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貿易協議書(精選11篇)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1

  民間貿易協議書(樣式一)

  合同號:______

  __________(下稱賣方)爲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

  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_____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_____、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_____規則和程序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_____費用除該_____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爲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因種種原因尚不能直接往來,但只有通過雙方都能接受民間貿易團體的或個人的名義進行貿易往來,稱之爲民間貿易,系非官方的貿易。

  民間貿易是單進、單出亦稱單邊進口和單邊出口,逐筆成交。民間貿易合同的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即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另一方的權利又是這一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是交付合同貨物和移交單據,貨物與單據必須相符;買方的義務是支付價款,驗收貨物。合同經簽字生效。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2

  合同號:

  (下稱賣方)爲一方, (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 年 月 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 (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

  (2)裝運港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

  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 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按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 ,

  應遵照 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 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

  2.貨物規格:

  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 價:

  5.總 值:U.S.D.

  (每公噸價爲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 裝: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 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 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 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 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賣方代表:

  買方代表: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3

  合同號:______

  __________(下稱賣方)爲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

  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_____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_____、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_____規則和程序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_____費用除該_____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爲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因種種原因尚不能直接往來,但只有通過雙方都能接受民間貿易團體的或個人的名義進行貿易往來,稱之爲民間貿易,系非官方的貿易。

  民間貿易是單進、單出亦稱單邊進口和單邊出口,逐筆成交。民間貿易合同的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即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另一方的權利又是這一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是交付合同貨物和移交單據,貨物與單據必須相符;買方的義務是支付價款,驗收貨物。合同經簽字生效。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4

  國際民間貿易協議書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5

  合同號:

  (下稱賣方)爲一方, (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 年 月 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 (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 ;

  (2)裝運港 。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

  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 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按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 ,

  應遵照 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 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

  2.貨物規格:

  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 價:

  5.總 值:U.S.D.

  (每公噸價爲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 裝: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 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 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 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 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 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

  買方代表: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6

  民間貿易協議書正文:

  合同號:______

  __________(下稱賣方)爲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民間貿易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

  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按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

  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合同範本《民間貿易協議書》。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爲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注: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因種種原因尚不能直接往來,但只有通過雙方都能接受民間貿易團體的或個人的名義進行貿易往來,稱之爲民間貿易,系非官方的貿易。

  民間貿易是單進、單出亦稱單邊進口和單邊出口,逐筆成交。民間貿易合同的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即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另一方的權利又是這一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是交付合同貨物和移交單據,貨物與單據必須相符;買方的義務是支付價款,驗收貨物。合同經簽字生效。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7

  __________(下稱賣方)爲一方,

  __________(下稱買方)爲另一方,

  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按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公噸價爲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日期: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8

  __________(下稱賣方)爲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按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9

  賣方: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買方: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_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第二條 買方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承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三條 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__________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 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 交貨:__________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裝運條件:__________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 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第八條 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定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並寫信給買方告知理由。

  第九條 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並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 適用規則和章程:__________

  1.裝運條款:__________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十一條 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 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清單A:__________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爲___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__________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__________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一箇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10

  賣方:

  買房: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第二條 買X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承兌費用由買X支付。

  第三條 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 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 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X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X可指定________ 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X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X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X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 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X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X自理。

  第八條 買X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定金作爲買X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X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並寫信給買X告知理由。

  第九條 買X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並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 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 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X承擔。

  第十一條 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 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X之要求,應向買X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 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X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

  5.總值: (每公噸價爲________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

  清單B: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X,以便買X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X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X安排交貨。

  3.買X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 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X承擔一切費用,買X將通過________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X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X承擔。

  5.賣方保證一箇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X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X。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 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 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簽字: 年 月 日

民間貿易協議書 篇11

  賣方(甲方):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第二條買方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承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三條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__________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交貨:__________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裝運條件:__________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喫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喫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第八條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定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並寫信給買方告知理由。

  第九條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並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適用規則和章程:__________

  1.裝運條款:__________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十一條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負責。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清單A:__________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____________(每公噸價爲___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__________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__________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喫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一箇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__________

  外輪停靠___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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