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合同(通用7篇)

品牌加盟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爲保障雙方的根本利益,尋求共同發展,本着互利互惠的誠信合作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經銷區域

  甲方作爲“ ”品牌內衣系列產品廣州辦事處,授權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專賣(專櫃)經銷“ ”品牌系列內衣產品。

  二、 乙方加盟經銷制度

  1、 乙方特許經銷權自本合同簽訂、並向甲方繳納信譽保證金貳仟元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甲方以“ ”全國統一零售價之4折供給乙方。乙方要以專賣店(櫃)的形式進行銷售,首次進貨金額在_________萬以上,以保證貨源的充足(首批貨由甲方統一配發)

  3、 形象配合推廣總公司爲把“ 品牌”打造成最具競爭優勢的品牌,爲了長遠的發展和獲利,要求乙方有義務和責任積極配合總公司新形象推廣。

  (1)加盟店必須是品牌統一形象標準。

  (2)加盟店必須無條件配備品牌的標準形象櫃,

  (3)產品陳列專櫃形象必須與總部要求一致,各種形象用品要配套齊全(形象櫃、及各種宣傳用品)。

  4、 乙方所進的六月玖瑰系列產品必須是在自己店內零售銷出,不得以批發形式售出,不得進行網上銷售。乙方在經營“ ”的品牌中,必須按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銷售,未經甲方允許不得私自打折銷售(持有貴賓卡顧客按相關規定享受優惠),一經查證,視影響程度對信譽保證金進行處罰,直至完全扣除,取消經營資格。

  5、 乙方對甲方和公司要求做的各種促銷活動必須無條件配合執行。

  6、 乙方必須保證店內乾淨、整潔、明亮、光源充足,新品上市時按總公司統一要求操作。

  7、 乙方必須有專職人員負責 產品銷售工作,並配合公司的相關管理工作。必須定期派導購員參加甲方的各種培訓活動,以便提高銷售業績。

  10、乙方所進 品牌產品只能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銷售,不得跨區域經營。

  三、 銷售目標任務

  1、 合同期內,乙方應完成最低銷售任務______元(指回款金額)。

  每月進貨量應達到合同規定額度(見附表)。乙方如連續3個月未達到規定進貨量,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或在本地區發展第二家經銷商。

  附:銷售任務分解表:(單位:元/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 新簽約客戶首批進貨量按地區等級應過到以下最低標準:

  (1) 縣級以上所在地:不低於人民幣壹萬元,品種數不少於70%;

  (2) 地級市所在地:不低於人民幣壹萬伍千元,品種數不少於80%;

  四、 乙方權利

  1、 獲得品牌授權區域獨家經營權;

  2、 獲得品牌年度銷售返點獎勵;

  3、 獲得品牌經營培訓、指導權;

  4、 獲得公司品牌廣告宣傳、促銷支持。

  五、 乙方義務

  1、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維護本品牌在該地區的發展,維護品牌信譽和樹立品牌形象,全力宣傳推銷本品牌產品,不能做出有損本品牌聲譽和形象的行爲。

  2、 嚴格按照“某某品牌”全國統一零售價。

  3、 根據的品牌經營思想和銷售政策在自己所經營區域內積極配合甲方提高品牌知名度主維護品牌形象。必須認真執行公司的各項政策及促銷活動。

  4、 每週最少一次向代理總部提供有關產品銷售情況及競爭產品情況;每月25日前盤點庫存、填寫報表,傳真至代理總部,甲方有權隨時抽查乙方的庫存及報表,嚴格控制庫存比例,即a類不低於50%;b類不大於30%;c類貨控制在20%以下。

  六、 優惠政策

  1、 甲方幫助乙方設計店面形象(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及免費配發廣告噴畫等宣傳資料,合作結束後甲方有權收回上述廣告宣傳資料。

  2.按產品1:1比例配發小手提袋。

  3.每個終端商免費配發150個形象衣架,包括褲架在內。

  4.按公司標準上形象櫃交押金500-1000元/櫃,完成年銷售任務可以退回(安兩萬元一箇形象櫃計算)。如2次發現形象櫃上陳列有其它產品則將扣除押金。

  2、 廣告及促銷支持

  (1) 甲方免費提供乙方統一的門頭(噴匯)和每年兩季的宣傳廣告畫(一般情況要求每家終端店春夏、秋冬季各配兩張宣傳畫,及促銷宣傳品的按比例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向代理總部申請)。

  (2) 經過總公司和甲方多年的經營經驗得出各地市、縣最好的內衣廣告方式是路牌廣告及報紙雜誌廣告。本着長期品牌的穩定經營宗旨,甲方支持乙方在當地經銷區域或黃金位置做路牌廣告。

  a. 廣告費用爲乙方向甲方申請批准後,戶外及路牌廣告畫由甲方向公司申請,免費提供給乙方,廣告發布費用由甲方與乙方各分擔50%(年底結算)

  b. 對於一些特殊區域需其它的宣傳方式的,申請後經甲方審批同意後,費用也同上,即各分擔50%。

  七、 換貨制度

  乙方所進首批貨品,在銷售一箇月後,兩個月內如不好銷售,甲方50%的換貨(有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退換,但吊標要保存完整,特殊情況可協商處理;乙方收到貨後,應立即進行清點,如發現實物與所開單據不符,應於收到貨物的兩日內,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該批貨物收妥)。

