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物品運輸合同管理辦法(通用3篇)

城市物品運輸合同管理辦法 篇1

  一、總則

  1、爲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覈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城市物品運輸合同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係,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後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校人事部爲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覈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諮詢與培訓。

  第六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幹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置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覈,並依據校人事部覈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 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爲北京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覈批准。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覈批准。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爲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佈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爲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於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係、工會組織關係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範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託,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覈具體辦法,並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覈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覈,並將考覈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爲。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於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覈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後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幹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爲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範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城市物品運輸合同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 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擔保行爲,保證融資擔保業務的安全,有效防範、控制和化解業務風險,促進公司所屬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積極穩妥地開展,根據《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公司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所屬擔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擔保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監管部門是指負責監督管理擔保公司的公司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公司許可並且由政府管理部門批准的業務。

  第五條 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中,從被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開始到擔保業務相關權利義務終結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項目初審、項目評審、擔保方案落實、風險監督與防範、風險化解與處置。

  第六條 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應當以審慎客觀、風險分散、審覈獨立爲操作原則,建立規範有效的擔保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第二章 擔保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擔保公司的擔保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固定經營場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2. 行業符合國家政策、產業規劃,不涉及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

  3. 獲得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有充分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4. 公司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對以下擔保對象原則上不接受擔保委託:

  1、企業成立時間不到一年;

  2、有資信不良記錄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東有犯罪記錄;

  4、企業主要股東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擔保的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款的企業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推薦提出書面擔保申請。

  第十條 企業申請擔保應按照擔保公司要求填寫《委託擔保申請書》,同時應根據《融資擔保業務資料清單》的標準提供以下類型文件,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1、企業和股東法律類型文件

  2、企業和關聯企業經營類型文件

  3、企業和股東資產類型文件

  4、企業擔保所需的其他類型文件

  第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按照《融資擔保業務承保準則》受理企業擔保申請;

  第十二條 業務部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受理,包括覈實有關資料原件與複印件一致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在初步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正式受理、編號、登記、裝訂並填寫《項目受理表》通知擔保公司相關部門。

  第四章 項目初審

  第十三條擔保項目實行A、B 角項目負責制,A角由業務部委派,B角由風險管理部委派。

  項目初審包括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B角必須根據勤勉盡職、全面獨立的原則對擔保項目及申請擔保企業進行全面的實地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角負責項目各方的聯絡與補充資料收集,並出具《擔保盡職調查報告》;B角負責審覈《擔保盡職調查報告》並出具《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當A、B意見有分歧時,B角必須在報告書上出具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若發現企業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或者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時,項目A角應在《項目處理表》上寫出初審終止說明,經業務部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報主管領導同意後歸檔。若因企業要求暫緩處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以致影響初審工作的,項目A角可在《項目處理表》中出具暫緩處理意見,經業務部負責人批准可予以暫緩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完成後,A、B角分別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複覈無誤後將項目報告書面報送項目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 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基本情況

  3、企業股東與股權比例

  4、企業貸款用途與還款來源

  5、企業經營模式

  6、企業資產明細

  7、企業產品類型

  8、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

  9、企業財務狀況

  10、企業債權、債務、投資、訴訟和對外擔保等情況

  11、項目反擔保說明

  12、項目擔保措施說明

  13、項目其他說明

  14、項目結論

  第十七條 項目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 企業資產情況分析

  2、 貸款用途合性分析

  3、 企業經營合同分析

  4、 企業財務狀況分析

  5、 企業現金流分析

  6、 反擔保措施分析

  7、 企業擔保綜合分析

  8、 項目擔保方案

  第十八條 初審工作從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超過上述時間的,項目A角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原因並在《項目處理表》中記載。

  第五章 項目評審

  第十九條 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會議評審、公司審覈和專家評議。會議評審和公司審覈的範圍爲所有擔保項目;專家評議的範圍爲重大擔保項目或公司監管部門及擔保公司認爲有必要提請專家進行諮詢和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爲擔保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等相關人擔任,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並負責項目評審委員會會議召集與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1、 擔保公司項目評審機構全體成員

  2、 項目A角、B角;

  3、 風險管理部負責在保項目監管人員;

  4、 項目評審機構負責人認爲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議程:

  1、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2、 項目A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

  3、 項目B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項目風險情況及擔保方案;

