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精選8篇)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2.地點和日期
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3.船所有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營業所在地: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4.承租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營業所在地: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5.船名:
6.船旗國: __________登記國: __________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 __________淨登記噸位 __________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時間:
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噸):
12.船級: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時間: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還船港:
19.連續日通知:
20.進幹船塢週期:
21.航行區域範圍:
22.租期:自 起,至 止,總計 年。
23.租金: 元/年,總計大寫 元(小寫¥ )
24.支付幣種及方式: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支付地點:
收款人: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戶名: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
保證書編號:
金額:
地點:
27.抵押情況: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爲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爲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佣金及支付對象
佣金費率:
佣金金額總計:
支付對象:
32.潛在缺陷:
33.適用的法律:
34.仲裁地點: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船東(蓋章): 租船人(蓋章):
代表(簽名): 代 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一部分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並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爲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該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 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一部分第32條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一部分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 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一部分第19條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一部分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纔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於何日備妥時應當儘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 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 天將認爲是本條款中的一箇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一部分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啓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爲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租船人應使第一部分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爲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一部分第28條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 5% 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爲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爲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爲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爲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一部分第5條)和懸掛第一部分第6條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爲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爲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第 18 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一部分第20條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一部分第23條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爲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後一箇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一部分第24條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一部分第25條。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 7 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 10 %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一部分第27條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爲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 7 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第二部分第1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一部分第29條和第第一部分30條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一部分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爲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爲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本條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 7 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爲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應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第二部分第1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爲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一部分第29條和第30條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爲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一部分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儘管有第二部分第8條(a)的規定,如果雙方協議根據第二部分第12條的規定,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一部分第18條列明的一箇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 30 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於 14 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一部分第14條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權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箇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給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箇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並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爲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爲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20__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爲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爲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爲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一部分第26條。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爲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爲止,但是“徵租”時船東應該將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爲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爲、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爲,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致一箇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俄羅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二部分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二部分第9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爲止。
(d)如果爲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爲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一部分第31條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第一部分30條,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一部分第33條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第一部分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的 仲裁委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在第一部分第29條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租金後,按第二部分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 7 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 10 %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果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箇月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並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2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東(蓋章): 租船人(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船舶經紀人(蓋章):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2
波羅地海國際航運工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5.船名(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淨登記噸位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後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使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_____(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佣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一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_____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恪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人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爲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本租船合同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纔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予何日備妥時儘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爲是本條款中的一箇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晶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_____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晶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啓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爲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
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_____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爲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_____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爲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爲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爲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爲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爲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船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上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爲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後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爲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的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_____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_____和修理
關於其他不在_____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_____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_____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_____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_____、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爲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_____單格式如附件。對屬於_____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爲了免除屬於_____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爲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_____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爲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_____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_____的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_____人批准後安排所有屬於_____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_____的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_____、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賬單後通過船東_____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_____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_____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爲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爲船隻安排了_____,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_____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_____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儘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 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箇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船東名)的財產,租給_____(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爲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爲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爲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爲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在“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爲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爲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爲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_____性的戰爭行爲、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爲,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_____、內戰、內部_____,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政一箇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_____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_____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d)如果爲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爲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_____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_____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_____,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_____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_____員未成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_____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_____員,每方指定的_____員再指定第三位_____員。如果_____員們未能就第三位_____員的指定達與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_____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_____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_____員,並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_____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_____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_____員,_____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_____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適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那期租金後,按第l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於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麼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_____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束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_____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箇月那期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並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_____。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而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違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3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簽訂“________”輪的光船租賃合同。
