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精選8篇)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1

  甲、乙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及互利原則,爲維護甲、乙雙方權益,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甲方將其合法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拆借給予乙方使用。

  二、甲方拆借給予乙方的資金金額即爲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金額。雙方對每次票據金額進行確認,但拆借的票據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拆藉資金期限爲乙方每次收到甲方背書的給乙方的.銀行承兌匯票後壹個月。

  四、拆藉資金的還款方式:乙方每次收到甲方背書的給乙方的銀行承兌匯票後壹個月內,以現金轉賬形式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五、逾期:在拆藉資金期限,雙方不貼現、不計息,但乙方每次收到甲方背書的給乙方的銀行承兌匯票後壹個月內未能歸還,逾期部分按日息千分之一計收資金佔用費,由乙方主動計還甲方。

  六、責任:甲方應保證背書給乙方的銀行承兌匯票真實、合法、有效,否則,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保證依法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法人代表簽章後,在簽訂的日期起生效,有擔保單位的,擔保單位須加蓋公章、法人簽章後生效。

  八、銀行承兌匯票經甲方背書給乙方後,本合同即成借據。

  九、擔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條款時,其擔保單位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直至乙方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時止。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由三方各執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拆出資金單位_________________拆入資金單位_________________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

  重要提示

  請申請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承兌人予以說明。

  鑑於申請人向承兌人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下稱“匯票”)額度,爲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額度”,指承兌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爲申請人承兌的匯票餘額(循環額度下)或匯票總額(一次性額度下)的最高額。該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環額度”,指申請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但匯票餘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一次性額度”,指申請人可按本合同約定一次或多次申請使用額度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但開立的匯票總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匯票餘額”,指承兌人依據申請人申請已承兌且尚未付款的匯票票面金額以及墊款金額(如有)之和。

  “匯票總額”,指承兌人依據申請人申請承兌的所有匯票的票面金額之和。

  “額度餘額”,指額度扣減匯票餘額(循環額度下)或匯票總額(一次性額度下)後的金額。

  “授信期限”,指承兌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爲申請人承兌匯票的期間。

  “銀行工作日”,指承兌人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承兌日和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後一銀行工作日。

  關聯方、關聯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後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額度的使用

  2.1申請人需使用額度時,應至少提前5個銀行工作日向承兌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交通銀行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額度使用申請書》”)。

  2.2 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爲前提:

  (1)匯票餘額(循環額度下)或匯票總額(一次性額度下)未超過額度;

  (2)申請承兌的匯票票面總金額不能超過額度餘額;

  (3)使用申請在授信期限內提出且承兌日在授信期限內;

  (4)已按本合同約定的比例交存保證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額的交通銀行存單設定質押;

  (5)申請人提供了承兌人認可的證明其申請項下存在真實、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

  (6)申請人已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了承兌手續費、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等應付費用;

  (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並持續有效;

  (8)申請人已辦妥申請承兌匯票時依法必須辦理和承兌人要求辦理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手續且該等許可、批准或登記持續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後,申請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10)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承兌人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

  (11)申請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2.3 承兌人將按本合同約定審查申請人的使用申請:

  2.3.1承兌人不同意使用申請的,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額度使用申請書》後5個銀行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2.3.2承兌人同意使用申請的,在《額度使用申請書》上籤章,並在收到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且扣收承兌手續費和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後3個銀行工作日內承兌匯票並交付給申請人。匯票的到期日及金額以票面記載爲準。

  2.4申請人成爲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後,在擔保人提供承兌人接受的其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爲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前,承兌人有權暫停或取消申請人尚未使用的額度。

  第三條 申請人的陳述與保證

  3.1 申請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3.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申請人申請開立的匯票項下的交易是真實合法的。

  3.3 申請人申請開立匯票以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承兌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含與交易對手的交易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遺漏、隱瞞可能影響承兌人評價其財務狀況、還款能力情況的任何信息,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3.4 申請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資金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3.5申請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四條 承兌人的權利與義務

  4.1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拒付的情形外,承兌人應在匯票到期日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而無需事先通知申請人或徵得申請人的同意。

  ▲▲4.2因不符合本合同約定、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承兌人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未按時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將及時通知申請人,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申請人義務

