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回租)(精選3篇)
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回租) 篇1
甲方(出租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承租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一部分融資租賃合同專用條款
爲實現融資租賃之目的,出租人同意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現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第二部分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條款
1.租賃物和租賃關係
1.1本合同所稱租賃物,是指本合同項下租賃物明細表(詳見附件《租賃物明細表》)列明的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選擇,以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爲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應商購買其指定的產品及附件(包括軟件和許可證)、輔助裝置、易損件、更換件及/或增添件等。
1.2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交易關聯方的自主選擇和決定未依賴出租人的技能或協助且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預。
1.3出租人對租賃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陳述、保證或承諾。任何租賃物的缺陷或不適用、由該租賃物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其他狀況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租賃物符合承租人特定用途、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後因任何不可歸責於出租人的原因無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均不予以免除或減少。
1.4雙方簽署本合同的目的爲,承租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資金融通服務,出租人爲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服務並獲取相應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利息等)。無論本合同項下雙方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本合同目地不變,出租人獲取收益的權利及金額不因此而受損,前述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包含本金及利息)、留購價款及出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可獲得的違約金、賠償損失收益等。
2.租賃物的購買
2.1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及租賃物的製造商、供應商及進口代理人(若需)等交易關聯方(以下簡稱“交易關聯方”),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質量、數量、技術指標和品質、服務和維護、技術保證及價格、交貨、安裝、驗收時間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交易關聯方商定上述交易條件。出租人完全根據承租人的選定和要求向供應商購買租賃物並與交易關聯方簽訂購買合同及代理進口合同(若需)(以下簡稱“購買類合同”)。承租人已閱讀並同意上述購買類合同的全部條款,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承擔全部責任。
2.2購買類合同項下,除購買租賃物從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對購買類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權利和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外,購買類合同所涉風險和購買類合同中所約定的出租人作爲買方(及進口委託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向交易關聯方提出索賠的權利和接收租賃物的義務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
2.3若承租人先前就本合同項下租賃物的購買事宜已與交易關聯方簽訂合同,並且該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在出租人和交易關聯方簽訂購買類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同意由其負責解除其與交易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其在該合同項下購買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和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的情況下,除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和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由出租人享有和承擔以外,該合同中所約定的風險、其他權利和義務仍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該等解除或權利義務轉讓由承租人負責徵得交易關聯方書面同意,若承租人未能取得交易關聯方的書面同意,則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以及出租人由此可能遭受的全部損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賠償。
2.4與租賃物的瑕疵相關的任何索賠應當由承租人與交易關聯方協商解決,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租賃物的交付、驗收和索賠
3.1租賃物由交易關聯方根據購買類合同所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對由交易關聯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2承租人負責與租賃物接收相關的設置場所準備、租賃物接收、安裝調試和驗收等相關事宜。因租賃物設置場所和配套準備工作的缺陷導致租賃物交付延遲或驗收不合格及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3.3交易關聯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之日爲交付日(以下簡稱“交付日”),承租人應在交付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並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接收證書》(以下簡稱“接收證書”)。
3.4租賃物安裝調試完畢後3個工作日內,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驗收證書》(以下簡稱“驗收證書”)。
3.5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租賃物的延遲交付或不能交付,或承租人不能接收租賃物,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及其他義務不變。
3.6因承租人遲延支付首付款、保證金或其他應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項,造成租賃物遲延或不能交付等損失的,該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並且承租人應使出租人免予交易關聯方的任何索賠。
3.7若交易關聯方違約,包括但不限於租賃物的遲延交付和不能交付全部或部分租賃物或提供的租賃物與購買類合同所約定的規格、技術性能和數量等內容不符;在安裝、調試、操作過程中及質量保證期間有質量瑕疵;或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不能達到承租人期待的效果等,出租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購買類合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出租人將因此享有的對交易關聯方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直接向交易關聯方行使索賠權。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協助,出租人可以給予合理協助,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
