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公司股權分割起訴狀(精選3篇)

離婚後公司股權分割起訴狀 篇1

  原告: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

  住址: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

  住址: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分割離婚後財產以及租金。

  二、訴訟費由原、被告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_____年相識,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登記結婚,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婚生子女_________出生。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_________隨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財產並未完全分割。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告拒不按約定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_____套夫妻共同房產:

  (1)_____室_____廳住宅樓房_____套,系_____住宅產權房,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位於_____________,現由________________居住使用;

  (2)_____室_____廳住宅樓房_____套,系_______房改房,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位於_____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離婚後公司股權分割起訴狀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據《公司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就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轉讓股權

  第一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註冊資本,其中甲方認繳出資額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甲方認繳出資額已足額到位。

  第二條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上述股權。

  乙方受讓上述股權後,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轉讓價款及其支付

  第三條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價款爲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圓整。

  第四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首期股權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元;甲方向乙方提交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乙方支付剩餘價款_____元。

  第三章工商變更登記

  第五條乙方支付首期轉讓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提交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公司股東會決議,並負責準備妥當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所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六條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足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日內,甲、乙雙方共同(或委派專人)至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轉讓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承諾與保證

  第七條甲方承諾擁有轉讓股權完全的處分權,轉讓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不存在查封或其他轉讓障礙,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八條乙方認可股權轉讓價款的合理性,並承諾按照本協議約定足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九條甲方拒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有其他違反本協議約定行爲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條乙方逾期支付任何股權轉讓價款的,每延遲1日,按照逾期金額萬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元違約金。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七章協議生效及其他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其餘提交公司工商登記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協議於__年__月__日在簽訂。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離婚後公司股權分割起訴狀 篇3

  有限公司股權合夥協議

  本有限合夥協議(下稱“本協議”)由______(“普通合夥人”)與本協議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並簽署。下文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合稱爲“各方”。

  鑑於各方均有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如下文所定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被投資公司:指有限合夥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並持有其股權或債權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變更登記:指有限合夥企業發生變更應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任何前置審批、備案、會商程序(如有)。

  關聯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該人控制,(ii)控制該人,或(iii)與該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業企業、合夥企業、聯合企業或其它商業實體。爲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

  管理費:指作爲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企業提供合夥事務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夥企業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報酬。

  《合夥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夥人:指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流動性投資:指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購買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購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夥企業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夥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併爲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實際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總額:指全體合夥人實際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守約合夥人:指不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之記錄的合夥人。

  託管人:指受有限合夥企業委託,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託管的商業銀行。

  託管賬戶:指有限合夥企業在託管人處開立的賬戶。

  違約合夥人:指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或其他義務的合夥人。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夥企業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的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

  項目退出:指有限合夥企業退出對某個被投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資。

  有限合夥企業:指本協議全體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指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登記冊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合夥人登記冊:定義見第2.5.3 條。

  有限合夥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六條應由有限合夥企業自身承擔的開支。 財產份額:指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併爲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原始投資成本:是指有限合夥企業對特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即相關投資協議及其修正案(如有)載明的金額。

  第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

  2.1設立依據:全體合夥人同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

  2.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爲“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文簡稱爲有限合夥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2.3.1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爲______市。

  2.3.2普通合夥人可視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但應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2.4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2.4.1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目的爲從事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爲全體合夥人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

  2.5合夥人

  2.5.1本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1人,有限合夥人____人。

  2.5.2有限合夥企業之普通合夥人爲______公司,其經營場所爲____市。

  2.5.3有限合夥企業之有限合夥人的名稱及住所見附件一所示。普通合夥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夥人登記冊(“合夥人登記冊”),登記各合夥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普通合夥人認爲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內,合夥人登記冊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普通合夥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隨時更新合夥人登記冊。如有限合夥人發生變化,附件一應作相應修改,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夥人確認,當普通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合夥人登記冊並通知全體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益、責任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爲準,任何合夥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進程對抗合夥人登記冊的效力。

  2.5.4 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最多爲四十九名。

  2.6 合夥期限

  2.6.1 有限合夥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合夥期限爲____年。

  2.6.2 各合夥人確認,有限合夥企業的存續期爲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爲投資期。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 出資方式

