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合同模板彙編(精選3篇)
融資合同模板彙編 篇1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涵義
融資擔保指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將信譽良好的一方的信用在擔保合同中向出借人作爲貸款的抵押物。多數情況下,債務資金在借款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的基礎上進行,貸款人爲了安全起見,一般還要求信譽良好的一方對貸款方作出保證,或者簽訂融資協議。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即擔保機構爲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上的幫助,具體來講就是融資擔保機構爲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支持幫助,爲中小企業的貸款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小企業融資同時牽涉銀行和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爲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對銀行提供信用保證,是將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行爲。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存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自身發展不到位
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很多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差距,資金上投入不足,生產規模擴大困難,管理上比較幼稚,財務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信用狀況不是很好。這些中小企業自身的發展中存在的衆多問題,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起到負面的影響。首先,在生產經營上,中小企業主要從事行業規模相對來說比較小,產品種類匱乏,而且生產規格小,不能積極進行創新,使得企業的營業收入下降。並且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過度強調利益,違背正規的企業管理方式,導致中小企業的各方面競爭力明顯不行,資金短缺,致使中小企業償還貸款經常拖延,降低企業的償債能力。其次,在人員管理上,管理觀念不能與時俱進,擇親重用,使企業的員工缺乏了積極性和約束性,造成企業員工的素質水平普遍下降,企業的正常發展不能保證,從而對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好的影響,這更是對融資進程造成困擾。再次,在財務制度上,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問題衆多,財務透明度缺乏,同時爲了達到自身融資借貸成功的目的,很多企業都刻意隱瞞真實的、不利的信息,往往給金融機構提供僞造的各種完美信息,存在故意欺騙金融機構行爲的問題。這對中小企業自身的形象塑造非常不利,致使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更沒有信任,中小企業融資難度更大了。最後,在信用觀念上,中小企業信用觀念幼稚,不能夠及時主動償還貸款,使擔保機構在爲其提供擔保時更要考慮再三。
(二)擔保機構運作不規範
信用擔保機構也有它自身的束縛性,擔保資金渠道匱乏,爲中小企業擔保分散風險的能力也十分有限,擔保資金也不是特別充裕,從而對中小企業的需求擔保支持不能及時到位。然而,擔保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運作問題:一是違規經營現象嚴重。一些資本實力不足的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存在漏洞,先通過借入資金完成註冊,然後再趁機抽走資本金。一些擔保機構把公司賬面閒置的資金存放在公司領導高管個人名下,用於個人投資,挪用現象嚴重。這都是擔保機構沒有足夠的資金爲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原因所在。中小企業面臨還款日時,如果沒有充足資金償債,擔保機構需要替中小企業償還貸款,就會因爲沒有充足資金,導致擔保機構也無法償債。另外,有些擔保公司打着擔保的幌子,去故意進行非法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貸款的利率大大高於正常的貸款利率,在爲中小企業擔保時收取高額的保證金,獲得更高利潤,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程度。二是擔保機構在內部管理上,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擔保機構的部分員工素質水平有些偏低,爲了謀取個人私利去破壞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三是風險控制能力不強。擔保機構有效的風險預測和評估能力普遍比較缺乏,幾乎沒有風險抵抗能力,面臨擔保風險時,也沒有再擔保制度,阻礙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順利進行。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夠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還沒有引起我國各級政府的足夠重視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在政策上給予的幫助較小。一方面,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存在明顯的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比較傾向於大中型企業,不能在融資擔保、政策引導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優惠的政策。中小企業最困難的問題就是資金嚴重短缺,而中小企業由於制度和自身方面的種種原因,單純想依靠自己實力來解決是幾乎不可能的,政府面對中小企業缺乏資金時,也是屬於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情況,爲中小企業提供充足的財政補貼也是不太可能實現的。中小企業資金缺乏,中小企業進行產品創新的動力不足,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盈利很難實。更有甚者還對中小企業收取種種所謂的“費用”,不僅沒有減輕中小企的負債,反而加大了負擔,導致中小企業發展難度加劇。另一方面,政府對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遠遠不夠。政策上,不能爲擔保機構提供充足的擔保資金,商業性擔保上,當擔保機構遇到經營難題時,也不能爲其提供足夠的擔保風險補償基金來解決問題。缺乏對擔保業的扶持和引導,不能爲擔保業提供有利的便利條件,營造有利的擔保環境。第二,政府對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方面,沒有對中小企業實施嚴格的監督,就難以保證中小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另一方面,缺乏對擔保機構的監管力度,就難以確保融資擔保進程順利,不利於擔保機構的發展的可持續性。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的對策
(一)加快中小企業的發展