3.8基於租賃物和租賃物採購相關所發生的與交易關聯方的一切爭議以及索賠、仲裁和訴訟均由承租人辦理,一切費用和法律後果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不承擔任何責任。
3.9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現前款情況,無論承租人是否能夠通過索賠得到補償,也無論索賠是否在進行中,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義務。
3.10鑑於出租人完全依照承租人對交易關聯方和租賃物的選擇簽訂購買類合同且承租人同意承擔購買類合同的風險,若本合同或購買類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關聯方違約或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出租人造成任何直接及間接損失,承租人應足額賠償。
3.11租賃物序列號:以《租賃物驗收證書》或承租人出具的《租賃物序列號聲明》上記載的爲準。
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回租) 篇2
本《融資租賃合同》(下稱“本合同”)由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區簽署。
出租人: 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聯繫方式:
承租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身份證地址:
聯繫方式:
擔保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身份證地址:
聯繫方式:
鑑於:
1.承租人爲本合同附件1所列資產(本文統稱爲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爲融通資金,盤活固定資產,承租人擬以售後回租的方式將租賃物轉讓給出租人,並繼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租賃物,期滿最終回購租賃物。
2.出租人同意以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財務支持。
3.擔保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擔保責任的資質或具有做出保證承諾並承擔保證責任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擔保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聲明和保證
第1條 出租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賃期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
1.2 出租人簽訂本合同已得到相應權力機構的批准或同意;
1.3 本租賃業務項目未超出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行業規定;
1.4 出租人進行承包經營、合併、分立、聯營、重組、歇業、解散等影響本合同的事項,應事先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2條 承租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賃期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訂並履行本合同;
2.2 承租人簽訂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權機構及主管部門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全體家庭成員同意;
2.3 承租人實行承包經營、合併、分立、聯營、重組、歇業、解散等影響本合同的事宜,應事先書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應避免上述事項對出租人造成不利影響;
2.4 承租人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實、準確的財務報表,完整披露其對外提供的擔保及負債。承租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後,對外提供擔保或產生其他負債單筆超過融資租賃總租金10%(含)和/或累計超過融資租賃總租金50%的,應當在提供擔保或產生負債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違約、重大訴訟、資產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應在該等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應採取相應措施避免該等事件對出租人的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第3條 特別聲明
3.1 擔保人保證其具有合格的擔保能力,並就本合同債權作出的擔保已得到公司有權機構及主管部門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全體家庭成員同意;
3.2 本合同中有關條文均爲合同各方根據融資租賃行業的慣例而設置,全文條款均由合同各方逐條審覈並議定,不是格式條款;
3.3 有關限制權利、加重或免除責任的條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擔保人向對方詳細說明理由和根據且爲對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強制和脅迫的情形;
3.4 本合同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簽訂本合同時能夠完整準確的理解本合同各條文及其附件的內容,且不存在任何歧義。
第二章租賃物
第4條 租賃物
4.1 本次融資租賃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即租賃物由出租人從承租人處購買後,再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約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
4.2 租賃物清單詳見本合同附件1《租賃物清單》所載內容,並且租賃物與本合同附件2《買賣合同》項下的標的物相同。
4.3 租賃物具體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質量、數量、技術標準、技術保證及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並認可,承租人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租賃物清單》由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共同確認編制。
第5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
5.1 本合同項下租賃物自附件2《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所有權即轉移至出租人。
5.2 在租賃期間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此所有權及於租賃物的從物、從權利、孳息以及針對租賃物所專有的程序、軟件、授權許可、技術資料等)歸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享有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權。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前將租賃物銷售、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抵償、設立訴訟擔保或設定其他權利負擔,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5.3 在租賃期內,如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升級改造,升級改造的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因升級改造所增加之與租賃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會導致租賃物功能減損的部件及/或軟件,亦自動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5.4 在租賃期內,如承租人出於維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換件替換租賃物部件的,因替換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替換件自作出替換之日無償歸出租人所有。並且替換件的價值不得低於原件的重購價值。
5.5 出租人可根據需要將租賃物抵押給第三方,出租人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義務協助出租人辦理抵押等相關手續。出租人的抵押行爲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並應在按本合同約定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時解除該等抵押。