  5.1在任何情況下,申請人應於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承兌人。

  5.2 申請人應自行解決與持票人發生的任何爭議,該等爭議不影響申請人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5.3申請人應遵循承兌人與辦理匯票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承兌人對申請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承兌人因業務風險管理需要而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信息、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5.4申請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承兌人,並且,在清償或足額交存本合同項下所有票款或提供承兌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5.5 申請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承兌人:

  (1)申請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申請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申請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

  (4)申請人或其關聯方爲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申請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申請人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或優先清償其他到期債務、爲其他已有債務新增抵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或作出任何有類似效果的安排或簽署相關文件;

  (7)申請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8)申請人、其關聯方、申請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申請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

  (9)申請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申請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發生關聯交易,且交易金額達到或超過最近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0%;

  (11)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申請人成爲或可能成爲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2)申請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3)申請人或其關聯方發生安全或環保事故;

  (14)申請人的關聯方與申請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係發生變化;

  (15)申請人或關聯方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6)申請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17)申請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採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請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國家和地區名單;

  (19)發生影響申請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5.6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承兌人債權的變化時,申請人應按承兌人的要求及時提供承兌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合併、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爲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爲;擔保人與申請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承兌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7 申請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票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前,申請人的財務指標、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始終符合合同約定,生產經營資質/許可需年審的,應按時通過年審。

  5.8 申請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銀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5.9 申請人保證,申請人及申請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銀行或銀行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銀行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申請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銀行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銀行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六條 額度的調整

  6.1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均視爲本合同的“額度調整事件”:

  (1) 申請人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任一《額度使用申請書》的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承兌人;

  (2)申請人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申請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4)第5.5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承兌人認爲將影響或可能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5)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致使承兌人按本合同約定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構成或可能構成違法或違規的;

  (6)申請人履行與承兌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或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爲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的。

  6.2當出現任一“額度調整事件”時,承兌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爲申請人開立銀行承兌匯票;

  (3)要求申請人補充保證金,直至保證金金額達到本合同項下已承兌且尚未付款的匯票金額總和;

  (4)要求申請人變更、增加其他擔保措施。

  ▲▲第七條 違約

  7.1 申請人授權承兌人直接扣劃保證金及申請人在承兌人處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款項用於向持票人付款,扣劃不足部分將由承兌人墊付。

  7.2自承兌人墊付票款之日起,申請人應立即向承兌人償還墊款並按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7.3 發生承兌人墊付票款的,申請人償還的款項(包括申請人主動償還和承兌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申請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於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

  (2)申請人有多筆債務(包括申請人在其他合同下對承兌人的債務),承兌人有權自行決定申請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承兌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承兌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申請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7.4申請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墊款、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承兌人爲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八條 扣劃約定

  8.1申請人授權,未足額償還墊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時,承兌人有權扣劃申請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8.2扣劃後,承兌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額度使用申請書》編號、匯票號碼、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申請人。

  8.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申請人全部債務時,按本合同約定確定所清償抵充的債務款項。

  8.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申請人有義務按承兌人要求協助承兌人辦理,匯率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第九條 通知

  9.1申請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申請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承兌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承兌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9.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承兌人對申請人的任何通知,承兌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承兌人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承兌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申請人者爲準。

  (1)公告,以承兌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爲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申請人簽收之日視爲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承兌人最近所知的申請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承兌人最近所知的申請人傳真號碼、承兌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爲送達日。

  9.3 申請人同意,除非承兌人收到申請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申請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承兌人最近所知的申請人通訊地址的,以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爲送達日;申請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申請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9.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申請人者爲準。

  ▲▲第十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10.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申請人未公開的信息和資料,承兌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申請人未按時足額交存票款或支付利息時,承兌人爲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承兌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承兌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申請人同意或授權承兌人進行披露的。

  10.2 申請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承兌人在授權書規定的授權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申請人的信用信息。

  10.3 在本合同第10.1條和第10.2條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關申請人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票據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爲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承兌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

  ①爲開展承兌業務或與承兌業務有關;

  ②爲承兌人向申請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10.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爲準。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承兌人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構成

  12.1本合同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承兌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2本合同項下雙方在履行中籤署的《額度使用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額度使用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額度使用申請書》另有約定外,申請人與承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額度內容

  13.1額度金額和種類

  額度金額是:人民幣(大寫)

  該額度屬於:□循環額度

  □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

  □一次性額度(可多次使用)

  13.2 額度用途(下列選項僅能選擇一項):

