得的收入。

  viii.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工人補償金。

  ix.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金。

  x.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失業補償金。

  第七條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終止工作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不論以何理由而終止工作的僱員將失去休假或帶薪休假的資格。

  第八條 以付薪取代休假

  對僱員不應只給予帶薪休假權利給予放棄休假的權利。

  第九條 休假工資的發放

  如果休假申請在預定的休假日期前兩週得到批准,休假工資應在休假日期預定開始時發放。如果度假時間增加,比如,享有兩週假期的僱員提出要求,先休一週,過些日子再休第二週,而他的這一要求又得到了批准的話,那麼每週的工資應分別發放。

  第十條 休年假期間的法定公休節假日

  在僱員休年假期間如出現第十章第三條規定的某個法定公休假日,年休假期應允許向後順延一天。額外增加的這個年假日應放在年假休完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雙方理解並同意,對額外增加的這個節假日不再付薪,因爲在他休年假期間出現的這個法定公休節假日已經被全額支付了法定公休節假日工資。

  第十一條 年假期間閉廠

  如果公司認爲有必要在年假期間閉廠,並在該年4月1日前把準備閉廠的計劃通知工會和僱員的話,不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第十二條 年休假的安排

  公司在年休假期應安排每個僱員休假,在安排過程中,應儘量滿足每個有資格享受年假的工人對休假時間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 聖誕節期間的閉廠

  a.除應要求繼續工作的工人外,公司將在聖誕節前一天(或把這一天看作是聖誕節前夕假日)開始,直到新年元旦(或者把這天看作是新年假日)期間安排聖誕節閉廠。在此之前或之後安排的正常工作日缺勤的工人將得不到聖誕節假日工資。

  b.在其他方面合格的所有工人都將得到包括輪班獎金在內的8小時工資。如果是計時工,則以固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如果是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

  c.根據第十章第三條b款1、c款1到c款5規定的各種條件,不應發生重複支付節假日工資的情況。

  d.對在閉廠期間(公休節假日除外)應要求進行工作的僱員,將在其年資的基礎上,予以首先安排工作。在閉廠期間工作的僱員,將獲得其工作應得的正常補償金,還可得到第十三條b款規定的閉廠報酬或獲得同等的雙倍工時工資,但不應得到公休節假日工資和其他補償金。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一條 工作周

  a.公司確定的40小時工作周,從前一箇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開始,一直延續到下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爲止。

  b.定義

  i.“每日”一詞是指從僱員開始工作之時起的24小時時間。

  ii.“星期六”一詞是指星期五午夜到星期六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

  iii.“星期日”一詞是指星期六午夜到星期日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而“法定公休節假日”一詞是指法定公休節假日前的那個公曆日的午夜到公休節假日當天午夜的這段時間。但開始在星期日午夜前工作周的第一天上班的第三班工人,或者他們的工作日是在節假日午夜前開始的,情況例外。在此情況下,該日將被看作是星期一或是緊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

  第二條 加班獎金

  a.對超過每天8小時和每週40小時工作的所有時間,將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b.對星期六的工作時間,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c.對在星期日工作的時間,加倍支付報酬。

  d.對下面第三條所指的公休節假日工作的時間,如果有的話,也加倍支付報酬,這種報酬不算下面第三條所規定的範疇。

  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爲同一天或同一小時支付兩次加班費或獎金,頭班工人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二班獎金,二班工人也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三班獎金。

  f.任何部門若需要加班或指定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加班,應在部門工人之間和在經常從事需要加班的特殊工作崗位以內,將加班時間和次數分配均衡、合理、得當。

  g.公司應及時將加班任務通知工人。

  第三條 法定公休節假日、節假日報酬和支付節假日報酬的條件

  a.應在下列法定公休節假日向僱員支付工資:

  新年元旦

  復活節前的星期一

  先烈紀念日

  7月4日

  勞動節

  感恩節

  感恩節後的第一日

  聖誕節除夕

  聖誕節

  新年除夕

  須按下列條件執行:

  所有僱員將獲得8小時工資,如以計時支付,則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以計件支付,則按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包括輪班獎金在內。

  b.僱員將根據下列條件在上面所指的節假日得到報酬:

  i.如果他們是非全日製工、臨時工或試用工;以充分正當的理由被暫時中止或解僱的工人;接到公司要求但拒絕或不願在節假日到崗工作的工人,則不能享受節假日報酬。

  ii.在法定節假日之前或之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享受節假日工資的資格(根據以下c款和d款的規定)。所獲得的獎勵工時假將不得累積爲一箇可獲得報酬的節假日,在任何一箇規定的節假日遲到半小時或不到半小時的僱員,就應被取消享受節假日報酬的資格。

  c.在法定節假日前和/或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資格接受節假日報酬,除非這種缺勤的原因是下面所列舉的原因之一,此外已在有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周工作了部分時間的工人也可例外:

  i.工人造成的工傷。

  ii.由值班醫生出具證明僱員確實在患病。

  iii.僱員直系親屬死亡(指僱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夫、姐妹、妯娌、女婿、兒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死亡),如果有要求的話,僱員應提交有關證據。

  iv.休年假。

  v.爲陪審團提供服務。

  d.如果法定公休節假日正好同星期日趕在一起,應把下星期一作爲假日(如果星期一也是法定公休日,則把星期二列爲公休假日);如果同星期六趕在一起,則把星期五作爲法定公休假日(如果星期五也是法定公休節假日,則把星期四作爲法定公休假日)。

  第四條 簽到

  已完成上個工作日的工作,並已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班次簽到的僱員,如果沒被分配其他工作,應得到4小時工作報酬,除非他已被提前告之不要上班和他在完成自己正常班次開始4小時以前,就已失去了工作。此外,由於發生公司無法控制的諸如火災、水災、其他不利氣候條件、爆炸、供電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的僱員失去工作的情況,也不適用於此款

  第五條 下班後被召回幹其他工作的工資

  如果僱員在完成正常班次的工作離崗後又被召回幹另外工作,那麼根據下面的條件他應被允許幹最低兩小時的工作,即他至少應得到不少於2小時的工作和得到按分配的工作崗位工資率計算的且不低於其正常小時工資率的報酬。如超時的話,這種工作2小時的部分時間應按適當的工資率付酬。

