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彙總(通用28篇)
運輸合同彙總 篇1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爲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爲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爲或不作爲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爲”:“在人的行爲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爲”:“在合法行爲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爲”:“在民事法律行爲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爲”:“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爲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纔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爲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箇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爲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爲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爲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爲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爲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爲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爲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爲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爲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爲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爲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爲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爲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爲: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爲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爲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爲: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瞭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爲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爲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爲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爲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爲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爲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爲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箇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爲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唸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爲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爲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爲“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爲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爲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爲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爲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爲《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爲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爲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爲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爲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爲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爲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爲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爲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爲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爲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爲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爲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爲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爲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爲止,是一箇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爲是一箇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說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爲: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說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說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爲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爲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爲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爲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脫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爲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爲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爲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爲: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說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爲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箇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爲目的,而是爲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爲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爲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爲、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爲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爲;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爲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爲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爲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爲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爲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唸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爲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爲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爲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爲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箇方面。早期法律不幹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爲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爲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爲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爲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爲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爲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衆,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衆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爲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爲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爲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爲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爲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爲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衆;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爲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爲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合同彙總 篇2
甲方:宿州市蘄隆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應法律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汽車掛靠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掛靠車輛
本合同的掛靠車輛車號爲: ,車型爲: ,噸位:。 乙方對掛靠車輛擁有所有權及管理權,乙方將車輛掛靠在甲方經營運輸。
第二條 掛靠期限
乙方車輛掛靠經營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條 掛靠費用
1、管理費:乙方在掛靠期間每月應向甲方繳納掛靠管理費用元,每季度共計元,掛靠管理費每季度交納一次,可先行後交。