  □開立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申請項下的紙質匯票期限不長於六個月且到期日不遲於 年 月 日

  □開立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申請項下的電子匯票期限不長於一年且到期日不遲於 年 月 日

  13.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條 保證金

  14.1 申請人每次申請使用額度時,應將不低於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金額____%的保證金存入下述保證金賬戶,保證金自存入保證金賬戶之日起即轉移爲銀行佔有。

  14.2每次存入的保證金及利息爲其對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擔保範圍爲對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承兌人需對持票人付款時,有權直接扣劃保證金及其利息。

  14.3保證金賬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保證金的計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承兌手續費和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

  15.1本合同項下承兌匯票的承兌手續費按匯票票面金額的____‰計收。

  15.2本合同項下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按以下公式計收: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表外風險敞口金額×費率。

  表外風險敞口金額和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費率以《額度使用申請書》的約定爲準。

  15.3本合同項下承兌手續費和表外風險敞口管理費由承兌人在每次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前一次性從申請人開立在承兌人處的賬戶內扣收,賬戶信息詳見《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的“出票人情況”。

  第十六條 墊款之後的利息

  自承兌人墊付票款之日起,申請人應立即向承兌人償還墊款並按每日萬分之___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七條 聯繫方式

  申請人接收第九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繫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持_____份。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19.1 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10.3條。

  申請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承兌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申請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承兌人已應申請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申請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申請人(公章) __________承兌人(單位印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簽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3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匯票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匯票金額:_____________

  簽發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匯票經承兌銀行承兌,承兌申請人願遵守《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以及下列條款:

  一、申請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

  二、承兌手續費按票面金額千分之_____計劃,在銀行承兌時一次付清。

  三、承兌匯票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均由收付雙方自行處理,票款於到期前仍按第一條辦理。

  四、承兌匯票到期日,承兌銀行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請人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承兌銀行對不足支付票款轉作承兌申請逾期貸款,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五、承兌匯票款付清後,本協議自動失效。本協議第一、二聯分別由承兌銀行信貸部門和承兌申請人存執,協議副本由承兌銀行會計部門存查。

  承兌申請人:____________

  承兌銀行: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4

  銀_______________年高質字_______________號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爲申請人)與質權人在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的期間簽署一系列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一系列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合同、減免開證保證金合同、出口押匯合同、進口押匯合同、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業務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合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合同和質權人爲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簽署的對外擔保合同、個人消費自助質押合同和金鹿信用卡領用合約等,以下統稱主合同),爲保障質權人債權(包括主合同項下或有債務而產生的債權,下同)的實現,出質人自願爲上述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質押物

  1、質押物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2、質押物的詳細情況見本合同所附一:_________________質押物清單。

  3、質押權的效力除及於“質押物清單”所列的質押物本身外,還及於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擔保債權

  1、出質人爲質權人與申請人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間簽署的所有主合同項下各筆債權(不論幣種)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對申請人與質權人在本合同簽署前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間簽署的___________個主合同(詳見附二:_________________已有債權主合同清單)項下各筆債權(不論幣種)也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

  2、本合同的決算日爲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後到期的債權的到期日晚於上述日期,則決算日以該到期日爲準;若質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佈所有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提前到期,則決算日以該提前到期日爲準。

  3、出質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餘額爲(幣種、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

  4、質押擔保的範圍: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罰息、複利、履行主合同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險運輸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鑑定費、公證費、處理貨物的費用等)、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等。

  5、因主合同無效導致本合同無效的,申請人應對質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出質人自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公證和質押登記

  1、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向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手續。

  2、出質人應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將質押物及/或相關權利憑證移交質權人佔有。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向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並將質押登記證明和質押物的權利憑證交質權人保管。

  3、出質人未移交質押物佔有、交付權利憑證或者辦理出質登記,致使質押權未設立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條保險與保管

  1、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爲質押物投保,並指定質權人爲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手續辦妥後,出質人應將保單正本交質權人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3、出質人未能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動產質押的,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雙方共同指定保管人,由質權人與保管人簽訂保管合同,由出質人承擔質押物的風險和保管費用。

  第五條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簽約時質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租賃、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2、出質人承諾:

  (1)在申請人未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不得向申請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2)質權人和申請人對主合同的期限變更(含信用證項下的展期)無需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出質人仍按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承擔擔保責任。

