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設計加盟合同(精選3篇)

服飾設計加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有關規定,就__服飾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爲拓展__服飾產品在________市的營銷市場,甲乙雙方本着發展的誠意,同意乙方在該地區經銷甲方的__服飾公司產品。

  第二條

  乙方專賣店的經營場地必須以設在繁華地段或者大商場的專賣店作爲營業場所,各專賣店可自行裝修,但是必須以中等以上的裝修水平對待.我們也將提供裝修參考及一些宣傳圖片。

  第三條

  甲方暫時不向乙方收取任加盟費用,但首次進貨金額不低於____萬元,乙方可自願預存金,用於支付服裝進貨時的貨款及進貨中所產生的費用,以提高配貨發貨效率。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進貨價爲產品吊牌價格的基礎上打____折。折扣將根據乙方季/月度銷售額進行調整,如銷售額低於雙方事先約定,將取消以上折扣。

  第五條

  乙方的零售價不得低於產品吊牌價格的____折。

  第六條

  甲方所屬的所有網站及其它銷售機構不得接納除乙方外____省____市____區的任何批發或者零售客戶。

  第七條

  乙方所有進貨時,全款上時可享有百分之二十的調貨率,特價品、低價品,不享有換貨率。非全款上不享受換貨。乙方每次調貨時,服裝件不全或污損的不能調換。換貨來回運費需要乙方承擔。

  第八條

  若進貨後發現次品,請在一週內告知甲方,並用相機詳細記錄暇砒處,說明次品原因,經甲方確認後,如果確屬甲方原因,甲方應該給予無條件更換,換貨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九條

  雙方對因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該義務不受本協議履行終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1、本協議件包括但不限於:

  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等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地震和國家政府管制或者戰爭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經書面通知之後,本協議內受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間及受影響之範圍內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責任。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服飾設計加盟合同 篇2

  加盟者:(以下簡稱甲方)

  被加盟者:(以下簡稱乙方)

  常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_______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_______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經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以下事項,以便共同遵守:

  一、_______授權:

  1.1 甲方_______乙方在 省 市 區 街 號開設_______加盟店,專門經營由統一開發和配送的產品。甲方保證乙方在該區域(該區域主要指狹義的商業圈, 在這個範圍內,步行消費者願意到該店消費的最長距離,這段距離所形成的一箇區域範圍。而不以國家行政地____區域爲劃分)。享有獨家_______加盟的權益,甲方不擅自授權第三方在該區域_______加盟。乙方無權設立分支機構或授與他人_______加盟,若需發展擴大增設分店,必須向甲方申請。

  1.2 甲方所註冊的商標、文字,相關的網絡等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申請專利及非專利技術,所屬權永久性歸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1.3 甲方將其所有的商標、產品及相關的經營模式根據以本_______經營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約定,在甲方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_______加盟的經營活動,甲方所倡導的經營理念,獨創的修風格及產品製作技術,乙方不得透露或複製給他人使用。

  1.4 甲方_______乙方必須經營產品,乙方不得借商標來銷售或變相經營其他商家商品(有利於推動發展的輔助商品,需事先徵得總部同意,同時嚴禁乙方擅自變相加工或出售乙方的配送產品)。

  二、_______經營_______加盟費及保證金

  2.1 甲方_______加盟費爲人民幣8萬元。本合同訂立後,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該款項。

  2.2 保證金爲人民幣4萬元,本合同訂立後____日內,乙方須向甲方繳納此款項。________年後如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甲方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若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有權終止本合同及追討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且不退乙方已繳納的_______加盟費用。

  2.3 乙方須在本合同訂立後____日內將_______經營_______加盟費和保證金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2.4 甲方賬戶所在地爲: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根據的視覺識別系統,爲乙方提供店面規劃、設計。但修期間所有發生的工時費、材料費以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3.2 甲方前往乙方考察_______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交通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3.3 甲方負責乙方兩名以上員工的技術培訓工作,培訓期間員工的宿由甲方負責(培訓地點在四川綿陽總部)。

