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工程承包)(精選32篇)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
合夥協議
1.格式?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爲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_____》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覈准登記,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合夥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合夥項目以福建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範圍爲準;
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爲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爲人民幣?萬元。該款爲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係),佔%。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夥
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
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爲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係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
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
合夥人:
年月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3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風險提示:合夥人資格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夥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根據《民法典》(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本企業爲普通合夥協議,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守法經營。
二、合夥宗旨:
三、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四、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的字號的店鋪,經營範圍爲:,法定代表人爲,系該店鋪的。
五、合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風險提示:合夥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夥人的出資。
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爲相應的股份,在合夥協議中明確。
這樣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爲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於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
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合夥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期限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麼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裏,項目的後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爲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十、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爲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爲責任明細不夠。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爲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爲,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年月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年月日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
年月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4
冷庫股東合作協議書股東各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身份證號,住址兩股東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贏利的原則,特訂立合作協議書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各方自願共同合作經營國俊冷庫,雙方實行合夥經營,股權平等。投資多方,按0.01元計利息。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經營期限爲25年。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經營盈餘平等分配。各方不得歧視對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也不再加入其他股東。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在合作期內不得在經營狀況不好或虧損時提出退股,單方悔約者,一次性賠償對方10萬元人民幣;任何合夥人不得私自、擅自與他人開展和合夥經營冷庫競爭的業務。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雙方共同承擔房租費(前5年,7000元∕年),電費,設備添置、維修費。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工作職權:_________________會計:_________________出納:_________________購物:_________________售貨: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賬目日清月結,贏利每季末底分紅一次。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體資金狀況,不得私自挪動集體資金。
第八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股東共同協商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三份,備案一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本協議自股東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5
合夥協議(_________年)
第一條?根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
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醛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八條?企業經營場所:
編碼:
第九條?合夥目的:
第十條?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住?所
第十二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五條?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_____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_____協議,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_____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6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
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夥所欠稅款;
合夥的債務;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7
1.格式?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爲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_____》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覈准登記,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8
合夥協議
四川*發律師事務所 王*仁律師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於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辦事處水櫃村三組合夥建立“元吉*殖場”,現二人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合夥協議如下:
合夥人基本情況
王,男,漢族,生於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李,女,漢族,生於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出資額、時間、方式
1、王出資¥1200000.00(壹佰貳拾萬元);出資¥600000.00(陸拾萬元)。
2、自20__年4月開始經營以來,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資額,並投入合夥經營。
3、二人以其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二人合夥經營養殖場承租水櫃村三組土地、房屋的使用權,該養殖場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有形資產包括圈舍等養殖設施、辦公設備、蛇、果子狸等動物。
無形資產包括養殖場具有的商業信譽、品牌價值。
合夥事務的執行
1、負責日常生產經營具體事務的執行。
2、責建立會計制度對日常開支進行記賬,按月負責向毛*琴報告收支情況 ,並將個人賬戶與合夥賬戶分開,不得擅自挪用養殖場資金。
3、實行按月結算,高*研負責於每月月末五日內進行財務覈算,分配利潤或安排虧損承擔,並製作財務報告供合夥人查閱。如果未按期進行結算,製作財務報告,承擔¥50000.00元罰款。
4、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合夥事務,不得損害合夥人利益,因其個人過錯行爲給“元吉*殖場”帶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應當協助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工作,絕對不能擅自執行合夥事務,更不得實施有損合夥事務的行爲,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利潤分配、虧損及債務承擔
養殖場每月營業利潤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於養殖場積累資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於積累資金。
發生虧損及債務,每三個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積累資金償還,不足毛*琴承擔1%,高*研承擔99%。
3、利潤分配,除去積累資金,養殖場每月給毛*琴分紅10000.00,虧損則從積累基金中支付;餘額歸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規定提取積累資金,應當返還積累資金,由此導致養殖場虧損或不足以支付分紅,負責賠償。
下列事項需要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
1、入夥、退夥、終止合夥關係,將個人合夥改爲合夥企業或設立公司等。
2、租賃養殖場場地,建設、改建圈舍等。
3、用養殖場積累資金搞投資、新設養殖項目等。
4、涉及處分養殖場動產不動產價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夥事務。
競業限制條款:全體合夥人自願承諾不在另行投資經營與“元吉*殖場”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視爲退夥並按以下原則處理:1、在廣元城區投資的自願放棄入夥資金;2、在廣元城區之外投資的則按應退金額的50%收回入夥資金。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對養殖場內事務行使表決權。
2、對是否吸收新的合夥人行使表決權。
4、對合夥協議以及其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建議修改權、修改權和表決權。
5、享有對其他合夥人所持股份優先購買權。
7、合夥人對養殖場賬簿有查閱、審覈的權利。
8、法律、法規和養殖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夥人會議決定
2、遵守養殖場的規章制度,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愛護養殖場的財產,維護養殖場的聲譽
3、按時參加合夥人會議
5、對個人行爲給養殖場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法規及本協議和合夥人決議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入夥和退夥:
1、合夥期間吸收其他合夥人需要二位合夥人一致決定。
2、合夥期間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人,且退夥人只能就有形資產分割份額,無權分割無形資產。
負責將養殖場儘早設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現有資產爲公司註冊,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夥人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和信任,若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各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養殖場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它相應責任。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由合夥人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9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普通合夥)
合 夥 協 議
第一條 爲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是全部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普通合夥)。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夥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爲十年。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爲:服務:投資管理(除證券、期貨);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以企業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八條:合夥企業由3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
