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吊籃租賃合同(通用3篇)
工程施工吊籃租賃合同 篇1
承租方:(簡稱甲方)
出租方:(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工程使用電動吊籃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本合同,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設備租賃情況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地點:
三、電動吊籃規格:,數量:
四、租賃期限和租金
1.根據工程施工情況,本合同租賃期限暫定爲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具體執行時間,按承租方驗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所有吊籃一律實行日租賃制,即每臺日租賃費爲元,大寫金額:元,承租方在不進行冬季施工的情況下,停用期間不予計費(以承租方驗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報停爲準)。
五、付款方式
1.吊籃租賃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乙方吊籃押金¥元。
2.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賃費用,甲方需按時交納租賃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則,延期交納每日按應付租金金額的千分之五加收違約金。
3.吊籃租賃期滿後,吊籃租賃剩餘總款一次性結清。
4.吊籃設備因甲方原因損壞、丟失等的賠償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時一次結清。
雙方責任:
乙方責任:
1.負責電動吊籃的指導安裝、調試、維修、保養工作,以保證吊籃正常工作。
2.負責甲方操作人員的技術指導。
3.因設備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籃停用,乙方負責修復。
維修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免收當日當臺租金。
4.電動吊籃正常使用發生的磨損,乙方負責維修及更換易損件,不收取維修費用。
5.乙方有權對甲方違章操作進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內租賃費照付。
6.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賃合同寫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納租賃費,則乙方有權在無須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終止甲方的設備使用,並有權收回出租的設備,有權追回所欠租金及違約金。
甲方責任
1.負責電動吊籃的安裝、保養工作,以保證吊籃正常工作,在乙方籤認安裝驗收單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設備,在任何時候均是乙方的財產。
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轉讓,轉租和轉接他人,不得改裝和變賣。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訓及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定進行設備的使用,設備出現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狀態,甲方應立即停止設備的運行並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員進行相應的檢修,待排除後方可使用。
4.甲方負責屋頂防水層、建築結構及設備的保護,如有損壞,與乙方無關。
5.甲方負責按要求提供動力櫃。
6.甲方負責吊藍的進出場裝卸運輸以及設備達到現場後的保管工作。
7.甲方負責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並在退租日前將吊籃拆卸至地面。
8.甲方在發生牽涉到設備的事故或工傷時,應立即向乙方通報,並有責任保護事發現場。
9.甲方要嚴格遵守吊籃的安全協議。
由於違章操作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因甲方操作不當,造成吊籃的事故停用期內租金照付,設備因此而損壞,甲方照價賠償。
10.甲方負責保管施工現場的吊籃及配件,退場時應保證吊籃完好,部件齊全,並清理乾淨。
若發現吊籃殘缺,損壞,丟失,須及時通知乙方,並按合同價格賠償。
爭議
1.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法向簽訂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行業有關電動吊籃的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除雙方約定或者商定的終止情形出現外,本合同在雙方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完成後即行終止。
2.本合同未盡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做出補充條款,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吊籃租賃合同 篇2
根據工程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自 年 月 日起,甲方租用乙方的630型吊籃500臺,爲明確責任,便於管理,確保安全,利於生產,制定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吊籃租賃、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二、乙方必須保障吊籃完好和安全、按照施工吊籃生產廠家的技術文件安裝、維護、拆除。
三、乙方負責吊籃的安裝和驗收工作,吊籃安裝合格後經甲方聯合驗收後方準投入使用。
四、施工吊籃在拆除、安裝作業時、甲方應給乙方劃分作業區並負責現場協調。
五、甲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除和損壞設備的安全裝置,吊籃安裝完畢後不得隨意改動,否則,出現的物品丟失和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負責。
六、在使用過程中,操作人員的安全帶必須扣在生命安全繩上,使用人員因違反《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規程》發生的事故,責任由使用方負責。但因吊籃本人的缺陷或安全裝置失效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在安裝、維護、保養、拆除過程中發生的吊籃機械事故,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八、施工吊籃在作業中發生事故時,甲、乙雙方均應保護現場。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吊籃租賃合同 篇3
發包人:晉江市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中鐵大橋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甲、乙雙方於20xx年10月8日簽訂的晉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原合同“)中定義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原合同簽訂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晉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的給水工程及金東公路金井段道路改造工程的相關事項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1、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晉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一給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晉江市金東公路金井段(鎮標至西環路口)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晉江市金井鎮
2、 建設內容
給水管道及金東公路金井段道路改造工程。具體詳見施工圖紙:《給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晉江市金東公路金井段(鎮標至西環路口)改造工程》。
3、 施工工期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工期爲240日曆天(備註:即乙方應在原合同工期的基礎上順延8個月之內完成)
4、 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1-20xx)、《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球墨鑄鐵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要求》(ZXB/T0202-20xx)、《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236)及《現場設備、工業管管焊接工程 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236)。並且通過甲方組織的竣(交)工驗收和晉江市供水公司的交接檢查。
5、工程價款
本工程爲固定單價合同,根據晉江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審覈書以及招標文件約定的下浮比例計算,簽約合同價暫定爲人民幣(大寫)壹仟零肆拾叄萬貳仟陸佰零柒元整(¥10432607)[包含給水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 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整(¥128256)]
6、進度付款額度和付款方式支付
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即按經監理人、發包人審覈當月實施工程價款扣減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百分比爲月支付額15%)以及合同約定應扣減的其他金額後支付進度款。
7、合同生效
7.1 本協議經甲、乙雙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即生效。
7.2 本協議生效後,即爲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7.3 合同地點:泉州市晉江市
8、本協議正本貳份、副本捌份,承發包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爲準。
發包人: (蓋單位公章) 承包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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