  下列情況不予退換: a. 乙方未向甲方書面提出退換貨申請的。

  b. 產品包裝沒有按甲方發貨時的標準包裝方式包裝(含混色碼包裝或每包數量不齊);

  c. 產品被污染,有污點或有破損現象。

  八、 爲了有效地管理市場,維護雙方的利益,乙方在合同簽定時必須向甲方繳納合同信譽保證金20__-4000元不等(貳仟元整),合同期滿後,在乙方沒有違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情況下,原額退還。

  九、 乙方必須以現金向甲方進貨,款到發貨。任何拖延逾期付款,都將導致甲方停貨,甚至解除合同。

  十、 甲方可以爲乙方代辦託運,託運費由乙方支付,由乙方人爲原因造成貨品丟失等現象,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二、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手中剩餘貨品(破損、 舊除外)

  十四、在合同期內乙方因遵守經營政策,保守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甲方提供的市場信息和營銷資料。(如發生此類情況對甲方造成相關損失,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十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十六、合同簽定地點:

  十七、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公司電話: 聯絡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品牌加盟合同 篇2

  特許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爲了在上海嬰幼兒用品經營活動中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經過認真協商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甲方將上海特許經營權直接許可給乙方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合同中下列名詞的含義

  1.1知識產權:是指上海的產品專利權、品牌、商標、標誌、商號、企業vis視覺形象系統、特許經營管理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相關的電腦軟件等。

  1.2宣傳推廣用品:由甲方統一設計的店面形象、旗幟、吉祥物、標誌、圖案、廣告畫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和甲方取得經銷權的商品。

  第二條特許經營的區域保護範圍

  2.1甲方特許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鎮(街道)的管轄範圍內開辦上海特許專營店。

  2.2區域保護範圍:縣政府所在的鎮、縣以下的鎮,每鎮只開一家上海特許專營店。縣級市的市區、中等城市的區,每區開設只開兩家上海特許專營店。100萬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區,在每個街道辦事處的管轄範圍內只開一家上海特許專營店;區轄鎮、市轄鎮,每鎮只開一家上海特許專營店。

  第三條特許經營方式

  3.1甲方將其所擁有的商品、品牌、商標、標誌、上海特許專營店的商號、上海企業的vis視覺形象系統、特許經營管理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相關的電腦軟件等,以簽訂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乙方自籌資金在本合同約定區域內設立上海特許專營店。在當地工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3在統一商店形象,統一由甲方提供商品,並且可退可換的情況下,由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4乙方在經營期間享有特許專營店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並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5乙方須按上海特許專營店統一的標準及規範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4.1甲方權利

  4.1.1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乙方經營的商品進行建議性調配。

  4.1.2甲方對有損上海企業形象和信譽的情形有監督和制止的權力。

  4.1.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商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覈對。

  4.1.4甲方爲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專門設立上海全國連鎖總部,是甲方的具體辦事機構,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並行使相應權力。如上海全國連鎖總部違約,就是甲方違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4.2甲方的義務

  4.2.1負責上海特許專營店的商品組織、開發和生產,甲方依約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特許專營店專業指導(包括:營運管理、店務管理、財務管理)。

  4.2.3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店面設計方案,並在乙方開店前統一安排特許專營店經營用品、宣傳用品等(詳見合同附件一)。

  4.2.4甲方負責制定和修改上海專營店營銷策劃方案。

  4.2.5甲方無償爲乙方提供商品調換服務。

  4.2.6如乙方超額完成銷售任務,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額完成部分的3%進行返利,超額5萬元以上按4%進行返利。

  4.2.7甲方的網站、刊物和其它宣傳品無償爲乙方提供廣告宣傳。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的權利

  5.1.1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向甲方定購許可其經營的商品,並在合同約定區域內開展經營業務。

  5.1.2乙方有權擁有特許專營店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乙方負責特許專營店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促銷。

  5.1.4乙方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培訓和廣告促銷活動。

  5.1.5乙方有權在甲方的授權區域內發展分店。

  5.1.6乙方自行發展的分店,進貨量可作爲乙方的進貨量。

  5.1.7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將甲方許可給乙方的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

  5.1.8乙方超額完成銷售任務,有權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額完成部分的3%進行返利,超額5萬元以上按4%進行返利。

  5.1.9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銷售任務並無其他違約行爲的前提下,有權要求甲方返還特許加盟保證金。

  5.2乙方義務

  5.2.1乙方自已配置全國直拔電話機和傳真機,有條件的還應配置計算機及上網電子郵箱等聯絡設備,以方便雙方業務聯絡。

  5.2.2乙方按上海特許專營店的統一形象裝修。由甲方提供店內外裝修的裝修圖紙、店面燈箱製作圖,乙方結合專營店實際情況可作出具體的裝修調整,並保持上海特許專營店的整體風格和色彩。