  3.1.1 所有合夥人之出資方式均爲人民幣現金出資。

  3.2 認繳出資額

  3.2.1 全體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_萬元。

  3.2.2 各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及佔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資繳付

  3.3.1 各合夥人的出資在正式簽署本合夥協議後,根據普通合夥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一次性繳付。

  3.3.2 出資

  (1) 本協議簽訂後,普通合夥人應向全體合夥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書,該繳付出資通知書應至少提前三日發出,列明該合夥人應繳付的出資應繳付金額和出資付款日。各合夥人應於出資付款日或之前,將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的出資全額支付至普通合夥人指定的賬戶。

  (2) 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並同意,如任何有限合夥人未在出資付款日或之前繳清全部出資,應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逾期出資利息,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若任何有限合夥人逾期達十日仍未繳清全部出資及逾期出資利息的,該有限合夥人即被強制退夥,強制退夥生效日爲普通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約定向其簽發強制退夥決定書之日。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當發生前述情形時,由普通合夥人向該違約有限合夥人簽發強制退夥決定書並通知全體合夥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夥的有限合夥人應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該等逾期出資利息和違約金計入有限合夥企業的收入。

  (3) 在有限合夥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夥的情形下,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守約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自行選擇一位或多位守約合夥人)或新的有限合夥人履行該違約合夥人的出資承諾,或者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普通合夥人應相應變更合夥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後,合夥人名單、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爲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合夥人登記冊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強制退夥的效力,被強制退夥的有限合夥人自強制退夥生效日(即首期出資付款日之次日)即喪失合夥人的一切權利,並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任何合夥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強制退夥無效。

  第四條 合夥人

  4.1 有限合夥人

  4.1.1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夥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爲。

  4.1.3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夥人權利不應被視爲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夥人被認定爲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夥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爲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爲包括:

  (1) 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 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 普通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依法爲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4.1.4 對於合夥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有限合夥人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普通合夥人應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有限合夥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仍拒絕簽署的,普通合夥人依本條款獲得授權代表全體合夥人強制該有限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人被強制退夥的相關事宜按本協議第13.1條之規定處理。全體合夥人確認合夥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自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生效、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定的事項自普通合夥人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並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不受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進程的影響。

  4.2 普通合夥人

  4.2.1 普通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合夥人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有限合夥人不能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亦不能轉變爲有限合夥人。

  第五條 合夥事務執行

  5.1 合夥事務執行

  5.1.1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

  5.2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1 有限合夥企業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機構;

  (2) 爲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5.2.2 全體合夥人以簽署本協議的方式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夥人____ 任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時,同意______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行使並承擔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部權力義務。

  5.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

  5.3.1 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獨佔及排他的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決策、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 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夥企業資產;

  (3)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爲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

  (4) 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維持合法存續和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5) 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夥企業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6)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服務;

  (7) 訂立和修改管理協議;

  (8) 訂立和修改託管協議;

  (9) 批准有限合夥人轉讓財產份額;

  (10) 爲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協商、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夥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

  (11) 根據法律規定處理有限合夥企業的涉稅事項;

  (12) 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對外簽署文件;

  (13) 變更有限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4) 變更其委派至有限合夥企業的代表;

  (15) 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

  (16) 採取爲實現合夥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夥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7) 法律及本協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5.4 執行事務合夥人之行爲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夥人爲執行合夥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採取的全部行爲,均對有限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5.5 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的代表

  5.5.1 執行事務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執行合夥事務,並指定______爲代表。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約定。

  5.6 免責保證

  各合夥人同意,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之關鍵人士、管理團隊、僱員及執行事務合夥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爲履行其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夥企業委託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歸屬於有限合夥企業。如執行事務合夥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職責或辦理本協議約定受託事項遭致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夥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於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5.7 授權和工商變更登記

  全體有限合夥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執行事務合夥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夥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後的本協議。當修改內容爲本協議第5.3.1(13)-(15)項規定的相關內容時,或依據本協議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可自行決定並可能導致本協議進行修改的其他事項時,執行事務合夥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當修改內容爲本協議規定的合夥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內容時,執行事務合夥人憑合夥人會議決議即可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