  (3)申請人與質權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若質權人委託他行代爲承兌,出質人仍按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質押權的實現

  1、本合同擔保的債權既有質押物(不論是申請人本人還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要求保證人或者出質人優先承擔擔保責任進行選擇。

  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債權確定,質權人有權行使或提前行使質押權:

  (1)決算日已到;

  (2)出質人的行爲足以使質押物安全受到威脅、價值減少,質權人請求質押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另行提供擔保遭到拒絕;

  (3)出質人違反第五條規定的任一義務,或質押物被行政、司法部門採取了限制權利的強制措施時;

  (4)出質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死亡的;

  (5)質權人爲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簽署的擔保合同有效期間,受益人按照該擔保合同所列索償條件要求質權人支付擔保合同項下款項時;

  (6)出質人未徵得質權人書面同意,將質押物出租、出售的;

  (7)在質押物爲外幣存單的情況下,如匯率波動過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出質人拒不提供的;

  (8)其他嚴重影響質權人債權和質押權實現的情形。

  3、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處理質押物:

  (1)在書面通知出質人後,委託中介機構在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基礎上拍賣質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與出質人協商一致後,以質押物折價抵償債務或者用變賣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物爲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存單的,直接扣款償還,如存單爲外幣的,以扣劃時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4、出質人採取其他方式履行擔保義務的,必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通知方式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質權人行使單方解除合同、轉讓債權等事項的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以專人遞交或掛號信函或郵政快遞等方式送達。本合同記載的出質人地址爲約定送達地址。通知以郵政快遞、掛號信函方式送達的,在郵件寄出後三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第九條其它條款

  1、本合同項下有關質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及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2、出質人授權質權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其信用報告,用以審覈其擔保能力,並將其信用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下列第___________項方式解決:

  (1)向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4、本合同所附的“質押物清單”、“已有債權主合同清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質權自質押物移交佔有、權利憑證交付或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6、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質人、質權人、質押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副本數份備查。

  7、請出質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尤其是帶有符號的條款,在確認無異議後簽署本合同。

  出質人(簽字或蓋章)質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5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____與質權人在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的期間簽署一系列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一系列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合同、減免開證保證金合同、出口押匯合同、進口押匯合同、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業務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合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合同和質權人爲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簽署的對外擔保合同、個人消費自助質押合同和金鹿信用卡領用合約等,以下統稱主合同),爲保障質權人債權(包括主合同項下或有債務而產生的債權,下同)的實現,出質人自願爲上述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質押物

  1、質押物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2、質押物的詳細情況見本合同所附一:_________________質押物清單。

  3、質押權的效力除及於“質押物清單”所列的質押物本身外,還及於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擔保債權

  1、出質人爲質權人與申請人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間簽署的所有主合同項下各筆債權(不論幣種)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對申請人與質權人在本合同簽署前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間簽署的___________個主合同(詳見附二:_________________已有債權主合同清單)項下各筆債權(不論幣種)也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

  2、本合同的決算日爲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後到期的債權的到期日晚於上述日期,則決算日以該到期日爲準;若質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佈所有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提前到期,則決算日以該提前到期日爲準。

  3、出質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餘額爲(幣種、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

  4、質押擔保的範圍: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罰息、複利、履行主合同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險運輸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鑑定費、公證費、處理貨物的費用等)、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等。

  5、因主合同無效導致本合同無效的,申請人應對質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出質人自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公證和質押登記

  1、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向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手續。

  2、出質人應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將質押物及/或相關權利憑證移交質權人佔有。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向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並將質押登記證明和質押物的權利憑證交質權人保管。

  3、出質人未移交質押物佔有、交付權利憑證或者辦理出質登記,致使質押權未設立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條保險與保管

  1、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爲質押物投保,並指定質權人爲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手續辦妥後,出質人應將保單正本交質權人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3、出質人未能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動產質押的,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雙方共同指定保管人,由質權人與保管人簽訂保管合同,由出質人承擔質押物的風險和保管費用。

  第五條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簽約時質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租賃、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2、出質人承諾:_________________

  (1)在申請人未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不得向申請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2)質權人和申請人對主合同的期限變更(含信用證項下的展期)無需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出質人仍按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承擔擔保責任。

  (3)申請人與質權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若質權人委託他行代爲承兌,出質人仍按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七條質押權的實現