5.6 爲便於管理,出租人對租賃物爲下列行爲,承租人必須無條件接受:
(1)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粘貼、印刷“融資租賃”字樣或所有權人標誌,承租人應當保證前述“融資租賃”字樣或所有權人標誌不被遮擋、毀損、塗改,發生租賃物上的“融資租賃”字樣或所有權人標誌被遮擋、塗改、脫落的,承租人應當第一時間通知出租人予以恢復。
(2)承租人瞭解並同意出賣人在租賃物上安裝GPS系統(全球定位系統),以保證租賃物的安全運行及使用。承租人在未獲得出租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對GPS系統實施任何改動、拆除、拆卸、毀損或破壞,否則將被視爲承租人重大違約事項。承租人確認並同意出租人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將有權在任何時間利用GPS系統確定租賃物的地點。若出租人發現或合理認爲承租人有任何違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款項),出租人有權利用GPS系統暫停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違約行爲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已經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項),出租人將恢復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若承租人未能提供出租人滿意的補救措施,出租人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並取回租賃物,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且將按本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3)出租人有權隨時對租賃物進行檢查,承租人必須無條件配合之。具體檢查方式方法以出租人書面通知爲準。
(4)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配合在商務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和/或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進行登記和公示。但此登記手續並非所有權轉移的必須程序和生效程序。
5.7 爲管理便利和簡化手續,出租人可以登記爲抵押權人,即出租人既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也是租賃物的抵押權人;出租人也可將租賃物做共同共有登記,但不意味着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任何份額;雙方一致確認,承租人登記持有的租賃物的權屬份額是受出租人委託持有,承租人實際不享有該租賃物的物權。
5.8 租賃物在本合同簽訂前已經設定抵押擔保等優先權的,承租人應當依法處理租賃物上的諸如租賃物優先權等法定擔保物權,依法履行對擔保物權人的債務。
5.8.1承租人未履行對擔保物權人的義務,致使將被拍賣/變賣的,出租人有權以所有權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務及相關費用之後,向承租人主張返還相當於出租人支付的金額的120%的錢款。該等返還並不減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承擔因此而給出租人帶來的損失。
5.8.1承租人未履行對擔保物權人的義務,致使被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清償法定擔保債務後有剩餘的,出租人有權主張返還剩餘價款。該情形發生後,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應按(剩餘租金總額-返還剩餘價款+名義價款)×120%向出租人作出賠償。
第6條 租賃物的購買
6.1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2《買賣合同》(編號: 年買字第 號)。
6.2 承租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至遲在本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交付全部租賃物的產品合格證、產權登記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根據法律或政策規定能夠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完成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7條 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
7.1 鑑於租賃物在出賣給出租人時已爲承租人佔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爲“出賣人”)依據《買賣合同》向出租人(作爲“買受人”)交付租賃物的同時,應視爲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兩項交付同時完成。承租人應在租賃物交付時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接收確認書》作爲本合同附件4。
7.2 承租人在向供應商購買、接收租賃物時已履行了對租賃物的質量驗收手續,在本合同第7.1條約定的交付過程中,並未改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狀況,故出租人對承租人關於租賃物交付、質量及其他瑕疵免責。
7.3 鑑於本合同爲售後回租模式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確認租賃物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質量、數量及技術標準,並確認其質量、工藝技術、性能等完全符合國家、行業在安全、環境保護、能耗、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強制性規定,能夠實現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賃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不影響本合同及《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8條 租賃物的使用、保管、維修和稅費
8.1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安裝、使用地點;如承租人需要改動租賃物的外形、結構的,應當書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響原使用功能。承租人應負責租賃物的維修、保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8.2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及處分權。
8.3 承租人在佔有、使用租賃物期間,如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一切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失,則承租人應於接到出租人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全部賠償。此損失包括損失本身及有關合理的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息、滯納金、訴訟費、保全費、審計費、評估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律師費等。
8.4 租賃物在安裝、使用和保管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稅款、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第9條 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9.1 租賃物在交付給承租人後的毀損、滅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承租人不得延遲或拒絕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
9.2 租賃物發生損壞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並自費將租賃物修復至正常使用的狀態。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按本合同第十條相關約定處理。
9.3 如租賃物整體滅失或者毀損致無法恢復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時,本合同提前終止,並執行本合同第二十條。
