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合同彙編(精選29篇)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

  丙方(保證方):_______

  甲方與乙方簽訂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廣州________公司停車場承包合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下稱“承包合同”)爲了擔保該《承包合同》能正常履行,三方共同簽訂該《承包合同》的保證合同,確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丙方作爲保證人自願爲乙方承擔履行上述《承包合同》的保證責任,甲方與乙方同意丙方作爲乙方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形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的範圍:乙方在《承包合同》中應履行一切義務和乙方在保管車輛期限內因被保管車輛被偷、損壞而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四、保證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甲方與乙方變更合同應書面通知丙方,並需丙方書面同意,否則丙方不承保證責任。

  六、糾紛解決:因履行上述合同出現糾紛,三方同意將糾紛提交_______區法院訴訟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保證人):_______

  代表:_______

  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貸款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個具體協議:

  (1)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_____(大寫_____),即_____元整,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給甲方。

  (2)甲方貸款的目的是乙方有權監督甲方貸款的使用。

  (3)甲方貸款期限爲個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4)本合同項下貸款月利率爲_____‰,總利息爲人民幣_____元整,即人民幣_____元。

  (5)貸款到期日,甲方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如貸款本息不能按期足額償還,或存在違約責任(見第三條違約責任),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人民幣_____(大寫_____)作爲違約金,即:¥_____元。

  (6)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擔保(見第二條擔保條款)____。

  (7)本合同也是借款人領取貸款的合法憑證。

  (8)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9)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保證條款: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本合同項下有多箇擔保人,所有擔保人應共同對債權人(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自願爲該筆貸款提供擔保,並自願以現在和未來的私有財產及全部收益爲該筆貸款提供連帶還款責任擔保。

  (2)擔保責任的發生:如甲方未能在約定的還款日向乙方清償債務,乙方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乙方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進行抗辯和拒絕,並無條件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3)保證人確認:本人同意對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及保證期間向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限於貸款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本保函涵蓋所有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處置費、轉讓費等。),由於債務人和擔保人的違約,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據,借據的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4)貸款期間,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如被宣告破產、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擔保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5)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是持續的,對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約:

  1、甲方變更借款用途。

  2、甲方違反本合同,未按約定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證書、資料等文件是虛假的、非法的。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後,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5、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擔保條款或喪失擔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

  6、甲方或擔保人可能影響乙方貸款償還的其他行爲。

  (2)如發生違約,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歸還所有貸款,並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2、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立即履行保證責任。

  3、法律允許的其他措施。

  第四條爭端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第三方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採取向合同簽訂地_____人民法院起訴的形式。

  貸款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合同的日期:____________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__合同的順利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主債務情況

  主債權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債權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債權質量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債權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合同有變化的,以變化後的數額爲據。

  第二條行使留置權的情形

  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債務人同等價值的貨物,直至出現合同約定的留置權消滅的情形爲止。

  標的物不可分的,債權人有權就全部的標的物行使留置權。

  第三條留置通知

  債權人留置標的物的,應當在_______日內通知債務人,並要求債務人在______日內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

  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對債權人享有留置權及留置權期限作出約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可以直接處置留置物,無需再行通知債務人留置期限。

  第四條留置物的處置

  債務人應當積極履行債務。若在規定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處置留置物。

  債權人處置留置物的辦法爲:___________

  (1)雙方當事人協商折價;

  (2)拍賣;

  (3)變賣。

  第五條留置擔保的範圍

  留置擔保的責任範圍包括:_______________

  (1)主債務及利息;

  (2)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造成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

  (3)留置物的保管費用;

  (4)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六條留置物處置價款

  處置留置物所得價款超過留置擔保責任範圍的,債權人應在扣除全部債務後,將剩餘費用於________日內退還債務人;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應於________日內償還剩餘債務。

  第七條債權人的權利義務

  1、主合同期限屆滿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因主合同已合法佔有的標的物;

  2、留置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主合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選擇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方式處置留置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債權人留置標的物的,對標的物負有保管義務,因債權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由債權人賠償因此而給債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債務人的權利義務

  1、債務人應當認真、全面的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

  2、債權人處置留置物時,債務人應積極配合,不得故意設置障礙;

  3、留置物處置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對超出部分仍負有清償責任;

  4、因債權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債務人享有請求債權人就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

  第九條留置權的消滅

  1、債務人於留置期限內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

  2、債務人就主合同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3、債權人已將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做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由該自然人簽字後按捺手印;當事人爲法人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4

  摘要: 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雙方協商採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他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證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擔保源於債的擔保制度。

  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

  (1)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總擔保。

  (2)特別擔保是相對一般擔保而言,它並非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爲債權擔保,而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財產(包括信譽)作爲債權擔保,其目的就在於保障特定的債權。根據擔保內容的不同,又將特別擔保分爲人的、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三類。所謂人的擔保,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財產和信譽爲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典型形態爲保證;所謂物的擔保,是指以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爲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所謂金錢擔保,指通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地、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國《擔保法》所稱擔保專指特別擔保,不包括一般擔保。擔保法確立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擔保,也有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而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合同的擔保只能適用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留置和定金這兩種擔保方式不適用於借款合同。《擔保法》明確規定,保證、抵押、質押均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考慮到經濟生活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擔保法》在第93條又作了說明性規定“: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因此,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採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擔保方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在借款合同中設立擔保條款、並由擔保方在合同中籤字的方式,也可以採用由貸款方與擔保方簽訂擔保合同的.方式。究竟採用何種方式,由擔保人和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

