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特許加盟合同(精選3篇)

特許經營/特許加盟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特許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______

  聯繫電話:

  乙方(被特許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______

  聯繫電話:

  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過充分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其特徵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產品經營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並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公司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誌),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佈局、傢俱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經營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製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直接特許”,即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即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複合區域特許”,即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也可在特許區域內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准開設加盟店的住所。

  “建築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築物。

  第二條特許經營授權

  一、甲方擁有特許經營體系,經營範圍爲: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爲下列第__種:

  1、直接特許

  2、區域特許

  3、複合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准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的獨佔權利爲下列第__種:

  1、具有獨佔性

  2、不具有獨佔性

  第三條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爲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前終止或續期。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3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三、甲、乙雙方約定:符合下列條件且乙方要求續期時,應予續期________年:

  第四條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准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爲:中國____省__市___縣/區的下列區域範圍:

  東至: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

  (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

  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

  三、加盟店的面積爲____________。

  第五條特許經營費

  一、加盟費:

  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圓整),該筆款項應在本合同簽訂後十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1、固定金額:每年/月/半年爲人民幣___元(大寫:____圓整);

  首筆支付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對應期限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筆支付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對應期限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此類推。

  2、比例支付:按照加盟店營業額的____%計算。

  首筆支付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對應期限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筆支付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對應期限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此類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證金: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十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圓整)作爲保證金,以確保本合同的完全正當履行。

  2.甲、乙雙方約定,保證金由__甲方________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情形,甲方可要求從保證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償付。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十日內補足保證金並繳足欠款。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五、甲方指定收款賬戶:

  開戶行:

  戶名:

  如乙方需要,甲方在收款後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業祕密保護

  第六條信息披露

  一、雙方當事人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有關授予乙方使用的註冊商標、商號、專利或其他特許經營體系所發生的重大變化、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乙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甲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於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於被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證金不予返還,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商業祕密的保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乙方及其僱員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二、乙方承諾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保護甲方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雙方如未簽訂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論原因如何,雙方承諾對對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開業

  第八條設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義經營加盟店的,加盟店視爲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載明的權利,承擔本合同載明的義務。加盟店作爲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活動,獨立覈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二、除以乙方名義經營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經濟組織形式設立加盟店的,必須在加盟店開業前的日內,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經加蓋公章並由股東或投資人共同簽字的承諾函,承諾乙方及其股東或投資人的行爲受本合同約束,並願意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乙方的所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諾函的,甲方有權不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

  第九條商號的使用

  關於註冊商標作爲商號使用,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種方式處理:

  1、甲方允許乙方將註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提供書面授權文件,以配合乙方進行加盟店名稱變更登記手續。

  如雙方特許關係終止或解除,則乙方應於____日內辦理商號變更手續,不應再以甲方註冊商標作爲商號。逾期未辦理變更的,按5000元/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仍應儘快變更。

  2、甲方不允許乙方將註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

  第十條加盟店的經營資格

  乙方須保證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資格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許可證》、《環保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並具有經營特許經營體系項下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

  第十一條加盟店的開業指導

  甲方應對乙方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加盟店的選址、營業地的裝修佈置、人員的聘用等加盟店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二條加盟店的開業培訓

  在加盟店開業前,甲方應對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擔加盟店管理職責的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考覈後上崗,以確保乙方能夠獨立運營加盟店。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門店樣式、店堂佈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經營手冊》等,已確保乙方順利開展加盟店的運營。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十四條加盟店開業時間

  乙方應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正常開業,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條加盟店開業的條件

  加盟店開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照;

  二、營業地建築物的裝修經特許人驗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開業前的所有義務;

  四、加盟店符合《經營手冊》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四部分特許產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條除特許產品及爲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對於其他貨物,甲方可以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乙方選擇,但甲方不得強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貨物供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加盟店經營所需之特許產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供應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屬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產品,須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應商採購或自行製造。

  第十八條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採購特許產品,須至少提前三天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所需產品的數量和規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及時調配物資,滿足乙方需求。