9.4 鑑於本合同的特殊性,在租賃期限內如國家政策變化,租賃物被強制淘汰和/或租賃物被更新換代的,不視爲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出租人有權宣佈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宣佈合同加速到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剩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並支付期滿留購價格。
9.5 發生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情形的,承租人亦可選擇以出租人認可的新的等值替代物替代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對應的,雙方應當就替代物的權屬按照附件2《買賣合同》和本合同的約定完成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名下的約定,之後,本合同可繼續履行。
贈與類-融資租賃合同(回租) 篇3
合同編號:
本《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租賃合同”或“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署。
出租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電話:
傳真:
承租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電話:
傳真:
鑑於:
1.出租人系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領有_________市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2.承租人系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領有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3.雙方同意,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租賃物,出租人受讓該租賃物後,將其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承租期內或承租期滿後由承租方進行回購。
4.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已就簽訂本合同獲得必要批准及所有授權。
出租人與承租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1釋義
1.1.1本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指編號爲_________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1.2租賃物:指本合同約定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的標的物。租賃物的詳細類別、規格、數量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租賃物清單》。
1.1.3租賃或回租: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依據編號爲_________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承租人將租賃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或回租的融資租賃模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
1.1.4買價: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應支付的價格。
1.1.5租賃物原購買文件:指承租人保管和持有的與確認和行使租賃物權利有關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租賃物買賣合同、租賃物購買發票、承租人向供貨人購買價款支付憑證等。
1.1.6交付:指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購買租賃物買價、將租賃物出租至承租人,由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的行爲。
1.1.7起租日:起租日爲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當日。
1.1.8工作日:指法定節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日期。
1.1.9年:指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自起租日開始往後每一對應月對應日的年度。
1.1.10法律: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機關對其所頒佈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變更。
1.1.11租賃期間:指承租人對租賃物實施佔有、使用的期限。
1.2解釋
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爲了方便閱讀,不影響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
第二條租賃物
2.1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方式爲回租式融資租賃,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將其未設置抵押權、質押權和其他擔保權益、不存在優先權、擁有完全所有權但已經由承租人出租的租賃物轉讓給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回租式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的出賣人和承租人均爲承租人,附件一《租賃物清單》中列明的租賃物即爲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
2.2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賃物轉讓款後,出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所有權的,承租人應先辦理登記手續,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協助,登記部門出具的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日期爲出租人取得所有權的日期。
如因國家政策或承租人原因導致出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所有權有瑕疵的,出租人有權決定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亦可要求終止本合同及相關合同等,承租人應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名義貨價等應收款,已支付的租金和諮詢服務費不予退還。
2.3本合同項下租賃物爲出租人依承租人要求,從承租人處買入的價值人民幣元的設備。
2.4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一致同意並約定,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回租給承租人使用。
2.5租賃物的詳細類別、規格、數量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租賃物清單》,《租賃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6租賃物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購買,且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唯一目的即爲租賃給承租人或再轉租他人使用,故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質量、數量、價值認定、技術標準及服務內容等承擔全部責任,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件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條租賃物的購買
3.1承租人以人民幣元的價格向出租人轉讓其享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見附件一),並於支付轉讓款之時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3.2承租人保證其轉讓的租賃物與承租的租賃物在質量、數量、規格等各項指標是一致的,出租人無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3.3出租人應於本合同生效、並滿足相關約定之日,將租賃物全額買價劃付至承租人以下賬戶:
收款單位: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3.4買價支付日期以價款實際到達承租人賬戶日期爲準。
3.5具體的約定詳見有關《設備資產出讓協議》。
第四條交付、驗收和責任限制