  一、擔保法律關係

  研究擔保法律關係,對於正確確定訴訟主體,認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擔保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

  (一)主體

  擔保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一方和提供擔保的一方。

  1.接受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中,接受擔保的一方是貸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擔保的一方

  在擔保借款合同的糾紛中,提供擔保一方,在保證擔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質押擔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們一般是訴訟中的被告。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是有資格限制的,對此《,擔保法》分別作了明確規定:(1)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爲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依據《擔保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國家機關(除經國務院批准主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以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須是可以設立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所有權人授權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不能作爲抵押人。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立抵押。這裏,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土地的處分權人,僅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但因經發包人既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應認爲是抵押權利的讓渡,實際上也是處分權的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因財產所有權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爲被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應將其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既然不能作爲保證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爲他人借款設立抵押。也就是說,當抵押人爲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應受前述有關保證人的資格限制。當然,這些單位以自己的財產爲自己借款設立抵押是允許的。(3)出質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質押權利憑證中的債權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享有人等。

  (二)客體

  擔保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保證擔保中,客體是行爲;在抵押擔保中,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在質押擔保中,客體既可以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權利,如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三)內容

  擔保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擔保方式不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我國《擔保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爲權利義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我們將在擔保法律責任中進行探討。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爲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爲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爲,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爲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爲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爲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爲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三、擔保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擔保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範圍也不相同。

  (1)保證人的責任。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爲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並且,只有當主債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才能產生代爲償還的義務。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或稱“先訴抗辯權”。但是《,擔保法》第17條第3款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1)債務人在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檢索抗辯權的。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就不得行使檢索抗辯權。

  在連帶保證中,貸款人不償還貸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強制執行作爲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財產,也可以強制執行作爲第二被告的保證財產《,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從理論上講,貸款人既可以將借款人作爲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爲第二被告,也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單獨作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從審判實踐上看,除非出現借款人破產、撤銷、註銷、下落不明等情況,貸款人不宜僅起訴保證人,仍應將借款人作爲第一被告、保證人作爲第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因爲,法院在審理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時,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實,如貸款人是否按時匯付貸款,借款人是否已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等,都應有借款人蔘加。否則,不利於查清事實,正確裁判案件。因此,當貸款人將保證人單獨作爲被告提起訴訟時,如不存在上述情況,法院應追加借款人作爲被告參加訴訟。

  (2)抵押人的責任。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出質人的責任。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兌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5

  甲方:xx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中心 住所:xx市福田區景田東路九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李宇林 通知收件人:劉洲 通知地址/郵編:xx市福田區景田東路九號四樓407室/518034

  電話:0755-83520785 傳真:0755-82913457

  電子郵箱:

  乙方: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深南中路1099號平安銀行大廈16樓 法定代表人:葉小杭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郵編:xx市深南中路1099號平安銀行大廈16樓/518031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丙方: 銀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鑑於:

  一、甲方系xx市政府批准的不以盈利爲目的的從事再擔保業務的機構,願意遵守《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並受其約束。

  二、乙方系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爲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成員,願意遵守《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並受其約束。

  三、丙方系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爲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成員,願意遵守《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並受其約束。

  四、乙方、丙方在內的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全體成員同意甲方做爲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業務管理人,委託其處理再擔保業務工作的具體事務。

  爲增進擔保機構信用,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平臺,引導產業集羣健康發展,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爲丙方貸款提供的擔保由甲方提供再擔保服務事宜達成一致,依法簽訂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定義與釋義

  本合同的下列詞語,如本合同文內無特指,則應採用下列釋義:

  1、借款企業:指由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申請再擔保,並由甲方出具的再擔保函明確納入再擔保體系的借款企業,具體企業名稱詳見附表。

  2、貸款項目:指丙方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借款企業向其申請貸款,並同意貸款,並由乙方爲借款企業擔保的貸款項目。

  3、貸款方:指貸款給借款企業的丙方或其分支機構。

  4、貸款合同:指貸款方與借款企業因貸款項目簽訂的貸款合同,含貸款方委託第三方與借款企業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編號詳見附表。

  5、貸款本金:指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方向借款企業實際發放的貸款金額。

  6、還款日:指借款企業與貸款方就貸款項目約定的本金還款日,貸款分期償還的,還款日以最後一次本金償還日期爲準,但經甲、乙、丙三方共同認可後,可宣佈貸款提前到期。

  7、正常利息:指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方向借款企業發放貸款之日至還款日的利息。

  8、未還本息:指自還款日起計滿6個月,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中借款企業未向貸款方償還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9、《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指由xx市財政局、乙方、丙方等組織共同簽署的《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及本合同簽訂之後該章程的修正案。

  10、再擔保: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1、再擔保體系:指《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規定的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

  12、市財政:指xx市財政委員會。

  13、管委會:指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管理委員會。

  14、監委會:指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監督委員會。

  15、風險準備金: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6、分賬戶中風險準備金: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7、保證金: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8、分賬戶中保證金: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9、政府風險補償金分配係數: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理解。