2、代收代付費:乙方每月應將養路費、運管費、工商費、稅、年(季)檢等相關費用,足額交付給甲方,以便甲方按時予以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其他
1. 乙方在甲方的運營活動中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支付,付款
方式爲月結,時間爲每月8號。(現金或電匯)
2. 乙方在甲方的運營活動中的路線由甲方決定,運費按低於
市場價計算。
3. 短途運輸和零星運輸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車輛掛靠期內,乙方車輛以甲方公司的名義進行運營。
2、車輛掛靠期內,乙方在經營期間發生的各種債權債務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3、掛靠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的.保險,應由甲方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爲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
4、車輛掛靠期內,乙方車輛運營賬款從甲方賬戶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遲不得拖延10天。
5.車輛掛靠期內,必須服從公司統一調度和指揮,不服從的甲方有權取消車輛掛靠資格並終止合同。
第五條乙方權利義務
1、掛靠期間,車輛管理權屬於甲方,產權和收益歸乙方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
2、乙方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積極參加甲方的安全活動,加強車輛保護,按規定進行正常年檢、季檢、二維、技評。
3、掛靠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的保險,應由甲方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爲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
4、掛靠車輛發生車輛損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應及時報案外,還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報案後,徵得乙方同意,協助乙方
處理事故,涉及保險索賠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關資料,雙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甲方負責將收到的保險索賠金轉付給乙方。
5. 乙方車輛在甲方無運輸任務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其他運輸活動,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個小時內必須到達現場。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雙方對於本合同以及補充合同條款的違反,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應賠償乙方5個月的掛靠管理費;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應賠償甲方5個月掛靠費。
3、甲方無故延遲支付乙方運營款項的,應賠償乙方該筆款項日均千分之五的遲滯金。
第七條 補充條款
合同履行期間,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簽署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與爭議解決方式
1、協議簽訂後,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如在協議履行期間,因情勢變更需修改協議條款的,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2、因協議某方單方喪失履行本協議義務的能力,或其行爲已構成實質違約的,另一方有權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應至少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至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
甲方:
(蓋章)
年 月
日乙方:年 月 日 (蓋章)
運輸合同彙總 篇3
立合同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水泥分廠(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充分發揮散裝水泥運輸車輛作用,確保分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散裝水泥運輸車輛租賃合同如下:
一、甲方現有__________型散裝水泥運輸車由乙方負責租賃經營,乙方一次性予交甲方車輛押金__________元;車輛租賃金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在確保甲方所需粉煤灰購進、散裝水泥銷售及臨時性工作任務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車輛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各項操作規程,確保行車安全無事故,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使用甲方戶頭辦理車輛有關手續,乙方不得借用甲方名義辦理與本合同無關的事項,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租賃期滿合同終結時,乙方必須確保甲方車輛完好無損,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押金並追究相關經濟責任。
六、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執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水泥分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彙總 篇4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
託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規格: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____總額(元):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____。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彙總 篇5
甲方(託運人):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爲一年,從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爲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爲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爲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覈,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彙總 篇6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託乙方爲貨物運輸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要手續,隨貨清單等。以及規範,安全的貨物包裝。
2.甲方的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後,若客戶對貨物有意見而未能及時卸貨,乙方應立即與甲方負責人聯繫,雙方及時溝通。甲方應在三小時內及時給予解決。
第二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全的將貨物運輸到甲方規定的倉庫。以甲方指定的負責人簽收爲準。
2.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丟失.淋溼.貨損.交貨不清等。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運輸途中造成的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的損失或與其他客戶產生的經濟糾紛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結算方式
本批貨物從市到.運費合計_________元,甲方收到貨物覈對無誤後通知乙方開據運輸發票,發票開據後_________日內付款。
第四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甲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乙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六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託運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7
GF-91-0404
月度水路貨物託運計劃表
年 月
┌─────────────────────┐
│ 本表經承運人籤蓋運輸合同專用章後,具有│
│月度運輸合同效力,有關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
│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責任界限,按《水路│
│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
└─────────────────────┘
起運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
│ │到達港│ 換裝港(地)│收│ 託運量 │ 覈定量 │ │
│ 貨名 │ ├───┬───┤貨├──┬──┼──┬──┤備 注│
│ │(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體積│重量│體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約事項│ │ │ │ │ │ │ │ │ │
└────┴───┴───┴───┴─┴──┴──┴──┴──┴───┘
提計劃單位: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地 址: 電 話:
說明:1、補充計劃使用此表,加蓋紅色“計劃外”字樣。
2、規格:長14釐米,寬23釐米。
GF-91-0404(續)
水 路 貨 物 運 單
┌──────────────────────┐
│ 本運單經承託雙方簽訂後,具有合同效力,承│
│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責│
│任界限均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
│關規定辦理。 │
└──────────────────────┘
貨物於 月 日
集中於 交接清單號碼_____運單號碼_____
┌─────┬───┬─────┬───┬─────┬────┬───┐
│船名 航次│起運港│ │到達港│ │到達日期│收貨人│
├─┬───┴┬──┴──┬─┬┴───┼─────┤ │ │
│託│ 全 稱│ │收│ 全稱 │ │ │ │
│ ├────┼─────┤ ├────┼─────┤ │ │
│運│地址電話│ │貨│地址電話│ │ │ │
│ ├────┼─────┤ ├────┼─────┤(承運人│ │
│人│銀行帳號│ │人│銀行帳號│ │ 章)│ (章)│
├─┼─┬─┬┴┬─┬──┴─┴┬───┴┬─┬─┬┴┬───┴───┤
│發│ │ │ │ │託運人確定│計費重量│ │ │ │ 應收費用 │
│貨│貨│件│包│價├─┬───┼──┬─┤等│費│金├───┬─┬─┤
│符│名│數│裝│值│重│體積 │重量│體│級│率│額│項目 │費│金│
│號│ │ │ │ │量│(長,寬│(噸)│積│ │ │ │ │率│額│
│ │ │ │ │ │ │高) │ │ │ │ │ ├───┼─┼─┤
│ │ │ │ │ │噸│M │ │m3│ │ │ │運費 │ │ │
├─┼─┼─┴─┴─┴─┴───┴──┴─┴─┴─┴─┼───┼─┼─┤
│ │ │ │裝船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運到期限(或約定) │託運人 │總 計│ │ │
├─┬──────────────┤公章) 月 日 ├───┼─┴─┤
│特│ ├─────────┤覈算員│ │
│約│ │承運日期 ├───┼───┤
│事│ │ │複覈員│ │
│項│ │起運港承運人章 │ │ │
└─┴──────────────┴─────────┴───┴───┘
GF-91-0405
月度水路貨物託運計劃表
年 月
┌─────────────────────┐
│ 本表經承運人籤蓋運輸合同專用章後,具有│
│月度運輸合同效力,有關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
│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責任界限,按《水路│
│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