  1、本合同擔保的債權既有質押物(不論是申請人本人還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要求保證人或者出質人優先承擔擔保責任進行選擇。

  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債權確定,質權人有權行使或提前行使質押權:

  (1)決算日已到;

  (2)出質人的行爲足以使質押物安全受到威脅、價值減少,質權人請求質押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另行提供擔保遭到拒絕;

  (3)出質人違反第五條規定的任一義務,或質押物被行政、司法部門採取了限制權利的強制措施時;

  (4)出質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死亡的;

  (5)質權人爲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簽署的擔保合同有效期間,受益人按照該擔保合同所列索償條件要求質權人支付擔保合同項下款項時;

  (6)出質人未徵得質權人書面同意,將質押物出租、出售的;

  (7)在質押物爲外幣存單的情況下,如匯率波動過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出質人拒不提供的;

  (8)其他嚴重影響質權人債權和質押權實現的情形。

  3、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處理質押物:

  (1)在書面通知出質人後,委託中介機構在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基礎上拍賣質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與出質人協商一致後,以質押物折價抵償債務或者用變賣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物爲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存單的,直接扣款償還,如存單爲外幣的,以扣劃時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4、出質人採取其他方式履行擔保義務的,必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通知方式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質權人行使單方解除合同、轉讓債權等事項的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以專人遞交或掛號信函或郵政快遞等方式送達。本合同記載的出質人地址爲約定送達地址。通知以郵政快遞、掛號信函方式送達的,在郵件寄出後三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第九條其它條款

  1、本合同項下有關質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及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2、出質人授權質權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其信用報告,用以審覈其擔保能力,並將其信用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下列第___________項方式解決:

  (1)向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4、本合同所附的“質押物清單”、“已有債權主合同清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質權自質押物移交佔有、權利憑證交付或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6、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質人、質權人、質押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副本數份備查。

  7、請出質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尤其是帶有符號的條款,在確認無異議後簽署本合同。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6

  甲方因經營週轉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____________張向乙方申請貼現,雙方就貼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匯票內容(見附件三)。

  二、申請貼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元。

  三、本協議項下貼現資金只能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本協議項下貼現資金,乙方有權對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額的萬分之________計收利息,並停止對其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

  四、貼現期限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承兌人在異地的,另加3天劃款日期。

  五、貼現利率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聲明和保證

  1.甲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且已在乙方開立往來賬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所有進行經營活動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並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2.甲方自願將本協議項下的銀行承兌匯票向乙方貼現,並保證該銀行承兌匯票的取得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存在,並且其取得行爲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經貼現,即擁有有關該匯票的一切票據權利。

  3.甲方保證其在票據上的簽章真實、有效。

  4.匯票不論何種原因而不能按時收到匯票款項,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匯票金額及延誤收款期間的利息和有關費用的權利。

  5.匯票不論何種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從甲方賬戶中扣收未付的匯票金額及延誤收款期間的利息和有關費用,並將剩餘未付款項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

  6.甲方保證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況、財務報告等資料,並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責任。

  7.無論何種原因導致甲方或承兌人將要或已喪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權提前向甲方收回匯票金額及利息和費用。

  七、本協議如需公證,公證費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協議在下列條件實現時生效:

  1.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2.乙方經審查同意並且實際辦理了本協議下的匯票貼現業務。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貼現申請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貼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7

  貼現申請人: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企業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貼現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方因經營週轉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_________張向乙方申請貼現,雙方就貼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匯票內容。

  二、申請貼現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本協議項下貼現資金只能用於_________,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本協議項下貼現資金,乙方有權對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額的萬分之_________計收利息,並停止對其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

  四、貼現期限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承兌人在異地的,另加3天劃款日期。

  五、貼現利率爲_________。

  六、甲方聲明和保證:

  1.甲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且已在乙方開立往來賬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所有進行經營活動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並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2.甲方自願將本協議項下的銀行承兌匯票向乙方貼現,並保證該銀行承兌匯票的取得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存在,並且其取得行爲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經貼現,即擁有有關該匯票的一切票據權利。

  3.甲方保證其在票據上的簽章真實、有效。

  4.匯票不論何種原因而不能按時收到匯票款項,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匯票金額及延誤收款期間的利息和有關費用的權利。

  5.匯票不論何種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從甲方賬戶中扣收未付的匯票金額及延誤收款期間的利息和有關費用,並將剩餘未付款項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