  20、代償:適用《xx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規定的理解。

  當發生代償時,未還本息中按本合同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由再擔保體系承擔的部分,由乙方和丙方按75:25的係數分擔,再擔保體系用各分賬戶的款項代償。首先以乙方和丙方分賬戶中的風險準備金支付;不足時,再依次以市財政分賬戶中的風險準備金、乙方和丙方分賬戶中的保證金、市財政分賬戶中的保證金支付,前一賬戶款項夠支付的,不動用後一賬戶款項。

  動用市財政分賬戶中的風險準備金的款項代償時,須報管委會批准。 動用乙方和丙方分賬戶中的保證金的款項代償時,須報管委會、監委會審覈批准。

  動用市財政分賬戶中的保證金的款項代償時,須報管委會、監委會、市財政局審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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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6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徵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爲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並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爲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爲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並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爲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爲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爲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纔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爲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爲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後,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爲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爲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爲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錶行爲有效。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7

  合同編號: 年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山西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同意爲借款人 與貸款人xx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的借款額爲 萬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甲方願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爲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借款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約定的並由乙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擔保貸款額爲 萬元整。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時間 年。如借款人未還清欠款,本合同延長至還清欠款爲止。

  第三條 反擔保的方式和範圍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擔保外,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3.2甲方提供擔保的範圍:爲乙方根據《委託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的約定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乙方的滯納金等。

  3.3乙方爲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爲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價值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有關抵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借款人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甲、乙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的十五日內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註銷手續,本合同即行終止。

  5.4以上各項登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第七條 保險

  7.1 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甲方應當在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於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險金額不低於主合同貸款本息。

  7.2 甲方應在保險單中註明,出險時乙方爲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爲抵押財產存於乙方指定賬戶,或經乙方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將甲方房產轉戶到乙方指定的個人名下,抵頂未還借款。

  8.2 乙方依據本合同8.1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質押;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否則轉讓行爲無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饋贈第三人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徵得同意後並向乙方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9.2 甲方的行爲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爲。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其他擔保。

  9.3 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以獲賠償的範圍內向乙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爲債權的擔保。

  9.4 因國家建設需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甲方應當將所獲得的徵用補償金提前清償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將所獲得的補償金收益繼續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或出現其他變化,甲方應在事發後1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6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財產保險、鑑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後,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能依約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且乙方依據貸款人要求代償後,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10.2 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10.2.1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10.2.2 扣除處分抵押物房產應交的各種稅費;

  10.2.3支付乙方應付的與《委託擔保合同》相關的一切費用和利息;

  10.2.4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乙方代償金額、佔用費及相關費用時,乙方仍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甲方。

  10.4 乙方有權對抵押人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例行檢查。

  10.5 乙方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評審費、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和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11.2 本合同獨立與《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甲方應保證自己爲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時保證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甲方還應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權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合同義務,導致乙方不能順利實現抵押權的,應向乙方承擔《借款合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公證處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是在對《借款合同》及《委託擔保合同》充分瞭解並完全理解的基礎上,出於完全自願的`真實意思表示。

  13.6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或糾紛而引起訴訟的,由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 13.7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後,共同向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手續,雙方同意由該公證處賦予本合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抵押物清單》

  14.2《財產共有人承諾書》

  甲方(簽字):乙方(公章):山西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山西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8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擔保人):

  本擔保於 20xx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簽訂。 爲了確保甲方與乙方於 20xx年 12月 2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NJ,借款合同本金爲人民幣 圓整)的全面履行,丙方應乙方的要求,自願爲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簽定的主合同,導致乙方對甲方產生的債務,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經三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擔保書。

  一、擔保內容

  1、本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爲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於 20xx年 12月 29日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產生的甲方對乙方享有之債權。

  2、丙方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作爲抵押擔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爲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項,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違約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據本擔保以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4、本擔保書約定的擔保期限爲二年,自本擔保書訂立之日起計算。

  5、保證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6、本擔保書自丙方蓋章,甲方、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無效或失效

  並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後的法律責任。

  7、丙方特別承諾:丙方在簽署本擔保書前,已經充分理解、明確認識到籤

  署本擔保書的法律後果,因此確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或無效,均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不影響丙方對甲方的擔保責任。

  8、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予以解決。在訴訟期間,本擔保書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二、其他事項

  1、本擔保書未盡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9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爲 ,借款用途爲 。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間和借款額度內,借款人申請用款,雙方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爲準,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爲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爲每月利率 ℅。

  第四條 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爲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人自願爲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 保證擔保範圍:保證擔保範圍爲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爲,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

  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爲連帶共同保證關係。

  七、貸款人向任何一箇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爲的;

  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50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三、保證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循環往復使用。 第十三條 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0

  甲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乙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爲使雙方向有關銀行申請貸款時,具備銀行所要求的貸款保證條件,確保籌資效率,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權責對等的基礎上,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互保主體

  第一條:甲、乙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均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依法提供保證擔保,有足夠的能力承擔本協議第六條項下的保證責任,簽定本協議完全處於自願,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甲、乙任何一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有權要求對方提供保證互保,在借款方生產經營與財務狀況正常的前提下,擔保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第六條所規定的互保額度與期限範圍內,根據銀行的要求出具擔保書及銀行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當借款方的借款出帳後,借款人應負責將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原件及時交付擔保方。

