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精選7篇)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1
委託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受託人: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 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了“ 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
2.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 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信託合同”)以及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交付了信託資金共計人民幣 萬元,成爲該信託項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對該項目項下信託收益的特定信託收益權(以下簡稱“特定信託收益權”)在內的信託受益權;
3.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遴選產生了 爲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總經理候選人,並將依照法定程序由 公司董事會聘任。
爲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在 公司建立對經營者的良好的激勵機制,委託人共同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財產信託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共同自願將其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與信託投資公司分別簽署的《特定受益類信託合同》和其他信託文件的規定,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理念,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爲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以建立對 公司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從而促進委託人投資收益的實現。
爲實現上述信託目的,全體委託人共同確認並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給予經營者信託受益權,並共同指定、委託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執行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二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與他益相結合的信託。
本信託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爲委託人。
2.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即爲 。 爲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經營者遴選規則》遴選產生,並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 公司董事會聘任的 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在獲聘後,將成爲 公司在信託存續期間的經營者。
第三條 委託的財產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和運用的財產,爲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其權利範圍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託收益權
本合同項下委託人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財產,爲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特定受益信託合同第十二條(1)項所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部分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包括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及相應信託合同通過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託合同》及股權收購信託之信託計劃確定。
2.特定信託收益權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爲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取得的信託收益,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於分配時直接劃轉至受託人根據本合同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賬戶。
受託人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如下:
戶名: 。
開戶行: 。
賬戶: 。
第四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時生效
1.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署;
2. 公司董事會經審議決定,聘任經營者爲 公司總經理;
3.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的特定受益信託合同已經生效;
4.特定受益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作爲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對委託人以特定收益權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予以確認。
第五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存續期間。
第六條 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運用的基本原則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作爲本合同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受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的規定,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進行單獨覈算;
2.受託人可以以本合同項下的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與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投資公司持有的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受讓各類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3.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
4.受託人不得將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受託人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具體運用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本合同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確定與分配
受託人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之信託收益時,應按照不超過 的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並於取得上述信託收益之日起 日內,以現金方式分別分配給本合同項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簡稱“受益人收益”)。
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 %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分配取得之信託收益彌補,然後再按照不超過 %(含 %)的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上述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按照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投入信託資金爲基數計算確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後爲剩餘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簡稱“剩餘收益”)。對全部之剩餘收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並清算完畢前,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
(1)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於優先受益人要求委託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2)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信託文件的有關規定,受讓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託人在根據上述(1)、(2)項的規定,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的A類信託合同或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受益權,其根據有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受託人基於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按照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運用。
3.委託人在此確認,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確定受託人爲其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唯一指定人。委託人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託其他第三方收購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八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特定信託收益權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特定信託收益權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特定信託收益權;
(2)保證已就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特定信託收益權設立本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委託人以其自有、自籌資金運用於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範圍時,應當徵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進行上述資金的運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過受託人提出以剩餘收益,受讓信託計劃之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要求,指定受託人爲指定受讓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2)收取信託報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特定信託收益權;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並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 年;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的權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對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在年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 %、三年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 %的範圍內,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資金運用,或向他益收益人進行信託財產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終止後,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未能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對經營者未能完成上述經營指標年度的剩餘利益及其形成的信託財產享有請求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享有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當年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
(2)有權要求委託人、受託人向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其持有之《 公司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B類資金信託合同》之信託受益權,以使其能夠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他益受益人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一條 他益受益人經營目標
爲進一步完善 公司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經營者進行激勵,經過平等協商,委託人與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約定建立並實施《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以下簡“《經營者激勵機制》”)。該《經營者激勵機制》爲本信託的有效組成部分。經營者經營期間完成《經營者激勵機制》設定指標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1.根據約定,信託期間,經營者將完成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1) 企業所得稅後股東每年可分配利潤達到 萬元(大寫: )以上;
(2) 公司每年開發面積不少於 萬平方米;
(3)公司合併報表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個月不超過 %,無重大債務訴訟或違約事宜;
(4)公司合併報表對外擔保餘額(包括反擔保)不超過 億(大寫: )。
2.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若 公司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各項指標,該年度剩餘收益由 國投監督管理、運用,直到達到相應的指標。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滿, 公司尚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的各項指標,未達到年度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1.自益受益人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受託人應當於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項下收益後 日內,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或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進行分配時,受託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權的收益時,應當首先對前次未獲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進行彌補。進行上述彌補後,方得按照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當期收益的分配和運用。
2.他益受益人信託收益的分配時間
他益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於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後,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算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大寫: )元。上述信託報酬由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信託成立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在信託財產中預提。
第十五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轉讓本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六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 公司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目提前終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經 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總經理職務的;
本信託因本項原因終止的,不影響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4)本信託當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5)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6)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終止後信託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