  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九條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應在收到乙方要求維修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設備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維修。維修累計三次後仍不能排除設備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應負責爲乙方更換新設備。

  第二十條甲方應對所提供的特許產品質量負責,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賠付的,有權向甲方追償。甲方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加盟店銷售特許產品應當遵循甲方指定的統一零售價,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監督、培訓與指導

  第二十二條爲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加盟店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四條甲方應當在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輔導、檢查、監督和考覈。乙方應當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導員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審覈加盟店的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二十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對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擔加盟店管理職責的人員提供不少於次的統一培訓。

  第二十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持續地對加盟店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並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六部分知識產權的授予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識產權:

  1、註冊商標類:

  註冊商標名稱:______

  商標註冊證編號:___________

  覈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________。

  甲方應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爲本合同的從合同,並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另一方配合。

  2、專利類:

  專利名稱:_____

  專利證編號:________

  專利內容:___________。

  甲方應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爲本合同的從合同,並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甲方乙方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其他類:

  第二十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確保註冊商標的有效性,並及時辦理註冊商標的續展手續。

  第三十條乙方應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和《經營手冊》的規定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範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與其他商標、商號或標識組合使用。

  第三十一條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製作、使用或申請在相同類別註冊與甲方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

  第三十二條特許標識或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歸甲方所有,本合同終止後,甲方有權無條件收回。

  第三十三條乙方除爲特許經營目的之外,不得爲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許標識,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

  第七部分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三十四條乙方認可並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和統一性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乙方在加盟店的運營過程中,須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和《經營手冊》規定的統一運營標準,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作任何變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消費者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在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

  第三十七條乙方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費者直接向甲方投訴的,對確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九部分廣告宣傳與促銷

  第三十九條甲方發佈廣告宣傳、向乙方提供促銷支持,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甲方在每次推出廣告宣傳或促銷推廣活動之前,應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於活動前作適當準備。

  甲方統一推出的促銷/推廣活動與政策,乙方應予執行;確因客觀原因經甲方同意不執行時除外。

  第四十一條乙方可自行策劃並實施針對特許區域市場特點的廣告宣傳或促銷推廣活動,但必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並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十部分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二條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第四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應書面通知乙方,且應保證第三方無條件接受並承諾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條款。

  第四十四條乙方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應保證第三方無條件接受並承諾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條款。

  在轉讓之日起_一________年內,甲、乙雙方在特許區域內須遵守本合同關於商業祕密保護和競業限制的約定。

  第四十五條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培訓、技術指導義務;

  三、強行要求乙方接受除專賣商品及爲保證特許經營品質的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供應;

  四、累計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或因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造成乙方重大損失;

  五、因生產或銷售的特許產品存在缺陷或嚴重質量問題,被質監部門處罰;

  六、其它: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條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於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三、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註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大量投訴並被主要媒體曝光,品牌形象和價值及企業商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其它:________

  第四十七條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四、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範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五、拒絕參加甲方組織的初始的或後續的培訓;

  六、因管理和服務問題引起大量投訴或被主要媒體曝光批評,嚴重損害特許經營體系的商譽;

  七、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於泄露)商業祕密;

  九、故意向甲方陳述錯誤的或誤導性的信息;

  十、其它:__________。

  第十一部分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後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過十五日,則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可多選):

  1、要求甲方賠償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

  2、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九條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五十條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過____日,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責任(可多選):

  1、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

  2、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一條如由於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他經濟損失,則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甲方對外償付的,則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第五十二條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終止後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並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部分合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四條乙方獲准使用甲方註冊商標作爲加盟店商號的,應在本合同終止後日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名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日內返還甲方爲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複製品。

  第五十六條本合同終止後,除甲方接收外,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佈局、傢俱、設備,或清除註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七條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日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所有應付費用。

  第五十八條剩餘特許產品的處理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餘特許產品的處理方式爲下列第__種:

  1、甲方以原售價的百分之_一百___回購;

  2、乙方自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競業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滿後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第十三部分其它