  根據本條在第二班或第三班被召回工作,且已爲其工作時間領到加班費的工人,將不再得到輪班獎金。

  第六條 休息時間

  公司的現行政策允許僱員在每個工作班次中間休息最多10分鐘時間,以便用快餐,本公司對這段時間的現行付酬辦法將不作任何變動。

  第七條 班次工時

  a.正常的班次工時如下:

  i.第一班

  上午7:00至下午3:3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ii.第二班

  下午3:30到午夜12: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iii.第三班

  下午10:00至上午7: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如果工人連續操作的話,正常班次工時如下:

  i第一班

  上午7:00至下午3: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

  間。

  ii.第二班

  下午3:00至11: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iii.第三班

  下午11:00至上午7: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第八條 清掃時間

  所有工人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10分鐘停止生產性工作,以便從事必要的清掃或其他整理工作,也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5分鐘離開工作區,以便整理個人衛生和其他事宜,公司爲這段時間付薪的現行慣例依然不變。

  第十一章 管理權

  根據本協議條款的規定,公司已經授予並將繼續單獨授予管理工廠和指揮工人的權利,包括指揮、計劃和操作工廠經營權,向工人分配工作權,制定和改變工作計劃權,僱傭、提升、降職、停職或因故解僱工人的權利,或因缺乏工作職位和其他合法理由裁減工人的權利,引進新的經過改進的措施或設備以更換現有的生產方式或設備的權利,以及決定是否生產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等等。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一條 協議之效力

  在本協議生效之前實施的,包括本協議第一章確立的談判單位的職工在內的所有就業條件,在本協議生效之時將全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和效力。本協議將就其所涉及的一切問題終止和取代過去的一切做法、協議、程序、傳統、條例或規定。

  第二條 協議之條件

  雙方認爲,在本協議談判達到高潮期間,雙方在沒有約束、高壓、恫嚇或其他限制的情況下,享受並“行使了對任何問題都提出了要求和建議或提出了反要求和反建議的權利與機會”。雙方還認爲,其他第三方沒有義務就此間提到或沒提到的任何問題,即使是單方或雙方在談判或簽署本協議時還不瞭解或沒有考慮到的問題,舉行談判或集體談判。在本協議實施期間,根據本協議規定,本協議的條款可以被替換、更改、增添、刪除或修改,但只有通過雙方自願協商、達成文字修正案後纔可進行。

  第三條 協議之合法性

  如果主管法院宣佈本協議中的任何章、條、款爲非法內容,它們將自動從協議中被刪除。其餘的章、條、款如果不受被刪除的章、條、款的影響,在本協議實施期間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一條 集體醫療保險

  本協議包括的所有年資工人及其家屬都有資格享受公司提供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在說明文件g中作了規定,如自願加入了優惠供給者網計劃,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則在證據文件i中作出了規定。有關工人爲其個人或家屬享受這種保險待遇須按下列情況交納費用:

  a.對於經批准休假或處於被臨時解僱30天或30天以上的享有資格的工人來說,如果該工人在休假或被解僱期間已交納了保險金,他或其家屬可享受這種待遇。但保險金須在他應支付的那個月的第一天之前支付。

  b.如果配偶雙方都有資格享受工人福利待遇,只有一箇人有資格享有家屬福利待遇。

  c.工人保險將因工人就業終止而終止。

  d.所有工人都應按要求籤署一項本人或家屬加入保險的申請,申請書籤名後方能生效。

  e.由於非職業或職業事故、工傷或生病而不在班上工作的工人將享受集體醫療保險的待遇,工人在其享受傷殘保險期間不須交納任何費用,但不得超過26周。

  f.下文規定的福利待遇應同其他集體保險覆蓋的範圍相協調。如果受保人從其他保險計劃獲得了醫療保險、牙醫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服務的話,按照說明文件g和i中所提到的福利計劃的這種福利待遇,連同其他這類的社會待遇,將被減少到一定程度。但不會超過這項計劃和其他這類計劃所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和傳統費用開支的100%。

  g.如果一箇有資格享受這種待遇的工人也被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當作一名家屬對待的話,那麼公司將被認爲是主要的保險人,公司將根據由此提供的保險標準支付全額福利費用。如果一箇有資格的工人家屬在享受本項保險計劃的同時,還受到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的資助的話,本項計劃所提供的保險將不再適用,除非其他項目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險費標準與本計劃不同,本計劃將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集體人壽保險

  工人在退休之前將享受以下人壽保險待遇:

  a.工作2個月但不足2年

  6000美元

  b.工作2年但不滿4年

  8000美元

  c.工作4年但不滿6年

  10000美元

  d.工作6年或6年以上

  12000美元

  第三條 因事故死亡和致殘福利待遇

  如果一箇按本章第二條受保的人受了傷並在受傷之日起40天內遭到下文所規定的損失的話,公司應根據本政策的各種規定支付:

  a.殘廢大額賠償金;

  b.因從手腕或其以上處失去一隻手,或從踝骨或其以上處失去一隻腳,或喪失一隻眼睛,給予大額賠償金的一半;

  c.上文b款所規定的一人以上的大額賠償金,但是對因同一事故而受傷遭受的損失支付賠償金總額不應超過大額賠償金。一箇人的大額賠償金的數額,應根據本章第二條列舉的保險類別來確定。

  第四條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a.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將向享有年資的僱員支付疾病和事故補償金,該種補償金的數額爲每週補償金的60%,即不超過185美元,時間不超過26周,從以下日期計算:

  i.非工業事故的第1天;

  ii.患病的第8天;

  iii.住院的第1天;

  iv.院外動手術的第1天。

  b.任何完成試用期的僱員都有資格加入喪失工作能力保險,如果該僱員加入並又在崗位上工作的話,此保險將自他加入之日起生效。如果該僱員不在崗位上工作,保險將從他返回工作崗位之日起生效。

  c.無論根據任何日期確定的周補償金數額都只相當於周基本收入額,包括按計件工資計算的收入,但不包括輪班獎金,如果是計件工,將按確定日期以前的連續13周的平均周基本收入計算。每年的第一個確定日期是1月1日。在確定這種周補償金的過程中,僱員在這13周內被暫時解僱、制定工人周補償金支付辦法、制定住院補貼辦法、休假或經批准制定周補償金而缺勤等將不包括在內。但因獎勵工時所得到的休假和金錢、喪事、爲陪審團提供服務、休年假、因工會事務和公休節假日將包括在內。

