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精選3篇)

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租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承租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一部分融資租賃合同專用條款

  爲實現融資租賃之目的,出租人同意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現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第二部分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條款

  1.租賃物和租賃關係

  1.1本合同所稱租賃物,是指本合同項下租賃物明細表(詳見附件《租賃物明細表》)列明的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選擇,以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爲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應商購買其指定的產品及附件(包括軟件和許可證)、輔助裝置、易損件、更換件及/或增添件等。

  1.2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交易關聯方的自主選擇和決定未依賴出租人的技能或協助且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預。

  1.3出租人對租賃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陳述、保證或承諾。任何租賃物的缺陷或不適用、由該租賃物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其他狀況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租賃物符合承租人特定用途、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後因任何不可歸責於出租人的原因無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均不予以免除或減少。

  1.4雙方簽署本合同的目的爲,承租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資金融通服務,出租人爲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服務並獲取相應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利息等)。無論本合同項下雙方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本合同目地不變,出租人獲取收益的權利及金額不因此而受損,前述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包含本金及利息)、留購價款及出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可獲得的違約金、賠償損失收益等。

  2.租賃物的購買

  2.1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及租賃物的製造商、供應商及進口代理人(若需)等交易關聯方(以下簡稱“交易關聯方”),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質量、數量、技術指標和品質、服務和維護、技術保證及價格、交貨、安裝、驗收時間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交易關聯方商定上述交易條件。出租人完全根據承租人的選定和要求向供應商購買租賃物並與交易關聯方簽訂購買合同及代理進口合同(若需)(以下簡稱“購買類合同”)。承租人已閱讀並同意上述購買類合同的全部條款,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承擔全部責任。

  2.2購買類合同項下,除購買租賃物從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對購買類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權利和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外,購買類合同所涉風險和購買類合同中所約定的出租人作爲買方(及進口委託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向交易關聯方提出索賠的權利和接收租賃物的義務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

  2.3若承租人先前就本合同項下租賃物的購買事宜已與交易關聯方簽訂合同,並且該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在出租人和交易關聯方簽訂購買類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同意由其負責解除其與交易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其在該合同項下購買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和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的情況下,除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和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由出租人享有和承擔以外,該合同中所約定的風險、其他權利和義務仍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該等解除或權利義務轉讓由承租人負責徵得交易關聯方書面同意,若承租人未能取得交易關聯方的書面同意,則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以及出租人由此可能遭受的全部損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賠償。

  2.4與租賃物的瑕疵相關的任何索賠應當由承租人與交易關聯方協商解決,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租賃物的交付、驗收和索賠

  3.1租賃物由交易關聯方根據購買類合同所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對由交易關聯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2承租人負責與租賃物接收相關的設置場所準備、租賃物接收、安裝調試和驗收等相關事宜。因租賃物設置場所和配套準備工作的缺陷導致租賃物交付延遲或驗收不合格及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3.3交易關聯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之日爲交付日(以下簡稱“交付日”),承租人應在交付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並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接收證書》(以下簡稱“接收證書”)。

  3.4租賃物安裝調試完畢後3個工作日內,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驗收證書》(以下簡稱“驗收證書”)。

  3.5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租賃物的延遲交付或不能交付,或承租人不能接收租賃物,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及其他義務不變。

  3.6因承租人遲延支付首付款、保證金或其他應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項,造成租賃物遲延或不能交付等損失的,該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並且承租人應使出租人免予交易關聯方的任何索賠。

  3.7若交易關聯方違約,包括但不限於租賃物的遲延交付和不能交付全部或部分租賃物或提供的租賃物與購買類合同所約定的規格、技術性能和數量等內容不符;在安裝、調試、操作過程中及質量保證期間有質量瑕疵;或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不能達到承租人期待的效果等,出租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購買類合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出租人將因此享有的對交易關聯方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直接向交易關聯方行使索賠權。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協助,出租人可以給予合理協助,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

  3.8基於租賃物和租賃物採購相關所發生的與交易關聯方的一切爭議以及索賠、仲裁和訴訟均由承租人辦理,一切費用和法律後果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不承擔任何責任。

  3.9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現前款情況,無論承租人是否能夠通過索賠得到補償,也無論索賠是否在進行中,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義務。

  3.10鑑於出租人完全依照承租人對交易關聯方和租賃物的選擇簽訂購買類合同且承租人同意承擔購買類合同的風險,若本合同或購買類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關聯方違約或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出租人造成任何直接及間接損失,承租人應足額賠償。