普通合夥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於20__年4月27日到位;餘額160萬元將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普通合夥人二: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於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普通合夥人三: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於20__年9月27日到位;餘額240萬元將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箇合夥人爲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二條 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四條 解散與清算
本合夥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箇或者數箇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2、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5、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夥企業及合夥人均具有約束力。
7、本協原件議每個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普通合夥)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0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夥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爲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1
合夥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
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郵政編碼:
第九條 合夥目的:
第十條 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十一條 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五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2
合夥協議
甲方合夥人: 身份證號:
乙方合夥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合夥人在簽訂本協議前,本着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對於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雙方應努力遵守。
第一條:合夥項目
甲乙雙方協商的合夥經營項目爲:
第二條:合夥負責人指定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之後確定的項目負責人爲 此人負責辦理工商等手續,除此之外和另一方享有共同的義務。
第三條:合夥出資及分配
01、甲乙雙方共同的項目,甲方出資 %,乙方出資 %。
02、 合夥項目盈利之後,甲方分配其中的 %;乙方分配其中的 %。
第四條:合夥終止
01、在合夥期內,其中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夥協議的。
02、其中一方拒絕繳納合夥款項的。
0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的。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簽訂之後,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約定,造成另外一方重大損失且拒不賠償的,則損失方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地方法院解決。
第六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中未表達部分,發生相關問題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合夥人簽字: 乙方合夥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第九條 合夥期限爲××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箇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有限合夥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爲: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爲: 。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簽名,爲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4
合夥協議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夥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爲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5
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簽約一方爲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甲”),另一方爲總部設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簡稱“乙”)。證實:
鑑於,____________國工程(以下稱“東道主”)爲實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稱“建造承包”)而進行招標;
鑑於,各當事人同意組成合夥而爲此工共同投標,並且,在可能情況下與東道主簽署實施該建造承包合同;
據此,考慮到所訂立的相互契約和協議,各當事人同意,在向東道主投標,並在中標後實施該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結成合夥者;各當事人達成協議:由合夥人共同投標,並在中標後共同完成該建造承包;由各當事人組成的合夥企業,應遵循下列條款和條件:
(二)各當事人應達成諒解,任何一方均不應直接或間接關心其他人向東道主提出的實施建造承包的建議書。
(三)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規定外,各當事人從該項投標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潤、應該承擔的虧損和債務,以及對實施該建造承包所需的財物、設備和現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經各當事人同意,本協議聲明如下:一旦因進行投標或實施該建造承包而造成損失時,如因下列情況而造成虧損、債務和費用,各合夥方應保護並支持合夥企業及對方當事人免於受到損失:虧損、債務和費用的發生是由於某一合夥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違反、破壞或不遵守該建造承包合同的條款、規定或條件;或因某一合夥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夥方的任何成員、職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違_____的法律、法規、命令、條例或政令。
(四)實施建造承包所必須的流動資金額將隨時由各當事人確定。需要時,各當事人應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內提供該流動資金。某一合夥人如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應承擔的流動資金,合夥對方則有義務提供違約方的份額。此時,合夥各方將按各自實際提供的流動資金與流動資金總額的比例分配利潤;但未按比例承擔該流動資金的合夥方,仍應承擔以下義務,即保護其合夥對方免於(三)款所指的合夥企業發生的虧損、債務和費用的損失。
(五)合夥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動資金,合夥企業收到的有關承包的其他資金,均應保存在合夥人指定的某個或某幾個銀行內。本協議書任命的工程經理,可憑合法任命的雙方代表的書面批准提款。凡批准支取合夥企業資金的個人,均應由合夥人確定的某個或某幾個_____公司擔保,支取金額亦應由合夥各方確定。
(六)各當事人如需要,可隨時簽發、簽署與投標以及實施建造承包有關的債票、_____金協定、證券和票據的證書。
(七)除各當事人另有書面協議外,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它的合法權利都屬合夥人共有。
(九)合夥企業應按以下要求保存賬冊:
1.合夥企業應根據行的會計規範,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標準,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以訂立合同爲準進行記賬,並以美元爲記賬貨幣。
2.合夥企業總部應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關的單本賬冊,每月彙總後,向各合夥方報告。合夥企業的全部賬冊應供任何合夥人查覈。
3.賬冊的年度審計工作應由一家國際公認的會計公司進行,建造工程完工時,亦應作同樣的審計工作。審計費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時,應作出真實而正確的會計結算工作,其中應包括與承包實施有關的所有成本,費用結算,以及全部賬冊、發票、單據和有關材料。
5.全部彙總資料、報告和審計報告等,均應以英文書寫。
6.合夥企業的賬冊,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後仍須保存,則應按法律規定保存在地,或合夥人隨時規定的其他某個(或某些)地方。由此產生的費用,應根據(三)款第______項規定的比例,由合夥各方承擔。
(十)經合夥各方同意,可批准任何一箇合夥人、任何個人或若干人,有權在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約束合夥各方。
(十一)經東道主批准,任命爲工程經理。該工程經理將作爲,直接負責並監督下文規定的全部有關建造承包的事項。
(十二)爲便於處理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關事項和問題,合夥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稱之爲代表),令其在有關合夥企業的全部事項上,全權代爲處理,並且,在有關實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項上,該代表均作爲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約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與東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項。合夥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職權,則可由候補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書面授權候補代表以其名義處理某件(或某些件)專門事項。
任何一箇合夥人,向工程經理和合夥對方發出通知後,就可隨時更換其代表,並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補代表。但是,在通知書正式收到之前,應明確本協議書指定代表的職責將由該合夥人承擔。
(十三)工程經理負責一切有關建造承包的監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經理只服從合夥雙方。此外,雙方代表還可隨時授予工程經理以其他_____。工程經理有權以合夥雙方的名義簽訂購貨單、租賃合同、轉承包等各種合同。
(十四)某一合夥人,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以決議或協議約束另一合夥方,除非與實施建造承包有關時,應事先徵得各方一致同意,並按(十)款授權。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務,合夥企業應將購置的設備儘量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分配。在報價價格和條件相等的條件下,合夥人有購買設備的優先權。
(十六)向合夥人租賃設備時,應以設備銷售商協會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規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計價。建築設備及租價一覽表應同時送到施工現場,設備應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現場運輸費應由合夥企業支付。租金按月計算,租賃期從設備運到現場起至其重新租出時爲止。
(十八)合夥人不得轉讓或轉移該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權利,但如果從銀行或其他機構得到貸款時,則可轉讓其股份,所收取現匯款額應相當於將該股份轉讓給合夥對方時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箇合夥人如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已求助於破產法,改組法,組織法,改編法或類似成文法規,則從該日起,此合夥人(以下稱“破產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經營管理中的一切發言權。而另一合夥對方,從此將承擔一切有關該工程和建造承包的決定、承諾和決議。但破產方仍有義務承擔其股權範圍內的虧損,並有權得到其份額內的利潤,該利潤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按本協議規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時,合夥各方分配合夥企業公共財產時,應按(三)款規定的股權和股份的比例進行。實施建造承包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負擔。此時,本協議即告終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終不由本當事人得標,本協議亦告終止。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將共同準備向東道主提交最初報價書,各方均將按(二十五)款規定的責任,提交相應的費用估算書。各費用估算書均應得到對方合夥人的批准。合夥各方應對下述費用估算達成一致意見:基地建設維護費,設備購置保養費,工程管理費,_____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項達成協議,則合夥各方將簽發或以合夥企業名義簽發與建造承包的投標、談判有關的一切必要文件,並簽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夥各方在實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職責如下:
1.甲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全部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國、某國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甲方作爲一方當事人,並以合夥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2.乙方應對下列事項充分負責:
(1)籌措一切必要的資金;
(2)選擇、監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納,?和其他國家的全部應付稅金、關稅、進口稅和雜費;
(4)乙方作爲一方當事人,並以合夥企業的地位,在下述事項中(略)適當而及時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適用的條款、規定和條件行事。
3.合營雙方應對下列事項共同負責:基地建設和維護,實施建造承包所需設備的購進和保養,爲經營管理合夥企業籌措_____金,償還債務,處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項和第2項未作專門規定的事項。本項規定的業務,通過合夥企業進行,費用和開支也由合夥企業承擔。