  第五條 醫藥處方計劃

  公司按說明文件g和i的規定提供醫療處方計劃。

  第六條 同工人補償計劃的關係

  如果一箇僱員因臨時完全喪失、部分永久性喪失或全部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而申請加入工人補償計劃,公司將支付每天35美元的補償金,最多支付3天。

  第七條 牙齒保險計劃

  公司將按說明文件h規定提供牙醫保險項目。

  第十四章 工資

  第一條 工資類別和工資率

  a.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計時付薪工作分類表附在說明文件a內;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獎勵工資工作分類表附在說明文件b。

  b.爲特殊僱員制定的特別工資率分類表附在說明文件c。

  c.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所有上述工資率立即生效,直至協議終止。對於上述所有工資率的調整應按適當的工資率進行。

  d.列入說明文件c的僱員應享受說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資;工資率的調整依照本章第一、二、三條中的規定執行。依照本章規定,若某一僱員由說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作崗位正式轉入其他工作崗位,他將不再享受說明文件c列舉的工資率。

  第二條 普遍增加工資

  a.普遍工資率–自1992年4月30日起立即開始的付薪期內有效。由說明文件a、b和c所列出的僱員的各種工資率將是在本協議生效期間予以支付的工資形式。

  b.一次性工資支付

  i.從1994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工資單上現有的談判單位僱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基礎工資率計算的相當於其上一年1%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工資將於1994年7月份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ii.從1995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談判單位工資單上現有的僱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其基本工資率計算的相當於上一年2%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一次性工資將於1995年7月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第三條 生活費津貼

  a.本條所列的生活費津貼,於1992年5月1日起生效。

  i.按下面第2條確定的生活費津貼百分率將適用於上述第一條所列的工資率,其結果出現的每工時的零頭美分將加入按上述第二條計算的適當的工資率。

  ii.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生活費津貼的上下調整,將在美國勞工部勞工統計局公佈的官方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的基礎上,按本條的後續規定進行,時間將從1992年6月1日開始到本協議終止時爲止。

  (i)在協議實行期間,生活費津貼調整將依據以下基礎進行,而依據勞工統計局統計的1992年2、3、4月份的平均生活費用指數和據此以後的每年這3個日曆月份的平均指數進行調整,直至1996年2、3、4月份爲止。

  (ii)如果工資基點出現增減時,勞工統計局統計的這3個月曆月份的平均消費價格指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413.1點。

  (iii)按上述(a)款規定,在任何3個日曆月份實行的生活費津貼額均按以下計算方式獲得:

  以勞工統計局公佈的上述3個日曆月份消費價格指數的平均數爲基礎,如果該指數(以1967年的指數爲100)每增加或降低0.9,那麼津貼就應是第二條所述的工資率的0.11%,見下表:

  0.9           0.9           0.11

  414.0         414.2         62.83

  414.9         415.1         60.94

  415.8         416.0         61.05

  416.7         416.9         61.16

  417.6         417.8         61.27

  418.5         418.7         61.38

  419.4         419.6         61.49

  420.3         420.5         61.60

  421.2         421.4         61.71

  422.1         422.3         61.82

  423.0         423.2         61.93

  423.9         424.1         62.04

  424.8         425.0         62.15

  425.7         425.9         62.26

  426.6         426.8         62.37

  427.5         427.7         62.48

  428.4         428.6         62.59

  429.3         429.5         62.70

  430.2         430.4         62.81

  431.1         431.3         62.92

  432.0         432.2         63.03

  432.9         433.1         63.14

  433.8         434.0         63.25

  434.7         434.9         63.36

  435.6         435.8         63.47

  436.5         436.7         63.58

  (iv)以上所述的生活費津貼將按照上述第三條a款規定實施。

  (v)如若勞工統計局在本條a款第2項所提及的付薪期開始之前或開始時尚未發佈消費價格指數,那麼,按要求津貼的調整應在價格指數公佈之後的第一個付薪期開始時進行。

  (vi)儘管由於後來勞工統計局公佈的消費價格指數可能會有所修正,但不會據此作出補發工資或其他方式補償的調整。

  (vii)協議雙方同意生活費津貼的連續調整,將以勞工統計局按現行方式和同一基礎計算得出來的官方月消費價格指數爲基礎實行,除非雙方同意採用其他方法。如果勞工統計局改變了消費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或基礎,那麼協議雙方則將一致同意修改計算生活費津貼的方法。

  第四條 新工作崗位分類

  在介紹談判單位的不具有任何現有崗位分類主要作用的新工作崗位時,企業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新工作崗位的分類情況,包括工作崗位描述、勞動等級、所確定的一種或多種工資率,以及新工作崗位是否以日工或計件方式付薪或是兩者兼用。

  第五條 標準工時獎勵計劃

  說明文件d所顯示的公司的標準工時計劃及其該計劃中的部分計劃,將向超過作業標準的生產工時提供獎勵,獎勵標準是依據操作標準確立的。

  第六條 職業工資率

  按照公司的標準工時獎勵計劃,獎勵工資和職業工資率的分類將是計算收入的基礎。

  第七條 保證工資率

  a.按說明文件b規定,對接受計件工資的工人的非計件工資時間將支付適當的保證工資,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非計件工資時間包括在沒有計件工資標準的作業線上工作時間和本條規定的因機器檢修和待料的停工時間。

  b.最低保證工資是按天以計件工資標準對計件工時(例如,對一項有計件工資標準的操作)支付的工資。這種保證收入相當於對當天所進行的作業,按保障工資率和適當的工資率所支付的計件工時的小時工資。

  c.實行計件工資的僱員可以要求審查或提出關於某項操作的計件工資標準是否適當的申訴,並將申訴提請班組長注意;同時還可以記錄他操作的開始和完成時間,此工作時間的收入應不得低於保證工資率。在此基礎之上,僱員須一直進行操作,直到審查完畢或申訴得到處理。