(1)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剩餘收益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2)除前述(1)項以外的其他信託財產。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第十條第1項第(2)小項和第2項第(1)項分別歸屬於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以維持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原狀的方式進行分配。
以 公司股份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將上述股份過戶至相應受益人名下,並辦理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以現金方式進行信託財產分配時,受託人將上述信託財產劃撥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賬號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十八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在本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規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權,並將 公司股權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第十九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並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經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在滿足後本合同規定的生效條件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託人各持一份,受託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 受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2
自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受理河南省________公司破產申請後,截止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我所作爲管理人對破產企業財產清理、審計、評估、清算工作已經結束。在堅持公平的財產重新分配原則、保障財產分配有序的原則、破產財產的價值增值原則及社會共同利益協調原則的基礎上,管理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擬訂了如下分配方案。
(一)破產財產清算情況
經資產評估部門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後,管理人依法委託—-拍賣公司進行了拍賣,扣除拍賣佣金_____元后,實際變現人民幣_______元,庫存現金________元,銀行存款________元,破產財產總計________元。
(二)破產債權情況
在法院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間內,債權人申報債權額爲________元,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共________元,普通債權共________元。以上債權經第一次債權人覈查並經人民法院確認爲有效債權,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職工債權(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費用)已經管理人調查後歸入破產債權(職工未提出異議),共________元,破產人所欠稅款共________元。
債權人申報的普通債權、總計共________元。
(三)破產財產分配情況
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________元和共益債務________元及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共________元)後,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共________元,普通債權清償比例_______。破產財產以貨幣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1.支付職工債權共________元,清償比例爲100%。
2.支付破產人所欠稅款共________元,清償比例爲100%。
3.支付普通債權共________元,清償比例爲______%。
自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發現有可以追回的財產和破產人其他可供分配的財產的,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以上分配方案請債權人會議審議。
管理人: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3
被保險人:____
茲將下開財產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財產盜竊險:
編號:__
│保險財產項目│保險金額│備註│
│衣服、臥具、傢俱、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
│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代他人保管的財產(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保險期限:壹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率:每年每千元元│
│保險費人民幣:│
│保險財產地址:│
│注意:本投報單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未簽發│被保險人簽章:│
│保險單之前,不生保險效力。│電話:│
│保險單號碼簽單││
│簽發日期複覈│投保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4
委託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傳 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了“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
2.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信託合同”)以及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交付了信託資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成爲該信託項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對該項目項下信託收益的特定信託收益權(以下簡稱“特定信託收益權”)在內的信託受益權;
3.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遴選產生了_________爲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並將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
爲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對經營者的良好的激勵機制,委託人共同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財產信託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共同自願將其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其與信託投資公司分別簽署的《特定受益類信託合同》和其他信託文件的規定,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理念,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爲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以建立對_________公司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從而促進委託人投資收益的實現。
爲實現上述信託目的,全體委託人共同確認並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給予經營者信託受益權,並共同指定、委託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執行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二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與他益相結合的信託。
本信託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爲委託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即爲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爲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根據《經營者遴選規則》遴選產生,並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的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在獲聘後,將成爲_________公司在信託存續期間的經營者。
第三條 委託的財產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和運用的財產,爲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其權利範圍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託收益權
本合同項下委託人共同委託給受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財產,爲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分別與信託投資公司簽署的特定受益信託合同第十二條(1)項所規定的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部分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包括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及相應信託合同通過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所取得的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託合同》及股權收購信託之信託計劃確定。
2.特定信託收益權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爲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取得的信託收益,由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於分配時直接劃轉至受託人根據本合同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帳戶。
受託人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帳戶信息如下:
戶名: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時生效:
1.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會經審議決定,聘任經營者爲_________公司總經理;
3.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的特定受益信託合同已經生效;
4.特定受益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投資公司作爲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對委託人以特定收益權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予以確認。
第五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存續期間。
第六條 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運用的基本原則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作爲本合同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受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的規定,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進行單獨覈算;
2.受託人可以以本合同項下的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與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投資公司持有的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受讓各類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3.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
4.受託人不得將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受託人對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具體運用:
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本合同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確定與分配
受託人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之信託收益時,應按照不超過_________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並於取得上述信託收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分別分配給本合同項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簡稱“受益人收益”);
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託收益權分配取得之信託收益彌補,然後再按照不超過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上述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按照委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投入信託資金爲基數計算確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後爲剩餘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簡稱“剩餘收益”)。對全部之剩餘收益,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並清算完畢前,受託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
(1)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於優先受益人要求委託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2)由受託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作爲委託人指定的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之信託文件的有關規定,受讓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託人在根據上述(1)、(2)項的規定,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的A類信託合同或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受益權,其根據有關信託文件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受託人基於上述特定信託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按照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運用。
3.委託人在此確認,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確定受託人爲其根據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唯一指定人。委託人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託其他第三方收購上述信託受益權。
第八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特定信託收益權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特定信託收益權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特定信託收益權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特定信託收益權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特定信託收益權;
(2)保證已就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特定信託收益權設立本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委託人以其自有、自籌資金運用於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範圍時,應當徵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進行上述資金的運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過受託人提出以剩餘收益,受讓信託計劃之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要求,指定受託人爲指定受讓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特定信託收益權及其收益;
