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精選9篇)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1
國信字第號本合同鄭_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協議書。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本合同的雙方爲: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__銀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__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因信託財產的39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信託目的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資料共享平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協議書》。
第七條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100%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________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________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發行費用;
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信息披露費用;
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
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委託人: 受託人:
年月日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2
國信 字第( )號 本合同鄭X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協議書。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XX銀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XX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39;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資料共享平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協議書》(:..c)。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________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________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
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3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pide;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pide;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pide;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甲方:
乙方: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4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爲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爲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受託人在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託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並不意味着承諾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_______國信,並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願,表明本人/本機構已瞭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託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5
______國信 ( )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爲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爲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受託人在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 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託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並不意味着承諾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_______國信,並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願,表明本人/本機構已瞭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託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6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 託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7
_______國信 (_________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_____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_____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戶名:_______XX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_________(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_____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_________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_____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爲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爲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_________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受託人在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託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將嚴格按照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_____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並不意味着承諾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依據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_______違背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_______,並由_______按照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願,表明本人/本機構已瞭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託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8
_______國信(某T)字第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某(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某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某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某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爲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託人、受益人:
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文件前,委託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文件的決策。委託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託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文件,委託人和受益人已瞭解本信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託文件。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
名稱: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以資信守。
第一條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信託類型
本信託類型爲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爲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_______元)。
5.3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爲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_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爲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爲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爲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爲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爲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爲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爲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爲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信託費用
9.1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信託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爲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某_____%;
9.2.3.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爲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某(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某_____%;
9.2.3.3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某[(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某100%+_____%]。
9.3不列入信託費用的項目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信託收益
10.1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信託淨收益
10.2.1信託淨收益爲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託人的權利
11.1.1.1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1.1.2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11.1.1.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委託人的義務
11.1.2.1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託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託人的義務
11.2.2.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11.2.2.2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爲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爲其固有財產。
11.2.2.4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1.2.2.6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11.2.2.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爲,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信託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信託期限屆滿;
14.6信託被解除;
14.7信託被撤銷;
14.8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信託清算
15.1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爲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7.1本信託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8.1受託人違約
18.1.1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爲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爲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委託人違約
18.2.1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20.1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_____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及公章: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於_____________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爲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某T)第號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受託人在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託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並不意味着承諾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_______國信,並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願,表明本人/本機構已瞭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爲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託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篇9
委 託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爲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爲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爲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爲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爲: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受益人爲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爲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覈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爲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箇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爲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爲: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爲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爲: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爲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爲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爲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爲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爲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委託人: _______________受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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