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購銷合同範本(精選3篇)
家禽家畜購銷合同範本 篇1
出賣人: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
爲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範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定理本家畜家禽養殖產銷合同。
第一條 養殖人負責___________的養殖生產管理。銷售人負責__________的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爲___________。
第二條 養殖人承諾養殖的__________爲_______只(頭),按照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養殖管理,並於約定日期__________前足額向銷售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登記的___________千克(只、頭)。
第三條 養殖人承諾在銷售人未放棄收購權是,其養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 養殖人養殖的__________符合約定質量標準和等級,銷售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千克(只、頭)的收購價爲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銷售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技術和培訓工作,指導養殖人科學養殖,預防禽畜疾病,提高養殖質量。如確需食糧收取技術信息服務費的,其收取的標準和時間爲________。
第六條 銷售人需統一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優惠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爲_________種苗_______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____________。
第七條 銷售人因技術知道失誤或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質量問題給養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養殖人未按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條件和標準進行養殖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時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於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殖人:___________銷售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禽家畜購銷合同範本 篇2
甲方名稱: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名稱: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達到平等、互利、公平的交易原則,經友好協商,簽署以下協議 :
一.供貨數量與時間
供貨數量視甲方每天就餐人數的加工、烹飪需求而定,每週供貨次_____如有變化,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如不能及時供貨,須提前1天告知甲方。
二.供貨價格
1.乙方所供家禽價格根據市場價格浮動情況,在上漲或下降的時候,可作相應的提高或降低,但不得高於其他同行業的供應價格和市場價格。
2.價格需要變動時。甲、乙雙方方應於前一天報價。
三.供貨質量與數量保證
1.乙方所供家禽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不得給甲方提供質量差,不合格的產品。
2.乙方向甲方承諾所供家禽不摻假、不過期、不變質、不變味、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並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3.乙方供家禽,甲、乙雙方過枰,淨重數量誤差上限不得超過5‰。
四.供貨交付與驗收
1.供貨時間:乙方按甲方指定時間送貨,供貨數量由甲方提前一天短信或電話通知乙方。
2.交貨地點:乙方將供貨送至甲方食堂。
3.供貨驗收:
(1)如發現有不足秤的(偏差5‰視爲正常誤差),乙方自行收回;
(2)如有摻假、變質,乙方自行收回。
五.貨款結算支付
乙方供貨送交甲方食堂,經驗貨人對數量與質量進行驗收後,現金結算。
六.相關責任賠償
甲方就餐人員如因食用乙方所提供家禽導致發生食物中毒,經有關單位鑑定原因屬實後,乙方除承擔全部醫藥費、賠償費用,同時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七.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如乙方送貨不符合質量要求或三次沒有按約定時間送貨,雙方合同自然解除。
甲方:_____(簽字) 乙方:_____(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禽家畜購銷合同範本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爲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範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的養殖生產管理。買受人負責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爲。
第二條:出賣人承諾養殖的爲只,
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養殖管理,並於約定日期前足額向買受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公斤。
第三條: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出賣人養殖的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等級,買受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爲。
第五條:買受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
第六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優惠供應,具體價格爲種苗元、預防治療用藥元。
第七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養殖管理過程中,因其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或因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出現質量問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八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養殖的,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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