  5.2.3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0天內,自行在當地辦理與經營相關的各種工商與稅務手續。乙方實行獨立經營、獨立覈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依法納稅。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均由乙方承擔和處置,與甲方無關。

  5.2.4爲確保各特許專營店統一形象,統一管理,乙方在開業後一箇月內,必須將專營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張)、店面照片(六張)和專營店具體地址以郵件方式至甲方。

  5.2.5乙方在特許專營店內主要經營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補充銷售其它商品,須保證商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等有損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如乙方連續兩個月沒有在甲方進貨,視爲乙方單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享受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甲方即可撤銷乙方的特許經營權。

  5.2.7乙方應該完成銷售定額爲:第一年爲8萬元,第二年爲9萬元,第三年爲10萬元。

  5.2.8乙方應該積極參與甲方統一組織的市場營銷推廣及其它有益的活動。

  5.2.9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擁有的權益,或有關商品經營所發生的任何爭議、訴訟、仲裁等,均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時,必須於收貨當天起三日內進行商品的數量和質量驗收。商品由於質量問題應在一箇月內返回甲方倉庫(詳見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持許經營權,必須向甲方遞交書面的轉讓申請,經甲方同意後,乙方(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到甲方辦理特許經營權轉讓手續。

  第六條特許加盟保證金的收取與返還

  6.1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費。

  6.2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特許加盟保證金8000元。交納特許加盟保證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約定的權利。

  6.3特許加盟保證金的返還:甲方在合同期內分三次返還乙方。當乙方第一年累計進貨量達8萬元時返還3000元;當乙方第二年累計進貨量達9萬元時返還3000元;當乙方第三年累計進貨量達10萬元時返還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達到約定進貨量,但在三年內累計完成了總進貨定額,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額返還保證金給乙方。

  6.4如乙方沒有完成本合同約定的進貨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

  第七條訂貨、補貨、換貨和退貨

  7.1訂貨方式:

  7.1.1首批訂貨可由總部建議配置適銷的商品。

  7.1.2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樣訂貨。

  7.1.3乙方在甲方的網站上看樣訂貨。

  7.1.4由甲方給乙方發商品圖冊或光盤,由乙方採樣定貨。

  7.1.5訂貨的品種和數量由乙方自主決定。

  7.1.6乙方開業時首次配貨量標準:按店內面積每平方米乘以600元(進貨價)爲標準。一般首批進貨不得低於1萬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體的配貨要求,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貨清單後給乙方確認。

  7.2爲降低運輸成本,乙方補貨時,按進貨價每次應不低於元。

  7.3乙方在甲方所購的商品,無論質量問題還是銷路問題,在沒有污損,不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的情況下,均可向甲方換貨(詳見合同附件二)。

  7.4首批進貨運輸費用由甲乙兩方各承擔50%。以後乙方換貨、補貨運輸費用乙方承擔(因產品質量問題除外)。如乙方一次性進貨達5000元(按進貨價計算),運費由甲方承擔。

  7.5乙方如需退出加盟,應寫《退出加盟申請書》,提前一箇月以書信或傳真形式交給甲方,甲方保證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請書》一箇月內,將其供應給乙方的商品按原供應價收回(詳見合同附件二)。

  第八條承諾及保證

  8.1甲方對各地上海特許專營店的商號、商標、vis系統等所有無形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保證不作任何處置和更改;

  8.2甲方堅持按區域保護髮展的原則,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保證不在乙方加盟辦店的保護區域內再發展其它加盟店。

  8.3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管理制度、營銷經驗、商品批發價等有形和無形的資產均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合同期內,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後,應在1-____日內向乙方發貨。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如乙方構成違約,保證金將作爲違約金繳納給甲方,不再返還給乙方。

  9.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12小時內將事情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的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司法管轄及爭議解決

  11.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並按中國法律執行及解釋;

  11.2若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修改、補充和解除

  12.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12.2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補充。

  12.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爲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合同的有效期爲________年:

  從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後,在無違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優先續約,而且不需交保證金。

  甲方:

  辦事機構:

  聯繫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身份證號:

  地址:郵編:

  電話: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品牌加盟合同 篇3

  編號:□□□□ □□ □□ □□ 

  授 權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經調查市場明確定位並熟悉瞭解《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內容後,向甲方提出設立健康服務中心的申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按照《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條件及規定,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省_____ __市(縣)__ _____區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下稱健康中心),爲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約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設立授權 

  一、乙方對甲方的系列產品、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充分認同,充滿信心。 

  二、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有權使用“健康服務中心”商號、品牌、服務標誌等有關標誌、標籤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標識和經營產品時,不得有損*品牌形象和經營其它產品的行爲。 

  第二條:經營方式 

  一、健康中心設立後,乙方應自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經營範圍必須包括:食品、保健食品,還可附加化妝品、保健器械、健康諮詢服務、信息傳播、品牌推廣等。 

  二、乙方自籌資金,自主辦理相關經營手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所有經營債權債務; 

  三、乙方應配備相應的基本設施,如檢測儀器和電腦、傳真機、電視、dvd等其他辦公設備; 

  四、乙方經營時必須明碼實價,執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並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收款票據。 

  第三條: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證,向甲方提出申請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區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 