  第六十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爲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儘快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在事件發生的合理時間內,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二條聯繫信息與送達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覆及其他任何聯繫,必須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或快遞),如系合同解除、終止等重大通知,應同時以快遞形式書面通知。

  二、雙方同意通過以下聯繫方式向對方送達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有關甲方和乙方的聯繫信息如下: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十四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採取以下第__種方式解決。

  一、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其裁決爲終局裁決;

  二、向本合同簽訂地(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的附件、從合同(如有)、《經營手冊》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甲方應將本合同簽訂情況報甲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乙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_

  附件列表:

  附件一:補充條款

  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附件3:甲方註冊商標證書複印件

  附件4:甲方《專利證》或其他權利證明覆印件

  附件5:經營手冊

特許經營/特許加盟合同 篇2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

  第四章?新建項目建設

  第五章?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六章?項目的移交

  第七章?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八章?違約的補救

  第九章?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其他

  第十二章?附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和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於?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協議一方: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協議另一方:?公司(下稱“項目公司”),註冊地點:?,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三條?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主要處理?的垃圾,日處理規模?噸/日(或?噸/年),主要工藝爲?。

  第四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託?於?年?月至?年?月對?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確定?爲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爲?,和?。

  第五條?(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願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爲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彙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爲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爲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並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爲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覈定日處理量、預計覈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每一部分都應視爲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爲項目公司或爲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覈准或批准,包括附件?所列舉的批准。

  _____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_____協議,並作爲本協議附件15附後。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年?月?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佈、修改或廢除;

  (b)在?年?月?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准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a)導致適用於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籤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爲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註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國籍: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_____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築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採購的一箇或多箇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箇或多箇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且不是由於另一方的作爲或_____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爲、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爲、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_____或_____行爲;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_____;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於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託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於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於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准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覈。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範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箇特許經營垃圾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範圍;

  b.爲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他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範圍和其他授權範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後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爲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年限後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徵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於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准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於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並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於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_____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採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後完工的審覈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後的重新驗收或審覈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並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後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於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爲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爲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於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範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

  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並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並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_____方式和金額並辦理完整的_____文件;協助相關部門覈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賬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戶,向境外賬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人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於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特許期結束後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後恢復性大修的時間、範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於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後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_____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於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於移交維護_____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_____單、暫保單和_____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後原項目公司僱員的處置。

  (9)明確對於項目公司簽訂的、於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範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

  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准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後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餘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並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有關

  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爲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准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准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爲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爲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繫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並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

  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爲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爲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衆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並經其同意。

  (2)明確對於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時對於避免或儘量減少對設施、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人,並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准,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於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於招標過程中對於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於將來其他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於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於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範。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佈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_____。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_____單;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_____證明書的要求;對於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僱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於其僱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於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爲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爲其不履行協議項

  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於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後,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I: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於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衆利益、公衆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於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並聲明。

  第八章?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終止

  (])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人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箇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後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後,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於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他條款的影響。

  (8)終止後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後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_____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_____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並不排除該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爲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

  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於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_____的一方應採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於受侵害方的作爲或_____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爲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於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於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於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於承擔由於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條?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並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_____庭或法院宣佈爲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於其他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於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_____解決的機構。

  (4)根據_____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_____的解決程序合併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_____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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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特許加盟合同 篇3

  “恆源祥”品牌特許經營合同

  第一條合同雙方

  特許方: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則

  2—1特許方、受許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

  2—2特許雙方在互利互惠、優化整合雙方資源,提高特許經營效率、降低商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以促進公平、公開、公正、有序及可持續發展的經營環境。

  2—3保護特許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僞劣商品,規範特許經營,統一品牌形象,提高恆源祥品牌的商譽,使消費者得到真正滿意的服務和商品。

  2—4確保特許方、受許方忠實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合同有效期規定

  本合同有效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終止。受許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特許方提出延長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的書面請求,經特許方同意,可以續簽下一期的書面合同。

  第四條:特許經營註冊費及特許物品費規定

  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特許經營註冊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繳付領用特許經營物品費用___________元。