中小企業應注重自身發展與自身建設,改革企業制度,注入創新活力,增強自身競爭力。中小企業應對企業內部管理機制進行改進,從各個方面入手,改進運行效率,加強、提高監督管理水平。首先,在生產經營上,在發展成長過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和擴大生產,不能違背市場制度與規則,對生產發展的各個環節都不能忽視,注重與其他企業的合作與協調,增強自身實力。中小企業還應加強與大企業的密切聯繫,學習他們的經營管理模式。其次,在人員管理上,避免過度集權,發揮每個人的所長,重視員工的個人職業發展,嚴格選擇人才,完善人才管理體制,對優秀的人才實行獎勵制度,提升企業人才的各方面素質水平。再次,在財務制度上,中小企業應儘量做到透明化,對企業的信息公佈要及時,讓金融?C構能夠更加深入瞭解企業的財務信息。財務管理上要進一步重視,把控現金流的管理的各個環節,發現資金的缺口要及時處理。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不斷學習,注重監督管理能力的動態提高,做到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確保企業財務審計的規範、標準、統一。對於銀行的信用貸款調查工作,要拿出配合與支持的態度,盡力提升企業經營財務狀況的透明度。最後,在信用建設上,中小企業應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努力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及時償還貸款,加強自身信用等級建設,樹立信用意識。確保合法合規運營生產,抵製假冒僞劣,避免偷稅逃稅等行爲,實事求是的公佈企業的運營狀況。良好的信用呈現,對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的解決是非常有幫助的。
(二)規範擔保機構的行爲
藉助擔保機構進行融資擔保,目前來看,是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比較合理可行的方式,所以擔保機構的規範化運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第一,擔保機構在政府加大政策支持的同時,應主動採取合法合規的措施,吸收廣大的社會閒置資金,從而壯大擔保機構自身的資金實力。第二,擔保機構應該不斷調整機構內部管理,堅決貫徹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機構的專業人員在進行信用評估工作時,不能單純爲了完成任務,而應該認真客觀,加大監查管理的強度,避免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現象,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使融資擔保順利進行。第三,加強風險抵禦能力。建立風險防護牆制度,對中小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風險預測、風險分析,對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分類,提高風險抵抗能力。對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對貸款額度進行適度放寬,延長還款日期,降低貸款利率。如果中小企業的信譽較差,不提供擔保條件上的優惠,更嚴重的,可以拒絕擔保和發放新貸款,同時也加強了中小企業的信用建設。第四,各擔保機構應互相監督,舉報不規範運營的擔保機構,對於不規範運作經營的擔保機構給予懲治。
四、結論
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在中小企業發展路上起阻礙作用,而融資擔保的出現,對融資難問題的解決有實質性的幫助作用。本文針對性地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研究之後,提出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遇見的挫折。
我國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快中小企業的自身發展,規範擔保機構行爲,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爲中小企業明天更好的發展做出貢獻。
融資合同模板彙編 篇2
律所 見證字(20xx)第008 號
見證委託人:
賣方:王某,男, ×年×月×日生,住長春市南湖大路新春54號,身份證號:
買方:劉某某,女,×年×月×日,住長春市綠園區青年路133廠宿舍14棟,身份證號:
一、見證事項
20xx年3月8日,委託見證人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見證合同》,委託本所律師對委託見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式四份)的過程進行現場見證。
二、委託見證人承諾
(1)委託見證人對提交給見證律師的《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按揭合同》原件和複印件,《戶口簿》原件、複印件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的真實性負責。若委託見證人提交給見證律師的上述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存在虛假情形,由委託見證人承擔不利後果。
(2)委託見證人草擬,準備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式四份),是合同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隱瞞、重大誤解、欺騙、顯失公平和脅迫的情形。
三、見證過程
20xx年3月8日,委託見證人來到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見證律師對照委託見證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按揭合同》原件和複印件,《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覈實了委託見證人的身份。
委託見證人在見證律師的面前在《房屋買賣合同》(一式四份)的買、賣方欄內簽名,並用右手食指在各自的簽名處捺上指模。
四、見證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見證律師審查了雙方的身份證及相關資料,雙方在金則徐律師面前,對《房屋買賣合同》(一式四份)進行簽名並捺指模。
茲證:以上材料均具有真實性,雙方簽名捺指模真實。
本《律師見證書》及《房屋買賣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委託見證人雙方各持一份,見證律師持一份,×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
見證材料附件:
(一)《房屋買賣合同》原件一份(2頁);收條原件一份(2頁);
(二)委託見證人賣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及《按揭合同》複印件一份(14頁);
(三)委託見證人買方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一份(8頁);
(四)見證律師《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一份(1頁);
(五)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一份(1頁)
(六)《律師見證委託合同》一份。
見證律師:
律師事務所
(蓋章)
融資合同模板彙編 篇3
