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合同(自受益、不指定用途)(精選3篇)

財產信託合同(自受益、不指定用途) 篇1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爲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爲。

  1.2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1.6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爲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爲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信託本金及交付

  4.1信託本金幣種爲:人民幣(元),金額爲: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託期限爲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託受益人爲本合同附件二《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箇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爲:《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7.1信託本金;

  7.2信託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覈算

  9.1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覈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覈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賬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爲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爲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爲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繫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爲: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複印件。

  16.4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箇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產信託合同(自受益、不指定用途) 篇2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歲,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住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號。

  我立遺囑時精神正常,頭腦清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被確診爲癌症晚期,生命危在旦夕,故立此遺囑。

  我擁有的位於_____市_____地的地基一箇,我決定將該財產項下全部權益由A、B、C、D四人繼承,份額均等。

  以上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信託合同(自受益、不指定用途) 篇3

  贈與人:受贈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係:

  _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爲贈與人獨子,爲受贈人今後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並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爲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爲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於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該房屋今後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爲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_、遺棄、辱罵等行爲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爲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爲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願申請___、___爲其進行見證,並系自願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塗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見證人(簽字蓋章)

  受贈人(簽字、蓋章、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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