  第五條:特許經營範圍規定

  5—1特許方根據恆源祥特許經營的市場規劃和受許方的申請及受許方的經營能力,同意受許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___縣(區)__________地點(商場、建築物)(代理、經銷、專賣、零售)專屬性經營恆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恆源祥”品牌__________系列產品。

  5—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頒發的特許經營證上所列地點經營特許方商品,跨出此區域該特許經營證無效。

  5—3同一個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不得同時經營特許方的“恆源祥”與“發財羊、fazeya”兩個品牌商品。

  5—4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只能在所屬分銷區域內發展分銷網點,選擇有資質和能力的經銷商、零售商經營及開設專賣(店、廳、櫃),進行有序的分銷業務。新增分銷網點,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恆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恆源祥”品牌特許經營合同》,頒證後方可運營。

  5—5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授權的分銷區域內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不得在未特許區域銷售特許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銷商、代理商經營的區域,特許方鼓勵受許方開拓市場,但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恆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恆源祥”品牌特許經營合同》,頒證後方可運營。

  第六條:知識產權規定

  6—1 “恆源祥”系中國馳名商標,屬特許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的重點保護。

  6—2所有帶有“恆源祥”及衍生品牌標識,均屬特許方所有。未經特許方事先書面授權,受許方不得使用“恆源祥”及衍生品牌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特許方知識產權進行工商註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特許方的標識用於本合同所規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許方的商標、標識;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規定的受許範圍(受許性質、受許區域、受許產品)擅自制作恆源祥總經銷、總代理、代表處等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商業或其他活動。

  6—3受許方經營特許方“恆源祥”品牌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展示地、專賣店、專賣廳、專賣櫃)的“恆源祥”品牌vi形象設計由特許方統一提供,或特許方授權受許方按特許方vi形象設計製作門頭招牌。受許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變特許方品牌vi形象及專賣店、廳、櫃的門頭招牌。

  6—4受許方不得製造或銷售假冒的特許方商品。

  6—5受許方不得擅自拆換商標、標識,造成標識與產品不符。

  6—6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涉及特許方的商業祕密,受許方有義務保密,受許方並有義務要求其員工保密,該保密義務至該商業祕密公開時止。如受許方或其員工泄露特許方商業祕密,特許方有權追究受許方的法律責任。

  6—7受許方有義務協助特許方打假,規範市場,在特許經營網絡內舉報、舉證假冒僞劣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七條:物流與渠道規定

  7—1受許方必須從特許方(或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排他性地獲得特許方的商品。

  7—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

  7—3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必須按特許方指定的物流渠道發貨,不得將商品分銷給無《“恆源祥”特許經營證書》的經營者。

  7—4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的配貨中心內,受許方必須只經營特許方“恆源祥”品牌商品,不得經營其他品牌商品。從事零售業務的受許方在專賣(店、廳、櫃)內必須只經營特許方“恆源祥”品牌商品,未經特許方許可不得經營其他品牌的商品。

  7—5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必須規範其轄區內的分銷商、零售商的市場行爲,使恆源祥經營銷售網絡逐步實現五連一鎖(連品牌、連形象、連投入、連特色、連管理、鎖經營理念)。

  7—6特許方有權在同一區域按市場的需求,特許第三方設立分銷或經營網點。

  第八條:商品價格規定

  8—1特許方根據不同區域分銷的市場情況,制定該區域的價格政策,並確定建議價格和最低價格。

  8—2受許方在執行特許方價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市場情況,經特許方同意,可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商品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第九條:市場營銷規定

  9—1特許方負責組織品牌的全國性(重點市場重點區域)的廣告投入,做好品牌宣傳,並協同負責區域分銷的受許方開展區域性促銷活動,以支持受許方的’經營活動。

  9—2受許方使用特許方提供的統一品牌形象及特許方提供的適當範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受許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月內,按特許方提供“恆源祥”品牌特許經營手冊或其他資料中裝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貨中心、專賣(店、廳、櫃)的佈置和裝修,並寄送相應效果圖片至特許方,以給特許方審覈及備案。