  d.如果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所分派的已建立了計件工資標準的操作中遇到機械或材料方面的故障,他應提請班組長予以注意。如果班組長已經認可了故障並指使僱員繼續這項工作,那麼,從僱員通知班組長到故障排除這段時間內,僱員應獲得不低於保證工資率的報酬,除非爲這種臨時出現的故障情況確立了計件工資標準。

  e.如果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新的和改變了計件工資標準的操作中遇到了故障,他可通知班組長並要求複審這項操作和計件工資標準。由班組長確定本條規定生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僱員應得到不低於保證工資率的報酬。

  f.當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除非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班組長承擔,那麼,該計件工在其操作時所花費的時間可以得到保證工資。對於返工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保證工資的報酬。然而,公司可以建立包括臨時工作在內的計件工資標準。

  g.另一方面,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班組長批准的情況下,可以記錄他開始進行的按計件工資標準支付報酬的指定的操作時間和他完成這項任務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他應得到不少於保證工資的報酬。記錄操作工時的方式將由公司具體規定。

  h.對工人造成的次品實行扣除報酬的辦法:

  i.對僱員集體造成的次品,扣除集體的報酬。

  ii.對單個僱員獨立操作造成的次品,扣除其個人的報酬。對於造成所有其他次品的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八條 計件工作的分派

  a.僱員的計件工作分派是按其日常工作分派的崗位或工作崗位,它可能包括特種機械、設備和工作場地。

  b.當這一工作條件在其他情況下不受本協議的保證時,由公司分派到工資率較低的臨時性計件工作崗位上的計件工,應得到他所從事的最後一箇計件工作崗位的保證工資。並且,按照公司標準工時計件工資計劃,相應的職業工資率應成爲計算收入的基礎。

  c.當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由於缺乏材料和/或設備、電力不足或機器故障等原因而無法繼續正常工作,但要求仍留在工廠和操作中斷持續6分鐘或6分鐘以上時間時,在以這種停工而從事的操作所獲得的保證工資率應成爲停工時工資率,並且如果僱員在停工期被臨時分派從事其他工作,也應成爲最低保證工資率。

  d.註明:臨時分派的工作任務(不是調動或正式重新分配工作崗位)完成和停工的故障排除以後,僱員仍須回到他正常的計件工作崗位上去。

  第九條 非計件工時的工資支付

  a.對計件工的所有非計件時間,將以適當的保證工資率支付其報酬,但下面所列情況除外。

  b.當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從事某項將要設立但還未設立計件工資標準的工作時,則按照爲職業工資率的勞動等級確立的小時工資率支付報酬。

  c.在按d款所列的下列特殊情況下,將按小時工資率支付計件工報酬,這種小時工資率相當於他們正式工作時間的小時平均工資,其計算方式在下面f款中已經列明。

  d.當僱員被調離他現有的、預定的和可以從事的正常工作崗位並按班組長指令從事下列工作時:

  i.返工某位僱員因某種情況不能由其返工的不合格工作。

  ii.從事替補另一工作崗位上臨時缺勤的僱員的工作。

  iii.指導新僱員或缺乏經驗的僱員。

  iv.修復公司已決定不讓供貨商返工或不向供貨商退貨的已購入的不合格的零部件。

  v.當僱員從他的工作崗位上被再次分派從事其同一工作類別的另一項工作,而其原來的工作崗位則被分派給另一位僱員時。

  vi.當某僱員被送往客戶處從事某機械製造公司的修理工作時,他所獲得的工資將高於平均收入或他的那項工作的基本工資。

  e.在出現任何需要支付小時基本工資的情況時,僱員應立即通知班組長。如果班組長允許僱員進行這項工作,那麼,這項工作的開始和結束時間應該在僱員的每日工時報告上註明並由班組長予以證明。

  f.計算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的小時平均基礎工資的方法如下:在以工時計量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內,將全部工時的金額支付量(不包括輪班津貼和加班津貼)進行劃分。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過程中不應把每年盤存貨物和/或休年假停工期間的時間算在內。

  第十條 特別工資條款–集體計件工作

  a.當某一非熟練工人被分派到某一按計件工資標準支付報酬的作業組時,應執行以下工資條款:

  i.計算支付給整個作業組的實際工資。如若支付的實際工資等於或高於熟練作業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工資水平,則以真實支付工資水平支付作業組全體成員工資。

  ii.如果支付的實際工資達到上述a款第1項的標準,或是少於熟練作業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支付水平,則採用以下方法:用除非熟練工人的工時以外的所有付薪工時計算作業組的工資。熟練工人的工資將按這種方法支付,其水平將達到但並不超過熟練作業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平均工資水平。在任何情況下,他們的收入都不應低於保證工資率。非熟練工人的工資將按上述a款第1項所述的實際工資率支付;同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保證工資率。本項條款的有效期由主管人預先決定,但不應超過3天。

  第十一條 計件工資標準

  a.所有新的計件工資標準的建立或現行標準的改變都將由工業工程部承擔。除該部以外其他單位均不得向車間發佈計件工資標準。當某項操作以工業工程部認可的適當方式進行,並在某項研究完成和在此後計算出計件工資標準後,計件工資標準將在適當的時候公佈,並不會耽擱過長時間。

  b.在確定計件工資標準的過程中,工業工程部將通過工時研究、設備數據以及其他綜合方法來確定操作要素的時間值。

  c.將爲使用陳舊零部件而進行的操作建立新的計件工資標準,過去沒有對使用這些老部件進行的操作制定計件工資標準,也沒有對使用這些老零部件進行的操作增加新的計件工資標準。

  d.不是從前生產的新部件可用於生產老式工具、汽車、卡車或老式拖拉機。新式工具、汽車、卡車或新式拖拉機使用的零部件是新部件(鏟雪車、草坪和花園拖拉機及類似工具也被視爲工具)。

  e.所有使用新部件進行的操作都被視爲新操作,新的計件工資標準也將隨之而建立,除非新部件被認爲是同早期生產的老部件相同,或使用新部件進行的操作與使用老部件進行的操作相同。若是這種情況,爲用於老部件進行的操作而制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將適用於使用同一新部件而進行的操作。

  f.除下列情況下,計件工資標準不得減少或增加:

  i.糾正計件工資中出現的因辦事員或計算造成的差錯。

  ii.調整由於設計、設備、材料規格或生產方法變化而引起變化的操作計件工資標準。當這種變化僅影響某一操作的一部分,例如,一箇動作或數箇動作,那麼,計件工資標準的變化將僅適用於那些已經發生變化或受到影響的一箇動作或幾個動作上。