└─────────────────────┘
起運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
│ │到達港│ 換裝港(地)│收│ 託運量 │ 覈定量 │ │
│ 貨名 │ ├───┬───┤貨├──┬──┼──┬──┤備 注│
│ │(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體積│重量│體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約事項│ │ │ │ │ │ │ │ │ │
└────┴───┴───┴───┴─┴──┴──┴──┴──┴───┘
提計劃單位: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地 址: 電 話:
說明:1、補充計劃使用此表,加蓋紅色“計劃外”字樣。
2、規格:長14釐米,寬23釐米。
GF-91-0405(續)
水 水 貨 物 聯 運 運 單
┌─────────────────┐
│ 本表經承運人籤蓋運輸合同專用章│
│後,具有月度運輸合同效力,有關承運│
│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關係和責任界限,按《水路貨物運輸規│
│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
└─────────────────┘
貨物於 月 日
集中於: 交接清單號碼 運單號碼
┌──────┬───┬──┬──┬───┬───┬───┬─────┐
│ 船 名 │ │航次│ │起運港│ │到達港│ │
├──────┼───┼──┼──┼───┴─┬─┼───┴┬────┤
│第一接轉船名│ │航次│ │第一換裝港│ │到達日期│收貨人│
├──────┼───┼──┼──┼─────┼─┤(承運人│(簽章)│
│第二接轉船名│ │航次│ │第二換裝港│ │ 章)│ │
├─┬─┬─┬┴┬─┬┴──┴─┬┴───┬─┼─┼─┬──┴────┤
│發│ │ │ │ │託運人確定│計費重量│ │ │ │ 應收費用 │
│貨│貨│件│包│價├─┬───┼──┬─┤等│費│金├─┬─┬─┬─┤
│符│名│數│裝│值│重│體積 │重量│體│級│率│額│項│第│第│第│
│號│ │ │ │ │量│(長,寬│(噸)│積│ │ │ │目│一│二│三│
│ │ │ │ │ │ │高) │ │ │ │ │ │ │段│段│段│
│ │ │ │ │ │噸│M │ │m3│ │ │ ├─┼─┼─┼─┤
├─┼─┼─┴─┴─┴─┴───┴──┴─┴─┴─┴─┤運│ │ │ │
│ │ │ │費│ │ │ │
├─┼─┼──────────────────────┼─┼─┼─┼─┤
│ │ │ │裝│ │ │ │
├─┼─┼──────────────────────┤船│ │ │ │
│ │ │ │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運到期限(或約定) │託運人 │總│ │ │ │
├─┬──────────────┤公章) 月 日 │計│ │ │ │
│特│ ├─────────┼─┴─┼─┴─┤
│約│ │承運日期 │覈算員│ │
│事│ │ ├───┼───┤
│項│ │起運港承運人章 │複覈員│ │
└─┴──────────────┴─────────┴───┴───┘
GF-91-0406
水 路 貨 物 運 單
┌──────────────────────┐
│ 本運單經承託雙方簽訂後,具有合同效力,承│
│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責│
│任界限均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
│關規定辦理。 │
└──────────────────────┘
貨物於 月 日
集中於 交接清單號碼_____運單號碼_____
┌─────┬───┬─────┬───┬─────┬────┬───┐
│船名 航次│起運港│ │到達港│ │到達日期│收貨人│
├─┬───┴┬──┴──┬─┬┴───┼─────┤ │ │
│託│ 全 稱│ │收│ 全稱 │ │ │ │
│ ├────┼─────┤ ├────┼─────┤ │ │
│運│地址電話│ │貨│地址電話│ │ │ │
│ ├────┼─────┤ ├────┼─────┤(承運人│ │
│人│銀行帳號│ │人│銀行帳號│ │ 章)│ (章)│
├─┼─┬─┬┴┬─┬──┴─┴┬───┴┬─┬─┬┴┬───┴───┤
│發│ │ │ │ │託運人確定│計費重量│ │ │ │ 應收費用 │
│貨│貨│件│包│價├─┬───┼──┬─┤等│費│金├───┬─┬─┤
│符│名│數│裝│值│重│體積 │重量│體│級│率│額│項目 │費│金│
│號│ │ │ │ │量│(長,寬│(噸)│積│ │ │ │ │率│額│
│ │ │ │ │ │ │高) │ │ │ │ │ ├───┼─┼─┤
│ │ │ │ │ │噸│M │ │m3│ │ │ │運費 │ │ │
├─┼─┼─┴─┴─┴─┴───┴──┴─┴─┴─┴─┼───┼─┼─┤
│ │ │ │裝船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運到期限(或約定) │託運人 │總 計│ │ │
├─┬──────────────┤公章) 月 日 ├───┼─┴─┤
│特│ ├─────────┤覈算員│ │
│約│ │承運日期 ├───┼───┤
│事│ │ │複覈員│ │
│項│ │起運港承運人章 │ │ │
└─┴──────────────┴─────────┴───┴───┘
GF-91-0407
水 水 貨 物 聯 運 運 單
┌─────────────────┐
│ 本表經承運人籤蓋運輸合同專用章│
│後,具有月度運輸合同效力,有關承運│
│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關係和責任界限,按《水路貨物運輸規│
│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
└─────────────────┘
貨物於 月 日
集中於: 交接清單號碼 運單號碼
┌──────┬───┬──┬──┬───┬───┬───┬─────┐
│ 船 名 │ │航次│ │起運港│ │到達港│ │
├──────┼───┼──┼──┼───┴─┬─┼───┴┬────┤
│第一接轉船名│ │航次│ │第一換裝港│ │到達日期│收貨人│
├──────┼───┼──┼──┼─────┼─┤(承運人│(簽章)│
│第二接轉船名│ │航次│ │第二換裝港│ │ 章)│ │
├─┬─┬─┬┴┬─┬┴──┴─┬┴───┬─┼─┼─┬──┴────┤
│發│ │ │ │ │託運人確定│計費重量│ │ │ │ 應收費用 │
│貨│貨│件│包│價├─┬───┼──┬─┤等│費│金├─┬─┬─┬─┤
│符│名│數│裝│值│重│體積 │重量│體│級│率│額│項│第│第│第│
│號│ │ │ │ │量│(長,寬│(噸)│積│ │ │ │目│一│二│三│
│ │ │ │ │ │ │高) │ │ │ │ │ │ │段│段│段│
│ │ │ │ │ │噸│M │ │m3│ │ │ ├─┼─┼─┼─┤
├─┼─┼─┴─┴─┴─┴───┴──┴─┴─┴─┴─┤運│ │ │ │
│ │ │ │費│ │ │ │
├─┼─┼──────────────────────┼─┼─┼─┼─┤
│ │ │ │裝│ │ │ │
├─┼─┼──────────────────────┤船│ │ │ │
│ │ │ │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運到期限(或約定) │託運人 │總│ │ │ │
├─┬──────────────┤公章) 月 日 │計│ │ │ │
│特│ ├─────────┼─┴─┼─┴─┤
│約│ │承運日期 │覈算員│ │
│事│ │ ├───┼───┤
│項│ │起運港承運人章 │複覈員│ │
└─┴──────────────┴─────────┴───┴───┘
運輸合同彙總 篇8
甲方(託運方):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
爲了嚴格執行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嚴格規範GSP管理,確保藥品物流安全。經過對乙方運輸資質的認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向客戶運送藥品事宜,雙方達成以下一致意見,簽署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倉庫提取藥品,在一定期限內送至甲方指定客戶的所在地,每次承運藥品的數量、目的地等內容,以發運前甲方填寫的《貨物運單》爲準,甲方要求託運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承運工作。
2、甲方填寫《貨物運單》交乙方應在甲方委託當日後一日內,按《貨物運單》赴甲方倉庫提貨,延時提貨的,按每日每箱藥品10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時提貨5日以上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終止乙方承運資格。
3、提貨時,甲乙雙方應盡共同檢查藥品外觀的義務,確保甲方託運的藥品外觀包裝完整,無破損,受潮等問題。如客戶收貨後提出藥品外包裝受損等問題,視爲乙方運輸途中產生的問題,由乙方最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以所託運貨品的貨值爲限,具體計算以甲方含稅開票價格爲準。
4、提貨後,乙方應嚴格按照藥品外包裝箱上圖示方法進行存儲、運輸,確保藥品安全送達,其中要求陰涼的藥品應在整個存儲、運輸途中保持20攝氏度以下的溫度,運輸裝卸過程中均不得將藥品置於陽光下暴曬。如因運輸不當導致客戶拒收藥品,或藥品損壞,損失等情況,乙方應按照該批藥品發票含稅金額向甲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如因運輸不當導致行政部門對甲方進行處罰,或甲方因此喪失各種經營資質、代理資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運資格,並向乙方追償所受到的損失。
5、提貨後,乙方應及時將貨物發往甲方指定地點,根據收貨地區路途差異,乙方應在附件約定天數(此天數以工作日計,國定假日不計)內送達貨物,藥檢報告及藥品出庫複覈跟蹤記錄表必須隨貨同行。逾期送達貨物的,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說明情況,雙方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避免擴大損失,送達貨物的日期以收貨人簽收日爲準,每超過一天扣除1/5的運輸費用,以此類推,逾期5日以上仍無法送達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運資格,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徵詢客戶關於運輸質量問題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包括客戶投訴),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運資格。
6、藥品送達客戶後,乙方應取得有客戶真實有效簽章的(即送貨回單,一式三聯),並在送達貨物日起30日內將上述回單的第一聯交回甲方。如回單未取得客戶真實有效簽章,或無法在30日內將回單交回甲方,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等同於該批藥品發票含稅金額的違約金,且由此產生的甲方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擔。
7、甲方託運的貨物僅限於附件所列地區,超出上述區域的,乙方可拒絕承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貨物發往其他地域。運輸價格(包括提貨市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各種費用)詳見附件。
8、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將收貨單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藥品及時運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本項產生的費用參照本合同第7條標準結算。
9、乙方完成每次運輸業務後應將運輸發票與送貨回單交予甲方,在甲方核
對客戶簽單並確認有效後,甲方應在該業務發生當月後的第三個自然月內付款(例1月1日—31日發生之業務於4月30日前付款)。
甲方承諾,向乙方支付的款項中現金比例不低於50%(包括電匯等形式支付的現金)。甲方逾期付款,應按所逾期金額萬分之三的標準乘以逾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支付上述違約金。
10、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後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續簽本合同,本協議相關附件應並加蓋雙方騎逢章。
1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9
甲方:(經理部名稱)
乙方:(運輸單位名稱)
根據《_____》和貨物運輸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貨物名稱、數量、重量:
二、乙方承運的貨物應在 年 月 日從 起運,途經於安全運抵甲方卸貨。
三、貨物運輸包乾運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包括:運費、裝卸費、吊車費、過路費、_____費等全部費用。
四、甲方貨物總價值險,_____率爲 %,貨物_____費爲 元,_____費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的承運_____及駕駛員資質,必須符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地方公安、交通部門有關規定。乙方駕駛員要十分愛惜甲方貨物,謹慎駕駛,文明行車,保證貨物運輸安全。
