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物資採購合同(通用3篇)
事業單位物資採購合同 篇1
甲方(購貨單位):
住所:
證件類型及號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貨單位):
住所:
證件類型及號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爲了增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覈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甲方 所需 的採購事宜,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序號貨物名稱品質運輸到貨位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元)小計金額(元)備註
合計:人民幣(大寫) (¥ 元)
總價中含材料款、運輸費、裝卸車費、管理費、利潤、風險以及乙方因出售該產品應繳納的一切稅費等全部費用,結算數量以實收數量爲準。
1.1 本表所列材料規格型號不得變更。
1.2 提貨數量、時間和地點以甲方需求計劃爲準,結算數量爲甲方實收數量(以過磅單爲準),甲方有權對合同中的數量和交貨時間做調整,乙方不得有異議。
1.3 本合同的總價爲暫估價,甲方有權調整合同中材料計劃或材料數量,以調整的數量和規格爲準,不影響本合同單價及其他條款的執行。
1.4 乙方負責運輸並卸貨至甲方指定地點,合同價款中已包括材料款、運輸費、裝卸車費、管理費、利潤、風險以及乙方因出售該產品應繳納的一切稅費等全部費用,本合同單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再做任何調整。
第二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爲保證質量要求,材料必須滿足甲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具體要求爲: 。
第三條 產品的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3.1 乙方必須保證按甲方的供貨通知所要求的規格、數量、時間供應甲方以上合同明細中要求的合格物資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否則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將乙方的保證金扣除,並有追索其他損失的權利。
3.2 乙方應以最適宜保護產品性能、質量的運輸方式運送。對於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合格之前發生的一切損壞(包括外觀、性能等方面)、數量損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3 乙方應遵守 市政府、建設單位、甲方有關現場的通道、保安、通行證的發放以及同類項目的一切法律及規定;並應遵守可能由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物料運送現場的時限及通道的限制規定。同時,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現場的情況爲藉口而要求延長交貨期限。
第四條 交貨時間
4.1 乙方應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個供應要求:
4.1.1 乙方供應物資應在有關部門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需要使用前預計足夠時間(必須符合甲方的要求)運抵現場,以確保甲方負責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會出現任何延誤。
4.1.2 乙方必須配合工程之需用物資。雖然此計劃會在工程進行中不斷修訂,乙方仍須在該修訂後的計劃時間內,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誤的情況下,及時供應符合合同質量要求的河砂等。
4.1.3 乙方不得將甲方所制定的物資需用計劃的更改作爲要求索賠的理由。
4.2 乙方必須按甲方隨時發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進行交貨,若未按甲方規定時間交貨,乙方將負責因此造成的損失,且甲方有權覈減乙方任務量直至終止與乙方的合同。
4.3 以產品實際運送到合同指定地點的日期爲乙方的實際交貨日期,並以此來確定是否構成逾期交貨。構成逾期交貨的應向甲方進行賠償。逾期交貨一天按該批次貨款的 倍賠償,對甲方造成巨大損失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第五條 甲方責任
5.1 根據工程進度向乙方發出供貨通知。
5.2 物資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後,由甲方派人或委託他人當場進行質量、數量、資料、單據、包裝等驗收並提供卸車條件。
5.3 乙方所供物資與樣品不符的,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場,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4 甲方負責對所採購的材料進行檢驗、試驗。對於甲方檢測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產品,乙方應無條件更換,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六條 乙方責任
6.1 按甲方需用計劃的要求,將本合同約定的材料保質、保量(乙方應具有應對施工高峯期和汛期的應急措施)、及時、齊備配套地供應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輸由乙方負責)。
6.2 材料質量應嚴格符合國家規範並符合鐵路運輸及客運專線工程所需材料質量驗收標準、設計、合同及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同時,乙方的材料質量必須滿足甲方保證工程質量而對質量、服務等提出的各種進一步要求,並以之爲依據出具詳盡的服務承諾。供應的產品應以樣品爲樣板。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誤的損失及緊急訂貨增加的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6.3 進場的物資,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發生質量問題,實行包退、包換,確保進場材料質量合格率100%,並須在材料進場的同時提供材料的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材質證明書(甲方有權對甲方所採購的材料進行進一步檢測),且材質證明書內容要和現場進料單及標牌所標明內容相對應。甲方對產品的質量要求不限於施工前後的任何時間內及在工程完工後的保修期內,如對於需要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質量異議後應立即予以無償更換。乙方並應賠償因質量問題給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損失。
6.4 乙方在自己的生產能力基礎上應全方位保證並滿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執行過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貨並將產品出售其他購貨單位,同時在乙方貨源充足的情況下甲方優先考慮採購乙方產品。
6.5 乙方必須對自身出入甲方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6.6 乙方進入甲方現場人員必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進場車輛必須聽從調度,遵守甲方現場文明工地等有關管理制度。對不聽從甲方管理的人員、車輛甲方有權清理出場。由此影響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驗收
7.1 進場驗收
7.1.1 甲方有權利對進場的物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檢驗,乙方必須充分配合。
7.1.2 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進場時間將合格材料運至甲方指定地點。
7.1.3 材料進場後甲方將進行檢驗。不合格不準使用,乙方將負責材料退場,否則將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損失。
7.2 乙方必須在交貨前對材料的品質、規格等作細緻的檢驗,材料到工地現場卸車後,如發現其技術規格、性能與合同或甲方發出的供貨單上的規格不符,質量低劣及受損壞等情況,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7.2.1 材料的種類、規格、質量登記與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絕接收,由乙方自費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供貨,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貨的,按本合同有關條款處罰。
7.2.2 僅因時間晚於甲方通知乙方的計劃進貨日期的,乙方須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誤工期損失及其他因此可能發生的損失。
7.2.3 經甲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材料的規格、質量等級與要求不符的情況,乙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供貨的經濟支出及對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損失負責賠償。
7.3 乙方應提供正式稅務發票,且供貨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
第八條 貨款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8.1乙方應於 日向甲方支付 元履約保證金。
8.2貨到現場,按驗收實際數量,以 (現金/轉賬)方式全額付款。
第九條 乙方必須對其提供的產品質量負全責。
第十條 產品在使用中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辦法