隨着中國加入wto,國際貨物的買賣也開始頻繁起來。而這種買賣,總是以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方式來進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是一種合同,因此,合同法之原理原則,如契約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同樣應當適用。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也要求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應該一致且不存在瑕疵,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之處就在於:它是有形貨物買賣的合同,貨物的買賣要進行跨越國界的流動,其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一定是在不同的國家,而對於當事人的國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則不予考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因素,在特定國家看來就是具有涉外的因素,爲了保證國際貨物買賣的順利進行,國際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則與法律,以規範合同的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就合同的形式而言,無論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統一和協調法律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還是以示範法形式約束當事人行爲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都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有着明確的規定。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目標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範圍內使用的均衡的規則體系,而不論在它們被適用的國家的法律傳統和政治經濟條件如何。這一目標在《通則》正式文本中和這些規則所反映出的總的指導方針中都能得到體現。它還可作爲國內和國際立法者在一般合同法領域或是針對一些特殊類型的交易起草立法時的範本。就國內立法而言,《通則》對有些國家可能更爲有用,尤其是對象我國這樣的缺乏完善的合同法規則體系,但又力圖使其法律達到現代國際水準的國家,借鑑《通則》的規定可以對我國的法律至少是有關對外經濟關係方面的法律更符合國際趨勢。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一章總則裏的第1。2條 即指明瞭國際商事合同中的無形式要求原則。《通則》規定:“通則不要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由書面文件證明。合同可通過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形式證明。”這也就說明了:
1.合同作爲一種規則不受形式要求的約束
該條闡述了這樣一箇原則:作爲一種規則,合同的訂立不以任何形式方面的要求爲條件。雖然該條只提及了書面形式的要求,但這還可延伸到其他的形式要求。該原則不僅適用於合同的訂立,同時還適用於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同意所進行的合同的修改或終止。這條原則雖不會被所有的法律體系採納,但會得到很多法律體系的認可。它似乎特別適合國際貿易關係,這主要是得益於各種現代化的通訊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地進行,並且無紙化。從貿易便利的角度而言,單一的書面合同形式原則由於繁瑣而不利於當事人的市場交易的及時性;從各國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條的第一句考慮了這樣一箇事實,即一些法律體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實質要件,而其他的法律體系則僅將之作爲證明文件。本條第二句旨在進一步表明:當採用形式自由的原則時,就意味着口頭證據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當然,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術上的把握。
2.在適用法中可能出現的例外
由於《通則》第1。4規定:“通則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根據有關國際私法原則而應適用的強制性規則的適用,無論這些強制性規則是國家的、國際的還是超國家的”,因此,形式自由的原則可以被適用法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動中這種合同形式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
3.當事人可以商定的形式要求
由於合同法中契約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則,《通則》也規定了當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訂立、修改或終止的特殊形式。因此就國際商事活動而言,大部分的合同應適用無形式要求原則,但這一規定並不是絕對的。
再從國際貨物買賣法的角度來看,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用書面形式這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國,無論國際或國內的貨物買賣合同,都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還可採用部分書面部分口頭的形式。而在美國,則主張用書面形式,但對於口頭形式並非完全無效,只是交易金額在500美元以上的買賣合同,如果沒有書面證明,在訴訟中法院將不以強制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完全從英國立法例,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在舊的《涉外合同法》中規定了國際貨物的買賣必須要具備書面形式,因此,我國在加入公約時對第11條做了保留。但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才用書面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應當說,《合同法》的規定是我國的法律制度向國際接軌的一箇標誌,它符合了《國際商事通則》的規定,是我國合同法規則體系的一大進步。據此,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已經不必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並經過當事人簽字,而是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這也是爲了適應電子商務的需要。
由此可見,對於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從形式上講可以適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對於合同的變更以及根據協議終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箇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十九條規定:“(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爲,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九十六條規定:“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時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聲明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該締約國內。”從立法的角度而言,這完全符合《國際商事通則的規定》,在示範法的基礎上充分的尊重了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就我國的對外貿易而言,作爲wto的成員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涉外貨物貿易過程中,應該遵循公約的規定,做到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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