  4、 評審委員按照實事求是,專業合理的原則,對根據公司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提出評審意見。

  5、 主任委員負責收集評審委員填寫的《擔保項目評審子表》並保證內容完整清

  晰,綜合評審委員的評審意見後彙總至《擔保項目評審彙總表》報擔保公司總經理簽字。

  6、 對資料不全或項目報告未能揭示問題導致評審會對項目內容不能做出判斷

  時,評審委員應提出需補充和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員書面形式通知業務部加以落實,項目A角在會後收集經項目B角覈實後書面報主任委員。

  7、 經評審會審議需要進行專家評議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的其他規定:

  1、 評審會議須在召開前一天發出會議通知,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2、 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評審機構

  負責人請假。評審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履行評審責任,有以下情況的評審會議須改期舉行。

  (1) 評審委員參加人數未達半數的;

  (2) 總經理或風險管理部負責人不能參加的。

  3、 評審會議由評審機構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主題,出

  席人員、參會人員對項目所持意見以及會議最後綜合意見等。評審會議記錄做爲項目檔案由風險管理部保存。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專家評議的項目,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組織有關專家評議,

  專家的資格標準與聘任程序應按照公司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評議會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擔保申請企業、項目A角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爲主要彙報人,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出具書面評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覈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累計金額或單筆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企業或項目經會議評審同意後必須通過公司審覈。根據審覈的需要,公司風險管理部門針對擔保項目有權向項目A、B角提問,被提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風險控制制度、流程,不符合公司標準的行爲,向評審會議參加人員提出質疑,相關人員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通過會議評審的擔保項目由擔保公司項目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擔保風險分析報告》、《擔保項目評審子表》和《擔保項目評審會議彙總表》等文件報送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公司監管部門原則上在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審覈意見表》上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須進行復議:

  1、擔保公司評審會議結論爲複議的項目;

  2、公司審覈結果爲複議的項目;

  3、公司及擔保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三個月內辦理手續的項目

  從項目評審流程辦理;超過三個月辦理手續的項目,從項目初審流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於評審會議結論和公司審覈結果決定複議的項目,由原項目A、B角或重新委派項目A、B角根據複議條件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向項目評審機構提交修正後的《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於批准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才辦理手續的項目,原項目A、B角應在原《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基礎上重新收集審覈企業的各項信息以及擔保方案等情況,並對變化情況出具《項目複議報告》。

  第三十條 對於會議評審、公司審覈、專家評議中被否決的項目,擔保公司對外只能提供“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書面決定,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審覈通過後,由項目A角擬訂《擔保意見書》報送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審覈,業務部負責《擔保意見書》公司內部籤批和貸款銀行報送,項目A角通知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應包括:

  1、 公司同意承保企業擔保的批覆;

  2、 交納擔保費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

  3、 辦理擔保方案中反擔保手續應具備的資料和簽字人員名單;

  4、 公司擔保意向有效期;

  5、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發佈統一格式的擔保業務合同、協議、承諾函等相關法律文件範本,並且負責擔保業務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的審覈。根據審覈的需要,公司法務部門有權向合同提供人提問,被詢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備法律效應的條款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風險管理部根據公司審覈結論擬定《委託擔保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十四條風險管理部負責打印合同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企業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反擔保方簽字蓋章的法律文件由風險管理部辦理面籤手續,原則上由風險管理部審覈並驗收各種合同簽署所需憑證和文件。

  第三十五條 辦理完擔保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由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轉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七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六條 擔保收費指辦理擔保項目收取的擔保費。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費收取標準以擔保金額爲基數,根據《擔保費率標準》收取。

  擔保費=擔保金額X擔保週期X擔保費率X風險度係數

  第三十八條 擔保費原則上於簽訂《委託擔保合同》時一次性收取,擔保週期超過12個月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九條 擔保費由業務部計算,並按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通知財務部辦理收款手續,擔保責任解除前,業務部根據實際承保金額和時間計算擔保費,對逾期的擔保項目補收擔保費。