對於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任何時間發現的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負責更換並應滿足甲方提出的時間要求;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1.1 乙方對所供材料應提供甲方需要的資料,否則視爲乙方違約。
11.2 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的違約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損失。
11.3 乙方所交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及甲方另行給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予以退換,並承擔由此造成甲方費用增加、工期延誤等損失;如不能予以退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11.4 對於因運輸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貨物到達指定地點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貨物到達指定地點之後一切源於乙方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的損失或丟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11.5 乙方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保修款中扣除,履約保證金或保修款不足抵補損失時,應由乙方補齊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安全、環保責任
13.1 乙方裝卸、運輸過程中的一切人員、機械、車輛安全,乙方應按國家及地方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責任自負。
13.2 乙方裝卸、運輸中應做相應的環保措施,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因環保造成的一切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及份數
14.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約定內容全部履行完畢自動失效。
14.2 本合同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 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事業單位物資採購合同 篇2
市、區各部委辦局、事業單位、各縣人事局、在寧部屬事業單位、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
爲貫徹執行寧政發[1994]184號文《關於印發〈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特製定本實施細則,請遵照
執行。
一、實施範圍及對象
(一)凡本市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部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均實行養老保險。
(二)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固定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計劃內臨時工。
(三)本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1994年列入首批統籌的範圍和對象爲:
1.本市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係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聘用制幹部。
2.本市市、區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係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四)其他單位和人員逐步展開。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及籌集標準
(一)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分別在財政和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在創收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標準,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依據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費用兩項之和的23繳納;聘用制幹部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2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額的1繳納。
(四)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資管理部門出臺的各種工改答覆口徑爲準。具體組成項目如下:
國家機關:幹部實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技術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普通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和獎金。機關工人獎金佔工資構成的30。
事業單位:職員實行的職務工資和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津貼;技術工人實行的技術等級工資和崗位津貼;普通工人實行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上述津貼部分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佔工資構成的50。
工資總額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職務崗位津貼;工改後保留的綜合補貼和各種保留外掛工資。
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事業單位,其工資總額應以市、區人事局工資計劃部門覈定的工資總額爲準。
各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時代爲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爲扣繳,並按季向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繳納。
(五)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非在職聘用制幹部,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至1993年12月底,補交部分由單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資額的15一次性繳納,個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職聘用制幹部投保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七)原在勞動部門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一律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投保,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市勞動局根據寧政發[1994]184號文件規定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管理。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
(一)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季收繳,全額結算,差額撥付。各單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號前填報本單位上季度的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10日內審定結束,開出委託收款憑證,委託各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爲扣繳或劃撥,扣繳部分存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二)各單位應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的5‰。滯納金。對虛報冒領者,處以3倍於冒領金額的罰款。滯納金和罰金委託各單位開戶銀行收繳,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
濟實力,從自有資金中提取一部分爲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亦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本金和利息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所有權歸個人,離退休(職)時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選擇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保險基金及利息,不得進行社會調劑。
(四)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
老金的支付項目和計發比例,根據國家、省、市歷年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含按蘇人四[1994]18號文模擬套改的離休幹部)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改答覆口徑爲準。