4.如簽署和執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時(或完後),對其未作書面修改,則關於分配合夥雙方職責的本款第1項、第2項將適用。
(二十六)如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即可終止合夥企業:
1.本協議中其他條款內列舉的可能導致終止的事件;
2.合夥各方書面協定的終止合夥日期到來時。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夥企業或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將由合夥人提交到某市,按適用建築業的國_____協會規則,推舉三名_____員,並由_____最終解決。在可能情況下,該類糾紛不得影響或延誤建造承包的實施。
_____員的裁決不得由任何法院代爲上訴,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內辯駁。如果任何一方_____當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請求執行並捍衛裁決,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_____員的決議爲終局裁決,對全部有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十八)如本協議未另作規定,任何合夥人或其代表,在實施建造承包中所發生的、價格公平的實際開支,均應以工程經理批准的詳細發票爲憑予以報銷,不得無理扣壓工程經理已經批准的單據。
合夥各方同意單獨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該方應付的費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費用賠償要求時,應由與其訂有合同的合夥方單獨償還,合夥企業對此決無義務,除非合夥各方已在書面對此另有他議。
(三十)合夥各方同意,如果會造成本協議某當事人違反所在國的法律或政策,則各合夥人均不以合夥企業或合夥對方的名義支付款項或簽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協議要求發出的一切通知書,均應以電報或電傳發送,同時以航空掛號急件寄出副本,並要求回執。各方地址規定如下:發給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
發給合夥企業: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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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爲便於簽署本協議,可以副本進行簽署,每一副本經簽署後即可當作原本。經簽署的所有副本均應作爲同一文件對待。
(三十四)本協議及由此組成的合夥企業,將以______法爲依據,並依據該法進行說明和解釋。
(三十五)本協議對各合夥當事人,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無益於任何其他人員、商行或公司。
茲證明:合夥各方已於本文開頭之年、月、日簽署,一經各方的高級職員代表合夥人簽字,即可作爲合夥證明書。各簽字人均爲合法任命的高級職員,均負有指定公職之責任,並已授權全權代爲簽署本協議,以約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6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 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 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1.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 合夥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
1.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 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 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___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7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夥目的: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第七條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夥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委託合夥人爲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費用,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企業辦理變更、註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夥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爲。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取得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夥。
5、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爲普通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8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合 夥 協 議
第一條 爲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夥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爲十年。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爲:實業投資;服務:投資管理、投資諮詢(除證券、期貨)(以企業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八條:合夥企業由3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1個,有限合夥人2個。
普通合夥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於20__年4月27日到位;餘額160萬元將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夥人一: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於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夥人二: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於20__年9月27日到位;餘額240萬元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箇合夥人爲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夥人除外。
9、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夥協議;
2、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並向合夥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夥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二、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託,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合夥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箇或者數箇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2、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4、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訂立,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5、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夥企業及合夥人均具有約束力。
6、本協議原件每個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19
合夥協議
合夥人 ,(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 ,(以下簡稱乙方)
201 年 月 日,甲方開設位於仁懷市人民醫院旁的餐廳一間,定名爲: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共同經營該餐廳,爲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甲乙雙方合夥經營位於仁懷市人民醫院旁的餐廳一間,定名爲: 。
2、甲方投資人民幣 萬元(該款項在先前已經全部投入),享有該餐廳85%的股份;乙方投資5萬元(該款從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從乙方應得工資收入中每月提取5000元,連續提取10個月),享有該餐廳15%的股份。盈利及虧損均按照雙方的投資比例計算。
3、因甲方先前就已經將全部投資款項投入,而乙方全部款項的投入尚需一定時日,但考慮到友好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或者 年 月 日起)按照約定比例計算盈利或者虧損。
4、在乙方未全額投資之前,如果因爲乙方的原因,無法繼續取得工資收入,導致無法向甲方繳納出資款項,則乙方應另行補交應出資剩餘款項或者退出合夥,在乙方選擇退出合夥的情況下,甲方應與乙方結算。
5、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涉及選擇新的合夥人或者退夥、散夥、停業轉項等重要事項,雙方應充分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於甲方佔有份額較大,以甲方的意見爲最終意見。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夥人(甲方): 合夥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0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夥協議,並自願就合夥協議的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一、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雙方協商,由雙方投資經營 ,地址:____區龍祥花園330號 ,經營面積 平方米,經營範圍: 乾洗、皮革清洗保養等(具體以工商營業執照爲批准的爲準) 。
二、合夥期限:本合同期限爲________年。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
三、出資方式、額度及利潤分配
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經投資人民幣50萬元。
2、經雙方協商,乙方需以現金及勞務方式進行投資,現金投資人民幣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保證每天遵守合夥組織的工作時間正常上下班,並依照雙方的約定負責培訓新學員以及皮革的清洗保養業務。
3、經雙方協商,雙方出資比例各佔50%。雙方同意僅對合夥組織的淨利潤進行分配,淨利潤分配比例爲1:1。在本協議簽訂後,該合夥組織開始經營之日起每滿________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四、工資、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夥組織經營期間,各合夥人工資爲每月人民幣 元;
2、盈餘分配:以扣除全部經營成本(包含但不限於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合夥人工資、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款等)的淨利潤爲分配基數,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及時間進行分配;
3、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3、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不足以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費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共同承擔。
五、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的條件:須承認本合同;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需執行合同約定的履行出資義務及其他義務;
2、除名退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事務執行人有權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夥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5)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義務,未按時按點上班超過三次的;
(6)違反本協議第八條之約定內容的;
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即視爲放棄其在該合夥組織中佔有的財產份額,並不再參與本年度合夥組織利潤盈餘分配,其他合夥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夥期間,未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夥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夥人書面同意該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並對合夥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其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事務執行人
1、合夥人會議
(1)召集: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事務執行人耿召集和主持,合夥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夥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夥事務執行人根據情況決定;由合夥事務執行人公佈當月收支情況,研究下月合夥事務的具體安排。
(3)一般事項由合夥事務執行人決定,重大事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方X執行。
(4)重大事項是指:更換合夥事務執行人;對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決定合夥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2、合夥事務執行人
1、本合夥組織的事務執行人爲耿。
2、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權限爲:
(1)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對合夥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後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決定加盟事務,對外簽訂合同;
(3)對其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合夥組織的用人權利、開除員工的權利及員工的薪酬;
(5)管理合夥組織的財務及帳目;
(6)出售合夥組織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等;
(7)支付合夥債務;
(8)