六、乙方負責甲方貨物的`捆綁、緊固、防護。貨物裝卸和運輸途中的保護和安全措施由乙方負責,保證將甲方貨物(設備)完好無損地運抵甲方施工現場。如發生貨物破損、缺少、丟失和人員傷亡等,概由乙方全額賠償。
七、因乙方人爲原因,致貨物不能按時運到甲方施工現場,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貨物驗收:乙方將貨物(設備)運到甲方施工現場卸貨後,經甲方設備專業人員驗收覈對所運貨物無破損、缺少、滅失後,在收貨單上簽字蓋章確認。此收貨單是雙方結算支付運費的唯一依據,塗改無效。
九、結算支付方式:乙方裝好貨物(設備)起運前,甲方可預付貨款 元;貨物(設備)運到甲方施工現場,並經甲方驗收接貨後 日內付清運費餘款。
十、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禁物品的運輸管理規定。否則,誰違反,誰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時將貨物(設備)運抵甲方施工現場,甲方不能按時驗收接貨和結算支付運費,均不屬違約。
十二、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另一方經濟損失。
十三、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雙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執三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10
合同編號:
甲方(託運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運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5、如客戶拒收貨物,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解決。
1、甲方負責對所託運貨物購買貨物運輸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受益人爲甲方,保險費用由甲方承擔。
2、由於發生甲方投保的貨物整車被他人詐騙的事故時,保險公司每次均實行損失20%的絕對免;其他保險事故,每次事故免賠3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爲準。因此,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按照本合同
3、合同期滿後,雙方處理好合同善後事宜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剩餘的運輸風險保證金。
3、1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造成車輛遲到的,乙方按每車每天200元補償甲方損失。
3、2 若運輸指令下達後,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且拒運的甲方有權決定自行調度車輛發運,實際運價與合同差價由乙方承擔。
3、3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遲交貨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通事故需事故地交通管理部門證明),在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繳付當次運費的10%作爲違約金(最低100元,最高500元)。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交貨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引起客戶投訴、索賠的,乙方還應當另行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直至補齊甲方所有損失。
3、4 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乙方按每次200元償付給甲方,並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如果因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而引起其它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5 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具體賠償辦式見本合同相關規定。
3、6乙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或由於乙方嚴重違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甲方有權不予退還乙方所交納的運輸風險保證金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結算的運費不予結算。
運輸合同彙總 篇11
託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危險化學品運輸合同
託運人(甲方): 住 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承運人(乙方): 住 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危險化學品運輸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託運物名稱、規格、數量(根據合同實際情況確定)
2. 託運貨物形態及包裝方式:
2.1形態:(⑴固態;⑵液態;⑶氣態;⑷液化氣態)
2.2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託運物不損壞、不泄露、不污染環境。包裝方式:⑴整裝;⑵散裝;⑶集裝箱)
2.2.1 整裝貨物的包裝由甲方提供,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彙總 篇12
貨物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
承運方:______。
託運方詳細地址: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
│ 貨物編號 │ 品名 │規格│單位│單價│數量│ 金額(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
貨物運到期限______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___ 承運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_
地址:____ 地址:____
電話:____ 電話:____
開戶銀行:__ 開戶銀行:__
帳號:____ 帳號:____
__年__月__日訂
運輸合同彙總 篇13
GF-91-0401
水陸聯運貨物運單
經由站名及線名:
國家計劃
號
貨物準於 月 日搬入
承運人→起運站港→到達站港→收貨人
運單(
)字第
號 地點
指定於
月
日裝車或船
換裝清單順序號碼:
┌──┬──┬──┬───┬──┬───┬───┬───┬───┬──┐
│車種│車號│標記│整車 │承運│
│第一轉│
│第二轉│
│
│
│
│載重│或零擔│船名│
│出船名│
│出船名│
│
├──┼──┼──┼───┼──┼───┼───┼───┼───┼──┤
│
│
│
│
│航次│
│航 次│
│航 次│
│
├──┼──┼──┼───┼──┼───┼───┼───┼───┼──┤
│
│
│
│
│航線│
│航 線│
│航 線│
│
┢━━┷━┯┷┯━┷━━┯┷┳━┷┯━━┷┯━━┿━━━┿━━┯┷━━┪
┃發站
│ │ 到站 │ ┃第一│港名 │第二│港名 │第三│港名 ┃
┃(局) │ │(局)或│ ┃換裝├───┤換裝├───┤換裝├───┨
┃或起運港│ │到 達 港│ ┃地點│站名 │裝地│站名 │裝地│港名 ┃
┠─┬──┼─┼────┼─╊━━┷━━━┿━━┷━━━┿━━┷━━━┩
┃託│名稱│ │開戶銀行│ ┃
│
│
│
┃運├──┼─┼────┼─┨換裝站、
│換裝站、
│換裝站、
│
┃人│地址│ │帳
號│ ┃港日期戳
│港日期戳
│港日期戳
│
┃ │電話│ │
│ ┃
│
│
│
┠─┼──┼─┼────┼─┨
│
│
│
┃收│名稱│ │開戶銀行│ ┃
│
│
│
┃貨├──┴─┼─┬──┼─┨
│
│
│
┃人│地址電話│ │帳號│ ┃
│
│
│
┠─┼─┬─┬┴┬┴─┲┷━┹─┬────┴──────┴──────┤
┃託│ │ │ │貨物┃計費重量│費
率
記
載
│
┃運│貨│包│件│重量┠──┬─┼─┬───┬────────────┤
┃人│物│ │ ├──┨承運│鐵│水│鐵 路│水
果
│
┃標│名│ │ │託運┃人 │路│路├─┬─┼─┬─┬─┬─┬─┬──┤
┃記│稱│裝│數│人 ┠──┼─┼─┤運│費│等│費│等│費│等│費率│
┃ │ │ │ ├──┨公斤│公│公│價│率│級│率│級│率│級│
│
┃ │ │ │ │公斤┃
│斤│斤│號│ │ │海│ │江│ │(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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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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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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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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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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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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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貨物 次搬入記載
│
│鐵│海│江│河│
┃合計││合計│┃
│費用項目 │路│運│河│運│
┃件數││重量│┃
│
├─┼─┼─┼─┤
┃
││
│┃
│
│公│海│公│公│
┃
││
│┃
│
│裏│裏│裏│裏│
┠──┼┴──┴╂─┬─┬─┬─┬─┬──┼─┬───┼─┼─┼─┼─┤
┃託記│
┃月│日│貨│件│重│經辦│ │運 費│ │ │ │ │
┃
│
┃ │ │名│數│量│人籤│承├───┼─┼─┼─┼─┤
┃ 載│
┠─┼─┼─┼─┼─┼章─┤ │裝(卸)費 │ │ │ │
┃運事│
┃ │ │ │ │ │
│運├───┼─┼─┼─┼─┤
┃人項│
┠─┼─┼─┼─┼─┼──┤ │換裝費│ │ │ │ │
┃
│
┃ │ │ │ │ │
│時├───┼─┼─┼─┼─┤
┃
│
┠─┼─┼─┼─┼─┼──┤ │港務費│ │ │ │ │
┃
│
┃ │ │ │ │ │
│核├───┼─┼─┼─┼─┤
┠──┴────╂─┼─┼─┼─┼─┼──┤ ├───┼─┼─┼─┼─┤
┃運單提出時間 ┃ │ │ │ │ │
│收├───┼─┼─┼─┼─┤
┃ 年 月 日 ┃ │ │ │ │ │
│ │ 合計 │ │ │ │ │
┃發貨人(蓋章)┃ │ │ │ │ │
│ │
│ │ │ │ │
┡━━┯━━━━╃─┼─┼─┼─┼─┼──┼─┼───┼─┼─┼─┼─┤
│承記│
│ │ │ │ │ │
│ │
│ │ │ │ │
│ 載│
├─┼─┼─┼─┼─┼──┤交│ 運費 │ │ │ │ │
│運事│
│ │ │ │ │ │
│ ├───┼─┼─┼─┼─┤
│人項│
├─┼─┼─┼─┼─┼──┤ │
│ │ │ │ │
│
│
│ │ │ │ │ │
│付│裝(卸)費 │ │ │ │
├─┬┴─┬─┬┴─┴─┴─┴─┴─┴──┤ ├───┼─┼─┼─┼─┤
│貨│受理│ │
貨物分次交付記載
│ │換裝 │ │ │ │ │
│物│站港│ │
│時│費
│ │ │ │ │
│變├──┼─┼─┬─┬─┬─┬─┬─┬─┤ ├───┼─┼─┼─┼─┤
│更│電報│ │ │ │ │貨│件│重│經│ │港務 │ │ │ │ │
│運│掛號│ │月│日│時│名│數│量│人│核│費
│ │ │ │ │
│輸├──┼─┤ │ │ │ │ │ │章│ ├───┼─┼─┼─┼─┤
│記│變更│ ├─┼─┼─┼─┼─┼─┼─┤ │
│ │ │ │ │
│載│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用│ ├─┼─┼─┼─┼─┼─┼─┤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經├─┼─┼─┼─┼─┼─┼─┤收│
│ │ │ │ │
│ │站港│辦│ │ │ │ │ │ │ │ │ 合 │ │ │ │ │
│ │日期│人│ │ │ │ │ │ │ │ │ 計 │ │ │ │ │
│ │戳 │籤│ │ │ │ │ │ │ │ │
│ │ │ │ │
├─┼──┼─┼─┼─┼─┼─┼─┼─┼─┼─┴───┴─┴─┼─┴─┤
│記│編制│ │ │ │ │ │ │ │ │
│
│
│錄│港站│ │ │ │ │ │ │ │ │貨物於 月 日到達│貨物交│
│事├──┼─┼─┼─┼─┼─┼─┼─┼─┼─────────┤付日期│
│項│記錄│ │ │ │ │ │ │ │ │
│ (戳) │
│ │號碼│ │ │ │ │ │ │ │ │貨物於 月 日卸下├───┤
│ ├──┼─┼─┼─┼─┼─┼─┼─┼─┼─────────┤
│
│ │內容│ │ │ │ │ │ │ │ │
│
│
│ │摘要│ │ │ │ │ │ │ │ │貨物於 月 日通知│
│
└─┴──┴─┴─┴─┴─┴─┴─┴─┴─┴─────────┴───┘
注意事項: 1.本運單應用鋼筆、毛筆填寫或加蓋戳記代替、不使用鉛筆填寫;
2.粗線內各欄由託運人填寫。
水陸聯運貨物承運收據
_____局
起運港站-託運人