(2)收取信託報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特定信託收益權;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並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的權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對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在年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三年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的範圍內,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資金運用,或向他益收益人進行信託財產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終止後,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未能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對經營者未能完成上述經營指標年度的剩餘利益及其形成的信託財產享有請求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爲經營者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享有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當年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
(2)有權要求委託人、受託人向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託項目B類資金信託合同》之信託受益權,以使其能夠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他益受益人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一條 他益受益人經營目標
爲進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經營者進行激勵,經過平等協商,委託人與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約定建立並實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以下簡“《經營者激勵機制》”)。該《經營者激勵機制》爲本信託的有效組成部分。經營者經營期間完成《經營者激勵機制》設定指標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1.根據約定,信託期間,經營者將完成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1)_________企業所得稅後股東每年可分配利潤達到_________萬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開發面積不少於_________萬平方米;
(3)公司合併報表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個月不超過_________%,無重大債務訴訟或違約事宜;
(4)公司合併報表對外擔保餘額(包括反擔保)不超過_________億。
2.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若_________公司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各項指標,該年度剩餘收益由上海國投監督管理、運用,直到達到相應的指標。若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滿,_________公司尚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的各項指標,未達到年度剩餘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1.自益受益人信託收益分配的時間
受託人應當於取得特定信託收益權項下收益後_________日內,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或累計信託投資收益率進行分配時,受託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權的收益時,應當首先對前次未獲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進行彌補。進行上述彌補後,方得按照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當期收益的分配和運用。
2.他益受益人信託收益的分配時間
他益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於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後,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_________元。上述信託報酬由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信託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信託財產中預提。
第十五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轉讓本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六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_________公司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目提前終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期間,經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總經理職務的;
本信託因本項原因終止的,不影響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4)本信託當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5)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6)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終止後信託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
(1)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剩餘收益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2)除前述(1)項以外的其他信託財產。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第十條第1項第(2)小項和第2項第(1)項分別歸屬於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以維持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原狀的方式進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將上述股份過戶至相應受益人名下,並辦理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以現金方式進行信託財產分配時,受託人將上述信託財產劃撥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戶名: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第十八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在本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規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權,並將_________公司股權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第十九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並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經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在滿足後本合同規定的生效條件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託人各持一份,受託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5
訂立合同雙方:
保險方: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爲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築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後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纔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爲期,期滿後,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並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爲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爲了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爲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後,根據合同的規定,覈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後,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6
財產一切險條款
第一條?_____財產範圍
凡爲被_____人所有,或爲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_____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爲本_____單項下的_____標的。
金銀、珍珠、鑽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_____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_____單上載明時,不在_____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帳冊、圖紙、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一律不在_____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_____責任
在本_____有效期內,_____財產在本_____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_____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_____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_____、_____、民衆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發生本_____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被_____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十四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2._____財產若遭_____,被_____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3.發生損失後被_____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爲限
4.被_____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_____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_____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_____人提供的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5._____財產遭受本_____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_____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於受損_____財產的_____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_____財產的_____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_____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_____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6._____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7._____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失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_____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8.任何屬於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_____金額的比例。
9.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_____金額,並且不退還_____金額減少部分的_____費。如被_____人要求恢復_____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_____費。
10._____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_____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_____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11.如本_____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保該項財產的_____存在,不論系被_____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其他事項
1.被_____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如被_____人拒絕採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2._____內容如有變動或承保風險增加時,被_____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本公司對由變動或風險增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3.被_____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_____單;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_____人註銷本_____單。對於_____單已生效期間的_____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_____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_____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_____機構_____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_____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財產一切險投保申請書
本申請書由投保人如實和儘可能詳盡地填寫並簽章後作爲向承保人投保財產一切險的依據。本申請書爲該財產一切險_____單的組成部分。
投保人:
電話號碼:
地?址:
_____財產地址:
_____期限:?個月?自?至?中午12時正
建築情形及周圍情況:
_____財產使用性質:
是否有警報系統或安全保衛系統:
以往損失情況:
費率:?_____費:
項?目?號
_____財產名稱
投保金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如此處不夠?請在背面填寫。
總_____金額:
備?注:
日期_________於__________投保人簽章_________
財產一切險_____單
_____單號次:_________
根據被_____人的申請,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_____人繳付約定的_____費後,按照背面所載條款、附加條款或批單的規定,在本_____期限內,承保明細表中所列被_____人財產的一切險,
特立本_____單。
明細表
被_____人:
_____期限:?個月?自?至?中午12時正
_____財產地址:
_____財產佔用性質:
_____費:?費率:
項?目?號
_____財產名稱
_____金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如填寫不下,請另附清單。
總_____金額:
備?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日期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
公司個人財產信託合同 篇7
立合同人:
委託單位_____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_____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單位的設備,向丙方提出財產信託,並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
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後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_____元。
第五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爲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_____
代表人:_____
乙方:_____
代表人:_____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評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