4.1雙方確認:租賃物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承租人確認租賃物(詳見附件一《租賃物清單》)在本《融資租賃合同》簽訂時已由承租人實際佔有,並且該等佔有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購買租賃物買價時仍呈持續狀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不需要履行實際的租賃物轉移交付行爲。出租人不對交付遲延或不能實現交付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責任包括預期收益損失承擔責任。
4.2由於本項租賃爲承租人回租,在出租人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向承租人將租賃物的全部買價付訖時,即視爲承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4.3如果認爲需要,出租人可以在不影響承租人使用有關租賃物進行營運的前提下於交付日前對有關租賃物進行查驗,並由雙方共同簽署查驗的有關確認書。
4.4承租人應確保其將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時,對租賃物享有真實有效的所有權,在整個租賃期間直到承租人依本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之前,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會因承租人的原因被他人提出異議,租賃物不會因承租人的原因被查封、扣押等,否則,承租人應按本合同第十六條“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之16.2.2項約定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4.5承租人簽署驗收證明書並將其交付給出租人即確切證明:有關租賃物是“照現狀”交付的,承租人並已檢驗有關租賃物,其對製造商或賣方就有關租賃物提供的保證滿意,其已無條件(且無任何保留)地接受有關租賃物在本協議項下的租賃,以及有關租賃物於交付日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並在各個方面令承租人滿意。
4.6承租人同意,與租賃物的進口、交付、使用或移動有關的任何及一切運輸收費,以及任何及一切稅款、關稅和任何其他收費,由承租人獨自承擔。
4.7在承租人遵守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協議條款的情況下,出租人(並促使有關人士)將不做出任何妨礙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佔用和使用有關租賃物的事情。
第五條租賃物的所有權
5.1在租賃期內,本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只享有使用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予以銷售、轉讓、抵(質)押、投資或採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爲。在徵得出租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出租的,應將最終用戶的名稱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方,並且告知最終用戶關於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的事實。
5.2在承租人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出租人,除出租人外的其他任何人無權處置租賃物。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的,租賃物由最終用戶佔有、使用,但是不影響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5.3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的代理人有權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應提供一切方便。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對租賃物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變使用地點。如承租人在租賃物上添加、更換零部件或對租賃物進行升級、更新,而出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或通過司法途徑處置租賃物實現債權時,承租人無權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張任何權利。
5.4在不影響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進行質押,也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第六條租賃期間
6.1租賃期間爲個月,自起租日起連續計算,即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
6.2起租日爲出租人向承租人將租賃物的全部買價付訖的當日,即出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付訖購買租賃物的全部買價之日。自起租日起計算租賃租金。
6.3起租日爲確定的不可更改的日期,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
6.4在第6.1條所列的租賃期內,除非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中止和終止對租賃物的租賃,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變更本租賃合同的要求。
第七條租金
7.1租賃本金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7.2起租的租賃物每期租金計算公式爲:
每期租金=租賃本金x每期租金所含租息=(租賃本金-已償還本金)×期租息率每期租金所含本金=每期租金-每期租金含租息
7.3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如中國政府針對融資租賃業務增加稅種、提高現有稅種的稅率,則租賃利率亦應進行相應調整,調整的幅度等於由於稅務政策的變更導致出租人基於本合同而應承擔的稅務負擔的變動幅度,以保證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和成本維持不變。
7.4承租人同意按出租人編制的附表二所列明的租金等款項的數額和支付日期履行(見附件二《租金支付表》)。
7.5租賃期內採用預付方式支付租金,每期租金應於當期租金期開始兩個工作日前支付,出租方應於每個租金期開始十個工作日前向承租方發出該租金期的收付款通知單,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金額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二《租金支付表》。
7.6承租人應根據《租金支付表》所列示的金額和支付時間,在支付時間的前兩個工作日前將租金劃付至出租人以下賬戶:
收款單位: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7.7如租金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則租金支付日提前至節假日前一箇工作日。
7.8如乙方出現延遲支付租金,則其後承租人付給出租人的款項,出租人有權先扣收違約金、賠償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後順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直至足額及時支付到期的租金。
第八條保證金
8.1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轉讓款前,承租人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保證金也可以由出租人在支付租賃物轉讓款時扣收,出租人應出具相應的手續。
8.2本協議項下保證金用於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及時清償。
8.3承租人繳存的保證金應占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支付租金本金金額的5%。
8.4本協議簽訂後一日內,承租人必須將保證金交付專門賬戶,由雙方共同佔有保管,其保證金賬戶: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8.5本協議項下保證金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出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出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均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6保證金存管期限按下列約定執行:本保證金爲活期保證金,保證金存管至本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爲止。
第九條索賠及賠償