  二、健康中心購貨按8折配貨,服務費(按產品標價的7%)可以預提,銷予特惠顧客的產品可按6折計入積分獎勵,銷予普通消費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務費、返利等均按產品標價計算; 

  三、乙方一次性購貨達50,000元(按匯款金額計算),由甲方贈送健康檢測儀器一套; 

  四、累計購貨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檢測儀器一套。累計購貨金額達60,000元(按匯款金額計算)時,押金退還,儀器歸健康中心所有; 

  五、當月銷售達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產品標價)。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對乙方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提出建設性、參考性意見; 

  2、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執行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覈對; 

  3、乙方如不按《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規定而與消費者發生衝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進貨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關經濟及名譽損失。 

  二、甲方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貨源。 

  2、爲乙方提供店面裝修設計方案和中心區域劃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及相關信息。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地開展瑞草堂系列產品經營; 

  2、有權擁有甲方所授權特許經營健康中心對外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合法權益; 

  3、負責健康中心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等; 

  4、有權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二、乙方義務 

  1、維護的品牌形象,實事求是地介紹甲方公司和產品,不做誇大虛假宣傳或其他有損甲方形象的宣傳廣告活動。 

  2、按時向甲方提供營業報告書及貨品庫存報表等,與甲方保持經常性的聯繫,並將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給甲方備案; 

  3、遵紀守法,規範經營,自主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民事、經濟、法律責任; 

  4、不得損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聲譽,不攻擊貶低其他公司及其產品,廣告內容不得與國家現行法規衝突。 

  5、不得利用甲方業務關係銷售或推廣其他公司產品。不得誘導、強制利用業務員推銷非甲方公司產品。 

  第六條:購貨、換貨 

  一、購貨 

  1、按甲方公司的產品訂貨單選購產品; 

  2、按訂貨單的金額向甲方公司匯出足額的貨款; 

  3、匯款後把匯款回執及訂貨單傳真到甲方公司確認(在匯款前務必與甲方確認匯款賬號)。 

  二、換貨 

  1、爲充分保障顧客的權益、維護正常生產與經營秩序,甲方在營銷過程中遵循自願、互惠、互利原則,制定換貨制度。 

  2、甲方竭誠爲健康中心提供優質產品。若發現發貨錯誤或確屬產品質量問題,健康中心可以及時與甲方物流部聯繫並按有關規定換貨。 

  3、健康中心辦理換貨手續應填寫《換貨申請表》,連同該批貨物的隨貨清單,由負責人簽字連同需更換的產品返回甲方公司。經審覈無誤即可更換。 

  備註: 

  1.換貨的產品從發貨日起3個月內,可按同等價值的產品換貨,6個月以內,按50%等值的產品換貨。 

  2.申請換貨之商品必須是屬於正品而非贈品或折扣商品,並交納10%理貨費用。 

  3.所有宣傳資料不予退換。 

  4.健康中心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售貨。應保持最低安全庫存,庫存不足時應及時訂貨補足。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簽訂日起乙方如果連續三個月沒有補進貨物,半年內月均匯款金額達不到20__元,且無任何書面文字說明,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取消乙方特許授權。解約後,甲方可在該區域重新設立健康服務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變更,須書面通知甲方,獲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讓經營權則視爲乙方違約; 

  三、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響合同執行,須向另一方提交合同無法履行的書面報告。相關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八條:合同期限、終止、爭議解決 

品牌加盟合同 篇4

  甲方:______(品牌)加盟總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焙烤食品專賣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獨立的經營技術,是公司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割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特許加盟店。“公司商標”:指稱爲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衆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合同當事雙方爲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爲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爲不承擔任何責任。

  3、加盟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爲。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無錫市崇寧路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利。附:品牌授權書

  第四條: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及這些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爲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徵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標。

  第五條: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爲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爲:

  (1)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爲。

  (2)除爲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店爲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店址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乙處。

  2、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範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本公司品牌的店鋪。

  3、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店鋪地址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4、總部認爲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覆,並須提供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5、加盟店應按成本支付總部進行上述調查等的費用。

  第七條:追加建店

  1、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爲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如總部認爲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而且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總部不承認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爲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許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爲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隻屬於總部的具有特定價值的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加盟店承認公司商標爲公司連鎖統一的營業象徵,屬總部所有。

  3、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九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3、開業後,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承擔這次培訓所需的一切費用。

  4、加盟店開業前後五天,作爲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5、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兩次的定期總會及總會召開月以外的定期經營月會和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三週通知開會日期。

  6、除經營者會議召開月以外,總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營運負責人進行指導。

  7、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8、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加盟店的商品庫存。

  9、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僱傭的店長和職工。

  第十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爲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店鋪結構和內外裝飾必須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裝修隊選擇可以由乙方負責,店鋪設計、裝修監督指導,由總部派人執行。

  3、爲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4、爲了集中採購以降低成本、獲得利益,加盟店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營運必需的設備、裝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對於加盟店的店鋪改造、購置設備等的申請,總部要作認真研究,並與加盟店協商、協調,決定樣式、品位、品質,幫助實施。

  6、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票單、封口袋、提貨袋、標籤及其他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