  6.甲方保證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況、財務報告等資料,並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責任。

  7.無論何種原因導致甲方或承兌人將要或已喪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權提前向甲方收回匯票金額及利息和費用。

  七、本協議如需公證,公證費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協議在下列條件實現時生效:

  1.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2.乙方經審查同意並且實際辦理了本協議下的匯票貼現業務。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貼現申請人:_________貼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拆借合同 篇8

  受 信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授 信 人:(乙方)

  住 所:

  電 話:

  傳 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受信人(以下簡稱甲方)與授信人(以下簡稱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

  第一條 除非本協議文義要求另作解釋,本協議中的下列術語含義爲:

  綜合授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類或幾類信用支持的有條件承諾。

  具體業務:指根據乙方對甲方的綜合授信確定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融資等具體的授信業務。

  最高授信額度:指根據乙方對甲方的綜合授信確定的,甲方在本協議約定的綜合授信有效期間內可向乙方申請使用的各項具體業務形成的債務本金的最高餘額。

  具體授信額度:指在最高授信額度內確定的,甲方在本協議約定的綜合授信有效期間內可向乙方申請使用的某一項具體業務形成的債務本金的最高餘額。

  已用授信額度:指在具體授信額度內,甲方在本協議約定的綜合授信有效期間內尚未清償的某一具體業務的債務本金餘額之和。

  具體業務合同:指甲、乙雙方就具體業務及具體授信額度的使用簽訂的相應的合同或協議。

  第二章 最高授信額度和具體授信額度

  第二條 (一)、本協議項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額度(本外幣合計,外幣按本協議簽署之日的基準匯率折算爲人民幣)爲:大寫人民幣 (小寫RMB )。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項下最高授信額度涵蓋原綜合授信協議(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號)項下的未結清業務授信額度在內。

  第三條 上述最高授信額度中,各具體業務的具體授信額度如下:

  (一)、一般貸款: 具體授信額度

  (二)、銀行承兌匯票:具體授信額度

  (三)、貿易融資: 具體授信額度

  有關貿易融資業務具體授信額度的使用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編號 )或 協議(編號 )。

  (四)、銀行承兌匯票(先貼後查)貼現:具體授信額度

  (五)、票據貼現:(甲方作爲付款人出票,持票人向中國光大銀行申請商業匯票貼現的,佔用甲方本協議項下的票據貼現額度)具體授信額度

  (六)、其他: 具體授信額度

  (七)、其他約定:

  經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履行中在最高授信額度內,各具體業務品種(包括但不限於以上業務品種)仍可調整、變更,各品種間也可相互串用額度。

  第三章 授信期限

  第四條 最高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爲: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___日止。

  具體業務的期限以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爲準,但每筆具體業務項下的具體授信額度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晚於上述最高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第四章 最高授信額度與具體授信額度的使用

  第五條 在本協議約定的最高授信額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筆向乙方申請使用各具體授信額度;乙方根據甲方的信用狀況,結合乙方的信貸政策,根據本協議約定具體確定甲方申請的具體業務的名稱、金額和期限。

  第六條 關於循環使用的規定:在本協議約定的最高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可循環使用具體授信額度,即任一具體業務項下的債務得以全部清償後,該具體業務所佔用的具體授信額度可繼續由新的同類具體業務使用;但根據乙方要求不得循環使用的除外。

  第七條 辦理具體業務時,甲、乙雙方應簽訂具體業務合同,如具體業務合同與本協議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具體業務合同爲準。如甲方爲乙方根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集團客戶,在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未包括本合同第九條所列情形時,本合同第九條所列情形應視爲具體業務合同的違約情形。

  第五章 費率

  第八條 本協議項下的各項具體業務中所需確定的利率、匯率、費率,以及乙方應計收的各項費用,均由乙、甲雙方在具體業務合同中另行約定,並以雙方簽署的每一筆具體業務合同爲準。

  第六章 最高授信額度和具體授信額度的調整

  第九條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或具體業務合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即有權調整最高授信額度、具體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有權終止向甲方提供綜合授信並單方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額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用授信額度,並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一)、國家的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二)、甲方所在地區發生或潛伏重大金融風險;

  (三)、與甲方經營相關的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甲方正在或即將遭受重大經營困難或風險;

