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保密協議(通用3篇)

網絡信息保密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因爲工作關係向乙方提供電腦,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電腦和網絡系統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據此雙方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承諾不利用甲方提供的電腦製作、複製、發佈、轉摘、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⑴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的;

  ⑵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⑶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⑷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⑸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的;

  ⑹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⑺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權益的;

  ⑼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網絡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電腦和網絡系統發送垃圾郵件、攻擊其他網絡和計算機系統,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聯網信息安全的行爲。

  四、乙方不得通過甲方網絡系統利用醫院QQ羣發表、轉摘、傳播不負責任、造謠滋事、煽動偏激情緒、製造恐慌氣氛、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種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醫院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向與醫院業務無關的第三人傳遞、轉發或抄送醫院機密信息。

  六、乙方應當時刻提高保密意識,不得與單位業務無關的任何人在聊天室、電子公告系統、網絡新聞上發佈、談論和傳播公司商業機密信息。

  七、乙方應當做好存有醫院祕密信息的軟盤、u盤、硬盤、數碼攝像機、數碼照相機及筆記本電腦等的保管工作。

  八、乙方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扣罰乙方當月工資的10—20%,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網絡信息保密協議 篇2

  本保密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一家位於_________,與乙方,一家位於_________的公司簽訂。

  1.目的

  雙方同意互相提供機密信息(定義如下),以便雙方基於將來可能建立的採購或業務、合作或顧問關係而對另一方的產品、服務、業務和/或技術進行評估。

  2.定義

  機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東的信息,及其他與產品、樣品、產品計劃、價格、工藝、技術、研究、開發、發明、服務、客戶、市場、軟件、硬件、設計、圖紙、工程、構造信息、營銷或財務相關的信息。披露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該等機密信息具有機密性或專有性;若以口頭形式提供,則披露方應於披露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其具有機密性或專有性。機密信息並不包括下述信息:

  (1)由接受方以書面文件證明:該等信息已於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已公開發表或非因接受方作爲或不作爲的原因,已向公衆披露;

  (3)已由信息相關方書面同意其公開;

  (4)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該等機密信息的情形下獨立開發;

  (5)接受方從第三方處合法、正當地取得,且該第三方對該等機密信息不承擔保密義務。

  3.保密

  雙方同意僅能根據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機密信息。除由雙方書面委派執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須知悉該等機密信息的人員,及可能包括在內的董事、主管、合夥人及員工(統稱代表人員)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將與另一方相關的或屬於另一方所有的機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實施目的所允許的必要限度,從另一方處複製、摘錄和轉移任何機密信息。任何機密信息的公佈均須得到披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雙方應與其受委派執行合同目的或經其他途徑知悉或獲得機密信息的人員簽訂一份與本合同內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將該簽署的保密合同及時交予另一方。雙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對另一方機密信息保密,避免該等機密信息被不當披露或使用,採取該等措施時應持與保護自身機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謹慎態度。任何一方若發現有誤用或濫用另一方的機密信息的情形時,應及時將該情形書面通知另一方。

  4.公開

  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員無權擅自將另一方的公司名稱、商號、商標及其他名稱用作廣告宣傳或對外公開。未經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員不得透露本合同及其相關內容,本合同第5條強制性披露條款所述情形除外。

  5.強制性披露

  若因法律、法規、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傳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執行合同目的或通過某種途徑知悉機密信息之人員須披露另一方的機密信息時,該披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尋求保護令或採取其他合理的救濟。若未能取得保護令或其他救濟措施,該披露方應僅披露依法應予披露的那部分機密信息,且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對該些機密信息採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6.返還資料

  在合同目的終止、撤消、完成、被拒絕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後,根據對方的書面要求,任何一方應及時銷燬或歸還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機密信息。任何形式的機密信息,不論是分析、彙編、論文、翻譯或其他由/或爲任何一方準備的文件,一方應按本合同條款要求持有或根據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銷燬該等機密信息。

  7.非授權許可

  除爲查閱或使用機密信息以達成本合同目的之權利外,本合同未將專利權、版權、商業祕密或其他知識產權項下權利轉讓給任何一方,同時也未將任何一方的機密信息內所含或所屬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

  8.義務限定

  本合同不得被視作或解釋爲本公司有義務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與另一方進行商業交易或簽訂任何最終協議,除非本公司決定向其提供信息或與其簽訂與交易有關的最終協議。

  9.信息準確性

  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並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機密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或保證,且對另一方、其代表人員或其他使用該等機密信息的人員不承擔任何責任。

  10.期限

  本合同中雙方之保密義務應自對方收到機密信息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持續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之達成而終止。

  11.其他條款

  本合同對雙方及其承繼人、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且保護其合法權益。本合同任一條款之無法實施並不視爲該條款被放棄。

  12.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合同雙方同意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由_________法院管轄。  13.遲延履行及救濟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視作放棄行爲。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單獨或部分行使並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進一步的行使權利,也並不排除對本合同項下其他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雙方同意金錢賠償不足以補償因對方違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故任何一方均有權因此要求特別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補救措施。任何救濟方式不得視作違約的排他性救濟方式,但應作爲其他合法的補救措施之補充。  14.與進出口相關的法律

  雙方應遵守與因本合同而提供的產品、技術數據或軟件有關的中國及其他相關國家的進出口法律、法規及條例規定。未經授權許可,接受方不得將該等產品、技術數據、軟件或直接產品向該等法律、法規及條例中所列的被限制國家出口或再出口。本條規定義務於本合同終止或繼續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網絡信息保密協議 篇3

  本協議於年月日由下列雙方簽訂:

  甲方:單位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路號房

  鑑於甲方與乙方就業務洽談及開展合作過程中,將要知悉甲方的絕密和機密信息,現經雙方平等協商,就保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定義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僅限於:

  (1)與甲方記賬有關的任何/所有協議,往來通訊記錄、紙質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

  (2)任何非公開的、專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質的資料及信息(如甲方憑證資料、銀行賬戶信息、固定資產信息、負債信息、單位財務信息、尚未公開的重大項目信息及其他有關甲方利益或財務安全的信息等),以及在乙方爲甲方提供服務時從記賬系統軟件得到的任何/所有信息。

  (3)其他盡到審慎義務的人判斷應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

  基於本協議,甲方成爲“披露方”,乙方成爲“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僅限於披露方以口頭方式傳達給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接收方從披露方處獲取,而不論是否基於記賬工作。

  1.4“代表”,指甲乙雙方合同聯繫人、甲方負責人、甲方指定的業務對接人、乙方派遣的會計人員、乙方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義務

  2.1接收方確認保密信息乃屬於披露方的有價值的、專門的和特殊的信息。

  接收方承諾須採取不低於保護其本身的專有、祕密或保密信息的謹慎標準保護和維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特別是,接收方同意在未獲得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前,除本次代理記賬服務所要求外概不會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縱有上述規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該等信息的情況下以及爲了更好地完成代理記賬任務或諮詢服務,接收方可將保密信息披露給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須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2.2接收方同意,並督促其代表,在未獲得披露方明確的事先書面同意前,概不會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間接地運用、採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除因工作需要並得到披露方明確書面指示外,概不得使他人獲得或使用或計劃使用所有保密內容信息;

  (2)概不得爲自身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保密信息;

  (3)概不得竊取、複製或公開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拷貝;

  (4)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甲方內部、外部無關人員泄露保密信息

  (5)除因工作需要外,概不得向披露方其他工作人員打聽保密信息,不得以不正當方式竊取保密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誘導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竊取保密信息,以不正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偷拍照片、偷偷複製、偷走憑證材料或文件,引誘或脅迫他人披露保密信息等;

  (6)對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觸或使用的有關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數據、樣品、設備等,應妥善對待及採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或置放。

  (7)乙方工作人員在從乙方離職之後不得公開披露方資料及信息,對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保密資料泄密,披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2.3雙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雙方應在不損害其各自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儘快商討處理該等情況的方式。

  3、保密義務豁免

  3.1根據本協議須承擔的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下列信息:

  (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經合法擁有的信息;

  (2)並非由於本協議項下未獲授權的披露行爲或本協議的違反而屬於或成爲公衆可獲得的信息;(3)對披露方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人披露或傳達給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該等第三人處獲得的信息。

  3.2接收方爲履行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各自稱爲“政府機構”)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

  但在此等情況下,接收方於做出該等披露前,應當:

  (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種要求或命令,以及有關該要求或命令的條件和具體情況;

  (2)就可以採取的拒絕該要求/命令或者縮小該命令/要求披露範圍的合理措施,與對方進行協商,並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協助披露方採取上述合理措施

  ;(3)與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證,以確保保密信息仍處於保密狀態。

  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處於保密狀態,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須遵守本協議之保密約定。

  4、所有權接收方確認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爲披露方所有的財產;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視爲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關保密信息的權利。

  接收方應盡合理努力保證接收方及其代表不會對於有關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請任何權利。

  5、乙方提供服務期間,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職務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條件或便利做出的職務成果等,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

  6、乙方的職務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行政嘉獎、行政獎勵、政府工作津貼等。

  乙方保證,乙方對應歸屬於甲方是上述職務成果有保密義務,並遵從有關代理記賬保密義務的具體規定。

  7、保密信息的交還披露方可於任何時間要求接收方將保密信息及任何資料交還或銷燬,並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書面聲明,表示在作出交還及銷燬後,未故意直接或間接將任何保密信息或其資料保留在其佔有或控制範圍內。

  接收方須於接獲上述要求後7日內履行任何該等要求。

  8、保密期限接收方同意,基於本協議的保密期限將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該保密信息進入公知領域止,包括接收方在服務終止(無論何種原因終止,包括一方解約、公司倒閉、政策原因或合同期滿等)後仍保證本方無限期保守披露方祕密。

  9、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接收方同意,違反本協議條款的約定,將選擇下述約定承擔責任:甲方無條件地解除與乙方的《服務合同》,同時要求乙方採取措施消除損失或不利影響。

  嚴重者甲方可向偵查機關舉報乙方的涉嫌犯罪行爲;

  10、可分割性倘本協議有任何一箇條款或多箇條款規定由於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爲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的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概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本協議其餘的條款在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下依然完全有效並可被執行而且須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按照其原來的條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規定

  11.1除非以書面方式做出並經雙方簽署,否則任何對本協議任何規定的修訂、解釋或豁免概屬無效。

  11.2任何一方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構成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任何一方對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或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排除該方可進一步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任何其他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11.3各段的標題僅爲方便閱讀而添加,概不影響本協議內容的意義或解釋。

  11.4本協議所載爲雙方就本協議的主題事項而訂立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的主題事項所做出的一切書面或口頭協議。

  11.5本協議及雙方在本協議下的行爲須受中國法律約束並按照中國法律解釋。

  雙方在此承認中國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權。

  由於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提交天河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1.6本協議規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須以書面做出或發出,並須以專人送遞,或以保證郵件或掛號郵件方式寄發或以傳真(均要求回執)方式發出,寄往本協議頁首所列的雙方的地址或有關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即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權代表):蓋章:年月日

  乙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權代表):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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