  7、上述所列各項的購買資金由加盟店負擔。

  第十一條:促銷

  1、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公司連鎖全體利益爲目的宣傳、促銷活動。

  2、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他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同意後才能實行。

  第十二條:協助銷售

  1、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1)推薦進貨渠道。

  (2)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3)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4)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5)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加盟店同意,與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交易時使用總部指定的合同書,締結長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條:進銷價格的設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按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3、加盟店要從非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採購時,應事先書面向總部說明理由,徵得總部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加盟管理金

  1、加盟店於簽訂合同的當日向總部支付加盟管理金,以後每年同日向總部支付。

  2、加盟管理金_______萬元,用於爲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用及支付總部用於爲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市場調查、開業指導、培訓教育的費用。

  3、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他理由,都不歸還加盟金。

  第十五條:保證金

  1、作爲合同簽訂後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的保證金。

  2、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後,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_______萬元,不計息,合同簽訂後七日內向總部支付全部款項。

  4、除用於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他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爲,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可以沒收加盟店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

  6、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後,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營業象徵後,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金。

  第十六條:廣告宣傳分擔金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公司總體進行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金額。

  第十七條: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管理金、加盟保證金、廣告宣傳分擔金等債務時,按每超過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爲止。

  第十八條: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他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員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十九條:物品的保養和維修

  1、加盟店要切實保養好店鋪建築、設備及其他供營業使用的一切物品,維護公司形象。必須經常清洗、檢點店鋪建築外觀,養護內外裝飾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潔和完好狀態。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項規定的保養工作,且在受到總部相關警告後的5日內仍不見改善,總部可委託第三者做保養事務,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加盟店同意,在總部認爲有必要時,總部人員可隨時進入店鋪建築、停車場,檢查店鋪、設備的保養狀況。

  第二十條:賬簿等的製作

  1、爲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把握加盟店的經營情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製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票據和表單。

  (2)營業報告書(每天製作)。

  2、加盟店每週向總部遞交一次一週的每日營業報告書。

  3、總部和總部任命的註冊會計師可隨時在營業時間,調查第1項所列的賬簿,加盟店應主動向總部提供相關文件、協助調查。

  第二十一條:盤點

  1、加盟店要定期進行庫存、銷售款、收到支票、匯票及消耗品的盤點清查工作,準確把握經營情況,及時報告總部。

  2、總部認爲加盟店盤庫結果、盤點報告書和營業報告書不準確,要隨時通知加盟店,並提出改正勸告。

  3、如遇前項情況,總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進行盤點作業,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決算文本

  1、加盟店應在總部指定的註冊會計師的指導下製作稅法要求的會計年度決算申報書。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稅務所遞交稅法要求的最終申報書及其附件時,應同式一併遞交總部,修改最終申報書時也同樣。加盟店收到稅務所要求更改或確認事業收入的修改通知後也必須將通告同式遞交總部。

  3、加盟店的最終申報書及決算書與按營業報告書爲依據製作的決算書之間發生不一致時,加盟店應以營業報告書爲準修改決算書。如因此而損害了總部的應得利益,則必須作出合理賠償。

  第二十三條:專心營業義務

  1、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除非得到總部的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他經營項目。

  3、加盟店須嚴守總部指定的營業日和營業時間從事經營。營業日爲一週七天制,無休息日。開店時間爲上午_______點以前,閉店時間爲晚上_______點以後。每天的營業時間應在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第二十四條: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損於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總部按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祕密及有損於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祕密。

  4、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密義務在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他文件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後即刻歸還總部。

  第二十五條:禁止譭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執或其他糾紛時,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公司事業爲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採取其他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二十七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爲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後滿3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爲本合同期滿終止後接續成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須再支付加盟管理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爲,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爲。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爲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文件不真實。

  (3)加盟店拖欠需交總部的加盟管理金和預付金及其他債務。

  (4)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對象的債務。

  (5)加盟店的其他違約行爲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爲,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覈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佈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受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他處置。

  (6)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經營祕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資料。

  (7)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8)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併或其他對經營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

  (9)向債權者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處罰。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爲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業者或將其營業委託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14)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15)法院、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16)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一年以後仍未開業。

  3、總部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對總部規定兩週以上的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實停止該行爲,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義務,加盟店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其他違約行爲。

  4、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1)總部申請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法院宣佈特別清算和清算。

  (2)總部損害了加盟店的名譽、信譽或妨礙了加盟商的事業開展。

  (3)總部退出公司特許連鎖事業者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4)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連鎖事業。

  (5)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6)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7)法院、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二十九條: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一半的保證金,剩餘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營業象徵一年後歸還。

  2、加盟店提前3個月通知解約,並付清了加盟管理金、廣告宣傳分擔金和其他由總部代行負擔的一切債務,同時明確放棄歸還保證金的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後便告終止。這裏加盟店不能用保證金充抵由總部代負擔的債務。

  3、有第三十一條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解約權。

  第三十條:招牌、商標等的撤除

  1、無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在前項的場合,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從建築物和其他設備、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徵。

  3、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並要求加盟店負擔爲之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一條:禁止競爭