  (2) 有限合夥企業所有的工商設立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3) 當執行事務合夥人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清算人時,爲執行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如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生變更並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人被強制退夥、自動退夥、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髮生轉讓、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等),該等變更事項自本協議規定的條件成就日或本協議規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對全體合夥人生效。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相應更新合夥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並儘快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且全體合夥人應配合執行事務合夥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後,合夥人名單、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爲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上述變更的效力。全體合夥人進一步確認,退夥的有限合夥人自退夥生效日即喪失合夥人的一切權利,並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退夥無效;新入夥的合夥人入夥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有限合夥企業費用

  6.1 有限合夥企業費用

  6.1.1 有限合夥企業應承擔與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 開辦和募集費;

  (2) 有限合夥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費(包括提供審計服務發生的差旅費);

  (3) 有限合夥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製作、印刷和發送成本;

  (4) 合夥人會議之會務費用;

  (5) 政府部門對有限合夥企業,或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或資產,或對有限合夥企業的交易或運作收取的稅、費及其它費用;

  (6) 管理費;

  (7) 託管費;

  (8) 有限合夥企業法律顧問爲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發生的律師費及相關差旅費;

  (9) 有限合夥企業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一般而言不應被歸入普通合夥人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對於所有因對擬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財務顧問費用,普通合夥人應儘可能促使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不能由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

  6.2 開辦募集費

  指有限合夥企業之組建、設立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募集顧問費用、籌建費用、法律、財務等專業顧問諮詢費用等。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應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相當於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1%的開辦募集費用。

  6.3 管理費

  6.3.1 有限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有限合夥企業按管理費計算基數的2%/年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計算基數爲總認繳出資額,但當有限合夥企業有項目退出後,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爲總認繳出資額扣減該收費期間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項目投資的原始投資成本。爲避免歧義,清算期間內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爲一箇收費期間。首個收費期間以有限合夥企業註冊成立日爲起點至當年12月31日所餘實際天數計收(全年按365天計算),之後收費期間爲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收費期間的應收管理費金額爲管理費計算基數*2.0%。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有限合夥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後三個工作日內收取,之後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於每年1月的第1個工作日向有限合夥企業收取。

  6.3.2 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管理費承擔:

  (1) 管理團隊的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 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 普通合夥人在持有、運營、出售項目投資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4) 有限合夥企業的其他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夥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夥企業直接支出該等費用,並以之抵扣應付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

  6.4 託管費

  6.4.1 有限合夥企業應委託一家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託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託管。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之時,各方同意託管人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協商確定。

  6.4.2 有限合夥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託管人之間的託管協議的規定。

  6.4.3 託管費以有限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爲準。

  第七條 投資業務

  7.1 投資目標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目標爲對企業進行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從資本收益中爲合夥人獲取良好回報。

  7.2 投資限制

  7.2.1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主動投資於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動產、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開放或封閉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資公司上市後,有限合夥企業所持被投資公司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3) 經合夥人會議同意。

  7.2.2 經合夥人會議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同意對______進行超過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50%的投資。

  7.2.3 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除用於項目投資外,只能以流動性投資方式進行管理。

  7.2.4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內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對外舉債。

  7.2.5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後,不應再投資於新的被投資企業,但是可以繼續對已有的被投資企業進行後續投資及跟進投資。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

  8.1 合夥人會議

  8.1.1 合夥人會議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主持。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 聽取普通合夥人的年度報告;

  (2) 審批批准普通合夥人提出的關於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企業名稱的議案;

  (3) 批准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2.6.3條提出的延長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的議案;

  (4) 批准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提出的向合夥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議案;

  (5) 更換有限合夥企業託管銀行;

  (6) 批准超過有限合夥總認繳出資額50%以上的投資事項;

  (7) 批准有限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關聯交易事項;

  (8) 除明確授權普通合夥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本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9) 有限合夥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夥人會議不應就有限合夥企業潛在的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有關的事項進行決議,並且有限合夥人不應通過合夥人會議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夥人會議應當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召開;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組織召開一次年度合夥人會議,年度合夥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第8.1.1條第(1)項聽取普通合夥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報告。首次合夥人會議及年度合夥人會議召開前普通合夥人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但全體合夥人可以書面方式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儘管有前述規定,合夥人參加會議即可視爲其放棄任何關於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夥人在經提前五日書面通知後,可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合計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有權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提議人應向普通合夥人提交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普通合夥人應在收到提議人提交的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後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合夥人會議的會議通知。

