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範文(通用8篇)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1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關於給予徐黨內警告處分的決 定

  徐,男,漢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鎮耕讀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實,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戰友家喫飯,飲酒後駕駛一輛浙HS4518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經過長坑自然村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爲41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徐罰款20xx元人民幣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身爲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xx年5月30日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2

  遼寧省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涉及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公款國內旅遊、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福利等問題,4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瀋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科科長沈升弟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沈升弟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大連瓦房店市閻店鄉楊店村黨總支書記李景唯公款國內旅遊問題。李景唯公款國內旅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營口蓋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溫升堂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溫升堂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福利,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盤錦市大窪區新立鎮城管中隊隊長李華巖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福利問題。李華巖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福利,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3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日前對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黃潤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黃潤斌同志違反廉潔紀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服務對象房產;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爲負有領導責任;作爲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該開發區連續發生的多起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黃潤斌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職務,另行安排工作。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4

  20xx年5月9日至10日,凱西社區黨委書記顧清接受與其社區有業務往來的杭州市某物業管理公司邀請,參加了由其組織的優秀保安外出活動,前往黃山旅遊,費用380元由該公司支付,其行爲構成違反廉潔紀律錯誤。20xx年3月,凱旋街道黨工委給予顧清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顧清案例,僅僅是杭州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一箇縮影。據杭州市紀委統計,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底,全市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117起,處理黨員幹部170人,其中市一級查處26起33人,區、縣(市)查處91起137人。

  “受處理人員中,給予黨政紀處分103人,佔比爲60%,而這一比例在20xx年爲26.8%。”杭州市紀委負責人說,這說明在加大執紀審查力度的過程中,誰觸紅線就動輒則咎,體現了“越往後執紀越嚴”的要求。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5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佈了各地法院會同當地紀委查處的六起法院幹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督促全國法院幹警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巍違規配備公車、公款喫喝案。20xx年6月,馬巍在該院已爲其配備了一輛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又通過區裏有關部門爲自己調配了一輛超標公務用車。同年11月和20xx年2月,馬巍先後兩次帶領該院領導班子成員在本院機關食堂用公款宴請來院檢查工作的人員,參加宴請活動的人數分別爲40餘人和30餘人,共花費公款12325.95元。案發後,馬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6

  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 定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爲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爲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爲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爲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11月23日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7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關於給予徐浩亮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

  決 定

  徐浩亮,男,漢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鎮獅峯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飯店喫晚飯時喝了點酒後,就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爲浙HR7309小型轎車去淤頭辦事,22時09分左右,途經山深線賀村五號橋附近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檢測,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5月18日,針對徐浩亮飲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等三項違法行爲,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決定給予罰款2040元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浩亮身爲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其行爲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浩亮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xx年5月30日

黨內警告處分範文 篇8

  中共黃巖區南城街道工作委員會

  關於給予張仲法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橫山頭村黨支部:

  張仲法,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橫山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小學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橫山頭村黨支部委員。

  20xx年8月開始,張仲法在橫山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佔地面積1157.1平米,建築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佔地,20xx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築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並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罰款,計34713元。

  我們認爲,張仲法身爲黨員、村幹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佔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於20xx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20xx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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