  第三條:擔保方在接受借款方的要求,爲借款方提供保證前或之後,有權瞭解借款方的財務及經營狀況,借款方有責任向擔保方提供能真實反映本公司資信能力與清償能力的財務資料,借款方亦有義務協助擔保方調查其資信能力;若借款方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存在明顯貸款償還風險,擔保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增加擔保人、補充提供新的反擔保或變更互保協議,甚至有權拒絕繼續提供擔保,但必須提前書面通知借款方,但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及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消失,仍在互保期限內時,擔保方仍有義務爲借款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履行完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借款方追償。

  第四條:貸款到期前如需展期,借款方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擔保方,未經擔保方同意辦理展期手續的,擔保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金額和期限

  第五條:雙方所擔保貸款總金額和擔保對應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原則上是對等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作適當調整。

  本協議項下互保貸款總額爲人民幣叄仟萬元,在此額度內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擔保期限之內雙方都有權向對方要求提供擔保,自本協議簽字、蓋章之日起開始計算。本協議所規定的互保額度與互保期限是總則性的,總金額範圍與期限內的每一筆擔保的具體金額、保證期限、保證責任及生效條件等由相應的具體保證合同約定。本互保協議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可適當延期。

  爭議的解決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其它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應秉誠實信用的原則保密因履行本協議而從對方獲悉的有關商業祕密資料,否則,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1

  淄博某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纖維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對於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xx)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爲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爲: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於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爲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爲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爲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爲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覈准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範圍,由該院立案並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爲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爲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爲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瞭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後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籤訂的,視爲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後八份借款合同均爲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後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纔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爲其對後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爲:關於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係,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係;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徵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爲也都是分別獨立的,並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餘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並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於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後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於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爲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2

  債權人x x x簡稱甲方,連帶保證人x x x簡稱乙方。茲爲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對主債務人x 與甲方間已於x x x x年x月x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x x元整爲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爲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 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爲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爲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債權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連帶保證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借款擔保合同的材料

  (1)抵押或質押清單、抵押或質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證明、權利質押則應提供權利所屬憑證,如股票、匯票、支票等;

  (2)低押財產爲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3)抵押或質押財產爲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合同中約定抵押或質押財產須評估,投保險的,提交保險單據及評估證書;

  (5)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該項抵押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應由有關會議討論通過的提交會議通過文件;保證擔保合同,擔保人應提供能證明其資信情況的證明,如資產負債表、評估證明等;

  借款是一種日常行爲,然而很多債權人在借錢之時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此時可以是擔保物也可以是提供擔保人,都是可以在擔保合同當中進行閱讀的。這是保障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方式,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3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爲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爲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爲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爲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於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爲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爲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爲典型的物的擔保;後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爲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爲一種獨立的擔保類型,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於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爲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爲標的物的擔保有着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爲一種不同於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爲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爲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爲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爲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爲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纔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爲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爲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爲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爲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爲理想的辦法,這種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爲《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15]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爲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爲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爲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類型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爲學說、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於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4

  編號:金源盛借字{ }第號

  借 款 擔 保 合 同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簽訂時間: 年月日

  簽訂地點:

  借 款 擔 保 合 同

  出借人(甲方):

  姓名: 電話: 身份證號:住所(地址): 姓名: 電話: 身份證號: 住所(地址): 姓名: 電話: 身份證號: 住所(地址): 姓名: 電話:身份證號: 住所(地址):

  借款人(乙方):

  名稱: 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地址):

  保證人(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電話: 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元整,借款用途爲 。 未經甲、丙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第二條 借款期限爲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付息方式爲按月付息,每月10日(含10日)支付當月利息,遇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三條 甲方應於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簽訂和辦理抵(質)押或公證後當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乙方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爲準。

  第四條 乙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資金來源於但不限於: ,無論乙方在同他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合同中,對還款資金來源有任何約定,但約定均不能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

  第五條 根據乙方的擔保申請,丙方願對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全部借款的當日內向丙方支付擔保費及諮詢服務費。若乙方到期不能按時還款,丙方在借款到期後三日內向甲方代償。甲方即將本合同項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內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即成爲乙方的債權人,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對乙方享有的全部權利。

  第六條 本合同需辦理公證的必須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乙方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3、甲方需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時間足額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保證出藉資金的來源合法,因資金來源問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4、借款交付後,配合丙方對乙方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2、對借款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3、自覺接受甲方和丙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及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並有義務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等報表資料。

  4、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承擔本合同項下除擔保費及諮詢服務費以外的有關費用,包括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事項的費用。

  6、接到甲方、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件後,3日內應將簽收的回執寄回對方。

  7、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合資、

  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甲方權益實現的行爲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爲。

  8、變更住所、通訊方式、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9、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10、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時,應於事件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並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11、乙方需配合丙方的保後管理與風險監控。

  12、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 元保證金,合同期滿結清相關手續後,丙方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提交的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2、要求乙方提供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抵(質)押反擔保方式,依法辦理抵(質)押手續,或提供合法約定的反擔保保證手續。

  3、對被擔保的借款人進行保後管理、風險監控、借款催收和依法追償。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乙方受丙方的委託,願意以個人所有財產及權益爲甲丙雙方所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確認並同意乙方作爲丙方的還款連帶責任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條款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金額