運單 (
)字 第
號
┌───────┬───────┬─────┬──────┬─────┐
│發站或起運港 │託運人名稱
│
│到站或到達港│收貨人名稱│
├────┬─┬┴┬──────┴──┬──┴┬──┬──┼──┬──┤
│
│ │ │
│
│
│
│
│
│
│貨物名稱│種│件│ 重
量 │費用 │鐵路│海運│江運│河運│
│
│類│數├────┬────┤項目 ├──┼──┼──┼──┤
│
│ │ │實際重量│計費重量│
│公里│海里│公里│公里│
├────┼─┼─┼────┼────┼───┼──┼──┼──┼──┤
│
│ │ │
│
│運 費│
│
│
│
│
├────┼─┼─┼────┼────┼───┼──┼──┼──┼──┤
│
│ │ │
│
│裝(卸)費 │
│
│
│
├────┼─┼─┼────┼────┼───┼──┼──┼──┼──┤
│
│ │ │
│
│換裝費│
│
│
│
│
├────┼─┼─┼────┼────┼───┼──┼──┼──┼──┤
│
│ │ │
│
│港務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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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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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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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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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
│
│
├────┴─┴─┴────┴────┼───┼──┼──┼──┼──┤
│承運時覈收
│
│
│
│
│
│
├──────────────────┼───┼──┼──┼──┼──┤
│
支票 號
收款人 (蓋章) │合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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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彙總 篇14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元)
二、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15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乙方負責運輸:運輸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乙方車輛:__部(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_____公里
運費:___元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__%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彙總 篇16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延茅公路丹徒段b標二灰碎石基層施工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決定將二灰碎石運輸任務交由乙方供應,爲明確雙方職責,特立協議於下,以利雙方共同執行。
一、p二灰碎石運輸總量約10000t,運本文由輸路線東至前障村k11+800,西至前隍磚瓦廠k14+000,二灰碎石運輸綜合價20.0元/車。
二、p乙方在二灰碎石施工期間,必須切實抓好交通安全,做到萬無一失,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涉。
三、p工期從_________年11月1日開始,_________年11月15日前結束。
四、付款方式:憑二灰碎石運輸憑證結帳,工程結束後帳款結清。
本協議一式叄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結束,結清帳務後,自行作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17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對_________至_________客運班線經營權進行招標,乙方經投標(遞交服務質量承諾書),取得該班線的經營權,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獲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使用期限爲_________年。
客運班線起訖點: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發班次:_________;途經線路_________;班車類別:_________(直達或普通);客運班線類型:_________類班線;營運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佔總營運里程_________%)客運班線起訖車站:_________(始發站)至_________(終點站)。
乙方投入營運客車_________輛,客車技術等級爲_________,客車類型等級爲_________,座位數爲_________座。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在乙方就國家及省新規定與招投標文件有衝突時,甲方有權按照新規定提出要求,並對客運有關服務質量、運輸設備、經營行爲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2、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經營期內的服務質量、運輸設備、經營行爲、運輸證件、票據使用、車輛技術狀況、價格執行、交通規費繳納等定期進行考覈。
3、甲方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要求,有權在經營權使用期內對同班線進行招標增加運力和班次。
4、經營權使用期滿後,甲方有權無條件收回。
5、甲方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儘快爲乙方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6、甲方應依法維護乙方的正當權益,加強客運市場秩序管理,對干擾乙方正常經營的非法經營和不規範經營行爲依法查處。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在審批後_________日內投入營運。
2、乙方須遵守道路客運管理有關法規,服從管理,守法經營。按照”定線路、定站點、定班次、掛線路標誌牌”運行。
3、乙方須按照覈定車輛、線路、班次、站點、運價運行,準點發車,不得沿途攬客,不得擅自改變、延伸線路、增減班次和增加客車座位。中途不得無故更換車輛,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攬客、繞行攬客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
4、乙方在經營權使用期內不得轉讓線路使用權。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進行轉包經營。高速線路經營權須實行公車公營。
5、乙方應嚴格履行投標文件或服務質量承諾書中承諾的事項。
6、乙方須充分瞭解並自行承擔因政策和市場變化所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經營權使用期內,不得隨意停發班次或終止運行,如確有難以維持經營情形的,須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止運行,停止運行後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7、線路經營權使用期內,如遇特殊情況(如春運客運高峯期、戰備運輸、搶險救災等),乙方須無條件服從運管機構調派。
8、因經營權使用期滿或其他原因中標線路終止營運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車輛、員工、設備等。
9、對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乙方有權提出異議或向甲方上級部門反映或投訴。
10、因乙方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乙方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乙方應當保持客車狀況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標準,設施齊全,車容整潔,標誌清晰,按覈定人數載客。嚴禁超高、超寬、超重裝載行包。
12、乙方應當按規定繳納交通規費;執行由物價、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覈定的客運運價及有關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使用非法印製、僞造、塗改、倒賣的道路旅客運輸票據和證件。
13、乙方必須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客運車輛未改變客運性質時不得退保。
14、乙方車輛駕駛員或乘務員應在發車前向乘客介紹安全乘車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區道路和其他危險道路行駛時,應提醒注意安全,指導乘客採取安全措施。
15、運營客車不得設置或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設施或物品,並應在車內漆噴乘車安全須知內容。
16、乙方應當在覈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逾期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逾期未投入營運,或經營期間擅自停班超過6個月的,視爲自動放棄經營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將線路移交候補中標方經營或將線路流標,乙方投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3、乙方不按規定車輛、線路、班次、站點、運價運行或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以及轉交經營的,甲方按照規定進行處罰,並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經營權。
第五條甲方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或承諾書和招標線路經營服務承諾考覈標準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標文件中有關服務質量、運輸設備、經營行爲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標文件或承諾書的承諾經營,按照考覈標準接受甲方考覈,並按照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接受處理。
第六條變更
乙方需要過戶、變更經營範圍、車輛更新的,必須經甲方批准,並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乙方歇業或停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交回營運證牌和經營票據,辦理歇業和停業手續。
第七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此合同,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按雙方約定的運輸價格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
2. 甲方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貨物包裝。
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收貨人、收貨地點、電話、收貨單位名稱。
4. 甲方委託運輸油漆屬危險品,乙方應採用國家規定的運輸車輛進行運輸。
5.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地點、收貨人、收貨單位及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到目的地。
6. 甲方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和收貨單位或取消託運時,乙方應給予配合,避免貨物損失。
7. 甲方對在乙方運輸途中發生的各種貨物數量缺少,貨物質量人爲變質、變形,有權向乙 方提出索賠。
8. 乙方應積極參加各種保險,如果運輸途中發生事故導致的貨物短少滅失,無論乙方是否 全責或主要責任,乙方均應向甲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並在30天內進行賠償,若乙方向他人追償損失需由甲方進行協助時,甲方有義務提供書面證據進行協助。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運輸價格向甲方收取運輸費用。