  3.4 甲方協助乙方對員工進行企業文化的培訓,並不定期的檢查乙方服務質量和產品質 量,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3.5 甲方協助乙方該_______加盟店的人事管理,協助該店的主要員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3.6 甲方全權負責簽定店鋪租賃合同,乙方不得私自與店鋪租賃方簽約該合同。

  3.7 甲方有權過問或審覈乙方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並提出相關的建議。

  3.7 甲方總部,開發、推出的新產品、試驗成功後,應向乙方推薦。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修風格對經營場進行修改造,使其達到甲方驗收標準,具備一貫的視覺修風格,方可開業。

  4.2 乙方開業甲方可派出兩名技術人員配合協助乙方經營一箇月,甲方人員工資由乙方支付,以檔案工資爲準(工程部人員適用該條),乙方負責甲方員工的宿及安全問題。

  4.3 在經營過程中,乙方必須遵照甲方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理念合法經營,必須維護甲方企業形象,弘揚企業文化。

  4.5乙方經濟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安全事故、員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經營中所遇到的困難及客人建議及時反饋給甲方。

  4.6爲了保證甲方的_______技術標準化,乙方必須從甲方處購買指定產品及原材料半成品,甲方加工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以區域來界定(在____省內甲方不收取配送產品的運輸費用,在____省外,甲方以現行的物流價格爲標準收取運輸費用)。

  五、視覺權威資料及廣告宣傳費用約定:

  5.1 乙方_______加盟甲方,甲方將頒發《_______加盟書》,以及提供相關企業認證標準。

  5.2 乙方在_______加盟區域進行廣告宣傳,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將協助乙方做好宣傳資料的設計事務。但其產生的實物製作費用及其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3 根據視覺識別系統,乙方需要製作相關的視覺效果,總部可提供設計樣稿,但其產生的實物製作費用及其運輸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4甲方如參加展銷性質的相關推廣會,所產生的展銷費用,甲方將統一依據直營店和_______加盟店的總和店數,一視同仁,平均分攤該費用。

  六、乙方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6.1 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6.2 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製作或使用;

  6.3 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6.4 乙方降低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6.5 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體系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七、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爲________年,自200________年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到期後,乙方要求延續_______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____月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八、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以各種變相手段沿用或保存甲方的各種授權。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雙方事宜未盡之處,如有爭議,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由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或____省涪____區人民法院審理。

  十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字人 :簽字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服飾設計加盟合同 篇3

  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爲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爲標準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爲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爲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諮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準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準;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複製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覈複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

  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箇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衆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爲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箇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箇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週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爲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準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爲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特許加盟合同樣本,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誌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爲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爲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爲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爲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爲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爲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

  牌。

  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

  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祕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祕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爲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爲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

  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爲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爲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爲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爲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爲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爲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爲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箇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衆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爲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箇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併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條是關於合同條款獨立效力、通知、遲延付款等方面的約定。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雙方均爲同一國籍,則適用該國的法律比較合適。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既然我國目前尚無關於涉外特許經營的專門規定,所適用的法律當然也就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了。

  14、第十四條是關於受許人不得與他人另行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

  15、第十五條是關於在餐館的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特許人所使用的語言進行交流的約定。特許經營中的許多具體經營活動諸如帳目往來、銷售記錄、培訓項目、經營狀況報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許人的參與,也有特許人的參與。例如,特許人的母語爲英語時,特許人可能不願意爲衆多的受許人承擔高額的翻譯費用,於是就會要求當受許人不能用英語進行交流時,應當自行承擔翻譯費用。

  16、第十六條是關於受許人確認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未向受許人作任何陳述。

  17、第十七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未曾向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提出過任何索賠主張。

  18、第十八條是關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對於各自的偶然損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損失、因餐館的起鬨、鬥毆或搶劫而遭受的損失等)互不負責賠償的約定。

  一般來說,偶然損失無非就是發生在受許人的經營場所,而一旦受許人的經營場所發生偶然損失,例如火災或人爲的破壞,則會令消費者對經營場所產生恐懼感,但有時候特許人的品牌難免也會被人與經營場所發生的事件聯繫在一起來看待,因此對特許人也同樣不利。

  19、第十九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理解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20、第二十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不作其他牽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陳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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