9.1承租人確認需自行對租賃物的質量、性能及服務承擔責任及法律後果。
9.2雙方約定,租賃期間內,一旦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或技術服務缺陷而導致損失的,首先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廠商等責任方索賠;如租賃物廠商等以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爲由提出異議,或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索賠,由出租人索賠,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
9.3雙方約定,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況下,對租賃物廠商等索賠的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9.4索賠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和繼續履行,不論索賠結果如何,承租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及時足額支付租金。
9.5承租人在佔有、使用租賃物期間,如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一切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此使出租人遭受任何損失,則承租人應於接到出租人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全部賠償。此損失包括損失本身及有關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息、滯納金、訴訟費、保全費、審計、評估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律師費等。
第十條保險
10.1承租人應在出租人付款前,向_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不低於租賃本金金額_________%的比例對租賃物投保財產一切險、機械損壞險及通常應投保的其他險種,並承擔全部投保費用。
10.2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應徵得出租人的同意。
10.3如承租人未按時投保或續保,出租人獲悉或發現後,有權及時通知承租人並要求承租人投保。情況緊急時,出租人可代爲續保或代爲投保,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自該費用發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償還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
10.4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投保,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出租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的其他款項。
10.5租賃物的保險須以出租人爲被保險人,受益人由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支付租賃物買價時予以指定。投保期限至租賃期滿後三個月,一切保險費用和支出均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應在保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保險合同及保險單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
10.6租賃期內如發生保險事故,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險公司並以出租人的名義辦理索賠事宜,出租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10.7保險賠償金由出租人收取。
10.8對於保險賠償未能彌補的損失部分,由承租人在保險責任確定後三個工作日內賠付給出租人。
該賠款不計入租金。
10.9保險賠償金的延遲給付並不能構成承租人向出租人延遲給付的理由,承租人更不能將保險索賠權衝抵其應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項。
第十條租賃物的使用、保管、維修和稅費
11.1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附件一所列租賃物的安裝、使用地點;除本合同有約定外,不得改動租賃物的外形、結構。承租人應負責租賃物的維修、保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出租人有權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保養情況,承租人應提供檢查所需便利條件。
11.2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及處分權。
11.3租賃物在安裝、使用和保管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稅款、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11.4在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租賃物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租賃物的毀損、滅失處理
12.1租賃物在交付給承租人後的毀損、滅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12.2租賃物發生損壞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並自費將租賃物修復至完全正常使用的狀態。
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按本合同第十條相關約定處理。
12.3如租賃物滅失或者毀損至無法恢復原狀的程度時,本合同終止,承租人應立即付清所有租金(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按本合同第十條相關約定處理。
12.4如果有關租賃物發生承租人認爲可以修復的任何損壞,承租人應迅速修理有關租賃物,並將其根據本協議購買的保險就上述損壞所收到的任何款項用於支付承租人修復上述損壞的費用。在修復期間,不影響承租人有義務及時足額支付修復期間的租金。
第十三條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處理
13.1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物採取留購方式處理,即承租人在支付全部租金及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並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名義貨價後,出租人將租賃物以當時的現狀出賣給承租人。
13.2名義貨價應與最後一期租金一併支付。
13.3全部租金和名義貨價按約定付清後,出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了關於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書面聲明後,即視作出租人履行了租賃物交付義務。在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時,出租人不對租賃物當時的狀態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提前終止合同及解除合同
14.1在租賃期間內,除非出現本合同約定終止事由或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提前終止權,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本合同。
14.2承租人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但應至少提前30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向出租人發出該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出租人一次性付清下述全部款項:
(1)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全部租金(含已到期和未到期之租金,扣除已支付部分);
(2)對未歸還的租賃本金按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利率加收_________%計收租賃利息,對未還的貸款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利率加收%計收復利,以及出租人因本合同提前終止造成的一切損失;
(3)租賃物的名義價款_________元人民幣。
出租人收到全部上述款項後,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4.3合同解除