一.船舶規範:_______________
二.光船租賃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光船租賃期限爲________年。
三.租金:在光船租賃期間,乙方每月按照每月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總租金: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
四.交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________:________時,甲方將該船安全的漂浮在錨地水域。
五.驗收:乙方登輪驗證,該船緊密,結實,牢固;各種設備,設施處於良好工作狀態,船殼,機器設備完好無損,同意接受。
六.保養,維修: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乙方)負責船舶的保養,維修。
七.保險:在光船租賃期間,該船的船舶保險和油污損害險均由乙方負擔保險費用。
八.權力: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甲方)書面同意,承租人(乙方)沒有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將船舶進行轉租。
九.抵押:未經承租人(乙方)書面同意,出租人(甲方)不得在光船租賃期間對船舶設定抵押權。
十.在光船租賃期間,因承租人(乙方)對船舶佔有,使用和運營的原因使出租人(甲方)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乙方)應負責消去影響或者賠償損失。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 出租 (出租/預租)的 房屋 (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況
1-1甲方出租/縣)路 (弄/新村) 2 號 1501 室 (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實測(【出租】實測)建築面積爲 143.26 平方米,房屋用途 住宅 ,房屋結構爲 鋼混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產權證;證書編號:滬房地黃字(20xx)第006577號
1-2甲方作爲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人/代管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
1-3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爲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爲住宅物業管理的規定。
2-2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覈準前,不擅自改變上款約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年月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_ _月 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房屋的,則應於租賃期屆滿前 壹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續租協議。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雙方約定,【出租】月租金總計爲【幣種】。(大寫:萬 仟 佰 拾 元 整)。該房屋租金在租賃期限內不變。乙方需續租該房屋時,雙方可協商是否應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租金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屆時在續租協議中另行約定。
4-2乙方應於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另需按日租金的 1 %支付違約金。甲方應在收到每月租金後 10 天內向乙方提供有效發票;本月發票未收到前,乙方有權拒付次月租金。
4-3乙方 按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支付租金
五、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5-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爲 貳 個月的租金,即【幣種】RMB 元。甲方收取保證金後應同時向乙方開具收據。租賃合同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但尚未結清的費用外,剩餘部分一次性無息歸還乙方。
5-2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房屋內設備等的使用費用由 _乙方 (甲方/乙方)承擔;其他物業管理費,房屋租賃發票稅金,有線電視收視費,老西門新苑會所雙人會員費(從會所可使用開始,以每季RMB1500元爲限)均由 甲方 (甲方/乙方)承擔。
5-3甲乙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每月按賬單或付費通知各自支付。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1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2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乙方憑甲方出示的有效發票相應承擔。
6-3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 壹 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 甲方 (甲方/甲方委託乙方)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的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後的 當 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日租金貳倍 /日向甲方支付該房屋佔用期間的使用費。
7-2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並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八、轉租、轉讓和交換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
8-2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並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8-3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後,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並繼續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一箇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若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則甲方應保證該房屋購買方在本合同期滿前完全接受並承繼本合同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否則應按本租賃合同10-4向乙方賠償損失。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徵用的;
(三) 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範圍的;
(四) 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鑑定爲危險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現被處分的。
9-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貳 倍(即月租金*200%,下同)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且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後 柒 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或提供的產權證書不真實,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 貳拾天 的;
(七)乙方提前解約。
十、違約責任
10-1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內進行修復 ,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並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4租賃期間,甲方非因本合同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貳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5
/賠償損失)。 10-6租賃期間,乙方非因本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月租金的 貳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可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 十一、其他條款
11-1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書面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承諾房屋抵押後甲方與第三方協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前拾伍日書面徵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乙方同意在適用本合同第8-4款的前提下,在甲方以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時放棄優先購買權。
11-2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後的15日內,由甲方負責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本合同經登記備案後,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由 甲方 (甲方/乙方)負責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日內,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終止登記備案手續。乙方有義務提供相應配合(如提供承租方,租住人相應證件複印件等)。
11-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乙方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索賠。
11-5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下列其中 壹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上海市 仲裁委員會依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1-6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局受理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補充條款
交房時甲方須保證房屋乾淨整潔(包括廚房電器,衛生潔具,家用電器)。房屋內電器、設施正常工作,水,電、煤氣,正常使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註冊證明/身份證號碼:
住址: 住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上海 簽約地點:上海
經紀機構名稱:
經紀人名稱:
經紀人資格證書編號: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5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5.船名(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淨登記噸位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後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使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佣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一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6
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租金後,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果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箇月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並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
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7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代號: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
6.船旗國和登記國
7.呼號
8.船型
9.總登記噸位/淨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
13.船級社最後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時間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還船港
19.連續日通知
20.進幹船塢週期
21.航行區域範圍
22.租期
23.租金
24.支付幣種及方式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
27.抵押;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
29.依第11條或第12條爲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或第12條爲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佣金及付給誰
32.潛在缺陷
33.適用的法律
34.仲裁地點
35.租用/購買協議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簽字: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恪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人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爲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本租船合同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纔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予何日備妥時儘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爲是本條款中的一箇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晶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晶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啓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爲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
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爲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爲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爲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後果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租船人應爲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爲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爲租期內時間計算。
每次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船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上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爲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後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____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爲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____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的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在按本條的附條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按本條附條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爲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爲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爲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範圍。
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規定的保險的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賬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按照本條的附條和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爲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按本條的附條的要求,爲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按本條附條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儘管有第八條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箇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的財產,租給_____,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爲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爲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________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爲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爲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爲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在“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爲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爲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租”期內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爲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爲、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爲,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政一箇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人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於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爲止。
如果爲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爲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成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與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適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那期租金後,按第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於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麼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束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箇月那期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並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而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違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銀行擔保光船租賃合同 篇8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第一部分1.船舶經紀人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2.地點和日期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4.租船人/營業地點5.船名(第8條)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7.呼號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9.總登記噸位/淨登記噸位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12.船級(第8條)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14.其他項目(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1條)16.交船時間(第2條)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18.還船港(第3條)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22.租期23.租金(第9條)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賬戶:.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船東投保的附加險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31.經紀人佣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34.仲裁地點(第25條)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籤:船東(出租人)________籤: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第二部分1.交船港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並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爲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該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2.交船時間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3.取消合同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纔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於何日備妥時應當儘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爲是本條款中的一箇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4.船行區域範圍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5.檢驗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6.檢查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啓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8.保養和營運(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爲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爲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爲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爲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
