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主債權協議(精選3篇)

質押擔保主債權協議 篇1

  出質人: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記日期:_________

  質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前言:

  第1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第2條 質押期限

  第3條 專利件數、名稱、專利號、申請號、頒證日

  第4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5條 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第6條 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第7條 對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第8條 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第9條 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第10條 違約及索賠

  第11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第12條 質押期滿而債權不能按時實現時,質物的處置方式

  第13條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 質權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質押擔保主債權協議 篇2

  出 質 人:____

  質權代理人:____

  債券發行人:____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 之規定,爲了確保丙方 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物,爲丙方向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章 定 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__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__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債券發行人發行的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出質人__即本合同項下甲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爲質押物爲發債機構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質權人__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質權__指在質押民法典律關係成立後,當債券發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務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質押物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乙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甲方作爲本合同中的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3.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做出過任何處分,特別是未設立過任何質押;

  5.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之規定,乙方作爲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在債券發行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債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質權,也可委託其他人行使質權,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6.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7.甲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 乙方聲明

  第八條 乙方作爲本合同項下質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其轉讓行爲無效,乙方仍可對質押的權利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乙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再設立任何形式質押,其質押行爲無效;

  4. 債券發行人清償債務後,乙方應通知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5.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和 提供的抵押資產,共同擔保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十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託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章 被質押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係指: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登記地爲: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條 經甲、乙、丙三方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被質押權利價值爲人民幣 ____元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憑證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權利憑證的移交

  第十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登記有關文件,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質押權利的處分

  第十八條 乙方在處分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時,有權採取如下方式:

  1.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質押的權利進行折價、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轉讓費、許可費等並優先受償。

  2.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出質人質押的權利憑證,兌現價款,以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條 乙方對本合同項下被質押權利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2.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公證、登記、過戶、財產保險、鑑定、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債券發行人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後,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7.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8. 積極配合乙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從處分後的價款中代理質押權人優先受償: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

  (2)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而債券發行人未依約歸還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債券發行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債券發行人敗訴,導致債券發行人存在無力向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 出現使乙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2.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以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爲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權在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評估機構對質押資產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權利的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索;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6. 在甲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經中國人民銀行覈准,乙方應通知甲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質押。

  第二十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質押資產登記手續。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乙方要求給予協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質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 丙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質押資產狀況的說明,如質押價值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配合甲、乙雙方對質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質)押資產。

  5. 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質押材料的真僞負有審查義務。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有下列行爲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被質押的權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立質押等情況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乙方同意擅自處分被質押的權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

  第十四章 質押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甲、乙、丙三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權利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並 後,到有關證券登記機構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後,並由三方共同到登記機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在書面合同達成並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爲複印件):

  1. 公司董事會決議;

  2. 公司營業執照;

  3. 上海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記證明書;

  4. 上海公司動態餘額查詢表;

  5. 中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

  6. 公司股票帳戶;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證券登記機構和 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出 質 人:____

  質權代理人:____

  債券發行人:____

質押擔保主債權協議 篇3

  出 質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 權 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爲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後自甲方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佔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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