  1、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1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標、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徵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於其他公司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爲。

  2、當總部發現並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爲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爲。

  第三十二條: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算

  1、無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並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3、加盟店在本合同終止後,須及時消償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營業的讓渡和承繼

  1、加盟店未事先徵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他處置。

  2、總部認爲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爲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總部可以臨時接替營業。待本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經營權歸還加盟店。本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本部代行營業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讓或出租店鋪時,總部可優先接受店鋪建築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況,總部和加盟店可以通過協商,規定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可用鑑定的讓渡價格和租金作價交易。鑑定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三十四條: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主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爲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他勞資糾紛和暴動、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三十六條:保證

  1、加盟店爲開業而從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籤債務擔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況,加盟店必須向總部提供物質擔保。

  第三十七條: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着開業之初和此後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置設備和充作其他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即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條: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保證金兩倍的損失賠償金。

  3、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爲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保證金兩倍的損失賠償金。

  4、本合同剩餘期限不足一年時,本條第2、3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餘月數乘以保證金的月平均數計。

  5、在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下,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條: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一條:付保義務

  爲保障公司連鎖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和保金投保。

  第四十二條:受理法院

  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院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爲初審專屬受理法院。

  第四十三條: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說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四條: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着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後各執一份。

  乙方:______(品牌)

  地址:

  電話:

  法人:(蓋章)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總部甲方:加盟者

  地址:

  電話:

  法人:(蓋章)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品牌加盟合同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乙方:

  姓名: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e多e牌服裝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爲拓展e多e服裝品牌在××市(地區)的營銷市場,甲乙雙方本着發展的誠意,同意乙方在該地區經銷甲方的e多e品牌系列服裝。

  第二條

  乙方專賣店的經營場地必須以設在繁華地段或者大商場的專賣店作爲營業場所。xx年度我們將以外套爲主,大家可適當搭配其它品牌的種類。xx年度我們的種類將向多樣化發展。

  第三條

  各專賣店可自行裝修,但是必須以中等以上的裝修水平對待。我們也將提供裝修參考及一些宣傳圖片

  第四條

  乙方預存金在×元以上,用於支付e多e品牌服裝進貨及進貨中所產生的費用。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進貨價爲及其它甲方實際所屬的網絡對外批發價的基礎上打8.7折。

  第六條:

  乙方春秋兩季的平均每季進貨數量超過300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三;春秋兩季的平均每季進貨數量超500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五。乙方夏季的進貨數量超過450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三;夏季的進貨數量超過600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五。乙方冬季的進貨數量超過350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三;乙方冬季的進貨數量超過500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五。返還金額將在每個累計週期完成後充進乙方預存金額內。

  第七條:

  乙方的零售價不得低於及其它甲方實際所屬的網絡對外批發價的一點八倍(比如網絡批價60元的服裝,零售價不得低108元)!如有特殊原因,可與甲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甲方所屬的所有網站不得接納除乙方外,xx市的任何批發客戶,乙方有權力對甲方的本條所說明的誠信進行任何方式的驗證(比如以代理地區其它批發客戶身份進行驗證),一經發現甲方向xx市的任何地址進行十件起的批發行爲發貨,可按甲方違約處理。

  第九條

  乙方每次進貨均從預存款中扣除。

  第十條

  預存款只能用於支付e多e品牌服裝進貨及進貨中所產生的費用,不以其它方式退還。

  第十一條

  乙方所有進貨可享有百分之七十的調貨率(收貨起兩月內),特價品、低價品,不享有換貨率。

  第十二條

  乙方每次調貨,服裝附件不全或污損的不能調換。

  第十三條

  若進貨後發現次品,請在一週內告知公司,並說明次品原因,如果屬實,退換費用可由甲方支付。

  第十四條

  一方對因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該義務不受本協議履行終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等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地震和國家政府管制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經書面通知之後,本協議內受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間及受影響之範圍內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責任。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義務,將本終止本合同,甲方退還乙方所有的剩餘預存金額。違約方按本協議約定所支付的違約金如果低於對方因該違約行爲所實際受到的損失(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合同履行後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則對方保留進一步要求違約方進行補償的權利,但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爲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爲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放棄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並不等於今後均放棄違約追償。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如本協議包含的某一條款或某些條款無論在任何方面由於任何原因被認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這種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執行性將不影響本協議中任何其它條款及整個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採用數據電文形式通知或通訊的,是指該數據電文進入被通訊人的收件系統。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及預存金額到達(可銀行轉帳也可現金支付,銀行轉帳以憑證條爲準)之日起生效。

  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品牌加盟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協議,共同遵守。

  一、 授權區域

  1、 甲方授權乙方爲___品牌內衣系列產品___區域唯一加盟商。授權期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

