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土地抵押擔保合同(精選5篇)
銀行土地抵押擔保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債權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條本約抵押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本約抵押借款期間,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____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四條本約抵押借款利息,依國家銀行覈定的放款利率計算,並於每月_____________日計提利息。
第五條本約抵押借款的土地應提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於辦妥抵押權設定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
第六條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其土地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均由甲方收執。
第七條本約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後,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不得藉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屆滿不清償,甲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
第九條本約自簽訂日下生效。
第十條本契約書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爲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銀行土地抵押擔保合同 篇2
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
身份證件名稱:
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抵押權人:中國光大銀行 分行________支行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本合同簽約各方本着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抵押人(如抵押物爲抵押人與第三人共有,則在本合同項下凡提及“抵押人”應同時包含抵押物共有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和充分處分權的財產(以下稱“抵押物”)作爲抵押物(詳見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品清單),爲借款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 號《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借取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人民幣 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三條 抵押物的暫作價以抵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的評估價格爲準,但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四條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或委託抵押權人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均由抵押權人執管。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如果抵押權人因抵押物的任何缺陷(無論是顯著的還是潛在的)而遭受損失,則抵押人須向抵押權人賠償該等損失。
第六條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處分權,有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且抵押人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抵押物的所有權始終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擔保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設置任何其他擔保、租賃、託管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並且依法可以作爲抵押擔保的標的物。
(二)抵押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如抵押人爲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並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五)未經抵押權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以出售、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除非事先得到貸款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佔有給第三人。
(六)抵押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抵押物有關的應付的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各種稅項),並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抵押物相關的其他合同及條件。
(七)爲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優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及爲確保及完善抵押權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
(八)抵押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拆遷、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抵押權人。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三十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九)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價值。
(十)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抵押物或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爲。
(十一)只要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仍有任何債務尚未清償,抵押人將不會就其已被抵押權人處置的任何抵押物,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十二)如因抵押人原因,在貸款發放後十天內未能按照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公證手續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宣佈所有已發放的貸款提前到期。
(十三)抵押物如果在主債務未清償完畢前進行拆遷,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採取如下措施之一確保債權實現:
1.抵押人獲得拆遷補償款後15日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2.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抵押物價值相當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新的抵押物、存單質押、保證金等)。
第七條 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事件,或借款人發生了主合同界定的違約事件(以上統稱爲“違約事件”),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發出處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權人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抵押物交由抵押權人處置。
第八條 一旦借款人發生主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事件或抵押人發生了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違約事件,抵押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爲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和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權,包括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或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一經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須協助抵押權人取得與抵押權人實現其抵押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協助抵押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九條 抵押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項,除相關政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以下順序處理:(一)用以支付抵押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或其處分抵押物所產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費用和開支;(二)用以支付抵押權人因處分抵押物而需交納的稅款;(三)用以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如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實現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債權,抵押權人仍有權向借款人追索;如有餘款,抵押權人應將餘款交付抵押人。
第十條 抵押權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的內容,除貸款展期或增加貸款本金金額外,無需徵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將在變更後的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擔保獨立於抵押權人爲主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抵押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抵押的抵押權有效期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致。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十四條 無需事先徵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將主合同項下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抵押人仍在原抵押範圍內承擔責任並應當爲此目的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十六條 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爲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爲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爲送達。但抵押人發給抵押權人的文件,則需在抵押權人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爲送達。
第十七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抵押權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抵押權人已經應抵押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規要求抵押權需在相關部門登記後設立,則該等抵押權應自登記程序完成之日設立。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抵押物品清單》等均爲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抵押權人、□抵押人、□抵押登記機關、□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 】(1、適用;2、不適用)本條款之內容:抵押人應按抵押權人的合理要求辦理抵押物的保險,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抵押權人,保險期限不得短於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保險單正本以及發票的複印件由抵押權人執管。一切保險費用均應由抵押人自行承擔。
如果抵押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抵押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爲投保,但抵押人須向抵押權人補償抵押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及其利息。
在債務全部清償之前,任何上述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賠償金應直接支付給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視情況將保險賠償金直接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款項。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險賠償金,抵押人應立即通知抵押權人並代抵押權人持有和保管該筆款項,並按抵押權人的書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該筆款項。
第二十三條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 】(1、適用;2、不適用)本條款之內容: 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於________簽訂。
抵押權人:中國光大銀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銀行土地抵押擔保合同 篇3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爲了確保甲、乙雙方於____ 年____月___日已達成的《合同》(以下簡稱爲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使用權的位於____市____鎮,面積爲_____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爲抵押物)的全部權利抵押給乙方,作爲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爲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 甲、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土地使用權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
(二)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九條 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十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僞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甲方在佔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並完成登記後,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
(一)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後,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
(二)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爲。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爲處理此違約行爲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後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附件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
1、抵押物清單
2、甲、乙雙方的有效證明(包括住所、電話、郵編、開戶行、帳號等。)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土地抵押擔保合同 篇4
抵押人: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
甲、 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爲了確保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達成的《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使用權的位於____市______鎮,面積爲______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權利抵押給乙方,作爲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
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爲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 甲、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
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土地使用權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
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
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九條 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十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僞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甲方在佔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 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 並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 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
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並完成登記後,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
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後,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爲。
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爲處理此違約行爲而支付的一切費用。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
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在雙方協商後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附件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
1. 抵押物清單。
2. 甲、乙雙方的有效證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銀行土地抵押擔保合同 篇5
土地抵押擔保合同
立契約書人債權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各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條本約抵押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本約抵押借款期間,自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四條本約抵押借款利息,依國家銀行覈定的放款利率計算,並於每月一日計提利息。
第五條本約抵押借款的土地應提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於辦妥抵押權設定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
第六條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其土地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均由甲方收執。
第七條本約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後,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不得藉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屆滿不清償,甲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
第九條本約自簽訂日下生效。
第十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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