第八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本合夥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夥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10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夥組織所有,給合夥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本合夥組織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終止:
(1)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合夥事務連續長期不能有盈利運營達 個月以上的;
(3)合夥事務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人終止後的事項:
(1)經雙方協商推舉清算人,並邀請第三方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支付員工工資、支付所欠稅款、合夥人收取債權、清償合夥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先後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組織共同財產清償合夥組織債務,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X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爲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1
甲方:
地址: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檢驗所有限公司
地址:
風險提示:合夥人資格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夥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1、合作託管基本原則: 根據新醫改精神,以各級人民政府文件爲依據,探索利用社會技術和資本,在_______________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要求臨牀檢驗室,實現社會資源共享、質量提升促進____________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爲______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合作期滿後可根據雙方需要續簽。
3、合作內容:
3.1設備管理 甲方現有儀器設備保持不變,乙方有權使用甲方現有檢驗室儀器設備: 一臺血常規儀和一臺尿液分析儀,由乙方負責調試、維護保養,與血常規和尿液分析儀配套的全部試劑和相應儀器檢測用配套耗材(不包括輸採血等臨牀耗材)由乙方提供;檢驗室內所用的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3.2託管業務開展範圍包括: 甲方臨牀、日常醫療業務及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需全部臨牀檢驗項目。
3.3甲乙雙方託管範圍內的日常行政、人員、設備由乙方統一管理,甲方院內收費由甲方統一管理,統一收費。
3.4人員管理: 乙方負責爲託管檢驗科安排一名檢驗員(現有人員如能接受乙方實驗室條件待遇,薪資安排,工作時間,同時保證業務質量則繼續保留),對檢驗科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3.5薪資管理: 乙方爲安排的一名檢驗員,併發放其基本工資、社保、獎金及其他福利,原則上不得低於現行標準。
3.6託管檢驗科以甲方名義發放檢驗報告,甲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的項目以乙方名義出具檢測報告。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爲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爲責任明細不夠。
4、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4.1甲方負責爲託管檢驗科正常運行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氧、通信線路(電話和寬帶等)、物業管理、照明、抽風機及普通辦公設施等正常運營所需的基礎建設及服務。
4.2甲方負責託管檢驗科日常醫療風險管理,預防和處理可能發生的醫患糾紛。
如果乙方原因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診斷差錯)產生的醫療糾紛和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乙方在處理相關醫療糾紛及事故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4.3甲方臨牀有需求,而未開展的所有檢驗及病理檢測項目由乙方送到乙方實驗室檢測,更好的實現資源共享的合作目的。
除與乙方合作建立的檢驗室外,甲方不能再建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具備臨牀診斷功能的實驗室。
4.4甲方有責任儘量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並做好結果諮詢等其他相關服務,爲此雙方應做好事前的溝通工作。
4.5甲方應視檢驗室爲甲方的醫技科室,納入醫院日常質量管理體系。
有關甲方的醫療和日常運營要求、通知、會議及病例討論和會診等應及時告知甲方。
4.6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乙方有投放檢驗設備於甲方實驗室,甲方對乙方投放的設備具有使用權,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投入的設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抵押該設備,否則,甲方應按乙方投放設備價值賠償損失。
檢驗設備在合同期內實行來添去留的原則。
5、乙方的權利義務:
5.1根據甲方需要,乙方建立檢驗室的質量體系,並接受實驗室質量檢驗機構提供的監督檢查、專業意見與建議。
5.2乙方負責協助檢驗室臨牀診療、實驗室技術建設及能力提升。
5.3乙方有責任參與甲方主持召開的檢驗室的'管理和研討會。
5.4乙方有義務將客戶意見或建議反饋給甲方,有義務提供專業意見給甲方,以確保並提高檢驗室的檢測質量及服務水平。
5.5檢驗室產生的醫療廢物由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6乙方有權查看檢驗室的財務信息、實驗室數據等其他與檢驗室相關的信息。
6、技術和學術支持:
6.1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檢驗學科的標準化建設,協助會議、品牌宣傳等。
6.2檢驗機構各種高端的技術平臺及齊全的檢測項目,可爲醫院服務,作爲醫院檢驗科檢查項目的補充,爲疾病診斷治療提供有力支持。
7、財務管理:
7.1收費標準: 檢驗室展開的業務收費標準以湖南省物價覈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費標準爲準。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7.2檢驗室內自行檢測項目所有收入全部歸乙方,之後乙方支付託管實驗室收入的____%於甲方,甲方免費項目老年人健康體檢乙方按_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甲方免費項目乙方按_____元人與甲方結算)且不計算在託管實驗室收入之內。
7.3自託管實驗室正式運營起,按項目業務收入情況進行雙方利益分配,每月結算統計日統一定義爲改約的自然天數。
具體步驟爲:甲方負責在每月_____號之前對上月已檢測的檢測項目進行數量統計、金額計算並交乙方複覈;乙方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乙方對檢測項目數量或金額有異議的,應在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該異議。
在覈對雙方無誤後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計算金額向甲方出具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後的______個月內按照發票金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相關款項。
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應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日______計算。
8、保密約定: 雙方應對合作商談過程中,或在建立合作關係後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得的與另一方、另一方的關聯方有關的經營、技術、商業、財務、廣告、人事、法律和其他信息嚴格保密,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統一,不得將該保密信息透漏給任何第三方。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爲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爲,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9、違約責任:
9.1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導致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所有損失。
9.2甲乙雙方不得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約。
如果一方單方無故解除協議,造成另一方損失,解除協議的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9.3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約定,一方違反保密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除應賠償非違約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9.4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另行設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建立檢驗科室或實驗室或將乙方能檢測項目送其他機構檢測的,應支付______萬元作爲違約金,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10、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先雙方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1、協議終止:
11.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
11.2由於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政府行爲、政府命令以及其他無法遇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協議的,雙方可以終止協議。
但乙方應在不可抗力出現後_____日內及時通知對方並在______日內出具有關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
11.3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一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的合作不因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變更而終止。
如因爲及時告知或終止本協議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變更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所有損失。
11.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終止,屬於甲方、乙方的財產分別由甲方和乙方自行處置。
12、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即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附件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簽字): 合同履行地: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2
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六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經營的期限爲2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三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2.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
3. 住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以上合夥人爲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
1.合夥人:_____________ 以位於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2.合夥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3.合夥人: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夥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夥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四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夥人退夥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時,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後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企業存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爲普通合夥人於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人(以下稱”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名稱爲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覈准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併爲合夥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除非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夥人1人:,身份證號碼爲,其他信息見附件一。
4.2有限合夥人共[27]人,具體信息見附件一。
第5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夥企業出資總額爲人民幣[100]萬元。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夥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夥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夥人發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信息,各合夥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後[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夥人有權將該合夥人除名。各合夥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爲準,該地址作爲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於三日內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夥企業淨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在此一致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爲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夥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夥人簽署新的有限合夥人的入夥協議或退夥協議;
