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精選28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與________國_____(以下簡稱“FM”)就建造________國駐________(地名)領事館館舍的土地臨時使用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1.1 公司同意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面積爲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號分塊基地提供給FM作爲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該基地的使用期限爲________年。該基地正確的位置和界線以及有關數據均在附圖上標明,該圖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見附件1)。

  1.2 爲使用該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處置費每平方米爲____________美元,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1)拆除一切現有的建築物和構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機推平。

  第二條

  2.1 FM對第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分塊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該基地只能作爲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

  2.2在該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將是FM的財產。

  2.3 FM只能在獲得公司的許可下,方可轉讓、出租或出售該領事館館舍。

  第三條

  3.1 未經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將該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將該基地出租、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開採、動用或損壞地下資源。

  3.2 FM必須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範圍使用土地,除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範圍以外的土地。

  第四條

  4.1 FM建造的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應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要求(見附件2)。

  4.2 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圖應符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市房屋建築、安全、衛生和與建築有關的其他通用的現行法規的規定。

  4.3 FM應取得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發給的建築施工執照後方可開工。

  第五條

  5.1 領事館館舍的建造費用應由FM承擔。

  5.2 FM並應承擔該基地範圍內的勘察、所有附屬設施的建造費用,以及其與用地範圍外鄰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費用。FM應向________市有關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按現行規定申請該基地內的管線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

  5.3 該基地範圍外的附圖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線應由公司建造和承擔費用(見附件3)。

  第六條

  6.1 FM應尊重中國的法律和法規及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7.1 FM應在本合同簽字之後的一年半內,向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築師和工程師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設計的建築設計圖、施工圖、說明書等)的建築施工執照的申請書。FM應在取得建築施工執照之日起的三年內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

  第八條

  8.1 在下列情況下,FM可撤銷本合同,但無權收回爲使用該基地所付的地皮處置費。

  (1)放棄該基地的使用權;

  (2)將領事館館舍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者。

  8.2 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條所述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公司可以撤銷本合同,並毋須將地皮處置費歸還給FM。

  8.3 如果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條款和期限將該基地交付給FM,FM可以撤銷本合同。公司應將地皮處置費歸還給FM,但不計利息。

  第九條

  9.1 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將該基地交付給FM,FM有權向公司要求罰款,每推遲交付一天,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段規定的地皮處置費的2‰計算罰金。

  9.2 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向公司匯付地皮處置費,公司有權向FM要求罰款,每推遲一天,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段規定的應付地皮處置費的2‰計算罰金。

  第十條

  10.1 合同期滿後,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應收回土地使用權。如FM需要繼續使用該基地,須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並與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另行議定續簽合同。如FM不需要繼續使用該基地,FM應負責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與公司或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協商適當的處理辦法。

  10.2 FM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間,如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規劃改變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可以收回,但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應按本合同所指出的條件另行提供給FM一塊麪積大體相等的土地作爲FM建造領事館館舍之用。在此情況下,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提供的土地是代替收回的土地,FM不再承擔地皮處置費。在被收回土地上屬於FM所有的建築物和設施,以及與遷居有關的其他費用,由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和FM視房屋和設施的狀況商定合理的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年。

  11.2 本合同由公司與FM於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點)簽訂,用英文寫成,共4份,公司執1份,FM執2份,另1份由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保存。

  ________市_______開發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國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簽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爲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覈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箇或多箇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爲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爲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爲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爲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爲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爲。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地塊編號爲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對資企業主爲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爲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權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

  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出讓)

  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爲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

  編碼________;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簽字)________(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覈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箇或多箇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爲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爲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爲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雙方:

  出讓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計算,至____年__月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寫)¥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讓方:(蓋章)

  ____年__月__日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字第號

  產別:登記種類: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座落│(新)_________區│地號│新舊│