  g.班組長一旦決定改變或建立新的計件工資標準,他應儘快把這樣做的情況和原因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的部門工人代表。

  h.有關計件工資標準的信息應放在有關僱員和工人代表可以看到的地方。

  i.如果僱員認爲上述f款第1、2項提出的計件工資標準調整失敗,那麼,他們可以提出關於計件工資標準調整不當的申訴。這類並僅限於這類的因計件工資而引發的申訴可提交仲裁程序處理。

  j.仲裁人的權限只限於對以下問題作出裁決:

  i.若在計算計件工資標準過程中發生因辦事員或計算方面的差錯;

  ii.若在設計、設備、材料規格或生產方式方面發生的變化;

  iii.如果在設計、設備、材料規格或生產方式方面發生變化,那麼,改變了什麼因素?

  k.除根據上述f款第1和第2項提出的申訴外,如果存在下面的情況,亦可提出:

  i.提出計件工資標準是否根據標準工時計件工資計劃已制定出來的問題;

  ii.提出計件工資標準是否恰當的問題。

  第十二條 日工作記錄

  僱員應以公司規定的方法記錄一天中從事的所有工作,除非這天沒有幹活無法記錄。在作記錄的僱員不知曉的情況下,不得更改他的工作記錄。有關僱員的工作記錄可按僱員的要求提供給他們,以使他們瞭解上次付薪期後的2周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計件工資的估計

  所有的操作崗位都有計件工資估計標準,這些操作崗位被認爲是使用新的非同一規格的機器部件而進行的新操作。現行的計件工資估計標準仍將在特殊操作崗位上使用,直到新的工程操作計件工資標準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b款所列的步驟建立爲止。

  第十四條 輪班資金

  a.如工廠中實行兩班或三班工作制時,被分派做第二班的僱員將得到每小時20美分的額外津貼;被分派做第三班的僱員將得到每小時30美分的額外津貼。當日班或第一班僱員被分派加班並延續到中班時,這時第二班僱員的每小時20美分的津貼將不再適用。當第二班僱員被分派加班並延續到第三班時,這時第三班僱員的每小時30美分的津貼也不再適用。當第三班僱員被分派加班並延續到第一班時,這時第三班津貼繼續有效。

  b.雙方同意,在下午2時以後和晚間10時以前,任何時候開始的“班次”被認定爲第二班。在晚上10時以後和次日凌晨4時以前任何時候開始的“班次”則應被認定爲第三班。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第一條 分類

  a.根據第一章所承認的範圍,可按定期契約把學徒分爲下列幾類:

  機修工

  機工

  工具和制模工

  電工

  學員可以按下列類別招收:

  金屬片裝配工

  第二條 資格

  a.按本計劃應從合格的申請者中選擇學徒和學員。當職位空缺超過具有年資的合格申請者時,剩餘的職位空缺應根據申請者條件由公司以外的申請人填補。

  b.爲了完成培訓計劃,僱員必須具備高中畢業或相當學歷。

  c.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必須能夠適應培訓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 具有年資的僱員

  有關職位空缺的通知交在公司佈告欄張榜公佈。對此感興趣的年資僱員可以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和標準

  a.對於所有申請人的選擇,均應按其素質高低排列;但是,當兩個或更多的具有年資的申請人位於同一水平時,那麼,資歷最深的申請人將被選中。顯然,如果具有年資的申請人不具備最起碼的素質要求,那麼,空缺將按照“勞動協議”的規定補充。

  b.在挑選申請人過程中將採用以下標準。每位申請人都要經過能力考試。對於在考試後顯示出其達標能力的申請人予以登記,並按以下分數制排列:

  標準                             最高分

  i.能力考試                         50

  如果使用實際成績,將對同其最低資格成績

  有關的內容評出等級。如果只使用資格成績,

  將對所有的資格條件給予最高分數。

  ii.教育(在校成績單)                   20

  同空缺職位有關的所學的科目和已經取得的等級。

  iii.以前的工作經驗。                   20

  iv.對面試的評估:履歷、興趣、年資和態度。         10

  以上選擇程序可依據“聯邦和州立法”以及“總統的行政命令和指令”加以修

  改。

  c.僱員關係部將同申請人就讀的高中或學校的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聯繫,以獲得有關申請人是否已畢業以及其所學課程、在班中名次、出勤記錄、個人品質和同別人相處的能力等等。

  d.爲確定有年資的申請人的特定工作經驗、擔任這些工作的能力、綜合工作記錄、出勤、與人交往的態度與能力,僱員關係部將同具有年資的申請人的公司主管人,以及同所有申請人以前的僱主進行聯繫。

  e.僱員關係部將同申請人列入的個人參考名單中的人進行聯繫,以便確定申請人的特點、願望、態度和興趣。

  f.僱員關係部和有關的技能專業部門的主管將單獨面試獲得資格的申請人。面試的目的是確定和評估申請人的動機、職業目標、穩定性和興趣。

  g.未被選中的申請人,將被考慮填補以後的空缺職位,如果他們同意這麼做的話。然而在填補空缺時,對合格申請人的選擇和確立他們各自的等級順序都須根據所有申請人的有關潛力進行。

  第五條 學徒比率

  a.任何一箇工作崗位招收學徒和學員的人數都應受到限制。

  b.上述限制不應用來解僱任何現已招收的經本協議雙方的共同協商同意,可以增加或減少學徒的比例。

  第六條 年資

  a.本協議生效日之前招收的學徒可以不受本協議有關年資規定的約束。本協議生效日之後招收的學徒將須執行本協議有關年資的規定。如果公司認爲學徒的進步不令人滿意,那麼,公司一方將不再承擔繼續培訓這名學徒的義務。

  b.不論任何原因,當學徒被調離他們的培訓崗位,包括畢業,並被分派到工廠或其他工作崗位上就業,他們將獲得完成學徒或培訓計劃的年資。

  c.完成學徒任務後,僱員將被分派進入到具體的已招收了僱員的工作崗位。如果這一工作崗位不需要增加僱員,那麼應按照有關年資條款的規定安排裁減下來的人員。

  d.當公司認爲由於培訓人數過多,需裁減一些學徒時,那麼,應首先裁減學時最少的學徒。

  e.當公司認爲有必要在學徒培訓班中增加僱員人數時,那麼,按照上述d款被裁減的僱員將返回培訓班,其順序是擁有最高學時的學徒將首先返回。並且,按照上述d款被裁減的僱員將在培訓班增加其他僱員之前返回學徒培訓班。

