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基本戶解除凍結裁定書(通用3篇)
銀行基本戶解除凍結裁定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撤銷(__________)佳立商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3、請求責令原告賠償申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貴院以(__________)佳立商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申請人的兩處房產,並凍結了申請人在成都市工商銀行外北分理處的銀行帳號及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申請人認爲,貴院的上述裁定是錯誤的。
1、申請人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
2、貴院超標的查封,查封__________萬元財產,超出原告的請求數額,實際查封的財產超出於原告的請求數額;
3、最爲重要的是,申請人的上述銀行帳號,屬於申請人的結算賬戶,帳上的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工資和業務往來,如果貴院不撤銷裁定,職工的生活沒有着落,勢必影響社會穩定;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勢必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貴院切實考慮上述理由,並落實申請人的請求。
此呈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銀行基本戶解除凍結裁定書 篇2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於 年 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爲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於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爲;
(7)其它:
3.2 提款期限爲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3.3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箇月提交貸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並經貸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爲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爲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爲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借款方應於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爲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爲 及其它可用於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後個月進行.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後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箇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後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並應提前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並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衝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爲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並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權手續,並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並無牴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爲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
外幣往來戶和/或專戶。本合同項下開 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並接受貸款方的審覈。
8.2 本合同簽訂後,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覈,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3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併爲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爲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爲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於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爲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 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週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於 %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於 %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後爲其他建設項目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徵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爲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後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複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採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後一箇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於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後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並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爲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爲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一次性收取不高於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佈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並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採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採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爲糾正之日爲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並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爲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簽署
銀行基本戶解除凍結裁定書 篇3
編號:
保證合同
重要提示
請保證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債權人予以說明。
爲保障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簽訂或將要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提供本合同約定的保證。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證人與債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債權
1.1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有多箇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項下的全部主債權,包括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向債務人發放的各類貸款、透支款、貼現款和/或各類貿易融資款(包括但不限於進口押匯、進口代收融資、進口匯出款融資、出口押匯、出口託收融資、出口發票融資、出口訂單融資、打包貸款、國內信用證押匯、國內信用證議付、國內保理融資、進出口保理融資等),和/或者,債權人因已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或擔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下同)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包括或有債權),以及債權人因其他銀行授信業務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包括或有債權)。
本合同約定的銀行授信業務,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前述列明的任一項、多項業務或其他名稱的業務。
▲▲1.2 任一筆主債權本金的幣種、金額、利率和債務履行期限等具體內容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額度使用申請書和/或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簽署的其他名稱的文件,額度使用申請書和其他名稱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稱“額度使用申請書”,下同)中具體約定。
按照本合同第10.2(2)條、10.2(3)條、10.2(4)條和10.2(5)條約定提供最高額保證的,主合同的額度是否可以循環使用、額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額度時的具體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主合同中具體約定。對於按照第10.2(2)條、10.2(3)條的約定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在主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內發生的主債權均受本合同擔保;對於按照第10.2(4)條、10.2(5)條的約定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在第10.2(4)條、10.2(5)條約定的期間內發生的主債權均受本合同擔保。
1.3按照本合同第10.2(2)條、10.2(3)條、10.2(4)條和10.2(5)條約定,保證人爲債務人提供最高額保證的,適用本款以下約定。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後一筆主債權的發生日(“主債權確定日”)確定。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額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額度之日爲主債權確定日。
主債權確定日當日及之前發生的主債權及其持續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均屬本合同保證的範圍。
主債權的發生指債權人發放貸款、融資款、透支款或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1.4債權人根據主合同享有的債權的實際金額無論低於還是高於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均不影響保證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條 保證責任
2.1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爲連帶責任保證。
2.2 保證的範圍爲全部主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3保證期間根據主合同約定的各筆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項下,根據債權人墊付款項日期)分別計算。每一筆主債務項下的保證期間爲,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後到期的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後兩年止。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該筆主債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後到期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後兩年止。
債權人宣佈任一筆主債務提前到期的,該筆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爲準。
▲▲2.4 根據第10.2(1)條約定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根據第10.2(2)條、10.2(3)、10.2(4)及10.2(5)條約定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對本合同簽訂前已簽訂的主合同,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對本合同簽訂後將簽署的主合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簽訂主合同無需通知保證人或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將自行聯繫債務人提供相關文件。
▲▲2.5根據第10.2(1)條約定提供保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是,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額、提高利率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人僅按原主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在主合同未變更的前提下,債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調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人仍應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根據第10.2(2)條、10.2(3)、10.2(4)及10.2(5)條約定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於變更主合同額度金額、授信期限、債務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條款,無需通知保證人或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對於第10.2(2)條及10.2(3)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額度金額或延長授信期限的,保證人僅對原授信期限內發生的主債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內承擔保證責任;對於第10.2(4)及10.2(5)條,無論主合同發生何種變化,保證人對發生在第10.2(4)、10.2(5)條約定期間內的主債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2.6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和/或賠償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2.7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是一項持續性保證,對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償不應被視爲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被解除,保證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條 保證人的陳述與保證
3.1 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保證人爲自然人的)/保證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保證人爲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3.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3.4保證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四條 保證人的義務