  3.11租賃物序列號:以《租賃物驗收證書》或承租人出具的《租賃物序列號聲明》上記載的爲準。

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 篇2

  本《融資租賃合同》(下稱“本合同”)由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區簽署。

  出租人: 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聯繫方式:

  承租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身份證地址:

  聯繫方式:

  擔保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身份證地址:

  聯繫方式:

  鑑於:

  1.承租人爲本合同附件1所列資產(本文統稱爲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爲融通資金,盤活固定資產,承租人擬以售後回租的方式將租賃物轉讓給出租人,並繼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租賃物,期滿最終回購租賃物。

  2.出租人同意以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財務支持。

  3.擔保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擔保責任的資質或具有做出保證承諾並承擔保證責任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擔保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聲明和保證

  第1條 出租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賃期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

  1.2 出租人簽訂本合同已得到相應權力機構的批准或同意;

  1.3 本租賃業務項目未超出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行業規定;

  1.4 出租人進行承包經營、合併、分立、聯營、重組、歇業、解散等影響本合同的事項,應事先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2條 承租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賃期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訂並履行本合同;

  2.2 承租人簽訂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權機構及主管部門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全體家庭成員同意;

  2.3 承租人實行承包經營、合併、分立、聯營、重組、歇業、解散等影響本合同的事宜,應事先書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應避免上述事項對出租人造成不利影響;

  2.4 承租人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實、準確的財務報表,完整披露其對外提供的擔保及負債。承租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後,對外提供擔保或產生其他負債單筆超過融資租賃總租金10%(含)和/或累計超過融資租賃總租金50%的,應當在提供擔保或產生負債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違約、重大訴訟、資產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應在該等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應採取相應措施避免該等事件對出租人的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第3條 特別聲明

  3.1 擔保人保證其具有合格的擔保能力,並就本合同債權作出的擔保已得到公司有權機構及主管部門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全體家庭成員同意;

  3.2 本合同中有關條文均爲合同各方根據融資租賃行業的慣例而設置,全文條款均由合同各方逐條審覈並議定,不是格式條款;

  3.3 有關限制權利、加重或免除責任的條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擔保人向對方詳細說明理由和根據且爲對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強制和脅迫的情形;

  3.4 本合同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簽訂本合同時能夠完整準確的理解本合同各條文及其附件的內容,且不存在任何歧義。

  第二章租賃物

  第4條 租賃物

  4.1 本次融資租賃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即租賃物由出租人從承租人處購買後,再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約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

  4.2 租賃物清單詳見本合同附件1《租賃物清單》所載內容,並且租賃物與本合同附件2《買賣合同》項下的標的物相同。

  4.3 租賃物具體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質量、數量、技術標準、技術保證及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並認可,承租人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租賃物清單》由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共同確認編制。

  第5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

  5.1 本合同項下租賃物自附件2《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所有權即轉移至出租人。

  5.2 在租賃期間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此所有權及於租賃物的從物、從權利、孳息以及針對租賃物所專有的程序、軟件、授權許可、技術資料等)歸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享有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前將租賃物銷售、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抵償、設立訴訟擔保或設定其他權利負擔,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5.3 在租賃期內,如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升級改造,升級改造的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因升級改造所增加之與租賃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會導致租賃物功能減損的部件及/或軟件,亦自動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5.4 在租賃期內,如承租人出於維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換件替換租賃物部件的,因替換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替換件自作出替換之日無償歸出租人所有。並且替換件的價值不得低於原件的重購價值。

  5.5 出租人可根據需要將租賃物抵押給第三方,出租人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義務協助出租人辦理抵押等相關手續。出租人的抵押行爲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並應在按本合同約定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時解除該等抵押。

  5.6 爲便於管理,出租人對租賃物爲下列行爲,承租人必須無條件接受:

  (1)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粘貼、印刷“融資租賃”字樣或所有權人標誌,承租人應當保證前述“融資租賃”字樣或所有權人標誌不被遮擋、毀損、塗改,發生租賃物上的“融資租賃”字樣或所有權人標誌被遮擋、塗改、脫落的,承租人應當第一時間通知出租人予以恢復。