  第七條 工資率

  a.對本協議標準所包括的在每一工作崗位上的學徒,應按如下逐步增加工資待遇的辦法支付工資:

  第一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65%

  第二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70%

  第三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75%

  第四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80%

  第五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85%

  第六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90%

  第七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95%

  第八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100%

  b.對因以前受過培訓而獲得了學分的申請人,應按其獲得學分時期的工資率支付其工資。

  c.完成學徒學業後,計時工資率將增加到該僱員受僱的那個具體工作崗位上的最高工資率。

  第八條 學時分

  a.對申請人在參加學徒培訓班之前所獲得的行業經驗可以打分。對於外部的申請人,這種工作經驗必須在學徒期內或是在其他學徒培訓班獲得,而不應在行業或職業學校工作中獲得。對具有年資的僱員以前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可以打分。

  b.根據對退伍軍人在服兵役期間表現的審查,回公司工作的退伍軍人在服兵役期間獲得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可以獲得分數。

  c.在僱員參加學徒培訓班期間,公司可以決定僱員需學習特殊培訓領域所要求的必要的知識和/或技能,這樣,僱員可獲得最高學時分,而不必完成所有的全部學時。如此獲得的學時分將被計算在獲得某一類別工作學習畢業時所要求的總學分之內。如有必要,僱員的工資率可在獲得學時分時加以調整。

  d.如果根據上述c款作出任何決定,公司應將這一決定及其原因通知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

  第九條 相關的課堂學習

  a.公司要求學徒通過課堂學習或函授形式完成有關的培訓課程。公司將確定適合兩種情況的課堂學習方式。

  b.通常,有關培訓所用時間每週不少於4小時,每1000小時最少爲84小時。但是,公司有權修改學習程序,以便提供更長的連續的課堂學習時間,以彌補每週4小時,每1000小時84小時的課堂學習時間。這類培訓的時間和地點由公安確定。並且,學時一旦被採用,就應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支付學徒工資。

  c.公司將要求學徒從其工資單上扣除100美元,進行儲蓄以支付函授課程和(或)其他必需的課堂學習資料費。如果僱員完成了他的學徒計劃,那麼,上述儲蓄將歸還本人。

  d.如果一些學徒不能履行其義務,令人滿意地完成課堂學習任務,那麼,公司可以暫停或取消僱員的學徒培訓計劃。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被告知這種決定,因爲此舉將取消學徒作爲學員的資格。

  第十條 對學徒的監督

  a.學徒應接受主管學徒計劃的協調人的全面指導,並接受其所在分派部門主管人的直接指導。學徒計劃的協調人有權根據工作培訓計劃將學徒由一箇部門調到另一箇部門。任何一箇學徒在某一預定工作項目滯留的時間均不得超過項目本身預定的時間。

  b.負責直接指導學徒的主管人應準備並填寫適合的檔案表。主管人應至少每30天向學徒計劃協調人彙報一次他們所指導的學徒的工作和進行情況。

  第十一條 工具

  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規定,學徒應採辦所必備的手工工具。這些工具可以通過公司按工資單扣除授權書的方式購買。

  第十二條 信息

  a.公司將不斷地向工會通報所有學徒的身份情況。

  b.公司將保存學徒在各種工作過程中的耗時記錄,並可在適當的時候應要求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予以審查。

  第十三條 學徒期

  學徒計劃期限將根據工作程序和與此有關的指令設立。

  第十四條 公司和工會會議

  a.公司和工會應每月進行一次會晤,就雙方於會前3日內提出的議事日程進行討論。討論的內容包括:雙方的意向、本章的執行情況,並向接受培訓的人員提出有關有效執行計劃的建議。

  b.公司的兩位代表應是僱員關係部經理和學徒計劃的協調人,或是由他們指定的人員。

  c.工會的兩位代表應是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和技術行業代表,或是由他們指定的人員。

  第十五條 工作進程時間表

  本條附有工作進程時間表(附件a、b、c和d)。雙方同意,培訓專業領域的順序將由公司根據所可能提供的工作,以及學徒的進步和對他們的需要而確定。根據公司的意見可以打破某一培訓領域的連續學時,也可以修改或更換培訓領域。只要這種改變對學徒、對部門的操作或是同第一章承認相一致的內容最爲有利即可。但是如果主要的變化超過10%,須經雙方同意纔可付諸實施。

  受訓人員工作程序安排:

  金屬板安裝

  需制定出的工作計劃共    20__小時

集體合同 篇20

  甲方(用人單位方以下稱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經濟類型:

  首席協商代表: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乙方(職工方以下稱乙方)

  工會組織名稱:

  全部職工人數:

  首席協商代表: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爲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乙方代表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甲方尊重並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和地位,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乙方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依法簽訂生效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甲方與員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甲方與員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單方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前徵求乙方意見。

  第八條乙方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甲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監督甲方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乙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協商代表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甲方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解除勞動關係。

  三、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經與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每年年初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水平,通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水平,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甲方變更工資分配製度和分配方式時,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

  (1)勞動定額的確定和修改;

  (2)獎金分配辦法;

  (3)津貼、補貼標準;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的工資支付辦法;

  (5)職工試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和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後進行。

  第十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經乙方同意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以下部門和崗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

  (1)

  (2)

  第十六條無論實行何種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第十七條雙方協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休假辦法。

  五、保險、福利

  第十八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乙方和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和比例。

  第二十條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宣傳和繳納工作,乙方有權對甲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按規定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甲方按規定提取各項福利費用,積極改善職工的文化設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對職工實行下列補充保險:

  (1)企業年金;

  (2)商業保險;

  (3)其他

  六、勞動安全衛生

  (甲方如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本節或以下列條款可刪減)

  第二十三條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環境、設施、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崗位員工進行培訓,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培訓、考覈、持證上崗;自覺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和支持協助行政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落實職工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項勞動保護措施,以保證職工在良好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對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七、女職工特殊保護