2.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地點、收貨人按時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3. 如甲方提供的地點和收貨人查不到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乙方應及時與甲方聯繫,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保管所運貨物。對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收取保管費。
4. 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時,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
5. 乙方負責運輸的貨物,保證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變形。
6.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之前,如發現貨物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權拒絕運輸或向甲方提出進行重新更換包裝或加固。
7.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應清點運輸貨物數量、包裝情況,避免出現問題造成糾紛。
三、 雙方約定,甲方在收到貨物並複覈後,按實收重量付款。
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協調解決。
五、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託運方): 乙 方(承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 甲方委託乙方將甲方託運產品按甲方指定的地點起運,通過公路的運輸方式運至甲方的收貨人地點。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經雙方確認的運費。
二、 甲方責任:
1、 甲方在每次要求裝運日期1天前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乙方提供託運計劃,並與乙方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託運貨物自行辦理運輸保險。
2、 運輸計劃如有變更或調整,甲方必須提前6個小時通知乙方,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車輛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
三、乙方責任:
1、 乙方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甲方的要求進行貨物裝載和運輸,除甲方配送的零擔外,乙方不得夾帶任何其它貨物。運輸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轉駁貨物給其它車輛,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中途更換司乘人員。否則,由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2、 乙方自甲方計劃下達24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到指定門點提貨,並於裝貨當日啓運和雙方約定到貨期限內送達指定收貨客戶(時間以裝貨次日起算);遇特殊情況逾期到達,須徵得甲方同意,否則,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
3、 乙方必須切實保證貨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貨物短少、損壞、污染或變質,均由乙方負責賠償。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乙方應主動請求保險、公安、交警等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並迅速與甲方取得聯繫。
4、 貨到目的地後,乙方必須覈實收貨方經辦人員的身份,經確認無誤方可卸貨,並辦妥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必須將收貨憑證回單及時送回甲方。若貨物錯送、被冒領,或因單證缺失引發糾紛,其經濟損失和法律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甲方反饋在途貨物及時動態,並依據甲方要求每日書面或電話反饋所有在途貨物動態。
三、 運費結算:
以雙方確認的運價爲準(見附表),運價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後執行,否則按事先簽訂價格結算。
四、 爭議處理: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爭議,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2、違約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一年;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一箇月通知對方,本月內該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運輸合同彙總 篇18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鑑於甲方擬委託乙方運輸 輸電工程大型設備,且乙方同意接受委託。爲明確設備運輸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地點:
1.2 工程規模:
1.3 運輸路線:
1.4 運輸時間:
第2條 承運設備情況
2.1 設備名稱:
2.2 設備數量:
2.3 設備重量:
2.4 運輸尺寸:
2.5 運輸安全技術條件詳見附件3。
第3條 合同價格
3.1 本合同價格爲人民幣(大寫)(¥ )(含稅),詳見附件1;
3.2 支付方式爲:
第4條 合同組成部分
下列文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1 本協議書;
4.2 專用條件;
4.3 通用條件;
4.4 合同附件;
4.5 雙方協商同意的’變更、紀要、協議。
第5條 保證
5.1 考慮到甲方將按本合同約定付款給乙方,乙方在此立約,保證全面按合同規定完成甲方託運設備的運輸工作。
5.2 考慮到乙方將進行本合同約定的大型設備運輸工作,甲方在此立約,保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付款給乙方。
第6條 術語
本協議書中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上文提到的合同專用條件及通用條件中相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7條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條件見專用合同條件。
第8條 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19
甲方(託運方)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手機: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電話(傳真):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手機: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電話(傳真):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貨物委託乙方承運有關事宜。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基本情況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包裝狀況
數量
重量
體積
體積
貨物價值
備註
二、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貨物送達提貨方式:送貨上門 □ 收貨人自提 □
五、運輸費用
送達地
每立方價
每公斤價
送達時限
送達地
六、運輸雜費: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貨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貨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叉車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裝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結算方式:發貨後付款(現付)□ 貨到後付款(提付)□
憑簽收回單付款□(憑簽收回單付款每 天結算一次)
八、甲方委託乙方代收的貨款,乙方保證在收到貨款後,一星期內交付給甲方發生的銀行匯款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不得夾帶、匿藏危險物品和禁運物品。因夾帶、匿藏危險和禁運物品被查處,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十、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對包裝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包裝要求的貨物重新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貨物後,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將貨物送達到甲方指定的送達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交通事故、道路封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處理。
十二、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收貨人簽收前承擔安全責任。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污染由乙方按貨物出廠價向甲方賠償。
十三、乙方承運的貨物,外包完好無損,乙方不承擔包裝內貨物的任何損失。收貨人簽收將貨物提走後,乙方對甲方貨物安全責任中止。
十四、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貨物滅失、毀損,乙方不承擔違約的責任,按成本價賠償甲方損失。
十五、甲方每次發貨應實提供下列資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實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貨物名稱、數量、立方數或重量數、收貨人姓名、電話、詳細地址)
十六、其他約定: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
運輸合同彙總 篇20
甲方:
乙方:
一、本次運輸車型爲:_______________車號:_______________承運人駕駛證號:_______________
二、標的’數量價款見清單。
三、運輸起止地點有時間要求: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時由_______________出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之前到達到交由_______________收貨,電話: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費付款方式:本次運輸費每噸爲總額爲_______________元,)已付餘額_______________元。貨到付清。
五、違約責任:遇不可抗力,使本合同無法按期履行造成的損失,按《合同法》的規定解決。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終止。
甲方:
乙方:
運輸合同彙總 篇21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甲方委託乙方以汽車運輸方式承運甲方託運貨物,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及到達地:
1.1、貨物及起運地點:高粱從盆堯、歐營、東張營、高樓、李樓營及孟寨。
1.2、到達地點:甲方所在周營鄉基地內。
第二條:甲方責任
2.1、所託運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2.2、負責制定運輸流程及計劃。
2.3、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第三條:乙方責任
3.1、乙方所有車輛必須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相關人員或車輛承運,因此而產生的誤時誤工,乙方必須承擔違約的責任。
(1) 所有車輛和駕駛員必須證照齊全,必須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必須有齊備的國家政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及牌照。
(2) 所有車輛必須有保險部門核發的有效保險單據,同時提供相應資料的複印件。
3.2、乙方接到甲方運輸指令後,按要求合理準備車輛及確保車輛在指定的時間到達甲方指定起運地點。嚴格按甲方的要求計劃當天運輸完成。否則所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負責及甲方客戶給予甲方的任何處罰結果。
3.3乙方需向甲方交納運輸風險金人民幣五仟元整(5000元),甲方可以從乙方運費中扣除,乙方必須設立車輛調度機構,安排專職調度人員進行調度,協助甲方進行貨物的運輸工作。