  ├───┤號樓(舊)││││

  │幢號│方向│間數│建築面積m2│樓(幢號)│部位及房號│結│間數│建築面積m2│

  │││││││構│││

  │平房│樓房│

  │││││││合計││

  ││││││附記:另有間建築面積m2與鄰戶共有共用,不在│

  ├───┴───┴───┼─────┼────┤以上間數以內。│

  │合計││││

  │交驗│房產所有證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繼承證明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契證│委託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買契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證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價││產權來源││

  │登記人│蓋章│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職業│住址及電話│

  │姓名│││││││

  │現產權│││││││

  │人│││││││

  │原產權│││││││

  │人│││││││

  │代(理│││││││

  │人現)(│││││││

  │原)│││││││

  │查丈情況│

  ││(新)區號樓(舊)│地│新舊│

  │││號││

  │房屋狀況│見房屋登記表│房│住宅(其中集體)工交商業教衛文娛辦公│

  ├─────┼─┬──┬──┬──────┤屋│其它│

  │變動情況│添│翻│拆││用││

  │││建│除││途││

  ││建││││(││

  │間│間│間│間││)││

  │查丈記事│查丈員:查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驗意見│

  │初審│初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複審│複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批│審批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應收費用│

  │款│登記費│工本費│勘測費│手續費│

  │項│││││

  │金│萬│千│百│十│元│角│十│元│角│萬│千│百│十│元│角│萬│千│百│十│元│角│

  │額││││││││││││││││││││││

  │罰││││││││││││││││││││││

  │款││││││││││││││││││││││

  │合││││││││││││││││││││││

  │計││││││││││││││││││││││

  │總計金額(大寫)萬仟佰拾元角整│

  │附記││

  │覈算人:複覈人:覈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京朝房地出[繳]字年第號

  │購買方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購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購買方工作單位││

  │房屋坐落(區、││房產證號││

  │(縣)街道、樓││││

  │號、層次、單元││││

  │號)││││

  │房屋來源房(房││原房屋產權單位(││

  │改房或經濟適用││原房改前或購買經││

  │房)││濟適用住房的單位││

  │原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交易建築面積││

  │(出讓或劃撥)││權出讓合││││

  │││同書││││

  │交易立契手續編││成交總價││交易時間││

  │號││格││││

  │購買方簽字││

  │土地行政部門審覈意見│

  │原土地使用性質││應交出讓││應交出讓金總額││

  │(出讓或劃撥)││金標準(││(萬元人民幣)││

  │││元/m2)││││

  │土地使用權出讓│本棟樓房(部分房屋)的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時間爲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情況│出讓合同號爲京房地出字(│

  ││)第號。此次爲本棟樓房用地第次辦理交納土地出讓金手續。購買方在支│

  ││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即獲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讓土地使用權,購買│

  ││者具有的權利與義務與京│

  ││房地出字(年)第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有償科意見:簽字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主管領導意見:簽字(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金支付情況:│財務經辦人簽字:(蓋財務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註:此次爲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時交納(補交)出讓金。│

  次通知單一式四聯:第二聯購買方留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6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用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7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爲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 傳_______;電 傳_______;

  傳 真_______;傳 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

  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 ____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

  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覈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

  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省(自治區、直轄區)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箇或多箇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爲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爲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爲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8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爲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爲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範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爲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爲

  (1)用地性質:_________

  (2)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3)建築密度:≤_________

  (4)建設規模:_________平方米

  (5)綠地比:≥_________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准後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爲:_________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_________萬元,作爲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餘部分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__萬元,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付清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後,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座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後,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並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後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動工建設,並於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徵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後,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准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准後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採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9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__,面積爲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___項目。(注: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六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七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0

  【注】 GF-94-1003

  全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

  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爲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產樓層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爲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爲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

  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 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

  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1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築面積爲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______字第______號

  產別: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種類:__________________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

  座落

  (新)_________區號樓

  (舊)

  地號

  新舊

  幢號

  方向

  間數

  建築面積M2

  樓(幢號)