2.未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標準(等級)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蘇人八[1994]25號文增發的退休補助費、副食價格補貼和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3.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但未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基本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上述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爲國發[1978]104號文、國發[1982]62號文、蘇人四[1986]26號文、蘇人八[1994]25號文,蘇政發[1994]3號文及有關政府文件所確定的計發離退休(職)費的比例。
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各單位代爲發放。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全體參加投保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或挪作他用。對存入銀行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等,結餘部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確保其保值增值。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爲職工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期填寫繳費情況並代爲保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爲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流動時隨同轉移。
(三)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規定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必要的行政和業務開支,不計徵稅費。
(四)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的財務管理,接受市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其他
(一)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到市、區人事局計劃部門審批工資基金時,必須先審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憑證,否則不予批准工資基金計劃。
(二)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後,原單位與離退休(職)人員的隸屬關係不變,其政治、生活、醫療和未列入養老保險的各項補貼等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爲確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可根據社會物價、工資增長和離退休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比例、支付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四)單位成建制改組、合併、解體時,應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發生債務時,不得用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其離退休(職)人員應隨同在職職工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合理劃轉,並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同時辦理有關手續。新建單位自發工資之日起,必須按寧政發[1994]184號文規定,爲本單位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五)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有權覈查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情況,被覈查單位應予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查詢本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記載情況,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和所在單位查詢本人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領取情況,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或單位應予提供方便。
(七)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由縣人事局負責,接受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業務指導。
(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對象必須是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工人年滿五十週歲的離退休(職)人員。
(九)本細則實施後,對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在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將有關審批資料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經審覈認可後,方能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人事部門另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
(十一)本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物資採購合同 篇3
甲方(借用方):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出方):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員工):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借用乙方的員工_____(丙方)。三方就此借調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借用丙方的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用期間甲方可根據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並按月向丙方支付稅前工資____元,每月____日爲發薪日。甲方爲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人。
(二)借用期間甲方應承擔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____元月,每____季度或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同時按___元月的標準向乙方支付管理費。
(三)借用期間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可根據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現,決定將丙方退回乙方,但應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和丙方,並承擔違約金。若丙方嚴重違規違紀,甲方可隨時將其退回乙方,且不屬違約行爲。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用期間乙方應負責對丙方進行管理、教育和違紀處理,併爲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等。
(二)乙方可按約定向甲方收取社會保險費和管理費,並向丙方收取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乙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將丙方撤回,但應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和丙方,並承擔違約金。若甲方違約致使乙方撤回丙方,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屬違約行爲。
第四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調期間丙方繼續享有乙方員工的`各項保險、福利待遇,且不向乙方提出辭職請求。
(二)借調期間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各種安排,遵守其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其商業祕密。
(三)借調期間丙方因特殊情況需提出辭職請求,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向乙方提出,並承擔勞動合同所約定的違約責任。乙方可按本協議
第三條第
(三)項約定將丙方撤回,同時爲甲方推薦替補人員,或者承擔違約金。
第五條、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期滿前____日內甲、乙任何一方無提出終止要求,本協議自行延長一箇週期。
第六條、甲、乙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爲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額予以賠償。若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2頁,當前第1頁12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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