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b)租船人應爲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爲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僱員。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爲租期內時間計算。(d)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爲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9.租金(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爲止。(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後一箇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10.抵押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11.保險和修理(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爲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12、保險、修理和船級(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爲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爲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c
)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爲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範圍。(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應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爲租期的一部分。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爲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1)儘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13.還船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箇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14.無船舶留置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箇內容如下的通知:“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箇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並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15.船東的留置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16.救助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爲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17.殘骸的遷移如船舶成爲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18.共同海損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19.轉讓和光船轉租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爲準。20.提單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爲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21.銀行擔保租船人作爲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22.徵用/買進(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爲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爲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爲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23.戰爭(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爲、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爲,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致一箇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
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爲止。(d)如果爲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爲是不照本合同辦事。24.佣金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25.法律和仲裁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第三部分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租金後,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果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在支付最後一箇月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並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光船租賃合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6.船旗國和登記國│7.呼號│
││(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油│9.總登記噸位/淨登│10.建造時間/│
│輪、冷藏船或客船)│記噸位│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
││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16.交船時間(第│17.租船合同取消│18.還船港(第3│
││2條)│日期(第3條)│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
││需填)│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22.租期│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選擇適用第21條)││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船東│
│(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租船人│31.經紀人佣金及付給誰(第24條)│
│投保的附加險││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不同時才填列)││
│34.仲裁地點(第25條)│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
││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
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
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籤:船東(出租人)│籤:(租船人)(承租人)│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使用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爲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本租船合同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纔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予何日備妥時儘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條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爲是本條款中的一箇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爲租期內的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啓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爲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爲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爲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爲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爲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爲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爲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爲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後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爲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的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或最後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更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爲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爲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爲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爲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應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的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爲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爲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l)儘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箇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一箇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的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爲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爲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爲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爲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爲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在“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爲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爲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爲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爲、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爲,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致一箇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捲入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對行爲,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於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爲止。
(d)如果爲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爲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們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第三部分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那期租金後,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於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麼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束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箇月那期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並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而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光船租賃合同
波羅地海國際航運工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5.船名(第8條)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淨登記噸位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冷藏船或客船)
11.總載重噸位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後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使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爲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佣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一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爲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籤:船東(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籤:(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恪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人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爲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本租船合同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纔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予何日備妥時儘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爲是本條款中的一箇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晶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晶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啓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爲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
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爲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爲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爲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爲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爲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爲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船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上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爲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後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爲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的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後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爲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爲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爲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爲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爲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爲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的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賬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爲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爲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爲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1)儘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箇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船東名)的財產,租給_____(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爲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爲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爲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爲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爲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在“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爲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爲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爲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爲、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爲,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政一箇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對行爲,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於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箇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爲止。
(d)如果爲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爲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成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與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適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箇月的那期租金後,按第l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於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爲賣方,租船人稱爲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麼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束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箇月那期租金時,作爲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並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爲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註銷作準備,並提供註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爲準,而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違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評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