  (甲方如果開展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協商,可簽訂《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另見附件。如未籤專項合同,可將附件作爲本條。)

  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

  (1)

  (2)

  八、其他可供雙方選擇的協商內容:

  第二十八條其他協商內容:

  1。關於勞動紀律和獎懲

  2。關於職業技能和培訓

  3。關於保守商業祕密

  4。關於裁減人員

  5。關於涉及勞動關係的規章制度

  6。關於經濟補償和賠償

  7。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新合同。

  第三十條對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無規定的,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甲方與乙方應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條款出現;

  (4)企業被撤消、兼併或破產等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應按相關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十、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各推薦名代表成立聯合監督小組,並訂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甲方:

  乙方:

  時間:

集體合同 篇21

  第一條 爲規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爲,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爲。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爲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週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範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覈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爲本方協商代表。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爲。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瞭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併爲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佈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爲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瞭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後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於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爲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爲。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爲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簽字後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爲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 篇2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 的 畝荒地由乙方一次性買斷使用權,乙方依法從事農業、養殖業生產等經營。甲方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買斷荒地總面積爲畝。其中扣除林帶 畝,水渠 畝,路排渠 畝,員工宅基地 畝,實際買斷面積爲 畝。

  第二條:荒地使用權

  荒地一經買斷,乙方的使用權 年不變,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荒地使用費、交費時間及方式

  1、荒地使用費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民幣。

  2、其餘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乙方在開墾荒地的四周邊角自行定植防風林帶,費用自理。林木成材後,乙方按照《森林法》並經主管部門審批後採伐,雙方按甲3(叄)乙7(柒)分成。

  第五條、甲方權益、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期收取被買斷荒地的使用費。

  2、荒地買斷年限期滿,乙方對在經營期限內投資建設的房屋等建築、基礎設施、種植的樹木等,限三個月內作出處理後,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3、甲方在用水寬餘的情況下,可以給乙方提佛納甘農林用水,按規定收取乙方的水費。

  4、根據國家西部開發退耕還林及地區的有關政策,甲方前七年免徵乙方的農林特產稅。

  5、甲方保證被買斷的荒地沒有產權糾紛。

  6、合同期內,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與場其它單位同等的待遇。如農網改造。水利基礎改造、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協調解決乙方的生產、生活用電問題,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及地方投資的除外)。

  8、如果國家調整該宗土地使用性質,政府給予的補償,地面附着物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合同自然終止。

  第六條、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可依法繼承或轉讓。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2、乙方在買斷荒地使用權範圍內自行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合同期內,乙方買斷荒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不因企業改制、企業經營方式的轉變而改變。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有保護和桌布改善周圍生態環境的義務,乙方可以不參加甲方的義務勞動。

  5、乙方在經營中所有的.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事故等於甲方無關,甲方概不承擔乙方由此引發的任何經濟及其他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乙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否則,配上對方合同履行金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九條、荒地規劃圖作爲本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公證處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日期:

集體合同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生產)需要,聘用乙方爲企業試用職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爲3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試用期________元。可分下列情況:

  1、試用期表現突出,經考覈後可提前轉正;

  2、試用期滿如果能力尚不能勝任,將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試用期;

  3、試用期間如因品行不良,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無故曠工者,將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4、試用期間,試用人員如因個人原因或其它原因決定解除試用關係的,可自由提出辭職在甲方找到員工頂崗後方可離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5、試用期前因任一方原因解除試用關係甲方將根據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二、乙方在甲方從事務,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元,試用期間暫不享受正式員工的保險福利。

  三、乙方應嚴格執行甲方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合同期內,未經對方同意或無正當理由,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乙方因特殊情況需解除合同,應提前半個月通知甲方,否則按違約處理。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帶任何人進入廠區和住宿區;

  2、乙方在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應嚴格遵守“保密協議”;

  3、在合同期內,甲方提供乙方住房,但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負,包括水、電、燃氣、電話等費用,乙方有義務保護好住房內的一切用具,如有損壞,由乙方賠償。

  六、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論,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七、本合同雙方嚴格履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合同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平等協商制度,根據利益兼顧、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尊重和支持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支持業主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協助業主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合同爲區域性集體合同,覆蓋轄區企業,各企業在執行勞動標準,勞動保險、工資福利以及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企業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因業務合同需要和生產急需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徵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後實施,並依法發給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夏季高溫、冬季嚴寒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企業應採取措施,保證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或依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減少工作時間。對於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三章 職工福利

  第六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於員工福利。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改善職工文體、勞保、生活福利、醫療等待遇。

  第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各類津貼、補貼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勞動保險及安全衛生

  第九條 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勞動保險費用、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條 員工因公受傷、致殘、死亡以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出現因公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給於該職工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不斷改善安全、衛生條件,認真做好特殊工種、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五章 工資專項協議

  第十三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工會協商確定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 雙方根據政府公佈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企業保證職工收入隨着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本企業按月發放職工工資,並於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 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工傷職工停工等期間,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病假應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非因職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箇工資支付週期的,甲乙雙方可協商確定職工生活費標準,並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並與職工覈對簽字。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並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六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孕、產、哺“四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二十四條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在哺乳期內(嬰兒一週歲內)每天給予哺乳時間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箇嬰兒,每天哺乳時間增加一小時。

  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箇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二十七條 對於節育手術者休假,按當地計生部門《關於實施各種節育手術假期等規定的通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衛生用品。

  第三十條 “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企業給予女職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條 企業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七章 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落實集體合同所列條款。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集體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參加評先評模。

  第三十三條 工會與企業雙方爲加強合作和聯繫、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繫(協商)會議,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

  (二) 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應有本企業工會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代表的意見。

  (三) 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儘可能不佔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佔用的企業應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企業依法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

  第八章 勞動爭議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行政方及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3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四十一條 企業要支持配合工會及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籤約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區域企業:(附後)          年 月 日

  工會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簽字蓋章)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章)

  本合同覆蓋單位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 篇25

  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以下是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的: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3篇,歡迎參考閱讀!