  8.1.4 合夥人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合計持有實繳出資總額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夥人參與會議方爲有效會議。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本人親自參加會議,合夥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授權代表持加蓋合夥人公章的授權委託書親自參加會議。合夥人會議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夥人到達會議現場爲參加會議;以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夥人撥入會議電話系統爲參加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參加會議。

  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應現場簽署表決票或決議;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合夥人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應簽署書面表決票或決議,所有合夥人的投票意見以表決票或決議上籤署的意見爲準;但對於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如果普通合夥人認爲必要,可以要求參加表決的合夥人對其簽署的書面表決票進行公證或認證(如在境內由公證處公證,如在境外則由使館或領館認證,下同)。採取現場會議與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合夥人會議的,對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和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夥人的表決票最晚應當在合夥人會議召開的通知上載明的會議表決日後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普通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指定的代表(如郵寄則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爲準),上述五日內合夥人未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或提交的表決票未按普通合夥人的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的,視爲棄權,但如召開合夥人會議時合夥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長至十日。

  8.1.5 合夥人會議之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

  (2) 會議的召開方式;

  (3) 會議議題;

  (4) 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8.1.6 合夥人會議討論第8.1.1條所列各事項時,由合計持有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9.1 分配

  9.1.1 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被投資公司預分配現金、項目退出所得(包括轉讓對被投資公司投資的轉讓所得、被投資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於項目投資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夥企業就該等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如有)。爲避免歧義,在進行現金收入的分配時,應扣除預計費用。

  9.1.2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取得的項目投資現金收入不得用於再投資。

  9.1.3 合夥企業出資全部繳納後,在各合夥人均收回實繳出資額的前提下,如有限合夥企業的累計收益大於或等於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中低於8%的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夥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30%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如有限合夥企業的累計收益小於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由全體合夥人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9.1.4 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流動性投資現金收入,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進行分配,流動性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進行項目投資,合夥企業清算時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9.2 非現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普通合夥人自行判斷認爲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則普通合夥人可以提出,並經合夥人會議表決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9.2.2 普通合夥人按照第9.2條向合夥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視同按照9.1條進行了現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夥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普通合夥人應負責協助各合夥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並協助各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爲該轉讓登記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相關轉讓登記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現金分配的合夥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託普通合夥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託事宜由普通合夥人和相關的有限合夥人另行協商。

  9.3 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夥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夥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夥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9.4 虧損和債務承擔

  9.4.1 有限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9.4.2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有限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夥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繳付至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

  (3) 如有限合夥人爲機構,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爲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4) 其係爲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該等財產份額之上不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財產份額之上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的,則普通合夥人可以自行要求該有限合夥人退夥或轉讓其份額;但有限合夥人事先明確披露並經普通合夥人接受的情況除外,在該等情形下,如明確披露並經普通合夥人接受的該等情況發生變化,則應事先徵得普通合夥人同意。

  10.2 普通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爲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3) 其係爲自己的利益持有財產份額,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

  第十一條 會計、報告及賬戶

  11.1 會計年度

  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年度爲每年的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個會計年度爲自有限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審計及財務報告

  11.2.1 普通合夥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夥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並編制會計報表。

  11.2.2 有限合夥企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由有資質的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11.3 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普通合夥人應:

  (1)於每年8月15日前應向全體合夥人提交半年度報告,內容爲半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半年度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於年度3個月內應向全體合夥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爲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4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夥人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託代理人爲了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複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普通合夥人遞交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二條 財產份額轉讓

  12.1 有限合夥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1.1 有限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12.1.2 擬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的有限合夥人(“轉讓方”)應向普通合夥人提交轉讓申請。當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該轉讓申請方爲“有效申請”:

  (1) 財產份額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於轉讓導致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2) 受讓方已向普通合夥人提交關於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夥人認爲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3) 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因財產份額轉讓引起的有限合夥企業及普通合夥人發生的所有費用。

  12.1.3 對於一項有效申請,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且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據本協議第十二條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普通合夥人應相應變更合夥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全體合夥人和/或有限合夥企業授權,與受讓方簽署同意受讓方受讓上述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並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全體合夥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後,合夥人名單、各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夥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爲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不影響合夥人登記冊的效力。