8.3.3制定合夥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3.6制定合夥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夥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
8.4.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夥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夥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8.4.12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第9條入夥和退夥、除名
9.1入夥
9.1.1新合夥人入夥時,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時,普通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夥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夥
有限合夥人擬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夥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10條合夥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夥人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願意受讓擬退夥的有限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夥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夥人不得對其所持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類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於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夥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將向該合夥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指定的合夥人。除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的合夥人外,其他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佔爲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泄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祕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爲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於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各有限合夥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夥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係。
10.5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夥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夥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11.1.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並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
11.4.1合夥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後,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11.5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夥人表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於目標公司以及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爲本合夥企業合夥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退夥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於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僱員離開合夥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夥企業承擔,如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夥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爲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夥協議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爲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餘留存於合夥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夥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4
合夥協議
合夥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
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5
第一條合同雙方
特許方: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則
2-1特許方、受許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
2-2特許雙方在互利互惠、優化整合雙方資源,提高特許經營效率、降低商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以促進公平、公開、公正、有序及可持續發展的經營環境。
2-3保護特許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僞劣商品,規範特許經營,統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譽,使消費者得到真正滿意的服務和商品。
2-4確保特許方、受許方忠實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
條:合同有效期規定
本合同有效期從二0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0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終止。
受許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特許方提出延長特許合夥協議期限的書面請求,經特許方同意,可以續簽下一期的書面合同。
第四條:特許經營註冊費及特許物品費規定
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特許經營註冊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繳付領用特許經營物品費用___________元。
以上費用須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許方不再經營本品牌終止履行本協議,本公司無須退還以上二項費用。
第五條:特許經營範圍規定
5-1特許方根據派克家紡特許經營的市場規劃和受許方的申請及受許方的經營能力,同意受許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___縣(區)__________地點(商暢⒔ㄖ物)(代理、經銷、專賣、零售)專屬性經營派克國際家紡(集團)有限公司“、parker”品牌__________系列產品。
5-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頒發的特許經營證上所列地點經營特許方商品,跨出此區域該特許經營證無效。
5-3同一個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不得同時經營特許方的“派克”與“派克萊、paikelai”兩個品牌同一類商品。
5-4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只能在所屬分銷區域內發展分銷網點,選擇有資質和能力的經銷商、零售商經營及開設專賣(店、廳、櫃),進行有序的分銷業務。
新增分銷網點,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意大利派克國際家紡集團有限公司“、parker”》,頒證後方可運營。
5-5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授權的分銷區域內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不得在未特許區域銷售特許方商品。
如未有其他分銷商、代理商經營的區域,特許方鼓勵受許方開拓市場,但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意大利派克國際家紡集團有限公司“派克”》,頒證後方可運營。
第六條:知識產權規定
6-1“、parker”屬特許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在國際分類第24類商品。
6-2所有帶有“paike”及派克品牌標識,均屬特許方所有。
未經特許方事先書面授權,受許方不得使用“paike”及p
arker品牌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特許方知識產權進行工商註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特許方的標識用於本合同所規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許方的商標、標識;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規定的受許範圍(受許性質、受許區域、受許產品)擅自制作恆源祥總經銷、總代理、代表處等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商業或其他活動。
6-3受許方經營特許方“、parker”品牌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展示地、專賣店、專賣廳、專賣櫃)的“、parker”品牌vi形象設計由特許方統一提供,或特許方授權受許方按特許方vi形象設計製作門頭招牌。
受許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變特許方品牌vi形象及專賣店、廳、櫃的門頭招牌。
6-4受許方不得製造或銷售假冒的特許方商品。
6-5受許方不得擅自拆換商標、標識,造成標識與產品不符。
6-6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涉及特許方的商業祕密,受許方有義務保密,受許方並有義務要求其員工保密,該保密義務至該商業祕密公開時止。
如受許方或其員工泄露特許方商業祕密,特許方有權追究受許方的法律責任。
6-7受許方有義務協助特許方打假,規範市場,在特許經營網絡內舉報、舉證假冒僞劣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七條:物流與渠道規定
7-1受許方必須從特許方(或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排他性地獲得特許方的商品。
7-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
7-3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必須按特許方指定的物流渠道發貨,不得將商品分銷給無《“、parker”特許經營證書》的經營者。
7-4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的配貨中心內,受許方必須只經營特許方“派克”品牌牀品,不得經營其他品牌商品。
從事零售業務的受許方在專賣(店、廳、櫃)內必須只經營特許方“、parker”品牌牀品,未經特許方許可不得經營其他品牌的牀品。
7-5特許方有權在同一區域按市場的需求,特許第三方設立分銷或經營網點。
第八條:商品價格規定
8-1特許方根據不同區域分銷的市場情況,制定該區域的價格政策,並確定建議價格和最低價格。
8-2受許方在執行特許方價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市場情況,經特許方同意,可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商品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第九條:市場營銷規定
9-1特許方負責組織品牌的全國性(重點市場重點區域)的廣告投入,做好品牌宣傳,並協同負責區域分銷的受許方開展區域性促銷活動,以支持受許方的經營活動。
9-2受許方使用特許方提供的統一品牌形象及特許方提供的適當範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
受許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月內,按特許方提供“、parker”品牌特許經營手冊或其他資料中裝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貨中心、專賣(店、廳、櫃)的佈置和裝修,並寄送相應效果圖片至特許方,以給特許方審覈及備案。
9-3特許方在爲特許經營活動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受許方,以使受許方能於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
9-4受許方應無條件積極參與特許方所舉辦的宣傳及推廣促銷活動。
9-5受許方有義務爲特許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特許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上報特許方。
9-6受許方必須妥善保存其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特許方的覈查。
第十條:培訓管理規定
10-1特許方負責向受許方提供特許經營所需的相關培訓。
10-2受許方在簽訂合同後,開始經營之前,必須在特許方處接受特許方相關類型的培訓,包括書面的等。
10-3受許方在合同期內,必須接受特許方的各種培訓指導。
第十一條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規定
11-1履約保證金是受許方爲保證其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而交付給特許方的費用,如受許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特許方有權在其履約保證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歸特許方所有。
如受許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有違約行爲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約保證金的,則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二個月由特許方返還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
