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借調協議書(精選3篇)

單位員工借調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須借用乙方的員工_____。三方就此借調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借用丙方的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借用期間甲方可根據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借用費_____元。

  借用期間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和教育。可根據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現,決定將丙方退回乙方,但應提前60日通知乙方和丙方。若丙方嚴重違規違紀,甲方可隨時將其退回乙方,且不屬違約行爲。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借用期間乙方應負責對丙方進行管理、教育和違紀處理,並按月向丙方支付稅前工資____元,乙方爲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同時,爲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等。

  乙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將丙方撤回,但應提前6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借調期間丙方繼續享有乙方員工的各項保險、福利待遇,且承諾不向乙方提出辭職請求。

  借調期間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各種安排,遵守其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其商業祕密。

  借調期間丙方因特殊情況需提出辭職請求,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向乙方提出,並承擔勞動合同所約定的違約責任。乙方可按本協議第三條第項約定將丙方撤回,同時爲甲方推薦替補人員。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協議,應提前60日通知對方進行協商。協議期滿前60日,雙方均無提出終止合同的意向,則本協議自行延續一箇週期。否則,期限屆滿,協議即行終止。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

  乙方:___

  丙方: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員工借調協議書 篇2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因工作開展需要,經協商一致,借調乙方員工至甲方從事工作。借調員工勞動關係及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等人事關係仍保留在乙方。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一、借調期限

  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日止,爲期_____個月。如借調時間調整,由甲方雙方協商確定。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1、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按甲方規章制度對借調人員進行管理和考評。借調人員如違反甲方管理規定,甲方有權按甲方規定文件對借調人員進行處罰;借調人員如不能勝任甲方工作需要或嚴重違紀,甲方可將其退回乙方,由乙方進行處理。

  2、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爲借調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勞動保護設施、勞動條件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勞動工具。

  3、承借調人員借調期間的各項管理費用,包括工資、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及其他補貼費用等。

  三、乙方權利和義務

  1、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借調人員的準確人事信息和勞動合同、工資、福利信息。

  2、負責借調人員社會保險和公積金費用代繳。

  3、負責對借調人員工作情況的瞭解,配合甲方管理借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造成借調人員提前返回的,應提前告知甲方。

  四、費用及結算

  1、借調人員的各項待遇,包括薪資、社會保險、公積金、差旅及其他福利,均按照甲方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2、借調人員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企業繳納部分,由甲方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借調人員自行承擔,並由乙方代爲辦理繳納手續。企業繳納部分的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定期結算。

  五、其他

  1、借調期間,甲方需與借調員工簽訂《顧問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待遇等相關信息。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有其他約定,雙方可另行約定,以作此協議的附件。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單位員工借調協議書 篇3

  現實中,很多單位爲了逃避對職工的義務而選擇不籤勞動合同,以爲這樣單位就可以不用對職工負責了。然而我國法律中卻有規定,單位不與職工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僅不能免除義務,還有有其他的法律責任。那麼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有哪些責任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介紹。

  一、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箇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單位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單位需要支付職工雙倍工資,同時單位與職工之間成立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單位對職工的社保義務依然不能免除。所以,單位不與職工籤勞動合同的弊肯定是大於利的。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與你籤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來電向網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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