  9—3特許方在爲特許經營活動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受許方,以使受許方能於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

  9—4受許方應無條件積極參與特許方所舉辦的宣傳及推廣促銷活動。

  9—5受許方有義務爲特許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特許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上報特許方。

  9—6受許方必須妥善保存其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特許方的覈查。

  第十條:培訓管理規定

  10—1特許方負責向受許方提供特許經營所需的相關培訓。

  10—2受許方在簽訂合同後,開始經營之前,必須在特許方處接受特許方相關類型的培訓,包括書面的等。

  10—3受許方在合同期內,必須接受特許方的各種培訓指導。

  第十一條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規定

  11—1履約保證金是受許方爲保證其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而交付給特許方的費用,如受許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特許方有權在其履約保證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歸特許方所有。如受許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有違約行爲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約保證金的,則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二個月由特許方返還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

  11—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在規定期限內受許方未向特許方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則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許方不予頒發特許經營證。

  11—3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應視爲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1/2,作爲對特許方的損害賠償。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許方違反上述條款二次,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履約保證金的全部,作爲對特許方的損害賠償,特許方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11—4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應視爲違約,特許方有權在每次受許方違約時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1/4,作爲其違約對特許方的補償。

  11—5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視爲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全部,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11—6受許方違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條款,而被特許方扣除部分履約保證金的,受許方應在特許方處理違約事件之日起一箇月內補足其履約保證金__________萬元,否則特許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履行。11—7受許方違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條款,或違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條款二次,特許方除有權按本合同11—5或11—3條款處理外,受許方應償付特許方違約金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及善後處理的規定

  12—1違約終止

  12—1—1因受許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特許方根據本合同規定終止本合同的,特許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許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有關特許方品牌的燈箱、裝飾用具,營業點裝修、宣傳品等,該軟、硬件投資損失由受許方承擔。

  12—1—1—2依法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執法部門追究受許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12—1—1—3受許方不得繼續經營特許方產品。

  12—1—2受許方應結清與特許方(特許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

  12—1—3受許方應承擔顧客的後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

  12—1—4受許方庫存的特許方產品按如下處理:

  12—1—4—1能拆除特許方商標標識、包裝及反映特許方標識圖案的應予拆除,無償交還特許方銷燬,該商品由受許方自行處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許方商標標識及圖案的,按如下處理:

  受許方當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3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爲一年。

  受許方前一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2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爲一年。

  受許方庫存已兩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1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爲一年。

  12—2合同終止

  12—2—1因特許方無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終止本合同,受許方的一切損失由特許方賠償。

  12—2—2受許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按本條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滿終止。

  受許方未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簽合同申請的或者經特許方審覈不予續簽者,在合同期滿時受許方可提出申請,將本合同有效期延長三個月,以使受許方處理庫存商品。在延長期內受許方仍應受本合同約束。受許方未提出延長申請或延長三個月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按本條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12—4受許方與特許方簽訂合同一個月內,經特許方覈查受許方按本合同的經營行爲未實施的,即視作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受許方承擔。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規定

  13—1如特許方或受許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爲、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合同可以終止履行。

  13—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或通訊障礙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的一方,將不能繼續從本章合同中獲益。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規定

  如果產生有關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方均應向本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通知及備案規定

  16—1本合同所規定的“恆源祥”特許經營,受許方如有需要,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特許方應提供備案所需的有關文件。

  16—2本合同所書雙方的註冊地或經營地、傳真號、e—mail地址即爲當事人的收件地址。第十七條附則

  17—1受許方無權以特許方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17—2合同簽署地爲上海市金陵東路358號。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複印件無效。

  17—3特許方、受許方承認簽署本合同前,已閱讀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條款的含義,並由雙方協商同意受其約束。

  17—4本合同各條款在履行中和發生爭議時,特許方有權按現行國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17—5本合同中有關特許方產品的供給、產品流轉與結算等,由特許方的子公司或特許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貨單位,在本合同規定的原則下籤訂合同。

  特許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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