11-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在規定期限內受許方未向特許方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則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許方不予頒發特許經營證。
11-3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應視爲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1/2,作爲對特許方的損害賠償。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許方違反上述條款二次,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履約保證金的全部,作爲對特許方的損害賠償,特許方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11-5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視爲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全部,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11-6受許方違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條款,而被特許方扣除部分履約保證金的,受許方應在特許方處理違約事件之日起一箇月內補足其履約保證金____________萬元,否則特許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履行。
11-7受許方違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條款,或違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條款二次,特許方除有權按本合同11-5或11-3條款處理外,受許方應償付特許方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及善後處理的規定
12-1違約終止
12-1-1因受許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特許方根據本合同規定終止本合同的,特許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許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有關特許方品牌的燈箱、裝飾用具,營業點裝修、宣傳品等,該軟、硬件投資損失由受許方承擔。
12-1-1-2依法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執法部門追究受許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12-1-1-3受許方不得繼續經營特許方產品。
12-1-2受許方應結清與特許方(特許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
12-1-3受許方應承擔顧客的後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
12-1-4受許方庫存的特許方產品按如下處理:
12-1-4-1能拆除特許方商標標識、包裝及反映特許方標識圖案的應予拆除,無償交還特許方銷燬,該商品由受許方自行處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許方商標標識及圖案的,按如下處理:
受許方當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3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爲一年。
受許方前一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20%,交
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爲一年。
受許方庫存已兩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1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爲一年。
12-2合同終止
12-2-1因特許方無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終止本合同,受許方的一切損失由特許方賠償。
12-2-2受許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按本條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滿終止。
受許方未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簽合同申請的或者經特許方審覈不予續簽者,在合同期滿時受許方可提出申請,將本合同有效期延長三個月,以使受許方處理庫存商品。
在延長期內受許方仍應受本合同約束。
受許方未提出延長申請或延長三個月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按本條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12-4受許方與特許方簽訂合同一個月內,經特許方覈查受許方按本合同的經營行爲未實施的,即視作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受許方承擔。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規定
13-1如特許方或受許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爲、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合同可以終止履行。
13-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或通訊障礙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
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的一方,將不能繼續從本章合同中獲益。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規定
如果產生有關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方均應向本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通知及備案規定
16-1本合同所規定的“、parker”特許經營,受許方如有需要,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特許方應提供備案所需的有關文件。
16-2本合同所書雙方的註冊地或經營地、傳真號、e-mail地址即爲當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條附則
1
7-1受許方無權以特許方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17-2合同簽署地爲江蘇省通州市大慶路40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各執一份,複印件無效。
17-3特許方、受許方承認簽署本合同前,已閱讀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條款的含義,並由雙方協商同意受其約束。
17-4本合同各條款在履行中和發生爭議時,特許方有權按現行國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17-5本合同中有關特許方產品的供給、產品流轉與結算等,由特許方的子公司或特許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貨單位,在本合同規定的原則下籤訂合同。
特許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委託代理人:
(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受許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委託代理人:
(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額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原因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 合夥企業名稱:創業投資基金(該名稱爲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校準的名稱 爲準,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 住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八條 合夥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 合夥經營範圍: 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條 合夥期限爲7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夥期限。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夥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人,其中普通合夥人爲人,有限合夥人爲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夥人的數量。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普通合夥人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有限合夥人
1、
2、
3、
第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但須保證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四條 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爲人民幣 億元。
第十五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單位:萬元)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協議標準範本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單位:萬元)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協議標準範本
第十六條 作爲合夥企業之資本,合夥協議簽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各合夥人應向合夥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30%,即爲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 後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24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夥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開辦費 2
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夥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夥人不能按時繳納後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70%最爲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有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普通合夥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20%;
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出普通普通合夥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夥人根據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2、計提辦法:合夥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爲達到6%時,所有合夥人按權益比例分配受益;合夥企業年平均收益率達到並超過6%(含)時,普通合夥人方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受益分成。
現金流分配順序:本合夥企業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後 不再進行循環投資,資本回收賬戶的現金按下列順序分配:
(1)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夥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受益;
(4)普通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受益;
(5)本合夥企業收益率超過了6%/年時,普通合夥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餘80%的收益由所有合夥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爲一箇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4、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並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託管機構發生的託管費;
5、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6、必要的媒體費用;
7、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諮詢費等。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
3
作爲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夥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與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 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夥人歲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3、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得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的購買權。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三條 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夥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夥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 x 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夥企業同時委託執行合夥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並負責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夥企業成立後,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3、有限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夥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於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於本合夥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後,方可進行投資。