  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爲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________崗位,爲_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保健食品費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實行____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爲每小時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____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癒的再延長____個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病假工資爲____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元,撫卹費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爲____個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____個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爲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元,直系親屬撫卹費____元,其他費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天;婚假____天,喪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爲:距合同期滿,每相差1年,發給相當於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12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於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爲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爲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爲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富餘職工時,以及________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________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爲____個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元,賠償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蓋章) 乙方: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機關:____(蓋章) 鑑證人:____(鑑章)

  合同鑑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二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籤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調整這種關係。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爲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爲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於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於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爲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於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爲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於模範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工會認爲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並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繫

  第四十九條 雙方爲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繫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爲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爲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後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製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後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佈。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書模板三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爲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爲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

  工會認爲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繫

  第三十九條

  雙方爲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繫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爲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爲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限爲年。

  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集體合同 篇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同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江蘇華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乙方)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經集體協商可以達到一致意見的單項、多項或者所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包括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增減幅度,工資收入水平,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準,特殊情況下工資標準等。

  二、工作時間

  包括工時制度方式,加班計劃和限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等。

  三、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時間、調休息安排、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的設立項目、資金來源以及享受的條件和標準、企業福利設施的修建、職工文化和體育活動經費的來源職工補貼和津貼標準,困難職工救濟、職工療養、休養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

  包括安全衛生的目標、勞動保護的措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改善的具體標準和實施項目,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職工未成年的特殊保護。

  六、勞動合同管理

  包括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辦法、經濟裁員的條件和辦法等。

  七、職業培訓

  包括職工上崗前和工作後的培訓,轉崗培訓、培訓的週期和時間表以及培訓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予以公佈。有效期五年,從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集體合同按簽訂集體合同程序進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2、集體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者企業生產工藝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4、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十、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勞動部門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集體合同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認可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集體合同生效後,簽約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企業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2、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資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內容進行協商簽訂年度協議,作爲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和補充。

  甲方代表:(簽章)乙方代表:(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見證監督方:(簽章)

  身份證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合同 篇27

  最新的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檢查表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_______________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

  一、工資集體合同草案:_______________

  二、工資集體合同訂立形式: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是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_______________

  四、是否向勞動局申報:_______________

  五、是否向全體職工公佈:_______________

  六、是否有中期檢查:_______________

  七、工資是否達到約定標準:_______________

  八、是否向職工報告履行情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工資集體合同監督檢查組

集體合同 篇28

  甲方(企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爲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關係,共同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各中小企業全體員工與各中小企業法人代表簽訂《中小企業集體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均有約束力,是企業經營者、工會和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勞動關係準則。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條企業應當尊重並支持企業工會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組織員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平等協商等途徑和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法》和企業規章所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第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企業和企業工會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方和雙方可提請______區勞動爭議協調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出訴訟。

  第五條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六條企業按月及時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相關福利待遇,並根據企業效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第七條企業應按規定發給職工必備的勞保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

  第八條工會有權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措施,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條本合同期限爲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______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經企業方代表和工會方簽字蓋章報勞動部門、_______區工會。本合同生效後,各方所屬的成員單位應當向各自單位的全體員工進行公佈。

  第十三條本合同壹式____份,每個企業一份、工會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聯合工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聯合工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聯合工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聯合工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體合同 篇29

  企業按月及時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相關福利待遇,並根據企業效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集體合同 篇30

  本合同由(簡稱企業)與工會代表職工(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爲,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要把安全工作做爲一項硬性的政治任務,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觀念,始終把企業和職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凡集團所屬各分廠、分公司、生產基地、處室、廠區等均須遵守本協議:

  1、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企業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負有認真遵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四條:本協議所指的勞動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規程。

  5、職業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

  6、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

  7、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8、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9、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本協議由企業方與職工方代表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企業方(企業法人代表)與職工方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本協議簽訂後,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規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責任心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企業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企業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九條: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要嚴格落實生產、儲存、使用場所動火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檢查,行政方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基建、消防、保衛、工會等部門進行綜合檢查;各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尤其是分公司生產新產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須向安全環保處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對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安全,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以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企業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十六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覈。

  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要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同時按市職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和健康檔案。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應及時給予治療休息;對不適應在原崗位工作的職工,調離原崗位。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也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行政方應及時向工會通報職業病檢查情況。

  職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和時限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九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企業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工特殊權益維護,不得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企業在女工懷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工會應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爲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會積極協助行政落實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羣衆性的 “安康杯競賽” 、“安全生產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有權瞭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採取的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向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職工依據有關法規有權拒絕企業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爲。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初期火災,要積極進行滅火併報警,當火災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傷害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撤離作業現場,同時千方百計儘快報警。報警電話:

  第三十條:職工在崗位生產工作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以文字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向上級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安全衛生協議履行檢查組(由企業行政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依法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季一次,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代會對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的檢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由行政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並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綜合檢查組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由於管理不嚴,而造成人身傷亡、火災、消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部門,企業將根據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工作中由於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經企業與職工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同時上報上級工會、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九條:合同期限爲一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籤或續簽的要求。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達成的意見可作爲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 篇3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位置

  甲方自願將本村土地承租給乙方使用。該土地位於東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 _________,北至___ _____,南至_____________,面積畝。

  二、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乙方承包土地可作爲種植、養殖或農產品深加工、建房等,可改變原有地貌,甲方不得干涉,但是不允許對外賣土。乙方爲了有效使用該坑,拉土填坑、平整地面,在承包期內,由乙方承擔費用。

  三、土地的承租期限

  該土地承租期限爲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後乙方優先續租,租金另行協商。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農村土地租賃合同該土地承租金共計 萬元人民幣,簽定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協助乙方協調甲方、政府及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以確保乙方的合法權益。

  4、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並無償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複發包該地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興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六、村委會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得因此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屆村幹部有義務告知下任村幹部廢坑對外承包的情況。

  七、該坑如涉及到政府徵地,徵地的補償款歸乙方,地上附着物補償歸乙方,乙方填坑所投入的一切費用,在政府徵用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填坑土方約m3及機械的費用按國家標準計算),未徵收的部分按照此合同繼續履行,被徵收部分的承包費退還給乙方。

  八、如涉及商業拆遷,由乙方出面協商,乙方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甲方無權干涉,因拆遷發生的補償款歸乙方,未佔用的部分按照此合同繼續履行。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在未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十、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另一方十倍的承包費及因籤合同造成的所有損失及費用。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出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承租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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