  2、 甲方配合乙方在授權區域的品牌連鎖店發展。

  二、 加盟條件及要求

  1、 乙方在合同簽訂時必須交合同信譽金________元。

  2、________市經銷商年銷量需達到10萬/每品牌,首批進貨不少於2萬。

  3、 縣經銷商年銷量需達到5萬/每品牌,首批進貨不少於1萬。預付貨款可作首批貨款用途,合同信譽金須在合同執行期間且銷售指標完成後不計息退還。

  三、 首批貨及貨品的調換

  1、 經雙方協商同意,首批上貨必須由甲方統一安排,貨品在甲方現有庫存的基礎上給予100%的調換。

  2、 所有調換的貨品必須預先通知甲方,未經甲方同意退貨的產品造成所有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需退貨產品必須保證產品的完整性,不得影響第二次銷售。如(包裝不一,污髒,特價品)否則不予調換。任何貨品不得跨季調換。

  四、 銷售任務及獎勵措施

  甲方給乙方所提供的產品應保證質量,提供有關產品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並及時提供廠家有的廣告、宣傳資料。

  五、 新客戶及沒有形象櫃的客戶:________________首付2萬元支持形象櫃4米、首付3萬元支持形象櫃7米、首付5萬元支持形象櫃12米、首付8萬元支持形象櫃19米。

  六、 合同期內,甲方根據乙方的進貨額度提供一定數量的特型衣架、廣告噴畫、手提膠袋、紙袋等······。

  七、乙方只能在甲方特許範圍經營該品牌,嚴禁在特許以外的區域銷售,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權和經營權。

  八、 乙方必須通過正規渠道(即甲方)進貨,嚴禁通過其他渠道進貨,嚴禁經營假冒僞劣產品。一經發現取消代理權或經營權,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轉包代理權或經銷權。

  九、 甲方所贈貨櫃的品牌沒有銷售一年以上的客戶,形象櫃全部按照廠家成本價,即900元/米收取。銷售不到兩年的客戶,形象櫃全部按廠家成本半價,即450元/米收取。甲方將從合同信譽金中收取。

  十、 甲方責任

  1、 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質量合格的產品。

  2、 爲乙方提供合理的售後保障。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服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牌加盟合同 篇7

  甲方:______(品牌)加盟總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焙烤食品專賣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_____的經營技術,是公司的註冊商號、_____、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割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_____的特許加盟店。“公司_____”:指稱爲公司的_____和服務標誌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_____,而使其統一性被公衆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_____的當事者

  1、合同當事雙方爲各自_____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爲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爲不承擔任何責任。

  3、加盟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_____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爲。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無錫市崇寧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利。附:品牌授權書

  第四條:_____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_____、服務標誌及這些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_____。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爲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_____,須事先徵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_____。

  第五條: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公司_____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爲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加盟店使用公司_____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爲:

  (1)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_____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爲。

  (2)除爲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店爲第三者模仿公司_____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店址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乙處。

  2、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範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本公司品牌的店鋪。

  3、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店鋪地址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4、總部認爲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覆,並須提供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追加建店

  1、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爲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如總部認爲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_____條件,而且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總部不承認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爲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許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爲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公司_____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隻屬於總部的具有特定價值的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加盟店承認公司_____爲公司連鎖統一的營業象徵,屬總部所有。

  3、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九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3、開業後,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承擔這次培訓所需的一切費用。

  4、加盟店開業前後五天,作爲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5、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兩次的定期總會及總會召開月以外的定期經營月會和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三週通知開會日期。

  6、除經營者會議召開月以外,總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營運負責人進行指導。

  7、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8、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加盟店的商品庫存。

  9、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僱傭的店長和職工。

  第十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爲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店鋪結構和內外裝飾必須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裝修隊選擇可以由乙方負責,店鋪設計、裝修監督指導,由總部派人執行。

  3、爲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4、爲了集中採購以降低成本、獲得利益,加盟店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營運必需的設備、裝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對於加盟店的店鋪改造、購置設備等的申請,總部要作認真研究,並與加盟店協商、協調,決定樣式、品位、品質,幫助實施。

  6、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票單、封口袋、提貨袋、標籤及其他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

  第十一條:促銷

  1、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公司連鎖全體利益爲目的宣傳、促銷活動。

  2、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他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同意後才能實行。

  第十二條:協助銷售

  1、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1)推薦進貨渠道。

  (2)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3)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4)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5)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加盟店同意,與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交易時使用總部指定的合同書,締結長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條:進銷價格的設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按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3、加盟店要從非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採購時,應事先書面向總部說明理由,徵得總部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加盟管理金

  1、加盟店於簽訂合同的當日向總部支付加盟管理金,以後每年同日向總部支付。

  2、加盟管理金_______萬元,用於爲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_____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用及支付總部用於爲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市場調查、開業指導、培訓教育的費用。

  3、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他理由,都不歸還加盟金。

  第十五條:保證金

  1、作爲合同簽訂後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的保證金。

  2、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後,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_______萬元,不計息,合同簽訂後七日內向總部支付全部款項。

  4、除用於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他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爲,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可以沒收加盟店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

  6、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後,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營業象徵後,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金。

  第十六條:廣告宣傳分擔金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公司總體進行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金額。

  第十七條: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管理金、加盟保證金、廣告宣傳分擔金等債務時,按每超過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爲止。

  第十八條: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他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員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十九條:物品的保養和維修