(2)出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督促執行合夥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 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夥企業與資金託管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
4、代表合夥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夥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解決合夥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7、【其他】
第二十五條 執行合夥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夥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夥人。
第二十六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夥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託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准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夥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 本合夥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夥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餘【1】名委員由合夥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範圍包括: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夥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7 、[其他]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夥企業的事項 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夥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後,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4、[其他]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爲:
1、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准。
2、一般項目你: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3、特殊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0%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
第三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如違反合夥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爲普通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一起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合夥人會議並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2、有權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查閱會議記錄,審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經營資料;
3、有權瞭解和監督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並提出意見;
4、收益分配權;
5、出資轉讓權;
6、在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夥人退夥。
第三十九條 有限合夥人義務:
1、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爲限。
2、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如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調整各合夥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3、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4、保密義務:有限合夥人僅將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於合夥企業相關的事務,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於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與普通合夥人由利益衝突的商業事務)。普通合夥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夥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5、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7
第九章 合夥企業託管
第四十二條 合夥企業成立後,委託託管機構進行託管,通過託管機構對本合夥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夥企業資金的安全。合夥企業向託管機構支付託管費用。託管機構由執行合夥人選擇確定。具體的託管辦法和條件以合夥企業成立後與託管機構簽訂的託管協議爲準。
第四十三條 全體合夥人應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爲本合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合夥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後,視爲其已繳納對本合夥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四條 託管機構的義務
1、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等爲合夥企業的資產賬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負責合夥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夥企業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2、複覈、審查管理合夥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資產管理公司覈對;
3、出具合夥企業業績和合夥企業託管情況的報告;
4、保存合夥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5、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夥人支付投資收益;
6、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夥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章 入夥與退夥
第四十五條 信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 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本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夥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夥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夥人退夥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願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夥人不得退夥。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8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後,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地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貨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30日內通知其他全部合夥人,並在30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經合夥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條 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合夥企業的淨資產進行評估。對於評估後的合夥企業的淨資產按照該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夥人選擇確定,並由執行合夥人代表代表合夥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夥或被除名的合夥人承擔。合夥人退貨時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尺寸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夥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 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於與執行合夥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五十二條 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夥企業相關信息、合夥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十三條 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箇或者數箇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夥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全體合夥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夥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六十條 合夥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支付4‰的違約金,並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 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附件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各合夥人協商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佈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衝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簽署頁]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7
合夥人:(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合夥宗旨:整合知識能力,發揮資源優勢,創造發展平臺,創建管理品牌。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川西壩子乾鍋店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5年,自20xx年3月27日起,至20xx年3月27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羅昶,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萬元。 合夥人何玉忠,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萬元。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40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投資金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債務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3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條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8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一)合夥項目名稱:______。(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門申請。)
(二)經營地: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美容(具體以工商部門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條 合夥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個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50000元(包括甲方已出資經營門面房半年租金16000元),大寫伍萬元,佔總投資額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佔總投資額的50%。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00000元,大寫拾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甲方爲美容院日常經營和管理者,每月工資暫定____元(後期具體工資隨經營和管理的變化而定)。
(二)乙方負責美容院財務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現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資待遇;在退休後,共同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資待遇。
(三)盈餘分配:每月覈算盈餘,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四)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比例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出資手續和定力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二)退夥。
1、需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並經對方同意。
3、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服務、貨物等)、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夥人不得泄露合夥項目的商業信息和商業祕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後果嚴重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退夥。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 交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五)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29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丁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戊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夥經營範大姐修腳之家事項,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合夥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的字號的店鋪,經營範圍爲: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爲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__。
