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精選11篇)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1

  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

  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

  1。合夥經營項目:

  2。合夥經營名稱、主要經營地:

  3。合夥經營範圍:

  4。合夥經營期限:自至年月日止,共

  5。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5。1合夥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夥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夥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5。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5。3本合夥經營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經營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經營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6。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經營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6。1盈餘分配:以

  6。2債務承擔:合夥經營期間債務先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以

  7。引入合夥人、退出合夥經營:

  7。1引入合夥人。

  7。1。1合夥各方一致同意,不再引入新的合夥人。

  7。2退出合夥經營

  7。2。1自願退出。合夥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7。2。1。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7。2。1。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7。2。1。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經營的事由。

  7。2。1。4合夥經營合同生效期間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出,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出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共同商議解決合夥期間的企業事務。

  8。2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9。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9。1合夥人的權利:

  9。1。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9。1。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9。1。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9。1。4合夥人有退出的權利。

  9。2合夥人的義務:

  9。2。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9。2。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9。2。3爲合夥債務承擔共同連帶責任。

  10:禁止行爲

  10。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10。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10。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10。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11。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1。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1。1。1合夥期限屆滿;

  11。1。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11。1。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11。1。4被依法撤銷;

  11。1。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的清算:

  11。2。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11。2。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11。2。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獎金;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11。2。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11。2。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12。違約責任

  12。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出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2。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出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12。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12。4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13。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應提交大多數合夥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4。其他

  14。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14。2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4。3本合同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14。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2

  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

  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

  爲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爲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50%;

  2、乙方:出資額爲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50%;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爲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jian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1)提取法定公積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禁止行爲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年。

  第二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di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ba工,政fu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____月____日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3

  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合夥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大寫元)。

  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大寫元)。雙方的出資應於年月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雙方方出資合計元(大寫元),爲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_________________甲方享有%盈餘,乙方享有%盈餘。

  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__由雙方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債務,乙方承擔%債務。

  六、入夥、退夥與出資轉讓

  入夥:_________________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夥:_________________不可在合夥不利時要求退夥;任一方若退夥,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夥後以退夥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_________________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並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

  甲擁有權限:_________________義務:_________________乙擁有權限:_________________義務: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爲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夥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_________________①合夥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本着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並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夥從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同意信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

  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名稱;

  經營地址: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菸酒副食、日用百貨、包裝食品零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

  暫定五年,自本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經各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或延長合夥經營必須提前六個月取得甲乙雙方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預計總投資

  肆拾萬元。甲方、乙方各佔50%股份,計各投貳拾萬元,超出部分甲乙雙方按比例分攤。另注:

  1、合夥人的出資,在規定時間內交齊合夥資金。

  2、合夥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合夥人的分工,權利和義務

  1、經雙方協商一致推舉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全面負責合夥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

  2、乙方享有對財物賬目的監管權利,對於實際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日常投資等資金使用事項在超過1000元額度,必須加以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合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扣除店裏的水、電、暖氣、租金、職工工資、稅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餘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預支每分工作日前結算上一月的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比例分擔。

  3、人員安排,經甲乙合夥人雙方協商一致爲準。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共合夥人不願接納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店賠償另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夥損失的。應當對其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有關的一切事宜,合夥人之間其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法院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甲方簽字:

  合夥人乙方簽字:

  年月日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5

  甲方: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電話:

  乙方: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爲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爲______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

  2、乙方:出資額爲______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爲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爲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註:

  1、本協議書僅爲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6

  甲方: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電話:

  乙方: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爲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爲______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

  2、乙方:出資額爲______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爲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爲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分會在_____進行仲裁;

  □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______市公證處留存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夥從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同意信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

  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名稱;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菸酒副食、日用百貨、包裝食品零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

  暫定______年,自本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經各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或延長合夥經營必須提前______月取得甲乙雙方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預計總投資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甲方、乙方各佔50%股份,計各投__________,超出部分甲乙雙方按比例分攤。另注:

  1、合夥人的出資,在規定時間內交齊合夥資金。

  2、合夥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合夥人的分工,權利和義務

  1、經雙方協商一致推舉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全面負責合夥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

  2、乙方享有對財物賬目的監管權利,對於實際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日常投資等資金使用事項在超過_________元額度(500以下應各自記賬,留存憑證,定期對賬),必須加以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合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扣除店裏的水、電、暖氣、租金、職工工資、稅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餘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預支每分工作日前結算上一______月的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比例分擔。

  3、人員安排,經甲乙合夥人雙方協商一致爲準。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共合夥人不願接納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店賠償另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夥損失的。應當對其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有關的一切事宜,合夥人之間其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法院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8

  兩人合夥協議書

  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x項目合夥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元(大寫x元)。

  乙方以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元(大寫x元)。

  雙方的出資應於x年x月x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雙方方出資合計x元(大寫x元),爲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甲方享有x%盈餘,乙方享有x%盈餘。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x%債務,乙方承擔x%債務。

  六、入夥、退夥與出資轉讓

  入夥: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貨:不可在合夥不利時要求退夥;任一方若退夥,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夥後以退夥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並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

  義務:

  乙擁有權限:

  義務:

  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爲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夥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本着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並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9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 齡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2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夥從事____________超市,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名稱: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菸酒副食、日用百貨。

  第四條:合夥期限

  暫定 年,自本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經各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提前終止合夥或者延長合夥經營應須提前x個月取得各合夥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 ____________超市總投資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2、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佔總投資總額的______%。

  3、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乙佔投資總額的______%。

  4、 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5、 本合夥出資甲方佔投資總額的______%,乙方佔投資總額的%,作爲確定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6、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合夥人的分工、權利與義務。

  1、 甲、乙協商一致共同推舉甲方作爲合夥負責人,全面負責合夥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客戶協調,業務開拓等事宜。

  2、 乙方享有對財物賬日的監管權利。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扣除店裏的水、電、租金、等日常經營費用,剩餘的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分配,預支每月10日前結算上一月的賬目,進行盈餘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導致合夥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在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其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在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2025年兩人合夥合同範本 篇11

  合夥人:

  甲(姓名):

  住址:

  合夥人:

  乙(姓名):

  住址:

  經雙方同意合夥經營V1 國際 造型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V1國際造型理髮店,總投資爲萬元,

  甲: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乙: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佔投資總額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合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合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早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 決定 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購進常用貨物;③,支付合夥債權;④ 。 第四條 每月 日爲分紅日,同時召開會議。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是爲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覈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 合夥

  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年。如果需要縮短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其他 法律 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以上合同若有釁待,按甲、乙 雙方同意後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本站原創發佈。 任何個人或組織,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時,禁止複製、盜用、採集、發佈本站內容到任何網站、書籍等各類媒體平臺。 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繫我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