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適用各方](精選3篇)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適用各方] 篇1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適用各方] 委託人名稱: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適用各方] 篇2
委託人: 受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真: 傳真:
爲投資於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
3、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資金信託業務。
7、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的資金。
8、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託利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託人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託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信託資金共同運用,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金額¥:萬元)。
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 ;
開戶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即成立。
本信託在委託人足額交付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爲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此處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和受益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託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二)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的特別授權
1、在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權,委託人及受益人承認受託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託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並提前終止本信託。
(三)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信託報酬
(一)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收取的信託報酬每年按信託資金的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爲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託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託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託人的總信託報酬=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____%×信託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第十八條信託利益與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一)信託利益的計算
信託利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的餘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二)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期間的總信託收益=信託利益-信託計劃資金。
信託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信託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3)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
(4)信託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爲信託利益分配日。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益人爲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託利益;受益人自信託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託人營業場所領取信託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託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於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爲: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託利益分配日,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
開戶行:。
第二十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託人簽字(法人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人持一份,受託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適用各方] 篇3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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