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車輛管理

  (一)從業人員及車輛,必須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定,方能投入營運。

  (二)未經同意嚴禁私自轉租、轉讓承包車輛。凡因私自轉包或隨意轉讓(沒有在公司備案者)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駕駛員和承包者)承擔。

  (三)客運出租車必須按規定投保第三責任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出租車必須按時提前投保,不得脫保,未改變客運性質時不得退保。

  (四)客運出租車按規定實行強制維護保養,確保營運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保持車況良好。

  (五)客運出租車不得設置或放置防礙安全行駛的設施或物品,並應在車內噴印乘車安全須知內容和安全投訴電話。

  (六)嚴禁客運出租車超過核載人數,不得擅自改裝。在車身明顯位置噴印行駛證上覈定的載人數和“嚴禁超員”字樣。

  第二條駕駛人員的管理

  (一)營運出租駕駛員除持有正式駕駛執照外,還必須持有和辦理“服務資格證”、出租車還必須持有“營運證”,否則不得上車參加營運。

  (二)營運出租車駕駛員不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出租車輛。

  (三)駕駛員必須要與營運車輛上記錄的人相符合,嚴禁隨意交給與不相符合的人駕駛。

  (四)客運出租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安全學習教育,每月必須參加公司安全學習一次,接受安全知識培訓。

  (五)駕駛人員按規定必須參加審驗,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客運車輛。

  (六)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公安、交通等部門的規定,服從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素質,規範職業道德,預防和減少客運交通

  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行車安全管理

  (一)客運出租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文明禮貌行車。

  (二)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認真執行行車“三檢制”(開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後的檢查),不開帶病車,保持車輛外觀整潔。

  (三)堅持安全行駛,嚴禁冒險行車,嚴禁違章指揮。建立健全駕駛員行車技術檔案,完善各項登記、考覈、獎勵制度。

  (四)客運出租車每年必須簽定客運交通安全保證書,以及落實《東風出租車公司加強駕駛道路客運交通管理制度》的責任書,促進安全責任的落實。

  (五)駕駛員要嚴禁執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規定。

  (六)新到客運出租車駕駛員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的審覈後,方可辦理其它手續;同時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技安部門要全面掌握駕駛人員的各種情況,存檔備查。

  第四條技術安全人員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熟悉車輛駕駛人員、道路等情況。

  (二)認真做好駕乘人員日常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上路檢查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解決。

  (三)負責檢查營運客車、出租車的安全狀況,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辦理車輛,駕駛證、準駕證、服務證和年檢審查工作。

  (四)積極協助公安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督促車輛按時投保(車身、第三責任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準確填寫車輛保險等報表及時上報,做好原始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五)根據上級的安排和公司的佈置和組織好各項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堅持每月一次安全學習。

  (六)採取多種形式對駕乘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法令和各種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不斷增強安全責任感。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2

  規章管理制度

  文件名稱:《物品採購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010

  版次:-0

  生效日期:

  簽發:

  物品採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爲加強物品採購管理,規範所有物品採購工作,保障公司經營活動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續供應,降低採購成本,特製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對外採購相關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的採購管理(以下統稱爲物品採購)。

  第二章採購權限和原則

  一、職責權限與公司經營及產品有關的固定資產、材料、配件等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的採購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其他業務相關的採購則單獨申請報批後由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採購。

  二、採購原則

  1詢價比價原則

  有兩家以上供應商提供報價,在權衡質量、價格、交貨時間、售後服務、資信、客戶羣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估,並與供應商進一步議定最終價格,臨時性應急購買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則

  採購人員定購的物品必須與請購單所列要求、規格、型號、數量一致。在市場條件不能滿足請購部門要求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採購人員須及時反饋信息供請購部門更改請購單。

  3低價搜索原則

  採購人員隨時蒐集市場價格信息,瞭解市場最新動態及最低價格,實現最優化採購。

  4廉潔原則

  自覺維護企業利益,努力提高採購物品質量,降低採購成本。嚴格按採購制度和程序辦事,自覺接受監督。

  工作認真仔細,

  5監督問責原則:採購人員要自覺接受財務部、請購部門及公司領導對採購活動的監督和質詢。在採購過程中,如果遇到採購商品質量、價格等問題,相關部門均可向採購部門提出異議。對採購人員在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違犯廉潔制度的行爲,公司有權對相關人員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等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採購流程

  一、採購申請:

  1、與公司經營及產品有關的固定資產、材料、配件(例如測試手機、機頂盒、手柄、各種產品配件)等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用品(例如辦公設備、電腦、辦公文具、勞保等)的採購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2、其他業務相關的採購則單獨申請報批後由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採購(例如線上活動活動獎品、研發人員日常使用工具書等)。

  3、物品需求部門提出採購申請,填寫《請購單》,請購單要求註明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需求日期、參考價格、用途等,若涉及技術指標的,須註明相關參數、指標要求。

  4、請購部門可在提出採購申請前先進行市場調研,給出採購商家或採購價格的建議,採購部門可參考請購部門給出的調研數據進行採購。

  5、日常辦公文具及勞保用品的採購由人事行政部在每月月底進行統計和收集,次月第一週進行採購。並將此類預算費用在每月月初及時報至財務審覈。

  二、詢價比價議價:

  每一種物品(物資)原則上需兩家以上的供應商進行報價。所有采購務必按低價原則進行採購。但屬於獨家代理、獨家製造、專賣品等則無需比價議價。

  三、供應商選擇:

  1、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者。

  2、品質、交貨期、價格、服務等條件良好者。

  3、信譽良好者。

  4、其他客戶認可的供應商。

  四、採購合同簽定及採購過程的完成。

  1、所有的採購項目原則上均需要提供採購合同或交易訂單,並附上送貨單及採購發票。

  2、若無法提供採購合同和訂單的,採購過程需兩個人共同參與完成。

  五、驗收入庫:

  當各類物品(文具、勞保用品除外)採購完後,需第一時間辦理資產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品名、型號、規格、用途、有效期等。並在物品上貼上資產標籤以便日常管理。

  六、對帳付款:

  第四章物品申領與保管

  一、物品領用

  1、所購買的物品在做好資產登記後便可進行領用。

  2、需要借用物品時需向人事行政部進行申領並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借用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借用時間、借用期限和歸還時間。

  3、物品用完之後須及時歸還於行政人事部,若已到歸還時間還需繼續使用的,需補辦續借手續。

  4、行政人事部在物品被借出後應及時跟催物品的歸還情況。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覈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瞭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爲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爲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爲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祕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籤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爲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並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瞭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並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採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並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並籤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並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辦公室保存備查。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範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範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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