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質量的保證書(精選3篇)

供貨質量的保證書 篇1

  供貨質量的保證書

  致:(以下簡稱採購人)

  我公司爲 認可的正式供貨商,爲確保產品質量,在我公司的供貨期內,我公司特作出以下承諾:

  一、我公司所提供的產品皆爲符合國家標準及採購要求的合格設備,並通過相關認證和測試。

  二、我公司保證所提供的產品應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並完全符合《產品承認書》和採購合同上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保證其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應具有符合規定的性能。在產品質量保證期內,我公司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產生的產品故障負責無條件退換或保修。如存在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採購人可向我司提出補救措施或索賠要求。

  三、我公司所提供的產品規格外觀及技術指標完全符合採購人所簽字認定的《產品承認書》和採購合同上的要求,如有任何外觀和參數上的變動,需及時告知採購人並需經過再次簽字認定方可供貨,否則擅自更改產品外觀和參數所造成的損失由我公司承擔,並對因此發生的產品交貨期延期而造成採購人損失進行補償。

  四、我公司確保採購人在使用我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對其專利權或其它有關知識產權的侵權指控及停止使用受指控產品的損害。

  五、我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如發生產品質量問題(如設計缺陷、生產工藝錯誤、大規模的功能缺陷、與《產品承認書》不符等),或每批次供貨的不良率> %,保修期返修率> %,採購人可拒絕接受,並可取消供貨合同,同時要求合理賠償。

  七、在採購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公司對在協議供貨初期約定的時間內未能全部完成相關產品質量認證而造成的缺陷,我公司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因此而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費用和後果將全部由我公司承擔。

  保證人:公 章:日 期:

供貨質量的保證書 篇2

  用心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

  被用心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現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矛盾,現甲方自願對乙方立下用心保證書,用心保證事項如下:

  一、甲方用心保證以後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間應做到和睦相處,互相包容、諒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識到自己的不對,並承諾一定徹底改正動手的惡習;

  二、甲方用心保證過去犯過的錯(包括夜不歸宿、酗酒等等)不再發生,如若發生自願承擔後果;

  三、如果甲方違反用心保證書的義務,乙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甲方應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認爲有必要,甲方應配合乙方去看心理醫生;

  五、特別強調: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動提出離婚,則執行離婚協議書。

  用心保證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貨質量的保證書 篇3

  一、什麼是婚姻保證書

  結婚之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姻保證書的情況在現代社會已不鮮見,當事人在什麼情形下會籤訂婚姻保證書或者婚姻保證書一般會約定什麼樣的內容,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僅限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淨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並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着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纔會有_____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爲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徵性意義。

  二、婚姻保證書有效嗎

  夫妻之間訂立婚姻保證書是家庭生活中一般的夫妻矛盾解決方式,如無必要,雙方當事人當然不會將雞毛蒜皮的小事起訴到法院,但是保證書中有時會涉及到一些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此時婚姻保證書效力如何下文爲您作詳細分析:

  (一)?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財產權歸屬及子女探視權條款時,是否有效

  1、“淨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所謂“淨身出戶”是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財產。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爲法律所禁止。若訂立此類婚姻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爲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2、約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視權的條款是否有效針對“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爲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二)若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婚姻保證書中約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該婚姻保證書可否作爲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可否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實踐中,除非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否則,法院判決當事人離婚必須以此爲準據。婚姻當事人簽署的婚姻保證書多是夫妻雙方婚姻忠貞及夫妻義務與責任的書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層面的居多,在當前婚姻案件的審理下,其充其量只能作爲雙方感情不合的一箇參考。在具體審理中,法官應當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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