14.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逾期60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項;
(2)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15.2.4條的約定;
(3)經營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連續四個季度營業利潤虧損的;
(4)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
(5)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其他財務報表,或者拒絕接受出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6)因違法經營行爲受到行政處罰;
(7)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到期債務未能償還或其他金融機構提前解除其與承租人的合同的;
(8)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捲入或即將捲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糾紛的;
(9)出租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承租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10)違反本合同第5.1條的約定侵犯出租人租賃物所有權的;
(11)違反本合同第5.1條的約定,承租人未向最終用戶履行通知義務的;
(12)涉及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抵(質)押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13)承租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被申請)破產、破產;
(14)本租賃項目的相關方拒絕履行其保證、抵押、質押、回購、代償等義務的;
(15)承租人或本租賃項目的相關方在辦理過戶登記、保證、抵押、質押等手續時存在瑕疵、不完善等情況,經出租人指出,承租人或相關方拒絕改正的;
(16)違反本合同或本租賃項目項下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7)違反本合同第10.1條,或者租賃物滅失或永久不適用或不能使用的;
(18)法律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4.3.2本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有權選擇下列一種解決辦法:
(1)承租人以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義貨價、違約金等應收款的總金額(如有保證金,該總金額扣除保證金)購回租賃物;
(2)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義貨價、違約金等應收款的總金額(如有保證金,該總金額扣除保證金)20%的違約金,如出租人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承租人還應賠償出租人超過違約金以上部分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聲明和保證
15.1出租人的聲明和保證
15.1.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賃期間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有資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15.1.2出租人簽訂本合同已得到董事會或企業相應權力機構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15.1.3本租賃業務項目未超出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行業規定;
15.1.4出租人進行承包經營、合併、分立、聯營、重組、歇業、解散等影響本合同的事項,保證事先書面通知承租人。
15.2承租人的聲明和保證
15.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目在租賃期間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有資格簽訂並履行本合同;
15.2.2承租人簽訂本合同已得到董事會或企業相應權力機構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
15.2.3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未超出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且用於合法目的;
15.2.4承租人實行承包經營、合併、分立、聯營、重組、歇業、解散等影響本合同的事項,應提前30日事先書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應儘量避免上述事項對出租人造成不利影響。
15.3雙方特別聲明
15.3.1本合同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
15.3.2本合同有關限制權利、加重、免除責任的條款已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對方詳細說明且爲對方理解和接受,而並非一方格式文本。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6.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6.1.1如出租人在租賃期內無理干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則構成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立即停止干涉行爲,並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出租人拒絕糾正或停止違約行爲,則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按合同項下租金總額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即違約金=租金總額×_________%。
16.1.2如出租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不準確的,或出租人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附隨義務(如通知、保密、協助、配合等)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並要求出租人賠償直接損失。
16.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6.2.1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應付款項,則自承租人逾期之日起,對未歸還的租賃本金按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利率加收_________%計收租賃利息,對未還的貸款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利率加收_________%計收復利,或按人民銀行同期公佈的貸款逾期利率(以高者爲準)按日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對於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而造成的出租人對銀行違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
16.2.2承租人發生如下行爲:
(1)承租人未能於到期付款日支付本協議項下到期應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項,並且在收到出租人發出的有關拖欠付款書面通知後_________天內還未能支付有關欠款;
(2)承租人在任何時候沒有按照本協議購買、續展或維持任何保險險別,或者做出或不做出任何事情,而其後果是使有關承保人有權廢止保單或以其他方式免除或解除該承保人在該保單項下的一切或任何責任;
(3)承租人沒有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協議或其他有關協議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而未能在接獲出租人發出的有關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_________天內予以補救;
(4)承租人沒有按照本協議將有關租賃物的保險受益轉讓到出租人處,或者有關租賃物保險受益的轉讓不能在整個租賃期間持續有效;
(5)承租人在本協議或其他有關協議項下提供的聲明、保證或承諾被證明在任何實質方面是不正確的,或是於任何時候重新提及當時存在的事情和情況時會在任何實質方面是不準確的;而承租人未能在接獲出租人發出的有關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天內予以補救;