  乙方對主合同及今後可能發生的修補、補充條款中丙方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諾按期足額償還全部債務,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後十五日內無條件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保證期間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爲兩年,自主合同約定的還款屆滿之日起算。

  第三條 乙方承諾

  1、乙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無論乙方是2

  否已經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償責任,必須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後,纔可向丙方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2、甲方給予丙方和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視爲甲方對本合同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 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手印) :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手印) :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手印) :

  年 月 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6

  貸款人:

  借款人: ; 配 偶:

  保證人:1、 2、

  借款人因其資金週轉困難,由保證人 擔保,向河南省豐源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四)借款期限: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利率

  本合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執行月利率27。

  第三條 提款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劃入在借款人所提供的賬號,戶名: ,賬號: ,本授權是不可撤消的。

  第四條 還款

  借款人同意按 (□月/□季/□半年/□年)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爲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本金一併結清。

  第五條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有權按合同的約定取得貸款。

  2.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按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各種資料、文件和信息,並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3.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出現重大不利於貸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5.應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正費、抵押登記費、評估費、鑑定費、運輸費、保管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六條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1.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應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狀況及抵押物情況。

  4.借款人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書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6.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保證人的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第七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擔保。

  (1)保證人爲本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到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3)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保證期間爲該筆貸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貸款爲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爲該筆貸款每期還款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貸款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無條件的直接向貸款人支付款項以清償借款人所欠的債務,同時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並放棄一切抗辯權。

  (5)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未徵得保證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貸款期限的,保證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爲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保證人的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7)保證人發生對保證能力有重大影響的狀況,應當採取措施,按貸款人的要求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得以實現。保證人工作、地址(住址)、電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

  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擔保權,宣佈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採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連續三期(含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蹤或被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4)借款人的財產代管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爲借款人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5)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或發生其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事項。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

  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並可依法行使擔保權。

  5.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保證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爲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7.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第九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中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擔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條款效力的影響。

  2.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於(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3)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及貸款被宣佈提前到期均視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寫的地址爲各方同意的通訊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以上地址,均視爲已送達,通訊地址如有變動,應於十日內通知簽約各方。

  4.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時,須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違約導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時,本合同之規定仍可以適於合同項下任何尚未歸還的借款。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各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並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內容與借款借據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借據記載爲準。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內容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不存在異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7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丙方:

  地址:

  鑑於:

  1、甲方向xx村鎮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申請購車貸款購買貨車從事經營,並委託乙方爲其汽車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乙方同意爲甲方汽車貸款提供保證擔保服務。

  2、甲方以其購買的該車輛爲乙方提供質押反擔保。

  3、甲方購車後將車掛靠於丙方經營(即甲方爲實際車主,丙方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名義車主)。

  現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證擔保及相關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於 年 月 日在 處購買 汽車一輛。

  車輛型號: 車 牌 號:

  發動機號:

  甲方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汽車貸款,請求乙方爲其提供保證擔保,該車系由甲方家庭財產購買並掛靠於丙方且抵押給貸款銀行。

  第二條 乙方依據甲方的申請爲甲方與貸款銀行簽訂的《個人購車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

  第三條 經雙方協商,甲方應當於 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貸款擔保金額的10%作爲擔保服務費;甲方不得以提前歸還貸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還擔保服務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提供真實資料及資信情況,經乙方調查覈實並確認真實有效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爲其按揭購車向貸款銀行提供保證擔保。

  2、甲方提前還清銀行借款本息時,有權要求乙方積極配合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3、甲方應當於該車在公安局辦理登記後在貸款銀行順位後爲乙方辦理抵押擔保登記,於此情形丙方承擔協助義務。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真實合法的資信資料。

  2、甲方應按照與貸款銀行簽訂的《個人購車借款合同》中約定條款,全面按期履行其還本付息等義務;如未按期還款付息,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丙方將車輛交付乙方由其處置,甲方和丙方應交出車輛,並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在乙方提供擔保期間,如乙方調查覈實發現甲方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銀行貸款和乙方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丙方將車輛交付乙方由其處置。並放棄抗辯權,並由甲方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甲方在貸款擔保期間內,應善意使用車輛並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丙方將車輛交付乙方由其處置。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8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租賃物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_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_____年_____個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賃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租賃物的維修

  1.出租人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維修範圍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______天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其計算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壞租賃物。

  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____日續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返還時間爲: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出 租 人:承 租 人: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19

  履約擔保合同

  甲方: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丙方: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根據《擔保法》《合同法》《民法總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乙方就甲方與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X合同(合同編號:)提供履約擔保,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擔保條款: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上述主合同項下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配合甲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不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丙方違約以致解除合同產生的合同之債。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

  上述主合同約定丙方將合同所涉房屋轉移登記期屆滿,丙方未將合同所涉房屋轉移登記至甲方名下,甲方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微信、短信、電話、書面通知)丙方解除合同,自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應當返還購房款並按照主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保證方式

  乙方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四、保證擔保範圍

  乙方對解除主合同時丙方應當返還甲方的購房款###元及丙方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律師代理費承擔擔保責任。

  五、保證期限

  自主合同解除,甲方與丙方債權債務關係確定之日起兩年。

  六、乙方權利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約擔保費壹萬元(小寫:元),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條。

  七、其他

  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三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各方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0

  編號:

  甲方: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基於自願、平等、誠信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內容: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爲乙方所購買的車輛:

  車型(品牌規格):

  發動機號:

  車身架號: 通過銀行支行發放銀行按揭貸款 (以下簡稱貸款銀行)提供貸款履行擔保,甲方爲乙方向貸款銀行提

  供擔保的貸款本金爲人民幣貸款期限月。(其貸款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爲準,如遇上浮下調遵其執

  行),具體貸款事項、擔保範圍以乙方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貸款合同編號:)爲準。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規定提供客觀真實、有效、合法的貸款

  相關材料。

  2、甲方的保證期間爲《貸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3、甲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爲連帶保證擔保。

  4、在保證期間內甲方有權不定期瞭解乙方的資產狀況,如發現乙方有隱匿、轉移或減少財產、串通他人等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爲,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和要求提供反擔保,並保留進一步追究賠償責任的權利。

  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甲方享有接受貸款銀行委託代爲追償、配合銀行追償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提供客觀真實、有效、合法的貸款相關材料。

  2、乙方應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金額履行還款義務,不得爲逃避還款義務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願接受甲方有關對所購買車輛的使用情況的調查,甲方有權查詢乙方在貸款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擔保標的,否則應承擔甲方合法權益由此造成遭受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在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通知甲方並說明原因:

  (1)貸款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2)發生貸款所購車輛發生損毀、滅失等風險;

  (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還款義務;

  (4)發生財產減少或損失導致不能清償到期還款義務;

  (5)產生對甲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情形;

  (6)乙方發生住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變更事項;

  (7)、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對本項貸款、擔保產生影響的情形;

  (8)、發生足以影響本項擔保的其他情形。

  5、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擔保費,支付標準爲甲方爲乙方擔保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三,並在銀行簽約時一次性繳納(若銀行貸款審批未通過,甲方依收款憑證按規定予以退還已付擔保費)。

  6、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支付標準爲甲方爲乙方擔保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貸款銀行繳納,待乙方還清全部貸款後由銀行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返還,並在銀行簽約時一次性繳納(若銀行貸款審批未通過,甲方按規定予以退還已繳保證金)。

  7、乙方應當按規定爲所購車輛投保,投保險種包含:(1)交強險;(2)車輛損失險;(3)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30萬);(4)盜搶險;(5)自燃險(6)其他附加險。

  8、乙方所投保車輛指定第一受益人爲貸款銀行,第二受益人爲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單方撤銷、變更、中止、中斷該項保險,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期間發生乙方單方撤銷、變更、中止、中斷該項保險的行爲,甲方有權代爲辦理相關保險工作直至擔保義務履行完畢,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車輛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10、因車輛保險事故發生而產生的保險金、損害賠償金,乙方按規定給予賠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並不得妨礙貸款義務的履行。

  11、乙方如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月還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擔保費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擔保費(標準爲已付擔保費的2倍)。

  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還款或清償義務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償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從乙方從已繳保證金扣除相應金額,保證金額不足本條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時補足差額。

  13、乙方應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月還款,如產生甲方代償責任,乙方應在甲方代爲清償相應還款義務的3天內清償甲方代償款。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給甲方相當於已代償款百分之十的金額。

  14、乙方向貸款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之後不得單方解除購車協議,否則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損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5、在貸款期間,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保養貸款車輛,自覺接受甲方監督,發生有關車輛責任情況均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責任情況的發生除對履行貸款義務、擔保事項產生影響外,否則甲方不予干涉。

  第三條:乙方如違反第二條項下任一義務,還應按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除再支付給甲方違約金(按貸款金額的30%計算),還應賠償給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包括甲方基於本合同可得的商業利益,並承擔甲方爲追索上述費用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查詢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等)。

  上述乙方違約行爲和甲方損失及費用自發生日起至向甲方實際賠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給甲方相當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四倍的利息。

  第四條:雙方特別約定本協議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均適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方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雙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關書面通知及法律文書均視爲實際送達。本合同由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時間: 時間: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1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1、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②主債權的種類、數額;③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④抵押財產的價值;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⑥抵押權滅失的條件;⑦違約責任;⑧爭議解決方式;⑨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⑩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項可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抵押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纔出現。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

  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

  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①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②抵押合同被解除;③債權人免除債務;④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項

  1、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事項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

  2、權利憑證的保管

  抵押合同中可以約定房產權證等相關權利憑證由抵押權人妥善保管。

  3、抵押標的的保險

  抵押標的如果是房產、船舶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可以約定對該標的投保。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爲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這樣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抵押權人債權得以實現。

  還可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抵押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抵押費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確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費用由誰承擔,避免糾紛。

  5、注意辦理抵押標的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規定,有些抵押物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方可生效。如房產、土地等做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對登記部門不同。①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爲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②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爲登記部門;③林木抵押的,登記部門是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④以車輛、船舶抵押的,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是抵押登記手續辦理機關;⑤以動產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爲登記部門。

  。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2

  甲方: (個人身份證號碼: )

  乙方: 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投資理財的具體事宜,規定如下:

  第一條:投資理財說明

  在乙方對甲方資金承諾保本的前提條件下,乙方將甲方的全權委託資金在期貨市場投資運作,所得收益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理財服務。