3.4、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價格含保險、稅費、裝卸車費,如出現貨物短少、被盜、被搶、雨淋、破損、交通意外、交通違章等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其中未付的運輸費用可用於抵扣賠償金。
3.5乙方確保組織運輸車輛在20輛以上。
第四條: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4.1、經甲乙雙方商議確定,甲方委託乙方負責承運的貨物所發生的運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統一按雙方協議的價格結算。運輸價格爲:按照貨物起運地點中盆堯區域按30元/噸標準執行;其它區域按25元/噸標準執行。
4.2、乙方必須憑“甲方指定收貨人”已簽收的回單同甲方結算。
4.3、甲方在確認相應期間內委託給乙方的全部運輸任務均已完成後,根據運費結算標準,按照四十五天結算給乙方或以匯款方式將運費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五條:文本及時效
5.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合同有效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變更與終止
6.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第七條:糾紛及其仲裁
7.1、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運輸合同彙總 篇2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東三環-南三環連接線DN1標段土方工程運輸,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範圍內容、樁號
甲方爲了確保東三環路按期順利完工,現將工程中的土方外運、土方現存部分交於乙方。根據“_____”爲了保證工程的進度達成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目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土方外運,按實結算。單價爲16元/m3,(壹拾陸元整/每立方含
(2)施工現場範圍內挖方3元/m3(叄元整/每立方)。
(3)本條款單價爲含稅單價。
二、雙方責任:
(1)甲方爲乙方創造有利條件,甲、乙雙方互相配合,合理協調現場的施工。
(2)乙方機械必須聽從甲方的指揮,甲方負責機械、_____的現場管理,提供地上、地下、管線的具_____置。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施工項目部的關係,施工中乙方應積極配合工地,在規定工期完成工程任務。若乙方不聽從指揮,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利終止本合同。
(3)乙方負責解決土方的運輸過程中的倒土場地、修復拉土便道,嚴禁運輸_____在施工紅線以外,破壞農田地及村莊道路。若因拉土_____造成農田及村莊道路的破壞,由乙方自行負責。若因拉土_____責任
(4)乙方負責確保甲方現場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因施工中乙方村民阻擋施工,影響工期,則相應的損失由甲方從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乙方進場機械及_____需要聽從甲方及工地管理人員管理調配及安排,確保施工正常進度。進場挖掘機及外運土方_____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應清單,乙方自行解決施工機械、運輸_____停放場所和看管問題、出現機械設備被盜、損壞甲方概不負責。
(6)機械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在施工中如因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並嚴格遵循西安市文明施工及創衛要求。乙方所使用_____必須具備必要的合法手續,如行駛證、營運證、養路費、垃圾準運證等。
(7)乙方按甲方進度及技術要求組織機械及運輸_____,若在階段工期內不能滿足甲方提出的進度及技術要求,則按合同單價的80%予以結算,且甲方有權利自行重新組織機械運輸隊伍。
三、結算方式:
甲方應如實按每月乙方的實際工作量開具結算單。乙方持結算單並開具稅票,當甲方接到乙方稅票七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工程款的70%,剩餘款項轉入次月,加上次月總工程款甲方在接到七日內付清的70%。每月依次類推。工程完工後餘款三個月內付清。
四、若乙方與20_________年7月10日前機械及運輸_____不能進場,本合同自行作廢。
五、本合同單價不隨市場其他因素而變化。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兩份,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23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就袋裝水泥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運輸事項
1.1工程名稱:
1.2運輸品種:袋裝水泥。
1.3運輸數量:以甲乙雙方的實際運輸結算量爲準。
1.4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1.5貨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二條運輸價格
2.1運輸單價:
袋裝水泥運輸單價爲0.75元噸/公里;
以上運輸單價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運輸費、裝車費、稅費、_____費等在內的綜合運輸單價。
2.2運輸距離:
2.2.1從至格拉基水電站施工區域綜合運點.
運輸距離爲KM;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3.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1向乙方介紹工程基本情況,講明工程對袋裝運輸的要求,工程環境,交通道路等情況;並保障工地範圍內的道路通暢,允許整車通行。
3.1.2負責對乙方運抵的袋裝水泥進行收貨、過磅計量、簽收。
3.1.3按合同規定,在與乙方完成結算手續並收齊乙方各種
3.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2.1乙方在裝卸袋裝水泥時應服從裝卸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3.2.2由乙方負責在水泥廠的水泥倉庫裝貨,並將甲方訂購合格的袋裝水泥及質量檢驗報告及出庫票據同期運抵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3.2.3配合甲方對水泥廠出庫袋裝水泥的數量進行過磅計量,並將甲乙雙方確認的驗收票據返回給水泥廠家。
第四條檢驗、驗收
4.1乙方根據甲方袋裝水泥需用計劃將水泥運抵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
4.2乙方在合同約定地點裝貨時應對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進行覈對,若發現不一致時不得發運。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收貨,而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3水泥運抵合同指定供貨地點後,甲乙雙方在現場過磅或檢包驗收,如發現水泥品種、規格及數量與供貨計劃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絕收貨外,還將根據相關合同條款向乙方提出索賠。
第五條價款支付
5.1付款方式:採用銀行轉帳。
5.2結算方式及運費支付:每月25日爲當月的運輸結算截止日。甲、乙雙方在完成相關對帳及票據傳遞手續,乙方按照當月實際驗收運輸數量出具的全國統一運輸發票經甲方審查覈實後,完成當月合同雙方的結算手續,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費用的支付。
5.3發票出具:乙方根據實際現場驗收數量出具運輸發票。
第六條_____
運輸包乾單價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應辦理及應承擔的各種_____費,若發生有關_____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但由於乙方的運輸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損失(遺失),乙方應按照合同第7.2.2條款規定的袋裝水泥單價賠償。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1.1甲方違約拒絕收貨(非乙方原因造成),應承擔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7.2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2.1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運輸計劃時間要求及時組織_____運輸,導致甲方現場缺貨停工,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7.2.2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袋裝水泥。乙方應負責賠償袋裝水泥價款(不含運費),賠償金額按照下列單價的3倍計算,並從甲方應支付給乙方而未支付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以賠償,應另行補足:
7.2.3乙方運抵格拉基水電站工程現場的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的內容不符時,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和入庫,乙方須無條件的更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裝水泥,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7.2.4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裝水泥質量不合格、數量損失、無法卸車入庫等,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7.2.5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並自行承擔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約合同期限應予延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8.2在袋裝水泥運輸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體滑坡等造成的橋樑道路中斷,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積極地採取應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條合同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委員會_____申請_____,_____裁決爲終局的。
第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運輸期限已滿並結清全部運輸價款後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適用法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本合同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爲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11.3合同雙方,不論哪一方向對方提出函電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合同協議書中明確的合同雙方地址派員遞送或郵寄、傳真的,在取得對方人員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並在五個工作日內沒有相應的回覆後,即被認爲已經被對方正式接受,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11.4本合同共份,甲方執份;乙方持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24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地址: 地址:
傳真: 傳真:
電話: 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爲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 託運的主要貨物爲:、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 到達地點:天水祁連山水泥銷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爲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 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覆認可書裝貨(3)發往目的地交貨(4)收貨單位驗籤(5)將回單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爲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溼、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4.5、由於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由於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並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爲準。