  1、加盟店要切實保養好店鋪建築、設備及其他供營業使用的一切物品,維護公司形象。必須經常清洗、檢點店鋪建築外觀,養護內外裝飾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潔和完好狀態。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項規定的保養工作,且在受到總部相關警告後的5日內仍不見改善,總部可委託第三者做保養事務,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加盟店同意,在總部認爲有必要時,總部人員可隨時進入店鋪建築、停車場,檢查店鋪、設備的保養狀況。

  第二十條:賬簿等的製作

  1、爲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把握加盟店的經營情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製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票據和表單。

  (2)營業報告書(每天製作)。

  2、加盟店每週向總部遞交一次一週的每日營業報告書。

  3、總部和總部任命的註冊會計師可隨時在營業時間,調查第1項所列的賬簿,加盟店應主動向總部提供相關文件、協助調查。

  第二十一條:盤點

  1、加盟店要定期進行庫存、銷售款、收到支票、匯票及消耗品的盤點清查工作,準確把握經營情況,及時報告總部。

  2、總部認爲加盟店盤庫結果、盤點報告書和營業報告書不準確,要隨時通知加盟店,並提出改正勸告。

  3、如遇前項情況,總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進行盤點作業,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決算文本

  1、加盟店應在總部指定的註冊會計師的指導下製作稅法要求的會計年度決算申報書。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稅務所遞交稅法要求的最終申報書及其附件時,應同式一併遞交總部,修改最終申報書時也同樣。加盟店收到稅務所要求更改或確認事業收入的修改通知後也必須將通告同式遞交總部。

  3、加盟店的最終申報書及決算書與按營業報告書爲依據製作的決算書之間發生不一致時,加盟店應以營業報告書爲準修改決算書。如因此而損害了總部的應得利益,則必須作出合理賠償。

  第二十三條:專心營業義務

  1、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除非得到總部的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他經營項目。

  3、加盟店須嚴守總部指定的營業日和營業時間從事經營。營業日爲一週七天制,無休息日。開店時間爲上午_______點以前,閉店時間爲晚上_______點以後。每天的營業時間應在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第二十四條: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損於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總部按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祕密及有損於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祕密。

  4、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密義務在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他文件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後即刻歸還總部。

  第二十五條:禁止譭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執或其他糾紛時,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公司事業爲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採取其他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二十七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爲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後滿3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爲本合同期滿終止後接續成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須再支付加盟管理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爲,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爲。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爲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文件不真實。

  (3)加盟店拖欠需交總部的加盟管理金和預付金及其他債務。

  (4)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對象的債務。

  (5)加盟店的其他違約行爲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爲,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覈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佈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受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他處置。

  (6)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經營祕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資料。

  (7)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8)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併或其他對經營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

  (9)向債權者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處罰。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爲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業者或將其營業委託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14)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15)法院、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16)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一年以後仍未開業。

  3、總部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對總部規定兩週以上的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實停止該行爲,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義務,加盟店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其他違約行爲。

  4、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1)總部申請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法院宣佈特別清算和清算。

  (2)總部損害了加盟店的名譽、信譽或妨礙了加盟商的事業開展。

  (3)總部退出公司特許連鎖事業者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4)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連鎖事業。

  (5)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6)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7)法院、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二十九條: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一半的保證金,剩餘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營業象徵一年後歸還。

  2、加盟店提前3個月通知解約,並付清了加盟管理金、廣告宣傳分擔金和其他由總部代行負擔的一切債務,同時明確放棄歸還保證金的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後便告終止。這裏加盟店不能用保證金充抵由總部代負擔的債務。

  3、有第三十一條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解約權。

  第三十條:招牌、_____等的撤除

  1、無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_____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在前項的場合,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從建築物和其他設備、用品上消除公司_____、服務標誌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徵。

  3、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並要求加盟店負擔爲之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一條:禁止競爭

  1、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1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_____、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徵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於其他公司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爲。

  2、當總部發現並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爲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爲。

  第三十二條: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算

  1、無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並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3、加盟店在本合同終止後,須及時消償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營業的讓渡和承繼

  1、加盟店未事先徵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他處置。

  2、總部認爲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爲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總部可以臨時接替營業。待本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經營權歸還加盟店。本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本部代行營業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讓或出租店鋪時,總部可優先接受店鋪建築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況,總部和加盟店可以通過協商,規定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可用鑑定的讓渡價格和租金作價交易。鑑定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三十四條: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號、_____、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主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爲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_____等其他勞資糾紛和_____、天災人禍、_____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三十六條:保證

  1、加盟店爲開業而從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籤債務擔保合同。

  第三十七條: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着開業之初和此後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置設備和充作其他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即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條: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保證金兩倍的損失賠償金。

  3、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爲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保證金兩倍的損失賠償金。

  4、本合同剩餘期限不足一年時,本條第2、3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餘月數乘以保證金的月平均數計。

  5、在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下,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條: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一條:付保義務

  爲保障公司連鎖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和保金投保。

  第四十二條:受理法院

  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院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爲初審專屬受理法院。

  第四十三條: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說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四條: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着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後各執一份。

  乙方:______(品牌)

  地址:

  電話:

  法人:(蓋章)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總部甲方:加盟者

  地址:

  電話:

  法人:(蓋章)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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