  1.投資標的:國內期貨品種。

  2.特 徵:風險有限,收益無限。

  3.投資條件:投資者爲企業與個人,投資金額大於 10 萬元人民幣。

  4.帳戶封閉期: 壹 年。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取得投資收益。

  2.不承擔帳戶虧損。

  3.瞭解乙方管理帳戶的狀況。

  4.甲方的操作建議僅爲參考。

  5.考察帳戶交易狀況,制止違規行爲;但不得在交易時間內打開交易帳戶,以免影響乙方的操盤。

  6.在合作期內,甲方帳戶的資金不得出金。否則,造成的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7.因甲方違約造成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

  1.秉承專業、敬業的原則,運用帳戶資金進行投資運作。

  2.瞭解帳戶資金(出入金)的變動情況。

  3.定期向甲方提供帳戶的月報表。

  4.接受甲方的監督。

  5.按照規定取得績效收益。

  6.承擔帳戶虧損的風險。

  7.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合同具體執行規定

  (一)甲方於200 年 月 日在 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開設投資帳戶,帳號爲 ,交易保證金爲 元(人民幣),現委託於乙方投資運作。

  (二)委託期限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三)委託期內,交易產生的風險,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結算期:半年或壹年。

  (五)帳戶結算:

  1.帳戶盈虧=期末總金額(期末餘額+期末市值)-期初總金額(期初餘額+期初市值+/-出入金)。

  2.帳戶收益率=帳戶盈虧/投資總額*100%。

  3.投資總額爲期初交易保證金金額。

  (六)帳戶收益分配:

  1.甲方不承擔投資風險。

  2.當該帳戶在結算期結束後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

  (七)乙方違法行爲導致投資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追究責任;如果甲方沒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資損失,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

  第五條:合同的生效期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補充及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爲準。

  2.合同規定的委託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欲續訂合同,須於期滿前壹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如果一方想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對方。

  第七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應該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

  2.本合同在南京簽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雙方如對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地方仲裁委員會調解,或由地方法院裁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3

  一、合同擔保的特徵

  1、從屬性:指合同擔保從屬於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合同擔保以主合同的存在爲前提,因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2、補充性:指的是合同擔保一經成立,就在主債關係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

  3、保障性:指合同擔保是用以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擔保作爲一項法律制度,是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爲保證合同履行而向債權人作出的一種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不必經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而直接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處獲得某種補救,以彌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失。

  二、合同擔保主要有五種方式: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4

  擔保方式可分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爲。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5

  委託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受託人(乙方): 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應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請,經審查,甲方同意爲乙方貸款(含展期,下同)向 銀行(以下稱貸款方)提供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間:

  一,乙方擬貸款的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大寫),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實際損失的100%,爲乙方向貸款方提供擔保。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爲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條 保證方式:

  1、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貸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爲清償。

  2、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甲方代爲償還貸款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 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

  擔保貸款發放後,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條 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時償還甲方欠款,甲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債權等一切可執行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爲: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金額,即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五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擔保貸款的 %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甲方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2、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3、借款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在接到甲方書面催款通知後15天內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超出15日的,甲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上代爲扣還相關款項。

  第七條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 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 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條 甲方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x年xx月xx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6

  因爲前段擔保協議時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要承擔因爲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那麼無效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能不能對於被擔保人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爲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爲,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爲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爲,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爲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於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7

  甲方(擔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電話:

  丙方(反擔保人):

  住址:

  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爲乙方向

  (以下簡稱貸款行)提供擔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擔保的範圍、期限、方式

  1、乙方向貸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個月。甲方願就上述借款,爲乙方向貸款行提供擔保,具體擔保範圍以甲方與貸款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爲準。

  2、甲方的保證期間爲《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甲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爲連帶保證擔保。

  第二條 反擔保的方式、範圍、期間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丙方保證反擔保的範圍爲:甲方爲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上述代償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追償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

  3、丙方保證期間爲自甲方代償之日起兩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權處分的

  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並由甲方與乙方(或第三人)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

  第三條 甲方的追償權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有權向乙方、丙方追償。

  2、在乙方借款期限內,如乙方出現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認爲這些情形可能影響借款按期歸還,則無論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提前歸還銀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視具體情況提前代償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償後,向乙方、丙方追償。

  3、追償權的範圍包括:甲方爲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上述代償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追償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後三日內將《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給甲方留存。乙方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間、款項履行還款義務,並提供還款單據給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願接受甲方有關財務、生產經營、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甲方有權查詢乙方在貸款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等;(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3)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執照、被撤銷;(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發生重大變化;(5)經營狀況惡化,或效益嚴重滑坡;(6)在經營中出現違法行爲。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擔保費,支付標準爲甲方爲乙方擔保貸款本金的2‰(月),並在甲方與貸款行簽訂《保證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5、乙方應向甲方預交違約保證金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歸還銀行借款,則該保證金予以退還;反之,不予退還,甲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結算追償費用/代償款/違約金/賠償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從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擔保費收費標準加收逾期擔保費。

  7、如出現甲方代償情況,乙方應支付甲方代償金額10%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六條 甲、乙、丙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由各方簽章後生效,不因《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8

  工程預付款保證協議

  甲方: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廣東省工程有限公司

  爲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工程預付款,爲規範乙方用款,保障各方權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預付款後,應按甲方要求繳納預付款使用保證金,該保證金總額爲20xx萬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預付款申請後一箇月內完成支付。如甲方分批支付,則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項後7天內應按比例繳納預付款保證金,甲方收到該保證金後向乙方開具收據。