  部位及房號

  結構

  間數

  建築面積M2

  平房

  樓房

  合計

  附記:另有間建築面積M2與鄰戶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間數以內。

  合計

  交驗契證

  房產所有證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繼承證明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託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契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證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價

  產權來源

  登記人姓名

  蓋章

  性別

  年齡

  籍貫

  工作單位及職業

  住址及電話

  現產權人

  原產權人

  代理人

  (現)

  (原)

  查丈情況

  (新)區號樓(舊)

  地號

  新舊

  房屋狀況

  見房屋登記表

  房屋用途(√)

  住宅(其中集體)工交商業教衛文娛辦公其它

  變動情況

  添建

  翻建

  拆除

  間

  間

  間

  間

  查丈記事

  查丈員:查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驗意見

  初審

  初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複審

  複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批

  審批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應收費用

  款項

  登記費

  工本費

  金額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罰款

  合計

  款項

  勘測費

  手續費

  金額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罰款

  合計

  總計金額(大寫)萬仟佰拾元角整

  附記

  覈算人:複覈人:覈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京朝房地出[繳]字年第____號

  購買方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購買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購買方工作單位

  房屋坐落(區、(縣)街道、樓號、層次、單元號)

  房產證號

  房屋來源房(房改房或經濟適用房)

  原房屋產權單位(原房改前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

  原土地使用性質(出讓或劃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交易建築面積

  交易立契手續編號

  成交總價格

  格

  購買方簽字

  土地行政部門審覈意見

  原土地使用性質(出讓或劃撥)

  應交出讓金標準(元/m2)

  應交出讓金總額(萬元人民幣)

  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本棟樓房(部分房屋)的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時間爲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讓合同號爲京房地出字第號。此次爲本棟樓房用地第次辦理交納土地出讓金手續。購買方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即獲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讓土地使用權,購買者具有的權利與義務與京房地出字(年)第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有償科意見:簽字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管領導意見:簽字(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金支付情況:

  財務經辦人簽字:(蓋財務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註:此次爲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時交納(補交)出讓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2

  農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

  出讓方(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爲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用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辦法解決:

  (1)提請 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

  任何一方可變更法定名稱、法定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傳、傳真、電報掛號等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3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

  經營

  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4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爲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爲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爲。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夠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 ,地塊編號爲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對資企業主爲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爲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權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5

  【注】 GF-94-1001

  全文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略)所示。附圖(略)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 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 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 法人住所地:____

  銀行名稱:_____ 銀行名稱:_____

  帳 號:_____ 帳 號: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

  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爲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規劃文件爲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4 出讓宗地上的建築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和經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的建築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條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6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平方米,爲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爲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 )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爲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範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後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

  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

  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爲:

  (一)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二)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三)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

  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其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爲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其餘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爲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於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爲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規劃文件爲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築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乙方應允許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_%的建築工程量。

  4.2?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19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爲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爲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爲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後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0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1

  【注】 GF-94-10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爲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 傳_______;電 傳_______;

  傳 真_______;傳 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

  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 ____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

  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覈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

  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

  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省(自治區、直轄區)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箇或多箇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爲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爲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爲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宗地編號爲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 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總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籤認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輸。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經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爲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是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爲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員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籤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商品房暫行管理辦法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電 話:

  電 報:

  開戶銀行:

  帳 號: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

  電 話:

  傳 真:

  電 報:

  開戶銀行:

  帳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3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面積爲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 傳:_____; 電 傳:_____;

  傳 真:_____; 傳 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4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___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_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___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爲__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__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爲止。或雙方抵押________房產後_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機購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5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或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產樓層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爲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爲止。或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戶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_____機購_____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須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6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      )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   局,與受讓人____ ,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 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____%,建築系數不低於____%。

  第四條 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爲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 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爲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 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項目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7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權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外 篇28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爲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爲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爲。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 ,地塊編號爲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箇對資企業主爲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爲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箇或數箇抵押權人作出一箇或數箇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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