  (五)、甲方出現重大兼併、收購重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體制變化,乙方認爲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六)、拒絕接受乙方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

  (七)、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銀行貸款從事非法、違規交易的;

  (八)、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九)、甲方存在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行爲;

  (十)、甲方作爲乙方根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集團客戶,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乙方貼現或質押,套取乙方資金或授信的;或者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銀行債權的。

  (十一)、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承諾事項;

  (十二)、本協議的擔保人出現嚴重資金短缺或重大經營困難,嚴重影響其擔保能力;

  (十三)、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發生毀損、滅失,危及乙方的債權安全;

  (十四)、發生任何其它的事件或產生任何其它的情形,依乙方的分析或判斷,已經導致或即將導致甲方的償債能力下降或乙方權益的損害;

  (十五)、甲方未履行任何一筆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義務。

  第十條 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可以書面申請調整各具體授信額度,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即可調整,不受上條約束。甲方的書面申請、乙方的書面批覆視爲對本協議第三條的修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擔保

  第十一條 爲保證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得到清償,採取如下擔保方式:

  (一)、保證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爲 《最高額保證合同》。

  (二)、抵押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爲 《最高額抵押合同》。

  (三)、出質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爲 《最高額質押合同》。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雖然本章約定了債權的擔保方式,但甲、乙雙方在辦理具體業務時,如乙方認爲必要,仍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擔保,甲方不得以本章對擔保已有約定爲由拒絕提供其他擔保。

  第八章 乙方承諾

  第十三條 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申請使用具體授信額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乙方的授信管理等規定,對甲方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給予甲方授信及授信額度數額、期限等具體內容,審批結果應及時告知甲方。

  第九章 甲方承諾

  第十四條 按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按時清償債務,並按期支付所有應付費用。

  第十五條 對於具體授信額度內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十六條 授信期限內,及時向乙方報送真實的財務報表,如實向乙方提供國內主要開戶銀行、銀行賬戶及存貸款餘額情況及其他有關的經營資料。

  第十七條 如甲方爲乙方根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集團客戶,授信期限內,應及時向乙方報告淨資產10%以上關聯交易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一)交易各方的關聯關係;

  (二)交易項目和交易性質;

  (三)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四)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五)法律法規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授信期限內,爲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應事先通知乙方,並不得影響按期向乙方清償債務的能力。

  第十九條 授信期限內,承擔以下通知義務:

  (一)、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人住所地、營業地更換,以及增減註冊資本、股權和重大投資改變等情形,應在更換或改變之日起15日內通知乙方,並提供有關資料。

  (二)、在授信期間內,甲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或甲方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乙方債權實現時,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

  (三)、在授信期間內,甲方無論採取兼併、收購、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重組活動,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賃等改變企業經營權活動、或進行改變企業組織機構、經營方式的活動,或申請解散、破產等終止企業經營活動,均應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須清償所欠乙方所有債務或落實債務償還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或具體業務合同的任何一項約定,均構成對本協議的違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額度項下任何資金,調減或取消尚未使用的授信額度,並有權終止本協議和具體業務合同。

  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均負有全部賠償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融資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第十章 協議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爭議和解決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如發生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需訴訟的,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協議整體性

  第二十三條 乙方與甲方根據本協議簽訂的每一筆具體業務合同均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並構成一箇協議整體。

  第二十四條 如甲方不履行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簽訂的任一具體業務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均構成對本協議的違約,乙方可以終止本合同,並可以提前收回所有未到期債權。

  第二十五條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將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全部或部分授權給其它單位使用,並以被授權單位的名義與乙方簽訂相關具體業務合同,具體內容以甲方出具的經乙方認可的《授信額度使用授權委託書》爲準。

  第二十六條 甲方在《授信額度使用授權委託書》/《回購擔保額度使用授權委託書》中不必明確第三條所述具體業務的具體授信額度。

  第二十七條 甲方在《授信額度使用授權委託書》中必須明確被授權單位是否可以轉授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協議的附件,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授信協議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於 簽訂。

  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實現債權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甲方對乙方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爲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三十二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項下如發生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由 (分行或分行指定機構名稱)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具體業務由 (分行或分行指定機構名稱)承辦,《銀行承兌協議》項下所有權利義務由 (分行或分行指定機構名稱)承擔。(本條爲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三十四條 其他約定:

  (本頁爲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爲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爲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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