  (2)承租人瞭解並同意出賣人在租賃物上安裝GPS系統(全球定位系統),以保證租賃物的安全運行及使用。承租人在未獲得出租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對GPS系統實施任何改動、拆除、拆卸、毀損或破壞,否則將被視爲承租人重大違約事項。承租人確認並同意出租人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將有權在任何時間利用GPS系統確定租賃物的地點。若出租人發現或合理認爲承租人有任何違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款項),出租人有權利用GPS系統暫停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違約行爲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已經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項),出租人將恢復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若承租人未能提供出租人滿意的補救措施,出租人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並取回租賃物,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且將按本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3)出租人有權隨時對租賃物進行檢查,承租人必須無條件配合之。具體檢查方式方法以出租人書面通知爲準。

  (4)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配合在商務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和/或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進行登記和公示。但此登記手續並非所有權轉移的必須程序和生效程序。

  5.7 爲管理便利和簡化手續,出租人可以登記爲抵押權人,即出租人既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也是租賃物的抵押權人;出租人也可將租賃物做共同共有登記,但不意味着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任何份額;雙方一致確認,承租人登記持有的租賃物的權屬份額是受出租人委託持有,承租人實際不享有該租賃物的物權。

  5.8 租賃物在本合同簽訂前已經設定抵押擔保等優先權的,承租人應當依法處理租賃物上的諸如租賃物優先權等法定擔保物權,依法履行對擔保物權人的債務。

  5.8.1承租人未履行對擔保物權人的義務,致使將被拍賣/變賣的,出租人有權以所有權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務及相關費用之後,向承租人主張返還相當於出租人支付的金額的120%的錢款。該等返還並不減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承擔因此而給出租人帶來的損失。

  5.8.1承租人未履行對擔保物權人的義務,致使被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清償法定擔保債務後有剩餘的,出租人有權主張返還剩餘價款。該情形發生後,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應按(剩餘租金總額-返還剩餘價款+名義價款)×120%向出租人作出賠償。

  第6條 租賃物的購買

  6.1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2《買賣合同》(編號: 年買字第 號)。

  6.2 承租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至遲在本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交付全部租賃物的產品合格證、產權登記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根據法律或政策規定能夠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完成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7條 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

  7.1 鑑於租賃物在出賣給出租人時已爲承租人佔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爲“出賣人”)依據《買賣合同》向出租人(作爲“買受人”)交付租賃物的同時,應視爲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兩項交付同時完成。承租人應在租賃物交付時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接收確認書》作爲本合同附件4。

  7.2 承租人在向供應商購買、接收租賃物時已履行了對租賃物的質量驗收手續,在本合同第7.1條約定的交付過程中,並未改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狀況,故出租人對承租人關於租賃物交付、質量及其他瑕疵免責。

  7.3 鑑於本合同爲售後回租模式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確認租賃物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質量、數量及技術標準,並確認其質量、工藝技術、性能等完全符合國家、行業在安全、環境保護、能耗、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強制性規定,能夠實現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賃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不影響本合同及《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8條 租賃物的使用、保管、維修和稅費

  8.1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安裝、使用地點;如承租人需要改動租賃物的外形、結構的,應當書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響原使用功能。承租人應負責租賃物的維修、保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8.2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及處分權。

  8.3 承租人在佔有、使用租賃物期間,如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一切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失,則承租人應於接到出租人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全部賠償。此損失包括損失本身及有關合理的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息、滯納金、訴訟費、保全費、審計費、評估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律師費等。

  8.4 租賃物在安裝、使用和保管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稅款、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第9條 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9.1 租賃物在交付給承租人後的毀損、滅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承租人不得延遲或拒絕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

  9.2 租賃物發生損壞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並自費將租賃物修復至正常使用的狀態。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按本合同第十條相關約定處理。

  9.3 如租賃物整體滅失或者毀損致無法恢復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時,本合同提前終止,並執行本合同第二十條。

  9.4 鑑於本合同的特殊性,在租賃期限內如國家政策變化,租賃物被強制淘汰和/或租賃物被更新換代的,不視爲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出租人有權宣佈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宣佈合同加速到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剩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並支付期滿留購價格。

  9.5 發生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情形的,承租人亦可選擇以出租人認可的新的等值替代物替代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對應的,雙方應當就替代物的權屬按照附件2《買賣合同》和本合同的約定完成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名下的約定,之後,本合同可繼續履行。

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說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簽收

  蓋章後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爲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品質、規格、數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 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並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爲履行本合同的保證。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定爲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 爲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經濟合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爲憑,副本 份分送 部門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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