5.2、結算方法爲:每月25日爲本月發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覈無誤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發票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發票,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箇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道路運輸合同範本車輛運輸合同範本運輸合同範本
運輸合同彙總 篇25
甲方: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特簽定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事項
經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自購符合營運條件的________牌車輛,車牌號___________,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噸位________,與甲方合作經營貨物運輸。上述車輛合作經營手續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所屬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書不是勞務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請、僱傭的人員不屬甲方職工,不能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係。
二、合作期限
雙方的合作經營期限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管理費用
乙方自購車輛,產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車輛管理權歸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信息平臺,標榜“誠信經營、創造價值”的原則。爲方便統一管理,車輛的戶主名稱應爲甲方的名稱。
經乙方同意,在合作經營期間,乙方每月5號應按時向甲方交納車輛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元/輛。並按規定承擔與甲方經營期間,因從事營運業務時產生的合理的相應費用。車輛每年的保險項目必須在車籍所在地進行投保。駕駛員或業主每月應準時參加公司(時間:25號/月)組織的安全學習會議。無故不參與者一次罰款100元。
四、車輛的維護、管理
每季度一次的車輛二級維護,乙方應按甲方統一規定的廠家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乙方要按時對車輛進行綜檢、年審,爲此產生的罰款由乙方自己承擔。
五、車輛保險
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等其他險種都由公司保管,如乙方有需要,可以向甲方借用,但是必須按時歸還,一旦遺失,或者因沒有按時歸還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到期的車輛應到公司規定的保險公司統一購買,不得脫保。
六、投訴及事故處理
乙方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時,乙方應立即
向甲方及相關部門報告,甲方可協助乙方對事故進行處理,並可根據乙方當時實際經濟困難情況,給予墊付直接經濟損失的15%,乙方必須在兩個月之內歸還甲方所墊付的費用,但甲方的實際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
發生上述事故而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若因乙方行爲而導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的一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作經營期間,如乙方被客戶投訴或因違法、違紀、違章被有關部門通報、曝光或作其他處理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到甲方和相關部門接受處理,若由此而損害甲方利益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七、協議解除及違約責任
協議履行過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乙方違約:
1、乙方逾期繳納經營管理費用的;
2、乙方有破壞甲方工作秩序、損害甲方聲譽或其他利益的行爲;
3、乙方違反交通法規或其他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處理的;
4、乙方擅自將車輛交由第三人運營的;
5、乙方擅自轉讓、轉租、轉借車輛或甲方提供的證照的;
6、乙方車輛保險在異地投保的;
7、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書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乙方同意甲方有權以通知形式直接終止本協議書的履行,並同意甲方有權收回甲方提供的相關證照。
甲方解除協議或終止履行協議的通知到達乙方時即時對乙方產生約束力,乙方應當按照上述約定及時辦理轉戶手續。
乙方應承擔因違約行爲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師的’代理費用等。
八、其他約定
1、乙方與甲方合作經營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險公司理賠的費用應當直接轉入甲方賬戶,該款項應當首先保障對受害人的合法賠償,剩餘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關費用時退還乙方。
2、乙方與甲方經營期間,車輛發生丟失、毀損等風險責任由由乙方承擔。甲方協助乙方與相關部門作好善後處理。
3、乙方因違法經營或者涉及刑事被司法部門追訴的,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
4、乙方承運貨物過程中,如出現貨差、貨損等情況,貨方要求賠償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沒有任何責任。
5、協議期間,乙方自行招聘的駕駛員、押運員等的情況必須經甲方審查同意並備案,且證照齊全。其因病、傷、殘、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6、如遇“地震、洪災、雪災”等自然災害和一些特殊情況時,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對車輛的調配、使用,事後按政策性處理。
7、乙方凡向甲方借用的各種車輛資料,如不能如期歸還或者遺失的,影響正常事務的辦理,爲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己負擔,甲方概不負責。
8、甲方於每月25日召開安全會議,車主和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沒有參加會議的,每一次罰款100元。
9、本協議書籤定前,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全部條款及其含義都已準確理解,自願簽定並願意完全按照約定條款履行本協議書。
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訴。協議隨着國家政策性變化進行相應的修改。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年月
法人代表:電話: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26
甲方: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一、委託範圍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爲______________所有的建築垃圾清運承包商,並按政府相關妥善清運處理建築垃圾。
二、委託期限:
清運期限爲期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委託費用:
按車計費,裝滿_______元/車。
四、委託方式
乙方承包全權負責____建築垃圾清運,費用按車計收,按月結算。其中車輛要求車載不少於1.5噸,車廂圍板尺寸不少於:長3.1米、寬1.8米、高0.8米。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及約定,以行業公認的最高水準,勤勉、盡職地從事本約定項下之工作並提供服務。
2、乙方應遵守甲方現有規章制度,並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約定的工作,不得破壞公共設備設施,如有破壞按價賠償。
3、乙方應確保建築垃圾及時整潔地被清運,爲確保建築垃圾能夠及時清運,甲方收取乙方_______元(_______元)最爲押金,以期對乙方的約束和管理。
4、乙方應指定一名乙方代表並授予其足夠的權力。該乙方代表將統一行使本約定項下的權利,並在約定履行過程中負責與甲方間的協調。
5、結算時,乙方應提供正規發票。
六、甲方配合
1、甲方指定一名甲方代表並授予足夠的權利。該甲方代表將統一行使本約定項下的甲方權利,並在約定履行過程中負責與乙方間協調。
2、乙方清運建築垃圾車輛甲方予以免費放行。
七、工作流程
1、乙方代表在接到甲方代表的電話通知後,應及時安排車輛進行建築垃圾清運工作。
2、乙方應憑藉甲方物業部代表簽發的《垃圾清運單》,裝滿出車時,應由保安部當值隊員及班長簽字放行後方有效。
3、《垃圾清運單》共兩聯,上聯留給當值保安班長,下聯乙方運輸車輛保存,《垃圾清運單》作爲雙方清運垃圾車數的結算憑證,應妥善保管,如乙方遺失甲方不支付該車建築垃圾清運費用。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協同解決。
甲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運輸合同彙總 篇27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爲一年,從__年__月__日起到__年__月__日爲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爲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爲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覈,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__年__月__日裝運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發地點:省市區路號裝運地點:省市區路號
發貨人:
__年__月__日
承運人:
__年__月__日
運輸合同彙總 篇28
運輸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營山縣萬壽頁岩磚廠(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着公平、公正、互利、誠信的’原則,就乙方運輸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有安排甲方車輛運輸路線及目的地的權利,如不聽從甲方安排,造成運費增加,增加的所有費用一切由甲方承擔。
二、運輸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增加或減少運輸費用。
三、運輸路線:1、回龍方向:廠內至回龍垮拱橋止。2、東昇方向:廠內至白塔止。3、茶秀方向:廠內至鐵路橋前方止。4、蓬安方向:廠內至老新民止。5、新店方向:廠內至望城坡止。
四、廠內運標磚________元/匹,空心磚:2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車費)。4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車費)。
五、運費結算時間:乙方在每月的10日至15日結算運費。
六、運輸安全及責任:
1、甲方應在運輸途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一切交通事故均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應保證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不出現損壞和數量缺少,如
貨物因任何原因出現損壞或數量缺少一律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承運時間爲壹年,即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運輸費用不因油價或物價上漲而上漲,下跌而下跌。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按有關規定賠償。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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