  第八章 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條由項目A角通知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配合抵質押辦理人員落實辦理項目擔保方案中相應的反擔保措施,措施類型包括: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風險控制措施、保證金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一條 企業提供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和風險控制措施等反擔保措施的要求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由風險管理部制訂《抵質押反擔保評估標準》、《反擔保辦理標準》、《風險控制措施監管方案》等標準執行。保證金收取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擔保方案中各項反擔保措施原則上於貸款銀行向被擔保企業發放貸款前辦理完畢,辦理完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文件由風險管理部移交法律事務部存檔。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四十三條 被擔保企業的保後實地調查由業務部負責,風險管理部負責提示與監督。針對被擔保企業原則上在擔保期間按照銀行放款後45天之內、銀行放款後6個月、貸款到期前90天內三個階段進行保後實地調查,檢查日期須在各階段到期日前完成。。

  第四十四條 風險管理部每月25日向業務部提供下一個月度需要日常檢查的被擔保企業清單,業務部根據清單安排好保後實地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應提前通知被擔保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 當期財務報表

  2、 新簽訂的合同

  3、 庫存證明

  4、 最新的企業徵信記錄

  5、 貸款還息憑證

  6、 調查所需的其他企業資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人員在完成實地調查後於三日內出具《保後調查報告》報風險管理部審覈,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後風險評級標準》對被擔保企業進行風險評級,根據評級結果採取相應風險應對措施。評級標準分爲: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第四十六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擔保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主管領導作口頭報告,主管領導認爲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供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第四十七條 每月25日風險管理部負責提交《逾期項目統計表》及《60天內到期項目統計表》。對所有擔保項目,在貸款到期之日一箇月前由業務部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擔保企業。

  第四十八條 所有正式受理的項目信息都由項目A、B角定期輸入項目數據庫,項目數據庫由風險管理部統一管理。所有正式受理的項目原始資料由法律事務部保存。

  第十章 項目的延期

  第四十九條延期包括借新還舊和展期。需要延期還款的項目,被擔保企業應在銀行等機構許可的時間內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擔保延期申請,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資料。按照金融機構審批結果擔保公司對擔保項目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條 延期項目由業務部提出初審意見,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後調查等情況提出補充意見,之後進行項目評審程序,風險管理部對延期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1、 簽訂補充條款以增加更爲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2、 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預警;

  3、 建議撤保。

  第十一章 項目的撤保

  第五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公司應主動撤保:

  1、發現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的;

  2、項目承擔企業被認定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潛在風險的;

  3、項目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的;

  4、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爲的;

  第五十二條 項目的撤保應由業務部或風險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須按照項目評審程序進行決策。

  第十二章 擔保項目的終止

  第五十三條 對於已結束的擔保項目,應辦理項目終結手續,包括註銷抵押登記,覈銷擔保公司貸款卡記錄等。項目終結手續由項目終結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還款證明文件,經業務部、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將審批意見書面報送總經理同意,由風險管理部辦理解除登記手續,相關反擔保資料原件退還項目終結企業。

  第十三章 項目代償

  第五十四條 項目到期企業無法償還貸款,或擔保公司與銀行協商同意提前代爲企業償還貸款的,擔保公司按照與貸款銀行合作協議履行保證責任,風險管理部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損失。法律事務部要加強代償項目檔案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在實際代償之前,項目評審機構評審負責人應書面向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提交項目代償申請和追償方案,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應充分開展風險化解工作。

  第五十六條 經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後,風險管理部應要求貸款銀行出具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通知中應註明項目逾期本金、利息、罰息、代償款收款賬號以及擔保公司風險分擔金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將收到的履行保證責任通知報送項目評審機構和公司監管部門備案。財務部門測算、覈對代償信息,準備代償資金。

  第五十八條 履行正式代償義務,由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要求貸款銀行出具書面的該解除項目擔保公司保證責任證明文件。

  第十四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九條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擔保公司取得債權人資格後,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成立項目追償小組應當取得原債權人支持,並按照剛柔相濟、靈活迅速、保守祕密的原則依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債的追償方式主要包括:訴訟與非訴訟。

  第六十條項目追償小組應注意監控債權人行使訴訟等追償方式的有效時限,注重法律時效管理,及時主張權利。

  第六十一條 項目追償小組應建立工作臺賬,及時、詳細地記錄工作進展和各階段採取的措施並定期向公司監管部門彙報。

  四、風險項目處理完畢的,由項目追償小組擬定《項目結案報告》並上報公司監管部門。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司通過其他方式管理的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覈准之日起生效執行。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本站原創發佈。 任何個人或組織,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時,禁止複製、盜用、採集、發佈本站內容到任何網站、書籍等各類媒體平臺。 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繫我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