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學校素質教育實踐活動協議書(精選3篇)

安泰學校素質教育實踐活動協議書 篇1

  甲方: 安泰學校

  乙方:揚州市中小學素質教育實踐基地

  爲了順利開展中小學生綜合實踐活動,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地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服務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1、學生參加綜合實踐的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2、地點:揚州市中小學素質教育實踐基地

  3、活動內容:具體內容及相關要求參見邗江區教育局文件

  二、費用與支付

  1、活動費用:_____元/人·2天。(往返交通費、保險費另外按實收取)

  2、活動人數約_____人(注:收費時按實際參加人數計算)

  3、爲照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教師子女,2%的學生可以免繳費用。

  三、雙方權責

  1、乙方以周到熱情的後勤服務和形式多樣的實踐活動項目爲甲方師生進行服務,並加強教師的管理;甲方學生的住宿、伙食供應、活動期間的飲用水,由乙方負責解決。乙方免收甲方覈定人數以內的帶隊領導和班主任老師的接待費用(就餐、住宿等)。

  2、日常管理: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的管理工作,學生請假外出一律由甲方批准,向乙方備案。若學生擅自離開基地,甲方負全責,與基地無關。

  3、活動過程中甲方保留根據天氣、安全、時間、場地等因素對培訓計劃做出合理調整的權利。

  4、在基地活動期間,甲方除派出1名帶隊領導之外,每班級還須配備1名班主任負責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保障活動順利進行。

  5、乙方承諾重視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負責往返的交通安全(甲方自備車輛除外);若學生在基地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善後工作。對學生所患常見小病,凡基地能夠處理的,由乙方免費提供適量藥品;凡基地不能處理的,按保險賠付的規定辦理。

  四、爭議的解決與協議形式

  1、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有不可協調之處,任何一方可提起法律訴訟。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生效。

  3、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爲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_____年___月___日

安泰學校素質教育實踐活動協議書 篇2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子女教育保險(B)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或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爲投保人,爲其0-17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爲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責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六、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的繳付方式分爲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七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爲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七條 首年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後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合同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首年後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合同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覈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變更。

  第十一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合同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爲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程度鑑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4.如爲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覈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安泰學校素質教育實踐活動協議書 篇3

  家庭教育委託協議書是關於合同範本 – 勞動合同方面的資料,

  甲乙雙方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均應保證兌現承諾。

  一、 甲方保證按商定的時間、地點及課程爲乙方安排教員授課。教員首次上門授課持甲方介紹信。

  二、 甲方安排的教員應認真、負責,做到努力工作、用心服務。

  三、 甲方主動通過電話或者上門向乙方了教師教學情況。

  四、 家教費用支付用法(預付前4次教學期和學員終身服務聯絡費用20元)。以後逐個結清工資,工資直接支付教員。

  五、 甲乙雙方根據授課學生的情況,供四項教育方式供乙方參考(只選其一):

  1 一對一家教( )3 全託式教育 ( )

  2 小班化教學( )4 專業心理諮詢和溝通 ( )

  七、根據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教師授課的科目爲______。乙方支付的受課費用爲__元/時 課 時。(課時費用隨年級變化而變化,詳見價格表)一課時爲2個小時。

  八、乙方有權對教員監督,有責任向甲主反映,提出問題,甲方須予以解決。

  九、乙方有權合理提出更換教員,甲方須立即答覆,滿足要求。

  十、爲儘可以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乙方應允許甲方的教師授課最低一箇月。如出現更換教師所需用的時間不包括在內。

  十一、務費。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影響本協議進行。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備註(補充)1、

  2、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學生簽名:

  甲方教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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