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信託合同(精選4篇)

資產信託合同 篇1

  資產信託合同

  委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受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爲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爲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爲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爲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信託資產

  第十條?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爲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爲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受託人成爲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爲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八條?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受託人之信託行爲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爲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爲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爲信託事務申請公司覈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託行爲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年月日

資產信託合同 篇2

  委託方:

  受託方: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爲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爲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爲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爲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爲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爲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爲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爲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爲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爲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爲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爲信託事務申請公司覈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託行爲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產信託合同 篇3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爲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貨價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X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爲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爲____元,信託期限爲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第三條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X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X,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X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X交存承兌票款,丁X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第六條 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爲信託金額的______‰,共計______元,於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____元,於丁X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 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資產信託合同 篇4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委託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託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街________地塊________號宗地〉)信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獲取收益。

  第二條 受益人

  委託人指定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條 信託生效及信託合同的登記

  本信託在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即生效。本信託的登記由委託人負責辦理。

  第四條 信託資產的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委託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予以交付。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爲___________月,自委託人取得關於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計算。

  第六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的義務

  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權利

  自信託期限開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全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籌集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對開發房產的維護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受託人的義務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第八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十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條下一款情形外,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託因信託期限屆滿而終止。

  第十一條 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利益的分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信託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爲信託利益分配日。

  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餘用於辦理審批、登記等。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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