(6)承租人破產或被宣佈爲破產或無能力償還任何其他債務;
(7)任何有關協議失效或變成不合法或不能執行;
(8)發生任何其他事情令出租人合理地相信承租人履行本協議和有關協議的能力受到損害;均視作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嚴重違約,出租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措施或同時採取以下多種措施:
(a)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復租賃物交付時原狀並按本合同項下租金總額(租金總額根據附件二《租金支付表》確定)的_________%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即違約金=租金總額×_________%。
(b)行使加速到期權,宣佈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按照附件三《提前終止款項表》支付提前終止款項以及出租人所有因爲合同終止而出現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的損失),並將上述款項劃至出租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c)要求承租人賠償全部直接損失。
(d)收回租賃物。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後,有權選擇:(i)在承租人付清所有應付款項後,將租賃物退還承租人,或(i)立即解除合同,將租賃物出售並將出售所得用以抵償承租人應付款項,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追索。
(e)取消尚未交付的有關租賃物的售後回租安排。
(f)請求損害賠償。
(g)其他法律法規下享有的救濟。
出租人採取以上條款之相關措施,並不以此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16.2.3如承租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不準確的,或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附隨義務(如通知、保密、協助、配合等)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並要求承租人賠償直接損失。
16.2.4無論再承租人是否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對出租人因租賃而造成損失的,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向出租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賠償相關損失。
16.3一方如有違約或侵權行爲,須承擔另一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補償
承租人特此同意於一切時候均就下述各項向出租人和出租人的董事、僱員、顧問、代理人、股東、關聯公司以及其他有關人士作出補償,並使上述各方和其他有關人士免受下列損害:
17.1因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人佔有、管理、控制、使用或操作有關租賃物或其任何部分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無論是侵權責任、合同責任,還是法定責任或其他責任)、索賠、訴訟程序、罰金、罰款、費用和開支;
第十八條出租人權利的累加性
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並不影響和排除出租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承租人所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出租人書面表示,出租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期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和妨礙出租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第十九條爭議處理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雙方發生爭議,在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將爭議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19.2雙方同意以本合同約定爲解決爭議的依據,爲此雙方均自願放棄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內容公平、效力及違約金比例過高或過低的異議權。
19.3本條款爲獨立條款,本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和終止均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條通知
本合同項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其他當事人的通知須按本合同首頁所列地址進行。任何一方當事人變更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須及時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以信件郵奇或傳真發出的通知,信件交郵後的第七日視爲收件日期,傳真發出後的第二日爲收件日期。
第二十二條其他
22.1下列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租賃物清單》;(二)《租金支付表》;
(三)《提前終止款項表》;(四)《租金支付調整表》。
22.2除非特別說明,本合同中所指“本合同”應包括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2.3本協議對承租人和出租人及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有約束力並適用於他們的利益。
22.4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可以不時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但應當通知承租人。
22.5承租人和出租人同意不時做出和履行法律規定或對方要求的進一步的行爲以及簽署和交付法律規定或對方要求的任何及一切進一步的文件,以便確定、維持和保護對方的權利和補救措施以及從事和實施本協議的意向和目的。
22.6出租人可從到期和應付給承租人的任何款項中抵付或預扣承租人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項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到期應付給出租人的任何款項。
22.7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本協議項下應發出或做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以中文和書面形式、用函件或傳真發出或做出(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抄送),按本合同首頁所列明的地址(或有關方事先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發往有關方。
22.8如果本協議簽署後,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是由於有關政府機關或有權部門的要求,使得本協議售後回租安排不再合法,或是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有關租賃物承擔的稅費負擔大幅增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要求提前終止有關售後回租安排,在此情形下,承租人應按照附件三《提前終止款項表》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提前終止款項以及出租人所有因爲終止而出現的其他費用,出租人在收到上述款項後,應簽署必要的文件和採取必要的行動使有關租賃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得以轉讓或轉移給承租人。
22.9如果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成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22.10本合同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2.11本合同一式六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執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出租人(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人(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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