  12.2 普通合夥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2.1 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財產份額,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全體有限合夥人一致同意後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2.2.2 儘管有前述12.2.1條之規定,普通合夥人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可向其關聯人轉讓財產份額,但前提是擬受讓財產份額當時該關聯人的總資產不少於普通合夥人的總資產。

  12.3 財產份額質押

  12.3.1 合夥人不得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

  第十三條 退夥

  13.1 有限合夥人退夥

  13.1.1 有限合夥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從而退出有限合夥,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3.1.2 普通合夥人可根據第3.3條約定強制未按約定繳付出資的有限合夥人退夥。

  13.1.3 普通合夥人可根據第4.1.4條強制未按普通合夥人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協議下其他義務的有限合夥人退夥。

  13.1.4 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 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 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爲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13.1.5 有限合夥人依上述規定被強制退夥或當然退夥時,有限合夥企業不應因此解散。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現有合夥人或新的有限合夥人承繼該退夥人的財產份額,或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如普通合夥人決定由現有合夥人或新有限合夥人承繼該退夥之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由該退夥之有限合夥人(或其監護人、資產管理人)與現有合夥人或新有限合夥人自行協商承繼方應支付的對價,並由雙方自行結算。

  如普通合夥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有限合夥企業應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退還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具體金額由普通合夥人根據第13.1.6條確定。

  普通合夥人應在退夥生效日後三十(30)日內作出上述決定,並通知全體合夥人。

  13.1.6 如普通合夥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應在通知發出日後三十(30)日(“退夥付款日”)內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退還財產份額。有限合夥企業退還財產份額由普通合夥人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應退還的金額=退夥生效日有限合夥企業的淨值 * 退夥之有限合夥人實繳出資額佔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比例注:

  有限合夥企業已投資但尚未變現的項目淨值按項目投資時的原始投資成本計算;

  13.1.7 若有限合夥企業的現金不足以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則留待有限合夥企業有足夠現金時再行退還。爲此,有限合夥企業應以應退的金額爲基數向退夥之有限合夥人另行支付退夥付款日起至財產份額實際退還日期間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夥人退夥

  13.2.1 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其自身亦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3.2.2 普通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 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除非有限合夥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並任命其爲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條 繼承

  14.1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簡稱“死亡”)時,經普通合夥人批准,其經公證的遺囑中載明的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下簡稱“繼承人”),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財產份額唯一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死亡之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內仍無法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該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則該死亡之有限合夥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企業並應按本協議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退還財產份額之金額。該等金額應按繼承比例支付給死亡之有限合夥人的繼承人(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的繼承比例爲準),如繼承比例無法確定,則該等金額存放於託管賬戶,待成爲該死亡之有限合夥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確定(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爲準)後再行支付,存放於託管賬戶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扣除。如有限合夥企業解散之日,繼承比例仍未確定,則該等金額將被提存,提存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夥人視爲退夥,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向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相應之金額:

  (1) 繼承人不願意成爲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2) 本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工商登記政策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爲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退還的財產份額計算依據參照第13.1.6條之規定處理。

  14.3 第14.1條及14.2條情形出現時,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爲有限合夥企業辦理工商及其他變更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夥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夥人應無條件按執行普通合夥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2 合夥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資的,按照第3.3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15.3 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6.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6.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17.1.1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屆滿;

  17.1.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17.1.3 執行事務合夥人提議並經全體合夥人表決通過;

  17.1.4 有限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17.1.5 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17.1.6 出現《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現第17.1條規定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事由時,有限合夥企業應當根據本條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有限合夥企業正式解散。

  17.2.2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夥人擔任,除非屆時代表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夥人另行決定由普通合夥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7.2.3 在確定清算人以後,所有有限合夥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並非普通合夥人,則普通合夥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清算期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再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管理費。

  17.2.4 清算期應不超過一年。

  17.3 清算清償順序

  17.3.1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

  (5) 根據本協議第九條規定的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

  17.3.2 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爲(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爲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爲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8.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夥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協議附件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爲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範圍。

  18.4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夥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

  18.6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瞭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祕密嚴格保密。有限合夥人並應對其通過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查閱財務賬簿及合夥人會議中所瞭解到的有限合夥企業經營信息承擔嚴格保密。

  18.7 簽署文本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名稱

  有效證件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合夥人性質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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