4.1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融資款本金或債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保證人應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保證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擔保權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或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有權不分先後順序地分別或同時向包括保證人在內的一箇或多箇擔保人主張部分或全部擔保權利;債權人放棄或變更對其他擔保人的擔保權利、放棄或變更擔保物權的權利順位的,保證人仍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4.2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收入和資信情況(保證人爲自然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保證人爲非自然人的)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因貸後風險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4.3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4.4 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爲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或變更住所等聯繫方式(保證人爲自然人的);
(10)保證人發生重大安全或環保事故;
(11)保證人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2)保證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13)保證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採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4)保證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國家和地區名單。
4.5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且無條件地同意,在被擔保債務被全部清償之前,保證人不得對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任何權利或主張(包括但不限於保證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享有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賠償的權利)。如果保證人因違反本條規定而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或主張,導致從債務人處收到任何款項,保證人應在收到時立即將該等款項支付給債權人。
4.6在債務人足額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債務人如成爲保證人的股東或其實際控制人,保證人將立即通知債權人並提供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4.7保證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債權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4.8保證人保證,保證人及保證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債權人或債權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債權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保證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債權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債權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五條 扣劃約定
5.1 保證人授權,債務人或保證人有到期應付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劃保證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5.2 扣劃後,債權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主合同號、額度使用申請書編號、合同號、扣劃金額、債務餘額通知保證人。
5.3 保證人清償債務款項(包括保證人主動還款和債權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保證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於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到期債務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到期債務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2)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開立擔保函、出口保理等業務項下,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3)保證人有多筆債務(包括保證人在其他合同下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保證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債權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債權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保證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4)個人貸款項下,債務抵償順序按主合同約定。
5.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保證人有義務按債權人要求協助債權人辦理。
第六條 通知
6.1保證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保證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債權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債權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6.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任何通知,債權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債權人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債權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保證人者爲準。
(1)公告,以債權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爲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保證人簽收之日視爲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債權人最近所知的保證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最近所知的保證人傳真號碼、保證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爲送達日。
6.3 保證人同意,除非債權人收到保證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保證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保證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債權人最近所知的保證人通訊地址的,以保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爲送達日;保證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保證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6.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保證人者爲準。
▲▲第七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7.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保證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債權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保證人未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爲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債權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債權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保證人另行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7.2保證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債權人在授權書規定的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保證人的信用信息。
7.3在本合同第7.1條和第7.2條規定的情形外,保證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保證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保證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爲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債權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爲開展銀行授信業務或與銀行授信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業務、催收保證人欠款、轉讓銀行授信業務債權等;②爲債權人向保證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7.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12.1條約定爲準。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其他約定事項”條款另有約定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自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1)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保證人爲自然人的,保證人簽字;(2)債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條 擔保的主合同
10.1 被擔保的債務人爲:
10.2本合同提供的擔保適用以下第 項約定:
(1)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 名稱: ;
(2)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 名稱: ;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幣種): (大寫金額): ;
(3)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 名稱: ;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下列兩項金額之和:① 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 (幣種): (大寫金額): ,本款所稱“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指主合同下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包括或有債權)本金餘額的最高額,② 前述主債權持續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本金餘額是指以下任一或兩項之和:
i 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發放且債務人尚未償還的各類貸款、透支款、貼現款和/或各類貿易融資款本金之和;
ii 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開立且仍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或擔保函金額之和以及債權人在前述銀行授信業務項下已墊付且債務人尚未償付的金額之和。
(4)最高額保證。保證人爲債權人與債務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簽訂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幣種及大寫金額): 。
前款所稱主合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爲辦理 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
(5)最高額保證。保證人爲債權人與債務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簽訂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下列兩項金額之和:① 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 (幣種及大寫金額): ,本款所稱“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指主合同下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包括或有債權)本金餘額的最高額,② 前述主債權持續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前款所稱主合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爲辦理 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
本金餘額是指以下任一或兩項之和:
i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發放且債務人尚未償還的各類貸款、透支款、貼現款和/或各類貿易融資款本金之和;
ii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開立且仍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或擔保函金額之和以及債權人在前述銀行授信業務項下已墊付且債務人尚未償付的金額之和。
第十一條 聯繫方式
保證人接收第六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繫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2.1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7.3條。
12.2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由“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修改爲:
第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法定(戶籍)地址:
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保證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債權人已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保證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本頁以下無正文)
保證人(公章/簽字) 債權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聲明條款(適用於保證人爲自然人):
本人(姓名: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系保證人的配偶。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確認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知悉並同意保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基於該保證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清償。
共有人簽字:
評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