二、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以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夥項目的總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_元,各合夥人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爲人民幣______元。各合夥人在合夥項目中所佔份額相等,均爲20%。
2、各合夥人的出資必須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覈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任何合夥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然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餘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爲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項目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項目的合夥人。
六、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各方共同決定;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八、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合夥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伍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五份合夥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
丁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戊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30
隱名合夥人(以下簡稱爲乙方):
出名營業人(合夥人)(以下簡稱甲方):
茲爲隱名合夥一事,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雙方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擬和丙方、丁方(可增加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合夥開設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的該企業擬從事(填寫經營範圍)經營。由於甲方和乙方系多年的朋友關係,彼此長期信任;乙方不瞭解丙方、丁方;而丙方、丁方與甲方系生意上的朋友關係,丙方、丁方基於對甲方的信任,願與甲方一道合夥成立上述企業。甲方現有的能力根本無法承擔如此大數額的投資,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名下的投資款均由乙方實際承擔,即:甲方出名,乙方出錢。有限合夥企業中甲方名義上應該投資共計資本金人民幣元整,該款均由乙方實際承擔投資,由乙方於本協議成立後分次轉賬交清有限合夥企業。甲乙雙方各自確認上述事實。
第二條:乙方分次轉賬投入資本金後,即爲隱名合夥人,且甲方認諾。乙方只按照本協議對有限合夥企業實際承擔所投資範圍內的有限責任,這一責任的承擔還須依賴於以甲方的名義處理。甲方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也只能擔任有限合夥人角色。
若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發展的需要,仍需更進一步的追加投資,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條甲方應於每屆事務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等相關財務報表交付乙方查覈。
上述資料中依法應該聘請或可聘請相關專業部門出具的資料,甲方應按照乙方的指定,聘請相關專業部門進行服務並出具相關資料。
第四條:前條查覈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有限合夥企業查閱合夥人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本隱名合夥人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但虧損的承擔以不超過乙方的實際投資爲限。
第六條: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後,五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甲方應配合乙方完善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甲方名下投資的增加手續。甲方應該爲辦理上述手續,做好丙方、丁方的同意工作。
第七條: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營業事務,均由方執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夥人的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隱名合夥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甲方名下的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協議。
第九條:乙方所出的在甲方名下的資本,其實際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實際享有和承擔。甲方據此資本在有限合夥企業中行使權利義務時,均必須按照乙方的指定行使。若甲方與乙方的意見不一致時,以乙方的意見爲準。若甲方不遵守本條約定,每次均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本協議投資總額的20%);並且若甲方的該次意見正確,則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均歸實際出資人乙方所有,若甲方的該次意見錯誤,則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均歸甲方個人自己承擔,實際出資人乙方不承擔本次任何損失。
甲方按照每年實際收益分配到自己名下的%歸甲方所有,其餘歸乙方實際所有。
辦理從合夥企業領取分紅款的事務,甲方必須委託乙方指定的人員去實際辦理。
第十條:本隱名合夥有效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爲年月。
第十一條: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協議的,應於年底爲之;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在甲方做通丙方、丁方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協助乙方完成退夥工作。
第十二條:協議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但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餘剩存額。
第十三條:甲方名下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的,以協議終止論;但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甲方無權中途出讓自己名下的投資,乙方若想轉讓實際投資,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完成轉讓手續,甲方不得拒絕。但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甲方擅自處分自己名下的投資或要求將自己名下的股份受讓給實際投資人乙方,而乙方不願意受讓的,則甲方應按照第九條的約定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賠償乙方實際損失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訂明事項依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辦理,若本協議的約定與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均按本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雙方均須信守本協議,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爲本協議投資額的20%。
第十八條: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
第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出名營業人(甲方):
擬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名稱:
甲方以及合夥企業的地址:
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住址:
隱名合夥人(乙方):
住址:
年月日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31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土建、裝飾、機電安裝及室外附屬工程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1 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土建、機電、幕牆、高檔裝飾、景觀等全部工程內容。其中:
1.1土建施工承包範圍爲________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的“_______一期工程”施工圖紙範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築屋面部分圖紙範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築屋面部分工程、初步裝飾裝修工程。
1.2 機電安裝、幕牆、高檔裝飾、景觀等其他專業工程,待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專業承包商後,納入本合同承包人的總承包施工範圍。
2 凡發包人另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合同承包人。
3 工程師指令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項目。
發包人如有正當理由時,保留對以上工程承包範圍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承包範圍進行調整的權利。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暫定)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928天(暫定),詳細分期交付工期約定見專用條款。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各分部分項工程滿足國家、省市現行的各項質量驗收規範標準的要求,工程總體質量符合《建築工程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_)的規定。
質量目標:確保市優,爭創國優。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定 陸億零捌拾捌萬 元(人民幣)
¥:60088萬元(暫定)
此價款爲暫定價,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以雙方確認的價款爲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預算書
9. 其他合同附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其他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政府部門備案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篇32
甲方:_____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住省縣生活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省縣生活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系親屬關係,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以乙方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位於AAA“BBB”14幢一單元908號商品房,現該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爲了能夠確定該房屋權屬,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享有合夥房屋50%的產權,乙方享有合夥房屋50%的產權。
二、該房屋建築面積86.5平方米,價格爲每平方米8019元,總價爲693635元,大寫陸拾玖萬叄仟陸佰叄拾伍元整,首付413635元(甲方已出資
206817.5元,乙方已出資206817.5元),以後房屋按揭全部由甲乙雙方負責交清(甲方每月交1100元,乙方每月交1100元)。
三、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的佔有、出租、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有一方依法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以代爲行使,但房產買賣、抵押、擔保必須有雙方書面同意。
四、如要出售該房屋,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一方在30日內,既不書面同意出售該房屋,又不願意購買該房屋,視爲同意出售該房屋,出售後的價款由甲乙雙方各享有50%。
五、物業裝飾裝修由乙方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六、購房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稅費、產權登記稅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費、中介費(委託中介出租物業)、房屋租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並以現金支付。
七、由乙方負責所購房產的管護、維護、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業管理事務,但出租價格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應在正式簽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託律師的書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餘額視爲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各分享50%,每一箇月結算一次。
八、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同時另外向守約方支付賠償金二十萬。
九、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文件。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在場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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