  3、在工程進行到12個月且總工程量達到80%後,甲方可根據乙方申請及實際工程款支付情況,在兩個月內分兩次無息返還1000萬元保證金。

  4、甲方將在項目工程驗收及結算完成後10天內,將餘下1000萬元保證金一次性無息返還給乙方。

  5、乙方未按期支付該保證金的,每延遲一天,甲方每天按該保證金數額的萬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計算,同時,甲方有權延遲支付工程進度款,直至乙方支付該保證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爲由拖延工期,否則,甲方將視乙方嚴重違約,甲方可按雙方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嚴重違約方式處理。

  6、本協議約定之工程預付款保證金是甲方爲加快項目進度

  提供給乙方用於本工程的,乙方不得將該款項挪作他用,如甲方發現若乙方把本工程預付款用作非本工程所用的,乙方須按挪用金額的2倍對甲方進行賠償,如因此對本工程造成進度、質量影響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索賠。

  7、本工程採取銀行貸款,爲加快項目建設,甲方先籌資予以解決,待銀行按施工總承包合同將該預付款直接支付乙方後,乙方應於收到銀行直接支付的預付款後7天內全額將甲方先行籌資支付的預付款退回甲方。

  8、乙方收到銀行按施工總承包合同支付的預付款後未及時將甲方籌資支付的預付款退回甲方的,每延遲一天乙方按預付款總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補償。

  9、未盡事宜,另行協商。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存在爭議,經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由本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10、中心施工總承包合同之工程預付款爲:46606741.10元(大寫:肆仟陸佰陸拾萬零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零分),最終支付方式按本協議第2條約定執行。

  1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 方:(公章)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住 所:開戶銀行:帳 號:郵 編:

  電 話:

  乙 方:(公章)廣東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地 址: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 編:

  電 話:

  本合同籤於:年 月 日

擔保的合同彙編 篇29

  本擔保協議(以下稱協議)於 月日由以下雙方:

  1.作爲委託人的(以下稱甲方):

  2.作爲擔保人的(下稱乙方): , 在 簽署。 鑑於以下緣由:

  1.甲方擬與 (下稱受益人)簽署關於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的 (下稱合同用於 ;

  2.甲方申請乙方爲其開立上述合同項下以 爲受益人,金額爲 ,有效期: ,自上述生效之日起, 期限的保函(下稱保函):茲乙方同意爲甲方向受益人開具保函。

  在乙方開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須:

  1.向乙方提供下經協議雙方約定選用下列項反擔保方式。

  (1)經乙方認可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簽發以乙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名單如下:

  A、企業法人①;

  B、自然人及其財產共有人①;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

  交納時間:

  交納方式:

  付款帳號:

  履約保證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還款(《借款合同》項下)義務,(貸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無須徵得甲方同意,有權直接從保證金款項內向(貸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規定交納擔保費的,乙方有權直接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時,乙方有權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甲方的應付款及違約金、賠償金等;

  D.乙方有權監督並實施保證金的支付,拒付與擔保內容無關的款項;

  E.保證金在合同執行完畢後,由乙方退還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經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證實爲真實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體現任股東(董事)名單及簽字樣本。

  (4)同意甲方簽署本協議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5)甲方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及申請前一箇月的財務報表;

  (6)抵押物的所有權證(若有抵押物時),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證:

  1.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利簽署和執行本協議;

  3.甲方有法定的權利與受益人簽署合同,並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同;

  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甲方向乙方保證對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6.甲方保證不使乙方因爲甲方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7.甲方保證將合同項下乙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內的所有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它用;

  8.甲方保證履行與受益人簽署的合同;

  9.甲方有義務及時向乙方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聯繫電話、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關係的重大事項。並且甲方保證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甲方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後第一個月財務報表報送乙方,以後按度向乙方報送財務報表;

  10.乙方不對受益人提交的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文件所述之真實性負任何責任。

  1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轉移、轉讓企業資產清單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財產。

  三、保函項下的索賠:

  當受益人按保函規定向乙方索賠,且乙方認爲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函規定,乙方履行擔保義務而爲甲方墊款向受益人支付時,乙方對甲方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甲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乙方有權自墊款之日起,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收費外,還要按日墊款金額的1%(百分之壹)乘以實際墊款天數向甲方收取罰金。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的追債通知後的 日內,無條件地向乙方償清全部墊款及應付罰金。

  四、保函的修改: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函內容時,須向乙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受益人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額/或保函展期的情況下,甲方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乙方的保障,否則乙方不能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請。

  五、擔保費用:

  甲方在此保證,在簽署擔保協議書時,一定按照下列規定向乙方支付擔保費及其它有關部門費用: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爲基數,按年率 折計收,計人民幣 萬元。

  (2)擔保費按擔保期限計算,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取。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交納擔保費等費用。推遲交納有關費用未獲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費用總額每天向甲方收取0.51的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開具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乙方在對甲方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甲方支付。

  六.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協議履行中,

  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面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判決對協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七、其它:

  本協議中手寫部份與打印部份均屬本協議的組成部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共4頁)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失效。副本按需製備。

  九、特別提示:

  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和甲方做了提示,並應甲方的要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本協議於開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兩方正式簽署。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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